处罚对象:
傅祖康,唐雅凤,金建顺,金雪泉,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精功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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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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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会稽山,A股证券
代码:601579;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金建顺,时任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祖康,时任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雪泉,时任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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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雅凤,时任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2019年7月16日,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短期融资券未按期兑付的公告》
称,公司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及其
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精功集团及其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9年8月27日,公司披
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唐宋绍兴酒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宋酒业)分别于2019年1月2日至2019
年1月25日分3次向杭州永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仁实
业)提供借款,累计金额为0.95亿元,此后永仁实业将借款资
金0.95亿元拆借给了精功集团。
经监管问询及督促,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披露上述违规
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公司披露称,上述资金拆借系公司分别于
2019年1月2、3、25日将累计0.95亿元资金以银行本票的形
式通过子公司唐宋酒业背书转让给永仁实业,永仁实业将资金转
入精功集团。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4、18、25和29日对上
述拆借款进行回收。截至2019年3月29日,公司已全额收回上
述拆借款本金0.95 亿元,并于2019 年9 月12 日收回利息
815,267.46 元。上述资金拆借款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3.01%。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精功集团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
发生资金往来,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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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4.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条
等有关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金建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人,时任公司总经理傅祖康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
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金雪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
人,时任财务总监唐雅凤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负责人,均未能勤
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
诺。同时,本次违规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时间较短,公司已收
回全部资金,控股股东支付了资金占用费,对相关情节酌情予以
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会
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时任
公司董事长金建顺、时任总经理傅祖康、时任董事会秘书金雪泉、
时任财务总监唐雅凤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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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