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2877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2307161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6号(陶峰)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6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6号(陶峰)
当事人:陶峰,男,
1978年2月出生,
住
址
:
福建
省
福州
市
仓山
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陶峰
出借
证券
账户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
陶峰
的要求
2025
年
9
月
25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陶峰
的陈述和申辩
。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陶峰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
“陶峰”东兴
证券
账户(
资金账号:0009
****
8701
),
20
15
年1
2
月
7
日
开立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
0
年
3
月至2023年
3
月
期间
,
陶峰
将
“陶峰”东兴
证券
账户
连同账户内资金
出借
给陈某烨使用
,
陶峰按月收取利息。
司法机关已对
陈某烨
使用“
陶峰
”
东兴
证券账户
实施
非法经营证券
业务行为提起公诉
。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
开户
资料和交易
记录
、
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陶峰的上述行为
违反
了
《证券法》第五十八条
的
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
的出借证券账户行为
。
陶峰提出违法所得计算时间范围错误、存在
行政、刑事
双重追责、过错
程度
低
且
法律
认知
不足、危害后果较轻、处罚过重、具备“初犯”情形以及积极配合调查等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对陶峰的处罚。经复核,我局对
陶峰
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
陶峰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
5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