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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60116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4-01 178599.47 1893.21 162.34 605.53 6.05
2026-03-31 179370.75 2026.14 157.60 583.12 1.59
2026-03-30 180641.94 2992.66 156.83 588.11 0
2026-03-27 180084.67 1909.13 159.05 594.85 1.14
2026-03-26 180403.78 2532.99 167.97 623.17 2.92
2026-03-25 181449.85 3282.33 168.08 640.38 0.22
2026-03-24 181597.00 2892.41 171.25 643.90 0.02
2026-03-23 181886.10 3259.45 171.52 634.62 24.03
2026-03-20 184925.09 2791.69 150.45 583.75 0.07
2026-03-19 185442.86 1914.73 150.72 593.84 0.2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153 68582.42 7.977
2025-09-30 1 其他 6 251691.02 29.044
2 基金 7 43873.98 5.063
2025-06-30 1 其他 8 250154.72 28.867
2 基金 170 53353.99 6.157
3 QFII 1 8785.49 1.014
2025-03-31 1 其他 4 221048.65 25.508
2 基金 6 33136.82 3.824
2024-12-31 1 其他 9 221063.39 25.510
2 基金 133 49264.43 5.68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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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428 3.88 3.88 0 197.11 764.79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1223 4.80 4.72 1.69 46.50 223.2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山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证券营业部

20240909 2.89 2.89 0 165.11 477.17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福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418 2.58 2.88 -10.42 348.63 899.47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九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光复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01 3.13 3.13 0 84.99 266.0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231030 3.24 3.24 0 62.00 200.8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3-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风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琳晶,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风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琳晶,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王琳晶)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琳晶
公告日期 2026-03-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风证券: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余磊,冯琳,王琳晶,翟晨曦,许欣,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天风证券)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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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3-14

处罚对象:

王琳晶,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公告编号:2026-011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6001]号)。因公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披
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07号)。
2026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闽证监函[2026]131号、闽证监函[2026]132号),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31号)原文内容如下: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
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风证券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
被执行人苏加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
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
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
第1页
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
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
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
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
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涉嫌违反了《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天风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
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
政处罚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魏婧,电话0591-88016683、
0591-88019113,传真0591-8801999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地址:福
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B区10#楼A座,邮政编码:350003),逾期
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32号)原文内容如下:
“王琳晶: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
第2页
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风证券及王琳晶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作出《执
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加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
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
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
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
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
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
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
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涉嫌违反了《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琳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主持天风证券经营管理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
知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泉州中院《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
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是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
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
第3页
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魏婧,电话0591-88016683、
0591-88019113,传真0591-8801999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地址:福
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B区10#楼A座,邮政编码:350003),逾期
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
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4 日
第4页

天风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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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3-14

处罚对象:

王琳晶,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公告编号: 2026-012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62026001]
号)。因公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披露的《天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7号)。
2026年3月12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闽证监函[2026]131号、 闽证监函[2026]132号) ,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
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1号)。
2026年3月13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2026]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原文内
容如下:
“当事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 住所: 湖北省武汉
市洪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
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风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 , 裁定将被
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
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
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 ,
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
法》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 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
况, 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 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
函》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 2022年3月9日分别披
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 及送达材料、授权
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原文内容如下:
“当事人:王琳晶,男, 1975年2月出生,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风证券)总裁,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
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风证券及王琳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 ,裁定将被执
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
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
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
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
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 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
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 2022年3月9日分别披
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
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琳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主持天风证券经营管理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知
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安林业持股变
动信息披露义务,是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
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
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王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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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13

处罚对象:

王琳晶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2774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336658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王琳晶)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王琳晶)                                
当事人:
王
琳
晶
,
男,
1975
年
2月
出生
,任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
总裁
,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天风证券
未及时披露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
持股
变动信息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风证券及王
琳
晶
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
某
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
分别
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
琳
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主持天风证券经营管理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知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是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
6
年
3
月
1
3
日

天风证券: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3-13

处罚对象:

余磊,冯琳,王琳晶,翟晨曦,许欣,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36 号
────────────────────────
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天风证券,A 股证
券代码:601162;
余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琳晶,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
翟晨曦,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第1页
冯琳,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常务副总裁;
许欣,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
5 号)、《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
令处分有关人员及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7
号)(以下合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者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天风证券案涉股东及股东关联人情况
案涉期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武汉当代
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与人福医药集
团股份公司、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三特索
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天风证券关联人,合并计算所持有股份后为
天风证券第一大股东。
2021 年 4 月,上市公司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2页
(以下简称文峰股份)通过定增成为天风证券持股 1.41%的股
东。根据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薛某作为文
峰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文峰股份的
关联人。
案涉期间,武汉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武汉国有资本
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商贸)持有天风证券 5%
以上股份并间接控制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
融资租赁),根据 2018 年修正《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
项,光谷融资租赁为武汉商贸的关联人。此外,天风证券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将光谷融资租赁披露为关联人。
(二)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
1.天风证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1)天风证券以自有资金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天风证券在当代集团的要求下,通
过子公司资金划转、指定投资纾困项目、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
集团或其关联人发行的债券(以下简称当代系债券)以及自营部
门逆回购的方式累计为当代集团提供 55.02 亿元融资,其中天风
证券已收回 52.53 亿元,剩余 2.49 亿元已通过当代集团破产管理
人或管辖法院主张债权。
(2)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
股东当代集团提供 10.12 亿元融资;通过在一级市场购买当代系
第3页
债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 4.92 亿元融资;通过与 2 只私募基
金开展当代系债券逆回购,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 15.2 亿元融资。
2.天风证券为股东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
资
2021 年,天风证券参与光谷融资租赁增资扩股,以股权意
向金名义向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转款 5 亿元,形成为
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资。目前,天风证券已收
回 5 亿元股权意向金。
3.天风证券为股东文峰股份的关联人薛某提供融资
2021 年,由天风证券及其子公司天睿物业为文峰股份的关
联人薛某指定的相关公司提供 3 亿元融资。目前,天风证券已收
回 3 亿元融资。
(三)天风证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
1.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年
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天风证券通过子公司天风天睿、天睿物业为当代集团提供融
资,形成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2021 年,当代集
团对天风证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14.75 亿
元、6.95 亿元,占天风证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7%、
第4页
3.98%;截至 2020 年、2021 年年末,当代集团占用余额分别为
12.08 亿元、19.03 亿元,占天风证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6.92%、7.58%。截至 2022 年 10 月 8 日,天风证券已收回当代
集团占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2)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其他类型关联交易,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天风证券通过指定投资纾困项目 1.28 亿元、私募
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 24.55 亿元,合计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5.83 亿元;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盈投资)对外投资 2.38 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
团关联交易。
2021 年,天风证券通过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为当
代集团提供融资 5 亿元;通过支付 13 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
相关公司债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2 年,天风证券通过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为当代集团
提供 2.49 亿元融资,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2021 年
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天风证券参与光谷融资租赁增资扩股,以股权意
向金名义向光谷融资租赁转款 5 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光谷融资
租赁关联交易。
根据 2014 年修正《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4 年《证券法》)
第5页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 年修订《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 年《信披
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2021 年《信披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
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其未按规定披
露,也未在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天风证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2020 年至 2023 年,天风证券发行 13 只债券。相关
债券在募集说明书或持续信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涉及引用了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根据《决定书》,公司还存在 2022 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
准确、物业子公司经营范围事项违反承诺等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天风证券上述为股东、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以及信息披
露违法等行为违反了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
第6页
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7 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 2.1.6 条、第 4.1.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4.1.1 条,《上海证券交
易所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
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6 条、第 1.7 条、第 3.1.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
简称《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6 条、
第 1.7 条、第 3.1.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挂牌转让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转让规则》)第 1.4 条、第 1.6
条、第 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
(2022 年)》(以下简称《挂牌规则(2022 年)》)第 1.4 条、
第 1.6 条、第 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1 年)》(以
下简称《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2021 年)》)第 1.3 条、
第 2.3 条、第 3.3.5 条、第 3.5.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余磊时任天风证券董事
第7页
长,知悉并同意为案涉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以及天风
证券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向当代集团购买债权事项,
仍在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
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琳晶时任天风证券董事、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
融资请求,仍在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
书上签字,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冯琳时任天风证券常务副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
资请求,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
资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翟晨曦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
天风证券融资请求,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
项,仍在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
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许欣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知悉并具体执行为案
涉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以及天风证券通过当代集团
子公司对外投资、向当代集团购买债权事项;知悉并参与天风证
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 2020 年至
第8页
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
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 2014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以及《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债
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7 条、第 3.1.1 条,
《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7 条、第 3.1.1
条,《挂牌转让规则》第 1.4 条、第 1.7 条,《挂牌规则(2022
年)》第 1.4 条、第 1.7 条,《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2021
年)》第 2.7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未回复异
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
第9页
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债
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
《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挂牌转让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挂牌
规则(2022 年)》第 1.8 条、第 7.2 条、第 7.4 条,《公司债券
持续信息披露指引(2021 年)》第 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
分决定:
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余磊,时任董事、总
裁王琳晶,时任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翟晨曦,时任常务副总裁冯
琳,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许欣予以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余磊、
许欣终身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其他有关责任主体将依规另行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第10页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3月13日
第11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天风证券)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12

处罚对象: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2772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3279967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天风证券)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天风证券)                                
当事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天风证券
未及时披露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
持股
变动信息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天风证券
存
在以下
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
被执行人
苏
某
旭
、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
持有的41,372,005股
永安林业
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
,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
《执行裁定书》
,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
,
有
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
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
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
当事人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四
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
6
年
3
月
1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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