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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60116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2-13 192948.34 2802.23 98.95 403.72 0.07
2026-02-12 196009.29 2067.05 101.96 420.08 2.95
2026-02-11 198704.61 2625.86 103.63 430.06 2.55
2026-02-10 199666.30 5310.19 101.08 420.49 0.22
2026-02-09 200407.50 3113.36 103.64 433.22 2.94
2026-02-06 202224.34 3203.76 100.70 416.90 0.20
2026-02-05 202466.02 4352.95 102.59 426.77 3.04
2026-02-04 203493.59 5381.49 99.59 414.29 0
2026-02-03 202748.34 2657.23 99.67 410.64 0
2026-02-02 203263.61 3819.64 103.05 421.47 3.0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1 19.48 0.002
2025-09-30 1 其他 6 251691.02 29.044
2 基金 7 43873.98 5.063
2025-06-30 1 其他 8 250154.72 28.867
2 基金 170 53353.99 6.157
3 QFII 1 8785.49 1.014
2025-03-31 1 其他 4 221048.65 25.508
2 基金 6 33136.82 3.824
2024-12-31 1 其他 9 221063.39 25.510
2 基金 133 49264.43 5.68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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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428 3.88 3.88 0 197.11 764.79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1223 4.80 4.72 1.69 46.50 223.2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关山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垫江证券营业部

20240909 2.89 2.89 0 165.11 477.17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福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418 2.58 2.88 -10.42 348.63 899.47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九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光复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01 3.13 3.13 0 84.99 266.0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231030 3.24 3.24 0 62.00 200.8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风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风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风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湖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余磊,冯琳,王琳晶,翟晨曦,许欣,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宇)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宇
公告日期 2022-06-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李东亮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63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东亮

天风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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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2-14

处罚对象: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162 证券简称: 天风证券公告编号: 2026-006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2026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 ) 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
于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 (编号: 鄂证监
机构字[2026]59号) 和《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暂停相关业务、 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及
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 (编号: 鄂证监机构字[2026]60号) , 具体
情况如下:
《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
书》 (编号: 鄂证监机构字[2026]59号) 原文内容如下:
“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
有关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新设私募基金产品1年及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 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以及你
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 你公司存在经营突破业务范围、 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运作不规范、
私募债存在非市场化发行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公司报告、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 第
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七) 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180号)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中证协
发[2024]84号) 第十九条第(一) 项和第(三) 项等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05号) 第三十三条、 《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180号) 第六十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
采取暂停新设私募基金产品1年及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 你公司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经复
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 申辩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
述事实、 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 将《告知书回执》 (注明对上述权
利的意见) 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 逾期则视为
放弃上述权利。 ”
《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暂停相关业务、 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及监管谈话行政监
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 (编号: 鄂证监机构字[2026]60号) 原文内容如下: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
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开展代销私募金融产品业务2年、
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现将我局拟作出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 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部分员工存在推介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
的情形; 公司违规与武汉当代天信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协同开展业务; 公司违规销
售福升安心稳健1号私募基金; 公司经营决策不审慎, 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控不
力, 未有效控制风险。
此外, 公司还存在2022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个别研究报告制作和发
布不规范、 个别投资银行类项目执业不规范、 组织架构与私募基金业务整改不到
位、 人员管理及备案工作不规范、 物业子公司经营范围事项违反承诺等问题。 上
述事项反映出公司经营管理、 内部控制与合规风控存在缺陷。
以上事实有公司报告、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
第四条、 第八条,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第十二
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5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和第(二) 项、 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
告[2020]20号) 第三条、 第十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三条、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95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 (证监会公告[2022]16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七十条第一款、 《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二条、 《证
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
令第195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开展代销私募金
融产品业务2年、 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 你公司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经复
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 申辩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
述事实、 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 将《告知书回执》 (注明对上述权
利的意见) 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 逾期则视为
放弃上述权利。 ”
国有控股后, 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指导支持下,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优化完善
治理体系, 建立“三重一大” 决策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 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考核。 公司诚恳接受监管处理, 并深刻反思, 汲取教训, 认
真整改, 坚持举一反三, 依法合规稳慎推进公司各项业务, 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
水平。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
布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6 年 2 月 14 日

天风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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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2-14

处罚对象:

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公告编号:2026-006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
于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编号:鄂证监
机构字[2026]59号)和《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及
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编号:鄂证监机构字[2026]60号),具体
情况如下:
《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
书》(编号:鄂证监机构字[2026]59号)原文内容如下:
“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新设私募基金产品1年及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
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存在经营突破业务范围、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运作不规范、
私募债存在非市场化发行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公司报告、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
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8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中证协
发[2024]8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等规定。
第1页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十八条等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
采取暂停新设私募基金产品1年及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
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
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
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
放弃上述权利。”
《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及监管谈话行政监
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编号:鄂证监机构字[2026]60号)原文内容如下: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开展代销私募金融产品业务2年、
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部分员工存在推介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
的情形;公司违规与武汉当代天信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协同开展业务;公司违规销
售福升安心稳健1号私募基金;公司经营决策不审慎,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控不
力,未有效控制风险。
此外,公司还存在2022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个别研究报告制作和发
布不规范、个别投资银行类项目执业不规范、组织架构与私募基金业务整改不到
位、人员管理及备案工作不规范、物业子公司经营范围事项违反承诺等问题。上
述事项反映出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与合规风控存在缺陷。
以上事实有公司报告、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
第四条、第八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二
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
第2页
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证券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
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证
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开展代销私募金
融产品业务2年、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
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
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
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
放弃上述权利。”
国有控股后,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指导支持下,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优化完善
治理体系,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考核。公司诚恳接受监管处理,并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认
真整改,坚持举一反三,依法合规稳慎推进公司各项业务,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
水平。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
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3页
2026 年 2 月 14 日
第4页

天风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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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2-14

处罚对象:

余磊,冯琳,王琳晶,翟晨曦,许欣,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公告编号:2026-005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05202501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违法提供融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
号)。
2026年2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鄂处罚字[2026]7号),原文内容如下: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余磊、王琳晶、翟晨曦、冯琳、许欣: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涉嫌违法提供融资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
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风证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天风证券案涉股东及股东关联人情况
案涉期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166号)
第八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代集团与人福
第1页
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天风证
券关联人,合并计算所持有股份后为天风证券第一大股东。
2021年4月,上市公司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
通过定增成为天风证券持股1.41%的股东。根据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
四项,薛某作为文峰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文峰股份
的关联人。
案涉期间,武汉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武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商贸)持有天风证券5%以上股份并间接控制武汉光谷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融资租赁),根据2018年修正《公司法》第二百一
十六条第四项,光谷融资租赁为武汉商贸的关联人。此外,天风证券在2021年年
度报告中将光谷融资租赁披露为关联人。
二、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
(一)天风证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1.天风证券以自有资金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天风证券在当代集团的要求下,通过子公司资金划转、
指定投资纾困项目、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集团或其关联人发行的债券(以下简
称当代系债券)以及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累计为当代集团提供55.02亿元融资,
其中天风证券已收回52.53亿元,剩余2.49亿元已通过当代集团破产管理人或管辖
法院主张债权。
2.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
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股东当代集团提
供10.12亿元融资;通过在一级市场购买当代系债券,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4.92亿
元融资;通过与2只私募基金开展当代系债券逆回购,为股东当代集团提供15.2亿
元融资。
(二)天风证券为股东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融资
2021年,天风证券参与光谷融资租赁增资扩股,以股权意向金名义向武汉商
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转款5亿元,形成为武汉商贸的关联人光谷融资租赁提供
融资。目前,天风证券已收回5亿元股权意向金。
(三)天风证券为股东文峰股份的关联人薛某提供融资
第2页
2021年,由天风证券及其子公司天睿物业为文峰股份的关联人薛某指定的相
关公司提供3亿元融资。目前,天风证券已收回3亿元融资。
三、天风证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
1.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
天风证券通过子公司天风天睿、天睿物业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形成关联人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2021年,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发生额分别为14.75亿元、6.95亿元,占天风证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7%、3.98%;截至2020年、2021年年末,当代集团占用余额分别为12.08亿元、
19.03亿元,占天风证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6.92%、7.58%。截至2022年10月8
日,天风证券已收回当代集团占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
2.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当代集团其他类型关联交易,2020年至2022年年度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天风证券通过指定投资纾困项目1.28亿元、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
债券24.55亿元,合计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25.83亿元;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武汉天
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38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2021年,天风证券通过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当代系债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5亿
元;通过支付13亿元受让当代集团对薛某相关公司债权,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
团关联交易。
2022年,天风证券通过自营部门逆回购的方式为当代集团提供2.49亿元融资,
形成天风证券与当代集团关联交易。
(二)天风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
在重大遗漏
2021年,天风证券参与光谷融资租赁增资扩股,以股权意向金名义向光谷融
资租赁转款5亿元,形成天风证券与光谷融资租赁关联交易。
根据2014年修正《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十二项、2019年修订《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
第3页
年《信披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项、2021年《信披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
易,但其未按规定披露,也未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天风证券2020
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2020年至2023年,天风证券发行13只债券。相关债券在募集说明书或
持续信息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涉及引用了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风证券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银行流水、当事人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天风证券上述为当代集团、光谷融资租赁以及薛某提供融资的行
为涉嫌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二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天
风证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案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余磊时任天风证券董事长,知悉并同意为案涉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
资以及天风证券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向当代集团购买债权事项,仍在
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
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琳晶时任天风证券董事、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仍在
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冯琳时任天风证券常务副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求,参与部
第4页
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翟晨曦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知悉当代集团对天风证券融资请
求,参与部分天风证券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在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
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
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许欣时任天风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知悉并具体执行为案涉股东或者股东
的关联人提供融资以及天风证券通过当代集团子公司对外投资、向当代集团购买
债权事项;知悉并参与天风证券以管理的客户资产为当代集团提供融资事项,仍
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是天风证券为其股东
或者股东关联人提供融资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的行为,依
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1.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2.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3.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4.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5.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2.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3.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4.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5.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6.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第5页
一、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余磊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三、对许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四、对翟晨曦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罚款;
五、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六、对冯琳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当事人余磊时任天风证券董事长、当代集团执行董事,许欣时任天风证券副
总裁、财务总监,上述两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二百三
十三条、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项和2021年《证券
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余磊、许欣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
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
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均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徐通禅,电话027-87466028,传
真027-87460021),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湖北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
利。”
国有控股后,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指导支持下,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优化完善
治理体系,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考核。公司诚恳接受处罚,并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认真整
改,坚持举一反三,依法合规稳慎推进公司各项业务,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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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
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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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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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9-23

处罚对象:

刘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宇)
当事人:刘宇,男,1996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松阳县。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刘宇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刘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3月13日至2021年6月7日,刘宇先后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杭州教工路证券营业部、杭州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刘宇在从业期间,使用刘某飙在天风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及可转债买卖,买入股票及可转债累计7,863,652.5元,卖出股票及可转债累计7,743,916元,亏损162,536.7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宇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宇处以4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9月20日

关于对李东亮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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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6-08

处罚对象:

李东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63号
关于对李东亮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东亮:
经查,你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介绍他人进行账户管理,并作为担保人签署相关协议。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以下简称《经纪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经纪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李东亮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5月26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部,法律部。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印发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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