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锋玉,卢奋奇,李振川,牛磊,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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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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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玉龙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1028;
牛磊,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振川,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锋玉,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2-
卢奋奇,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4 月 17 日,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 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 公司对部分
大宗贸易业务营业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 更正为“净额法”,
并将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3 年第三
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 年第二
季度报告 、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2,271,837,241.45 元、 3,101,371,412.20 元、 5,658,693,180.86 元,
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83.10%、 77.21%、 77.72%。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差错
金额、 占比均较大, 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牛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3-
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李振川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 时任财务负责人刘锋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
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卢奋奇作为公司大宗贸易业务负责人, 未勤勉
尽责,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 二) 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 除卢奋奇回复无异议外, 公司及其他责任人
回复异议, 提出公司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有利于准确披露相
关经营数据, 相关责任人已督促追溯调整并做好后续财务核算,
且该事项未对公司经营活动及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上市公司应当准确、 充分、 谨慎判断贸
易业务的商业实质, 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保证相
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但公司贸易收入的确认方
法存在差错, 造成多期定期报告中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披露不准
确, 涉及金额、 占比较大, 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违规事实清楚,
公司及责任人所称主动更正、 未产生影响等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4-
律处分决定:
对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牛磊、 时任总经
理李振川、 时任财务负责人刘锋玉、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卢奋奇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 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