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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9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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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0997;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2-
张嘉颖,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
总监。
根据《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
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2023〕 35 号)和《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张嘉颖采取监管谈话行
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 36 号)(以下统称行政监管措施),
2021 年及 2022 年,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滦
股份或公司)子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开滦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煤炭采购交易过程
中,存在超出合同额度支付煤炭款项情况,形成开滦集团对公司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2021 年 9 月至 10 月期间占用资金
1.95 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5%,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61%,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归还完毕。 2022
年 1 月 20 日至 1 月 29 日期间占用资金 4.45 亿元,占当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3.16%,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30%,上述资
金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归还完毕。开滦股份对于上述事项未及时
履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综上,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5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3-
监管要求》第三条、第五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开滦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了公司
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
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嘉
颖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主体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开滦能源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时任董事
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张嘉颖予以通报批评。-4-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