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章奕颖)
当事人:章奕颖,男,1986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章奕颖持有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绳股份)股份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章奕颖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章奕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章奕颖控制使用12个账户交易贵绳股份
章奕颖实际控制使用“章奕颖”“赵某峰”等7人名下1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贵绳股份,上述账户的全部交易均由章奕颖决策并具体操作。
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转让贵绳股份情况
2017年5月8日,账户组持有贵绳股份股票首次超过5%,章奕颖未按规定将账户控制关系及合计持股情况告知贵绳股份,未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账户组2019年5月17日持股比例突破10%,2020年3月13日持股最高达到10.46%,2021年11月30日持股比例降到5%以下。2017年5月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账户组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章奕颖均未通知贵绳股份并予以公告,且未停止买卖该股票;期间交易每增加或减少1%,章奕颖均未通知贵绳股份并予以公告。
2017年5月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账户组共买入股票23,747,479股、金额217,988,440.14元,卖出股票23,909,927股,金额203,001,388.63元,交易金额合计420,989,828.77元。账户组在限制期内转让贵绳股份亏损。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信息、交易所数据、贵绳股份披露的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章奕颖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章奕颖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是章奕颖提出其交易贵绳股份是为了投资企业,买卖过程没有操纵证券市场。二是章奕颖认为交易造成巨额亏损。章奕颖统计名下中信证券和中信证券融资融券账户,亏损超过7000万元,预估整个账户组亏损超过3亿元,亏损金额远超事先告知书中载明的买卖金额之差。三是章奕颖提出目前经济困难。综上,章奕颖申请减少处罚金额。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章奕颖控制多个证券账户长期交易贵绳股份,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违反法律要求进行交易,其提出的交易未操纵证券市场的申辩意见,与事先告知书中确认的违法事实无关,不构成减轻其信息披露违法和限制期转让违法行为责任的理由。
第二,章奕颖实际控制了12个证券账户交易贵绳股份,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已是法定最低幅度;限制期转让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与交易金额相关,与亏损金额无关,事先告知书中账户组的交易金额由交易所测算,数据准确完整。此外,章奕颖对事先告知书中所述“亏损”的计算理解有误,亏损的金额并非等于买卖金额之差;其称名下账户组亏损严重,但未提供材料予以证明。
第三,我局在量罚上已充分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经济困难并非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且当事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章奕颖限制期转让贵绳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章奕颖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