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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黄金(60098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7 140486.73 15744.22 137.23 2634.73 3.03
2024-04-16 144792.44 27145.26 163.84 3088.30 18.51
2024-04-15 150307.50 30278.71 164.22 3315.51 17.80
2024-04-12 147633.35 44519.52 154.11 3237.75 30.89
2024-04-11 129128.98 18657.14 132.49 2539.79 4.73
2024-04-10 132365.40 19476.78 158.70 3048.72 24.92
2024-04-09 128643.80 12988.17 144.42 2726.74 7.73
2024-04-08 130282.10 31511.02 168.10 3193.99 62.58
2024-04-03 124311.97 31347.28 116.44 2113.30 28.00
2024-04-02 110862.00 18418.05 96.32 1679.74 11.3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1 9.71 0.006
2023-12-31 1 基金 345 30560.83 18.367
2 社保 2 11284.04 6.782
3 其他 10 7574.86 4.552
4 保险 1 2404.16 1.445
2023-09-30 1 基金 46 15389.51 9.249
2 社保 2 11204.04 6.734
3 其他 4 7369.78 4.429
4 保险 1 2008.61 1.207
2023-06-30 1 基金 246 28615.40 17.198
2 社保 2 10934.94 6.572
3 其他 4 9637.56 5.792
2023-03-31 1 基金 60 24873.30 14.949
2 社保 2 10564.94 6.349
3 其他 2 5151.66 3.096
4 保险 1 2144.89 1.28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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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19 13.20 14.56 -9.34 76.49 1009.67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07 12.90 14.55 -11.34 20.10 259.2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业上城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28 18.15 16.57 9.54 1657.54 30084.36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22 18.64 18.64 0 214.66 4001.26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佟麟阁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22 18.64 18.64 0 214.66 4001.26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佟麟阁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16 18.50 19.90 -7.04 144.89 2680.5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6-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任义国、董辉)
发文单位 内蒙古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任义国,董辉
公告日期 2020-04-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芝月)〔2020〕7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芝月
公告日期 2020-04-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三平)〔2020〕6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三平
公告日期 2020-04-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谭光华)〔2020〕5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谭光华
公告日期 2020-04-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兴县邦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永兴县邦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任义国、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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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6-08

处罚对象:

任义国,董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 2号(任义国、董辉)
时间:2021-06-08 来源:
 
当事人:任义国,男,1969年9月出生,住址:吉林省桦甸市
    董  辉,女,1967年10月出生,住址:吉林省桦甸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任义国、董辉内幕交易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黄金)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任义国、董辉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任义国、董辉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任义国、董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9月18日,赤峰黄金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王某华先生主持公司联席办公会的议案》,建立由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赤峰黄金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就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进行集体决策。董事会授权董事王某华主持公司联席办公会。
2019年1月,根据赤峰黄金2019年战略规划,赤峰黄金实际控制人赵某光初步确定由上市公司赤峰黄金收购吉林瀚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丰矿业)。
2019年1月10日,赤峰黄金召开联席会议办公会2019年第2次会议,同意上市公司收购瀚丰矿业100%股权的建议,确定由控股股东协调瀚丰矿业尽快启动新三板摘牌程序并确定中介机构及进场时间。王某华及时与赤峰黄金和瀚丰矿业实际控制人赵某光沟通了会议议定事项。
2019年1月14日,瀚丰矿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等议案。
2019年1月-2月期间,赤峰黄金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相关委托协议。同期,赵某光通过电话或面谈方式就赤峰黄金收购瀚丰矿业事宜,陆续向瀚丰矿业股东征求意见。
2019年1月29日,瀚丰矿业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等。股东大会召开前,赵某光与任义国沟通了赤峰黄金收购瀚丰矿业有关事宜。2019年2月春节假期期间,赵某光再次与任义国等当面商谈了收购瀚丰矿业股权的具体事宜。
2019年1月30日,为承接瀚丰矿业小股东股权,北京瀚丰中兴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瀚丰中兴)成立,执行合伙人为赵某光。
2019年2月25日,瀚丰矿业终止挂牌。
2019年3月12日,瀚丰矿业完成公司形式变更,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日,任义国等股东签署瀚丰矿业股权转让协议。
2019年3月14日,瀚丰矿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任义国等股东将持有的瀚丰矿业股权转让给瀚丰中兴,任义国参与表决。
2019年4月16日,赤峰黄金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公告,称公司拟实施发行股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大事项,拟购买标的资产为控股股东赵某光等持有的吉林瀚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股票于2019年4月16日开市起停牌。2019年4月23日,公司股票复牌交易。
综上,赤峰黄金2019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中的重大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系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不晚于2019年1月10日,内幕信息敏感期终止于2019年4月16日。任义国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29日。
二、任义国、董辉共同内幕交易“赤峰黄金”
任义国与董辉系夫妻,夫妻关系稳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任义国与董辉有过密切通讯联系。“董辉”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12日、14日分别买入“赤峰黄金”218,000股、226,400股,合计买入444,400股,买入金额共计1,997,956元。截至2019年4月23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实际亏损56,181.1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证明。
任义国、董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任义国申辩称:自己从未向董辉透露过赤峰黄金拟收购瀚丰矿业的消息,对董辉交易“赤峰黄金”一事并不知情,也无内幕交易“赤峰黄金”的动机。请求免于处罚。
董辉申辩称:从不过问任义国工作上的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赤峰黄金”是补仓操作,交易“赤峰黄金”是因为认为公司效益不错,任义国对其交易行为并不知情。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任义国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董辉与任义国系夫妻关系,董辉交易“赤峰黄金”所用账户资金来源为任义国,在交易“赤峰黄金”前后,与任义国有过密切通讯联系。“董辉”证券账户在买入“赤峰黄金”之前的6个月除新股申购外无其他股票买入交易记录,在内幕信息敏感期,转入大额资金并全仓买入,交易时间与任义国知悉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变化的过程基本吻合,且申辩中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构成共同内幕交易。故对任义国、董辉关于本案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任义国、董辉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1年5月31日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芝月)〔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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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4-27

处罚对象:

王芝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7号
当事人:王芝月,女,1985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永兴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芝月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芝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芝月与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永兴县邦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武、王某女等构成一致行动人,王芝月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黄金)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2014年10月1日,赤峰黄金公告《赤峰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和《赤峰黄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王芝月、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深圳前海麒麟鑫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麒麟鑫鼎)、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武、王某女以及其余21名交易对手持有的郴州雄风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披露王芝月、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麒麟鑫鼎、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武和王某女为一致行动人。
2018年8月30日,王芝月、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武和王某女向赤峰黄金发送《关于减持赤峰黄金股票计划的通知》,上述9名股东签字再次确认为一致行动人。次日,赤峰黄金发布《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上述9名股东为一致行动人。
2019年10月17日,赤峰黄金发布《赤峰黄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确认王芝月、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东仍为一致行动人。
赤峰黄金出具书面说明,称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上市公司未收到王芝月、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东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变动的书面通知,也未发布上述9名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变动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王芝月与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武、王某女作为一致行动人,其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应合并计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东合计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黄金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王芝月利用“王芝月”账户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情况
(一)“王芝月”账户基本情况
“王芝月”账户于2007年12月13日开立于泰阳证券郴州国庆南路营业部,2008年方正证券收购泰阳证券后,该账户指定交易至方正证券郴州永兴大桥路营业部。
(二)王芝月利用“王芝月”账户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6月11日,“王芝月”账户累计买入21,000股“赤峰黄金”股票,成交金额229,219元,累计卖出33,300股“赤峰黄金”股票,成交金额251,922元。该账户在2017年7月21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7年4月28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7年7月24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7年7月21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7年8月17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7年4月28日、7月24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7年8月17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7年7月21日、8月17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8年1月19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7年7月24日、8月17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8年2月2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7年8月17日、2018年1月19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8年2月22日、4月18日、6月11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8年2月2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
“王芝月”账户交易“赤峰黄金”股票由王芝月和其丈夫林某各自决策后,由王芝月和林某分别使用本人手机下单操作,但两人相互之间可以看到对方的交易情况。王芝月对林某的交易行为知情并接受相关交易结果,应对林某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和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王芝月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王芝月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第一,我局不具有对此案的执法及处罚的主体资格。第二,王芝月与谭某玉、王某菊、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武、王某女等并非一致行动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载明的情况与实际不符,且将9名投资人的股票合并计算的认定事实错误。第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王芝月涉嫌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芝月的上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具体如下:第一,我局具有对此案的执法和处罚的主体资格。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我局作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有权对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者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审理以及处罚。第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王芝月与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武、王某女作为一致行动人,其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应合并计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东合计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黄金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王芝月未提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证据。第三,王芝月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黄金股份5%以上的股东,其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多次买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且交易时间间隔不满6个月,王芝月构成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芝月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22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三平)〔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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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4-27

处罚对象:

刘三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6号
当事人:刘三平,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永兴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三平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三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三平与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永兴县邦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邦德投资)、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构成一致行动人,刘三平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黄金)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2014年10月1日,赤峰黄金公告《赤峰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和《赤峰黄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刘三平、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深圳前海麒麟鑫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麒麟鑫鼎)、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以及其余21名交易对手持有的郴州雄风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披露刘三平、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麒麟鑫鼎、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和王某女为一致行动人。
2018年8月30日,刘三平、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和王某女向赤峰黄金发送《关于减持赤峰黄金股票计划的通知》,上述9名股东签字再次确认为一致行动人。次日,赤峰黄金发布《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上述9名股东为一致行动人。
2019年10月17日,赤峰黄金发布《赤峰黄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确认刘三平、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东仍为一致行动人。
赤峰黄金出具书面说明,称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上市公司未收到刘三平、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东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变动的书面通知,也未发布上述9名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变动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刘三平与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作为一致行动人,其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应合并计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东合计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黄金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刘三平利用“刘三平”账户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情况
(一)“刘三平”账户基本情况
“刘三平”账户于2015年2月6日开立于方正证券郴州永兴大桥路营业部。
(二)刘三平利用“刘三平”账户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2018年6月11日至12月10日,“刘三平”账户累计买入3,700股“赤峰黄金”股票,成交金额15,380元,累计卖出973,241股“赤峰黄金”股票,成交金额4,444,830.14元。该账户在2018年10月18日买入“赤峰黄金”与该账户在2018年6月11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8年11月8日、12月6日、12月10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8年10月18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8年12月10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8年6月11日、11月8日、12月6日、12月10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
“刘三平”账户由刘三平本人做出交易决策后,委托其儿子刘某华及谭某玉次子谭某华下单操作,该账户委托流水中显示的下单手机号码为谭某华和刘某华使用的手机号码,其中以谭某华的手机号码为主。刘三平知悉谭某华、刘某华的下单情况,且对相关交易行为未提出异议,刘三平应对“刘三平”账户交易“赤峰黄金”股票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和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刘三平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刘三平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第一,我局不具有对此案的执法及处罚的主体资格。第二,刘三平与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并非一致行动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载明的情况与实际不符,且将9名投资人的股票合并计算的认定事实错误。第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刘三平涉嫌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三平的上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具体如下:第一,我局具有对此案的执法和处罚的主体资格。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我局作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有权对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者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审理以及处罚。第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刘三平与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邦德投资、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作为一致行动人,其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应合并计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东合计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黄金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刘三平未提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证据。第三,刘三平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黄金股份5%以上的股东,其在2018年6月11日至12月10日期间多次买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且交易时间间隔不满6个月,刘三平构成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刘三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22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谭光华)〔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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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4-27

处罚对象:

谭光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5号
当事人:谭光华,男,1989年1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永兴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谭光华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谭光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谭光华与谭某玉、王某菊、永兴县邦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构成一致行动人,谭光华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黄金)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2014年10月1日,赤峰黄金公告《赤峰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和《赤峰黄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谭光华、谭某玉、王某菊、邦德投资、深圳前海麒麟鑫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麒麟鑫鼎)、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以及其余21名交易对手持有的郴州雄风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披露谭光华、谭某玉、王某菊、邦德投资、麒麟鑫鼎、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和王某女为一致行动人。
2018年8月30日,谭光华、谭某玉、王某菊、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和王某女向赤峰黄金发送《关于减持赤峰黄金股票计划的通知》,上述9名股东签字再次确认为一致行动人。次日,赤峰黄金发布《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上述9名股东为一致行动人。
2019年10月17日,赤峰黄金发布《赤峰黄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确认谭光华、谭某玉、王某菊、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东仍为一致行动人。
赤峰黄金出具书面说明,称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上市公司未收到谭光华、谭某玉、王某菊、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东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变动的书面通知,也未发布上述9名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变动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谭光华与谭某玉、王某菊、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作为一致行动人,其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应合并计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东合计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黄金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谭光华利用“谭光华”账户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情况
(一)“谭光华”账户基本情况
“谭光华”账户于2018年4月25日开立于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营业部。
(二)谭光华利用“谭光华”账户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2018年6月1日至8月10日,“谭光华”账户累计买入77,100股“赤峰黄金”股票,成交金额405,054元,累计卖出77,700股“赤峰黄金”股票,成交金额468,510元。该账户在2018年6月15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8年6月1日、6月8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8年8月10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8年6月15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
“谭光华”证券账户由谭光华本人控制,该账户委托流水中显示的下单手机号码和电脑硬件信息与谭光华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和电脑硬件信息一致,该账户交易“赤峰黄金”股票的决策由谭光华本人做出并下单,相关交易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谭光华本人承担。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和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谭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谭光华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第一,谭光华与谭某玉、王某菊、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并非一致行动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载明的情况与实际不符,且将9名投资人的股票合并计算的认定事实错误。第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谭光华涉嫌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谭光华的上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具体如下:第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谭光华与谭某玉、王某菊、邦德投资、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作为一致行动人,其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应合并计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东合计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黄金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谭光华未提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证据。第二,谭光华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黄金股份5%以上的股东,其在2018年6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多次买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且交易时间间隔不满6个月,谭光华构成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谭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22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兴县邦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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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4-27

处罚对象:

永兴县邦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4号
当事人:永兴县邦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邦德投资),注册地址为永兴县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1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谭某玉。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邦德投资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邦德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邦德投资与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构成一致行动人,邦德投资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黄金)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2014年10月1日,赤峰黄金公告《赤峰黄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和《赤峰黄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邦德投资、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刘某平、深圳前海麒麟鑫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麒麟鑫鼎)、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以及其余21名交易对手持有的郴州雄风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披露邦德投资、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刘某平、麒麟鑫鼎、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和王某女为一致行动人。
2018年8月30日,邦德投资、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和王某女向赤峰黄金发送《关于减持赤峰黄金股票计划的通知》,上述9名股东签字再次确认为一致行动人。次日,赤峰黄金发布《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上述9名股东为一致行动人。
2019年10月17日,赤峰黄金发布《赤峰黄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确认邦德投资、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东仍为一致行动人。
赤峰黄金出具书面说明,称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上市公司未收到邦德投资、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9名股东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变动的书面通知,也未发布上述9名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变动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邦德投资与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作为一致行动人,其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应合并计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东合计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黄金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邦德投资”账户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情况
(一)“邦德投资”账户基本情况
“邦德投资”账户于2015年2月6日开立于方正证券郴州永兴大桥路营业部。
(二)“邦德投资”账户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2018年5月9日至12月10日,“邦德投资”账户累计买入1,400股“赤峰黄金”股票,成交金额7,266元,累计卖出1,745,537股“赤峰黄金”股票,成交金额8,978,634.11元。该账户在2018年7月11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2018年5月9日、5月31日、6月1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该账户在2018年11月8日、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10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与该账户在7月11日买入“赤峰黄金”股票的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
“邦德投资”账户由邦德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谭某玉委托其次子谭某华管理,该账户委托流水中显示的下单手机号码与谭某华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一致,该账户交易“赤峰黄金”股票的具体决策由谭某华做出并下单,谭某玉知悉上述交易情况且未反对。由于谭某玉是邦德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因此,谭某玉的对外委托代表了邦德投资的意思表示,谭某玉委托谭某华管理“邦德投资”账户的法律责任应由邦德投资承担。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和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邦德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邦德投资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第一,我局不具有对此案的执法及处罚的主体资格。第二,邦德投资与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等并非一致行动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载明的情况与实际不符,且将9名投资人的股票合并计算的认定事实错误。第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邦德投资涉嫌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邦德投资的上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具体如下:第一,我局具有对此案的执法和处罚的主体资格。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我局作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有权对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者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审理以及处罚。第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邦德投资与谭某玉、王某菊、谭某华、刘某平、谭某艳、王某月、王某武、王某女作为一致行动人,其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应合并计算。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12月20日,上述9名股东合计持有“赤峰黄金”股票的比例均在5%以上,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黄金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邦德投资未提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证据。第三,邦德投资属于持有上市公司赤峰黄金股份5%以上的股东,其在2018年5月9日至12月10日期间多次买入、卖出“赤峰黄金”股票,且交易时间间隔不满6个月,邦德投资构成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邦德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22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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