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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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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A股证券代码:600965;
李良,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对河北福成
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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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6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成股份)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
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2年9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更正<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告》,对前期
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一是公司2021年年度的生产性生物资
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分类不准确,存货调减43,161,657.03元,
生产性生物资产调增43,161,657.03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
金额的6.97%、100%;公司2022 年第一季度存货调减
24,336,816.05元,生产性生物资产调增24,769,195.20元,分
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3.97%、47.33%;公司2022年半年
报存货调减8,980,135.89 元,生产性生物资产调增
8,980,135.89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1.49%、9.12%。
二是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关于苗木销售的关联交易撤销,营业
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调减2,995,200 元、
2,096,110.76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0.94%、4.09%。
另经查明,2022年6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
交易所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称,
公司2021年末无生产性生物资产。2022年9月10日,公司披
露《关于更正<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
<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公告》称,公司2021年末生产性生物资
产为43,161,657.03元。公司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信息披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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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2021年5月,公司子公司三河市粮润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与于振和签订《苗木销售、种植及养护合同》,合同价款2,950
万元。根据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该交易实质为三河市粮润
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与控股股东河北福成投资集团及其关联方
之间的交易,但公司披露为非关联交易,且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信息披露不准确。
综上,公司2021年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
定期报告涉及会计科目列报金额不准确,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
致;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前述行为违
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
2.1.4条等相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作为公司主要负
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
等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
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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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16.2条、第16.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年)》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