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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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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盛洪、 股东国金证券领爱私享 1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及其管理人国金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盛洪,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
国金证券领爱私享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爱柯迪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2-
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领爱私享 1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管理人。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截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 领拓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香港领拓) 持有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爱柯迪或
公司) 股份 75,053,01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8.4973%, 其股份来
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取得; 香港领拓的一致行动人国金证券领
爱私享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持有公司股份 6,66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40%, 其股份
来源为香港领拓大宗交易方式转让。 上述主体及一致行动人盛洪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1,723,01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9.2524%。
2023 年 10 月 31 日、 11 月 21 日, 公司披露持股 5%以上股
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及补充公告称, 截至公告披露日, 领爱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6,549,09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7309%。 其中,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3,38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3772%;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3,169,09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3537%, 减持金额 73,235,401.97
元。 公司股东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
股份, 未提前 15 个交易日履行预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违规事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出具《关于对盛洪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3-
(〔 2024〕 26 号) 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股东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
持股份, 未提前 15 个交易日履行预披露义务, 涉及股份 3,169,091
股, 占比 0.3537%, 减持金额较大, 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3.4.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国金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作为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 公司时任副董事
长盛洪决策主导此次减持行为, 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3 条、 第 3.4.1 条等有关规
定。
( 二) 当事人异议理由
相关责任人均提出异议称: 一是违规系因对减持主体理解错
误, 误认为前期披露的香港领拓减持计划即包含了其一致行动人
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减持额度, 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二是
减持期间股价并未发生异常波动, 未对市场造成影响, 且盛洪拟
采取购回的补救措施, 承诺购回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减持, 并上缴
相关收益。 此外, 管理人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还提出, 其
前期已向受益人兼公司时任副董事长盛洪通知信息预披露相关-4-
事宜, 盛洪反馈确认称前期已经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
称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 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股
份, 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按规则要求提前 15 个交易日履
行预披露义务, 违规事实清楚, 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理解错误、 未
造成股价异动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 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的管理人, 受托管理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并具体操作实施减
持行为, 其知悉或应当知悉相关规则, 并根据规则要求确保股东
减持过程的合规性, 但其未能合理谨慎地关注并确认此次减持行
为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提出已经受益人确认等异议理由不免
除其违规责任。
第三, 根据当事人的异议回复内容,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盛洪
是领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唯一受益人, 且实际决策并主导此次减
持行为。 此外, 本次纪律处分已充分考虑行政监管措施的责令改
正要求及当事人相关后续整改情况等情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5-
律处分决定:
对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盛洪、 股东国金证券领
爱私享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其管理人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 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