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号)
当事人:孙某,女,1967年2月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某违规买卖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某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孙某于2010年11月22日入职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北路证券营业部,任客户经理,2022年5月退休;2022年5月11日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北路证券营业部签署经纪人委托合同,代理期限为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孙某在上述期间是证券从业人员。2010年12月27日至2023年5月17日,孙某控制使用亲属“孙某1”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116,168,771.60元,累计亏损37,763.6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委托成交记录、交易设备信息、银行交易流水、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孙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了调查不掌握的关键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孙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对孙某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