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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证券(60090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4 65596.67 675.63 64.69 436.66 1.37
2025-12-03 65805.74 819.63 69.34 468.05 5.61
2025-12-02 65644.02 584.43 66.19 451.42 2.56
2025-12-01 65649.28 1579.11 63.79 437.60 2.18
2025-11-28 64968.56 666.68 61.75 423.61 2.65
2025-11-27 64869.16 642.22 59.94 408.79 6.55
2025-11-26 65080.42 715.55 56.56 386.30 0.92
2025-11-25 65285.43 887.90 55.68 380.29 4.09
2025-11-24 65473.46 903.03 51.59 351.84 1.46
2025-11-21 65701.01 2383.74 50.17 339.15 0.0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9 101128.22 47.607
2 基金 1 3364.77 1.584
2025-06-30 1 其他 13 114291.15 53.803
2 基金 138 10837.55 5.102
2025-03-31 1 其他 9 111051.27 52.278
2 基金 1 2212.49 1.042
2024-12-31 1 其他 14 111054.64 52.280
2 基金 116 9870.30 4.647
2024-09-30 1 其他 9 113735.48 53.542
2 基金 1 2402.97 1.13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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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924 6.39 7.20 -11.25 30.00 191.7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924 6.39 7.20 -11.25 500.00 3195.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924 6.39 7.20 -11.25 30.00 191.7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922 6.48 7.25 -10.62 46.30 300.02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席位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922 6.48 7.25 -10.62 40.00 259.20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922 6.48 7.25 -10.62 30.00 194.4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922 6.48 7.25 -10.62 30.00 194.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922 6.48 7.25 -10.62 30.00 194.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922 6.48 7.25 -10.62 30.00 194.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922 6.48 7.25 -10.62 40.00 259.2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922 6.48 7.25 -10.62 500.00 324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922 6.48 7.25 -10.62 40.00 259.20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922 6.48 7.25 -10.62 30.00 194.40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50922 6.48 7.25 -10.62 30.00 194.40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9-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敖义)
发文单位 海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敖义
公告日期 2023-1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坤
公告日期 2023-04-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季显文)
发文单位 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季显文
公告日期 2022-1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宋建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7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宋建华
公告日期 2022-12-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宋建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5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宋建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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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9-05

处罚对象:

敖义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0493                              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海南局发文日期                              175642356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敖义)                                                                                  文号                              〔2025〕4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敖义)                                
当事人:敖义,男,1965年1月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敖义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敖义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敖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敖义任职情况
  
敖义于2018年4月入职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财达证券海南分公司),2018年5月22日登记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从业人员,2025年2月在财达证券海南分公司退休,涉案期间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二、敖义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敖义私下接受客户余某蛟委托,登录余某蛟指定的普通账户进行交易,交易金额约5970.41万元,盈利金额约1.56万元;2020年3月至2024年5月,敖义私下接受客户余某蛟委托,登录余某蛟指定的信用账户进行交易,交易金额约2.69亿元,亏损金额约273.22万元。前述两个账户累计交易金额约3.29亿元,总计亏损金额约271.66万元。敖义接受委托期间未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劳动合同、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敖义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敖义在陈述申辩中提出了有关意见。
  
经复核,我局依法采纳敖义的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敖义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
5
年
8
月
29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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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6

处罚对象:

孙坤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号)
当事人:孙某,女,1967年2月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某违规买卖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某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孙某于2010年11月22日入职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北路证券营业部,任客户经理,2022年5月退休;2022年5月11日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北路证券营业部签署经纪人委托合同,代理期限为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孙某在上述期间是证券从业人员。2010年12月27日至2023年5月17日,孙某控制使用亲属“孙某1”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116,168,771.60元,累计亏损37,763.6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委托成交记录、交易设备信息、银行交易流水、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孙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了调查不掌握的关键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孙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对孙某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3年12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季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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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4-19

处罚对象:

季显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季显文)
当事人:季显文,男,1968年9月出生,时任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长安东路营业部、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季显文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季显文证券从业情况
2004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季显文担任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西林路营业部(后变更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长安东路营业部)交易部、发展部营销总监。2013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8日,季显文担任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长安东路营业部总经理。2019年1月9日至今,季显文担任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季显文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季显文使用“唐晓娟”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证券
唐晓娟是季显文的配偶。“唐晓娟”证券账户,2011年2月28日开立于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西林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4****409和深圳股东账户014****585,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6217***********2288,交易资金来源于季显文、唐晓娟。
2017年4月12日至2022年7月5日期间,季显文使用MAC地址为00********87和EC********81的设备操作使用“唐晓娟”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16,382,146.24元,交易整体亏损。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季显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季显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4月14日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宋建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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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08

处罚对象:

宋建华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宋建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7号))
宋建华:
经查,2015年至2017年你在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北大街营业部从业期间,违规操作宋传斌等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构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年12月7日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宋建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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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07

处罚对象:

宋建华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宋建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5号))
宋建华:
经查,2015年至2017年你在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莲池北大街营业部从业期间,违规操作宋传斌等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构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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