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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60088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1-21 54287.60 344.79 68.88 506.99 0.44
2025-01-20 54507.45 243.35 68.90 513.33 0.31
2025-01-17 55115.87 459.37 69.58 513.53 0.01
2025-01-16 55227.57 1631.06 76.08 563.02 0.89
2025-01-15 54610.78 588.51 78.72 576.26 0.03
2025-01-14 54400.66 1493.82 78.78 580.64 0.15
2025-01-13 53583.03 1805.95 78.66 570.31 0.82
2025-01-10 53002.25 1765.91 78.15 550.20 1.26
2025-01-09 51980.61 735.26 77.36 562.44 1.84
2025-01-08 52218.23 844.09 77.84 565.15 4.8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77679.58 44.206
2 基金 4 2515.10 1.431
2024-06-30 1 其他 8 78096.02 44.443
2 基金 110 3801.49 2.163
2024-03-31 1 其他 5 72231.69 41.105
2 保险 1 5445.01 3.099
3 基金 4 2665.54 1.517
2023-12-31 1 其他 6 72390.78 41.196
2 基金 175 7175.24 4.083
3 保险 1 5445.01 3.099
2023-09-30 1 其他 5 72163.37 41.066
2 保险 1 5445.01 3.099
3 基金 7 2914.53 1.65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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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726 7.32 7.32 0 159.00 1163.88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华池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30607 14.10 14.61 -3.49 199.85 2817.8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新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510 14.47 14.99 -3.47 199.70 2889.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新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509 14.22 14.74 -3.53 200.00 2844.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新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104 17.93 17.93 0 484.45 8686.19

买方: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1223 17.14 17.14 0 126.00 2159.64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虹口区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0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杉杉股份: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克勤,李凤凤,郑驹,陈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郑永刚,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郑永刚,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云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炯
公告日期 2020-07-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州乐金受到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处罚(深光公(南凤)行罚决字[2019]37070号)
发文单位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乐金化学(广州)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杉杉股份: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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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1-07

处罚对象:

李克勤,李凤凤,郑驹,陈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06 号
────────────────────────
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杉杉股份,A 股证
券代码:600884;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郑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凤凤,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李克勤,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陈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1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或公司)及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杉杉控股)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
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
经查明,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控股存在通过利用供应商、
工程施工方等方式占用杉杉股份资金情形,2022 年 1 月至 2024
年 4 月累计占用 17.88 亿元,其中 2022 年 1—6 月资金占用发生
额 8.3 亿元,余额为 0 亿元;2022 年全年发生额 8.3 亿元,余额
为 0 亿元;2023 年 1—6 月发生额 4.5 亿元,余额为 1.71 亿元;
2023 年全年发生额 8.08 亿元,余额为 0.8 亿元;2024 年 1—4 月
发生额 1.5 亿元,余额为 0 亿元。上述 2022 年资金占用利息、
2023 年、2024 年占用款项及其占用利息,杉杉控股已于 2023 年
年报出具前全部归还。杉杉股份未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 2022 年 1 月
至 2023 年 6 月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前述定期
编制时 , 遗漏披露了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31,320,394.52 元,需要对 2023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调整。更
正后,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调减 27,756,122.99 元,占更正前披露金额的 11.25%。公司
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 日支付给关联方宁波化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波化繁)4.5 亿元作为购房预付款、2023 年 4 月 3 日支付给上海
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7 亿元作为购房税款,上述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
露。
2024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公司 2023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对上述关联
交易的具体情况予以补充披露。2023 年 1 月,公司拟以单价不
低于 7.5 万元/平方米、总价不低于人民币 8.96 亿元购买关联方
宁波化繁持有的君康广场 A 栋办公楼。后因宁波化繁与配资方
出现分歧,导致解质押无法完成,产证分割办理遇到障碍,公司
管理层要求暂停交易并退回预付款,公司先后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和 2024 年 4 月 1 日收回预付款 4.5 亿元和 0.7 亿元。
此外,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支付给关联方上海君盛通达置业有限公司(由宁波化繁控
制,君康广场的产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君盛通达)6 亿元作为购
房预付款,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也未按规定及时对外披露。2024 年 8 月 3 日,公司针对前述事
项予以补充披露称,2024 年 1 月,关联方宁波化繁完成配资方
变更,公司重启相关交易,公司于 1 月 25 日与关联方君盛通达
签署《售楼意向合同》,拟以单价不低于 7.5 万元/平方米、预计
总价不低于人民币 8.96 亿元购买君康广场 A 栋办公楼。其后,
公司再次与对方协商取消交易,截至 2024 年 4 月 1 日,相关预
付款项及利息已全部收回。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且未及时披露,导
致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
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
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第 6.3.6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杉杉控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2.4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
长郑驹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李凤凤作为公司相关责任董事,时任财务总监李克勤作
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莹作为公司信
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提出
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提出,资金占用发生后及时归还占用资金
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降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为控股股东,通
过多种方式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后续将加强合规意识,维护
上市公司平稳可持续发展。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提出:一是违规事项系因相关人员法律
风险和规范意识不足,未能有效识别资金占用行为和关联关系导
致,不存在主观违规故意;二是已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全部占用资
金、关联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三是已积极整改,全面规范资金
及关联交易管理,提升人员合规意识,符合从轻、减轻、免除纪
律处分的相关规定。此外,时任董事长郑驹提出未知悉或参与在
任职董事长之前的相关资金占用;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莹提出其不
具有财务会计专业背景,资金占用手段隐蔽,其不知情且难以知
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杉杉控股作为杉杉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独立
性,但杉杉控股长期、多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金
额达 17.88 亿元,直至 2024 年 4 月 1 日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
利息,违规事实清楚。经听证查明,杉杉控股对占用违规事实无
异议并承认对相关违规负有责任,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等不影
响违规事实及责任认定。
第二,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有效执
行,以保障资金安全、识别关联交易,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对公司资金、
信息披露情况予以充分关注,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作。但公司长
期、多次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金额达 17.88 亿元,
情节严重。另外,公司还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等违规行为。上述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能
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未能对资金流向、公司与交易对方关
系等内部控制事项保持合理、审慎的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
司依法合规运作,其提出的合规风险意识不足、不存在主观违规
故意、无专业背景、手段隐蔽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三,本次纪律处分已对占用资金已偿还等整改情节予以充
分考虑,并综合考虑责任人任职期间涉案金额、职责权限范围等,
合理认定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予以
公开谴责,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郑驹,时任董
事、副总经理李凤凤,时任财务总监李克勤,时任董事会秘书陈
莹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5 日

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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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26

处罚对象:

郑永刚,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杉杉股份”)间接控股股
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杉杉控股”)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
字 0022023009 号),因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杉杉控股立案。本次立案系针对杉杉控股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
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发布
的《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90)。
杉杉控股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
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4]3 号),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5)。
2024 年 10 月 25 日,杉杉控股收到了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4]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住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351 号 2 号楼 673-01 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杉杉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股份超过 30%
2020 年 7 月之前,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的控
股股东为杉杉控股。杉杉控股控制宁波炬泰,宁波炬泰管理层及工作人员由杉杉
控股委派,投资项目由杉杉控股决策,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或审批,用印和行使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
股份)股东权利主要由杉杉控股审批。截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杉杉控股通过宁
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173,840,117 股,占吉翔股份总股本
的 34.22%。
二、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收购吉翔股份 9.84%股份
2014 年 6 月之后,吴军辉、宋晓玉为杉杉控股代持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全部股份。杉杉控股控制上海钢石,上海钢石的管理
决策由杉杉控股负责,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和审批,
证件、印章和财务资料由杉杉控股保管。
2020 年 7 月 17 日,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陕国投
持盈 3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吉翔股份 53,516,410 股,占吉翔
股份总股本的 9.84%。2020 年 7 月 30 日,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杉杉控股未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吉翔股份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收购协议、相关文件资料、用印及付款申请单、涉
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杉杉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行为。
对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郑永刚作为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
全程策划、组织收购事宜,系杉杉控股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杉杉控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永刚已于 2023 年 2 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
任。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事项涉及的处罚对象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不涉及本公司,所涉事项
系其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产生影响。本事项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
退市情形。公司目前经营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6 日

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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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01

处罚对象:

郑永刚,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公告编号:临 2024-065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杉杉股份”)间接控股股
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杉杉控股”)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
字 0022023009 号),因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杉杉控股立案。本次立案系针对杉杉控股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
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发布
的《杉杉股份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90)。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辽宁监管局(下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24]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涉嫌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案,已
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
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持有吉翔股份股份超过 30%
2020 年 7 月之前,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的控股
股东为杉杉控股。杉杉控股控制宁波炬泰,宁波炬泰管理层及工作人员由杉杉控
股委派,投资项目由杉杉控股决策,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或审批,用印和行使锦
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翔股
2
份)股东权利主要由杉杉控股审批。截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杉杉控股通过宁波
炬泰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173,840,117 股,占吉翔股份总股本的
34.22%。
二、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收购吉翔股份 9.84%股份
2014 年 6 月之后,吴军辉、宋晓玉为杉杉控股代持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全部股份。杉杉控股控制上海钢石,上海钢石的管理决
策由杉杉控股负责,工作人员由杉杉控股委派,资金由杉杉控股提供和审批,证
件、印章和财务资料由杉杉控股保管。
2020 年 7 月 17 日,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陕国
投·持盈 3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吉翔股份 53,516,410 股,占吉
翔股份总股本的 9.84%。2020 年 7 月 30 日,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杉杉控股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向吉翔股份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收购协议、相关文件资料、用印及付款申请单、涉
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杉杉控股持有吉翔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 30%,继续进
行收购时,未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郑永刚作为杉杉控股董事局主席,全程策划、组织收购事宜,系杉杉控股未
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杉杉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永刚已于 2023 年 2 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
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
实施的处罚决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3
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
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事项涉及的拟处罚对象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不涉及本公司,所涉事
项系其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产生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辽宁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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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01

处罚对象:

张炯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云南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2021]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炯,原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炯内幕交易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炯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炯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5月20日,郑某刚召集李某华、高某、杨某、穆某光等人开会,会议确定由杉杉股份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
2020年5月21日,杉杉股份召开项目推进会,李某华、杨某、高某、庄某、穆某光、陈某等人参加会议,会议明确收购意向,商讨收购架构,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对接,要求中介方进场开展工作等。
2020年5月21日,杉杉股份召开与BASF项目交流会议,李某华、张炯等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提及杉杉股份已经开始战略重组,购买LG化学偏光片业务。
2020年5月22日,杉杉股份召开会议,启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介方开始现场工作。
2020年5月26日,杉杉股份召开会议,确定重组方案、定增方案,商讨收购和协议条款。
2020年6月3日,杉杉股份总裁办公会审议本次收购事项并发出通知,将于6月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因故推迟至6月9日召开),审议事项包括:收购LG化学下属偏光片业务构成重组相关事宜、定向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2020年6月5日,陈某在“杉杉股份董事会专网”微信群中通知,杉杉股份于6月5日接到LG化学中标通知,确定启动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事宜。
2020年6月9日,杉杉股份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主要内容为LG化学将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持股公司,杉杉股份通过对该持股公司增资的方式取得70%的股权,并通过该持股公司间接购买LG化学旗下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70%的权益。此次交易基准购买价为7.7亿美元,杉杉股份拟定向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36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31.35亿元。6月9日晚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予以公告披露。
上述杉杉股份募集资金购买LG化学偏光片业务,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的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会议确定由杉杉股份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之时,公开时间为2020年6月9日。陈某、杨某、李某华等人参加杉杉股份收购LG化学偏光片业务相关会议,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炯内幕交易杉杉股份股票
(一)张炯与陈某、杨某、李某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联络接触
2020年5月20日至6月9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炯与陈某5月21日、22日有微信文字及语音聊天联络,5月22日有早餐见面接触及5月31日共同参加现场会议;与杨某有3次通话联系和5月31日共同参加现场会议;与李某华有5月21日、31日2次共同参加现场会议。
(二)张炯实际使用唐某颖证券账户交易杉杉股份股票情况
2014年8月4日,唐某颖在招商证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唐某颖证券账户实际使用人为张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炯使用并操作唐某颖账户于2020年6月4日赎回账户内理财产品获资金359,994.93元,买入杉杉股份股票30,000股,成交金额359,700元,6月5日赎回账户内理财产品获资金418,112.58元,两次买入杉杉股份股票35,000股,成交金额417,800元。经交易所计算上述交易获利734,598.97元。
(三)张炯交易杉杉股份股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张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上述交易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时间一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自2020年5月20日内幕信息形成后,张炯一直与多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联络接触,6月3日杉杉股份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投资事项并发出通知6月7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审议,张炯就在6月4日、5日使用唐某颖证券账户内资金近全额集中买入杉杉股份股票共计65,000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微信聊天截图、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IP及MAC等交易终端电子设备信息、交易所协查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张炯在询问笔录以及张炯与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不认可证据材料第四卷和第五卷相关询问笔录的关联性。
其二,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具有合理解释。一是当时杉杉股份股价比较低;二是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较好,可能会很好地促进杉杉股份的股价,2020年6月份,由于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杉杉股份所处的新能源行业利好信息集中爆发,发展前景向好。自己综合股价、公司业绩、市场及政策等情况而决定买入。为此,提供了2020年3月31日国务院决定新能源车补贴/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的公开报道等3项证据,以证明行业众多利好信息。
其三,交易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张炯以前也交易过杉杉股份股票,此次买入杉杉股份股票虽然数量较前期明显放大,但当时买入杉杉股份的市值只占账户资产总额的45.51% ,且不存在卖出理财产品、筹集所有可用资金进行集中交易。
其四,张炯已经向调查部门如实陈述事实,将案涉交易所得上交杉杉股份。为此,提供了银行转账电子回执和收据等2项证据。
综上,请求认定张炯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
第一,证据材料第四卷和第五卷陈某、李某华、郑某刚、杨某等人相关询问笔录能够印证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张炯与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联络和接触,和本案具有关联性。
第二,张炯交易杉杉股份股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没有合理解释。2020年3月中旬至5月底,杉杉股份股价处于10.5元至11.2元之间,6月4日、5日张炯以平均价格11.96元买入,其解释不合理;张炯称自己综合股价、公司业绩、市场及政策等其他有利因素而进行的此次交易,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其称国务院新能源车补贴以及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的决定,2020年3月31日公布,属于公开信息,对投资者都是利好信息,张炯此时没有买入杉杉股份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多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多次联络接触,6月3日杉杉股份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投资事项并发出拟于周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知,张炯就在其后连续2日亦即信息公开前2个交易日放量买入杉杉股份股票。选择时点精准,交易时间与联络、接触时间和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高度吻合,其以股价较低、公司业绩较好、政策利好等公开信息作为本次交易的解释不具合理性。
第三,张炯交易杉杉股份股票行为明显异常。资金使用方面,2020年5月11日至本次交易前,唐某颖证券账户现金资金为1元,持有招商证券“天添利”产品市值920,716.13元。张炯6月4日、5日两日赎回账户内“天添利”产品778,107.51元,占账户内“天添利”产品资产的84.5%,并且近全额使用买入杉杉股份股票,具有突击动用账户内资产买入的特征。买入数量和金额方面,张炯两天买入杉杉股份股票65,000股,成交金额777,500元,持仓占比达71.82%,买入杉杉股份股票数量和金额明显比以往放大,具备放量集中买入的特征。张炯称买入杉杉股份股票市值与其账户资产总额占比不高,没有筹集所有可用资金进行交易,不足以否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第四,张炯将本次交易所得上交杉杉股份,我局已在处罚告知前纳入案件情况综合考虑。
综上,我局对张炯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张炯违法所得734,598.97元,并处2,203,796.9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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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乐金受到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处罚(深光公(南凤)行罚决字[2019]37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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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17

处罚对象:

乐金化学(广州)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884     股票简称:杉杉股份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
                         (修订稿)
 序号                            交易对方
   1                          LG 化学株式会社
   2                   乐金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3                乐金化学(南京)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4                乐金化学(广州)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5                     台湾乐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零年七月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修订稿)
                               公司声明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
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
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的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正本及原件一致,是
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
件、相关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信息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并保证该等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之前,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直接或
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预案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
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本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2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修订稿)
                          交易对方声明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框架协议》,交易对方已在上述协议中做出陈述与保
证:
    “《框架协议》及其附录中向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关于标的资产主体资格、股
权、账簿记录、税费、业务经营、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环境健康与安全、
诉讼和非法行为、产品责任、雇佣、LCD业务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重要方面均真
实、准确。”
                                  3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修订稿)
                           重大事项提示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或估值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特别提醒投资
者认真阅读本预案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对方为 LG 化学及其子公司中国乐金投资、南京乐金、广州乐金、
台湾乐金。
    (二)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 LG 化学旗下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和韩国的 LCD 偏光片
业务及相关资产,具体包括:(1)北京乐金 100%股权;(2)南京乐金 LCD 偏
光片业务;(3)广州乐金 LCD 偏光片业务;(4)台湾乐金 LCD 偏光片业务;
(5)LG 化学直接持有的 LCD 偏光片资产;(6)LG 化学直接持有的与 LCD
偏光片有关的知识产权。
    (三)交易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与 LG 化学、中国乐金投资、南京乐金、广州乐金、北京乐金、
台湾乐金签署的《框架协议》,LG 化学将在中国境内以现金出资设立一家持股
公司(以下简称“持股公司”)。持股公司后续将设立新南京子公司、新广州子
公司、新张家港子公司分别承接南京乐金 LCD 偏光片业务、广州乐金 LCD 偏光
片业务、LG 化学直接持有的 LCD 偏光片资产,并通过受让 LG 化学设立的新台湾
子公司全部股权来承接台湾乐金的 LCD 偏光片业务。LG 化学直接持有的与 LCD
偏光片有关的知识产权将由持股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全部承接,标的资产后续
与 LCD 偏光片业务相关的运营无需 LG 化学的专利授权。上市公司以增资的形式
取得持股公司 70%的股权,LG 化学持有剩余 30%的股权。双方实缴资金用于收
购整合后的交易标的。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框架协议》相关条款约定,LG 化学在中国境内设立
                                   4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修订稿)
持股公司的基本安排情况如下:
    1、设立时间及地点
    在《框架协议》生效日之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向中国乐金投资
开具银行保函。在银行保函开具后可行的最短时间内,LG 化学应在江苏省张家
港市或交易各方另行约定的地点设立持股公司。
    2、出资金额及出资方式
    持股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额为 3.3 亿美元,LG 化学将以现金出资。
    3、实缴期限
    在持股公司及新南京子公司、新广州子公司和新张家港子公司向本次交易
对方付清中国初始转让价格的第一期付款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LG 化学应现金
向持股公司付清认缴的初始注册资本 3.3 亿美元。
    本次交易前的产权控制关系图:
                                   5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修订稿)
    标的资产收购完成后的产权控制关系图: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于未来三年分阶段继续购买持股公司剩余 30%
的股权,以实现对持股公司 100%控股。
    (四)交易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收购,在综合考虑资源稀缺性、标的资产市场地位等多种
因素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公平合理原则基础上进行协商并形成本次
交易的基准购买价及其调整方式。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对持股公司增资的方式取得持股公司 70%股权,并
通过持股公司间接购买标的资产 70%的权益。标的资产的基准购买价为 11 亿美
元,本次交易的基准购买价为 7.7 亿美元。最终购买价格基于交易标的基准购买
价和正常化运营资本、交割运营资本、交割净现金、员工离职补偿金扣减额等因
素调整确定。上市公司在所有中国交割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被豁免的前提下,
应于中国交割日完成初始认购价格 7.7 亿美元的支付。中国交割完成后,持股
公司的总注册资本增至 11 亿美元。上市公司将成为持有持股公司 70%股权的多
                                     6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修订稿)
数股东,LG 化学将作为少数股东持有持股公司 30%的股权。此次增资具体安排
如下:
序号               时间                                     增资安排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向中国乐金投资开具银行保函,担保金额 1.54
 1
        《框架协议》后 20 个工作日内   亿美元(本次交易 7.7 亿美元基准购买价的 20%)
                                       LG 化学设立持股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额为 3.30 亿美
        银行保函开具后可行的最短时
 2                                     元(标的资产 11 亿美元基准购买价的 30%),LG 化学
        间内
                                       以现金方式全额认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上市公司向中国乐金投资全额支付保证金 1.54 亿美元;
 3
        3 个月内                       此保证金支付后,银行保函失效
                                       (1)上市公司向持股公司以认缴方式现金增资 7.7 亿
                                       美元,认缴完成后,上市公司取得持股公司 70%的股权,
                                       LG 化学持有剩余 30%的股权,此时,双方均未实缴
                                       (2)上市公司向持股公司以实缴出资方式支付本次交
                                       易基准购买价(7.7 亿美元)的 80%,即 6.16 亿美元
                                       (3)持股公司收到上述增资款后,中国乐金投资将前
                                       述保证金 1.54 亿美元全额退还给上市公司
        中国大陆交割日(或之前)
                                       (4)上市公司在收到退还的保证金(1.54 亿美元)后,
        (中国大陆交割日为中国大陆
 4                                     向持股公司以实缴出资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基准购买价
        交割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或得到
                                       (7.7 亿美元)的 20%,即 1.54 亿美元,至此,上市公
        豁免的第五个工作日)
                                       司认缴的持股公司 70%股权部分全部实缴,总金额为 7.7
                                       亿美元
                                       (5)持股公司收到上市公司的全部实缴出资后,全部
                                       金额用于向中国乐金投资支付北京乐金股权转让款的
                                       70%以及通过新南京子公司、新广州子公司、新张家港
                                       子公司向南京乐金、广州乐金、LG 化学支付初始转让价
                                       格的 70%
        前述 4(5)完成后的 20 个工    LG 化学以现金向持股公司付清其认缴的注册资本 3.30
 5
        作日内                         亿美元,至此,持股公司 11 亿美元注册资本全部实缴
                                       持股公司收到 LG 化学全部实缴出资后,全部金额用于
                                       向中国乐金投资支付北京乐金股权转让款的 30%以及通
 6      前述 5 完成之后
                                       过新南京子公司、新广州子公司、新张家港子公司向南
                                       京乐金、广州乐金、LG 化学支付初始转让价格的 30%
       本次交易每 1 美元注册资本的增资价格为 1 美元,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
据。公司对持股公司的增资和 LG 化学实缴出资存在先后顺序,但根据框架协议
约定,本次交易的最终完成需要双方实缴资金均到位,因此,公司对持股公司
的增资与 LG 化学对持股公司的实缴出资互为前提。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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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等方式筹集交易价款并按照交易进度进行支付,但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以
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前提。
    1、公司自筹资金的计划、来源、利率、时间和期限等,及对财务状况和生
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1)公司资产负债状况、抵押担保物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等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未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资产总额 244.01 亿
元,其中货币资金余额 22.42 亿元,负债总额 115.07 亿元,所有者权益 128.94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11.22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47.16%。上市公司
资产状况良好,主要资产均未被抵质押。
    (2)公司自筹资金的计划、来源、利率、时间和期限等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为满足本次交易所需资金,上市公司将综合利用自
有资金、并购贷款等渠道筹集资金,优先支付本次资产重组对价。上市公司拟
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 31.36 亿元用于收购资产,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
对公司前期先行投入的自筹资金予以置换。
    ① 自有资金
    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上市公司未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 23.20 亿元(其
中受限保证金 3.95 亿元,前次募集项目资金结余 7.22 亿元)。在保证日常经营
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将以部分自有资金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② 并购贷款
    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杉杉股份正与建行、工行、招行、中信等银行开
展合作谈判,计划以银团形式申请并购贷款不超过 32 亿元,贷款期限预计为 5
至 7 年,利率预计不超过最近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期以上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招商银行宁波分行已就上述事
宜出具了贷款意向书,确认有意向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2 亿元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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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其他银行关于公司本次并购贷款的意向正在洽谈中。
    ③ 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上市公司已获得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134.85 亿元,
实际使用 76.65 亿元,剩余授信额度 58.20 亿元。上市公司与多家银行建立了
合作关系,预计本次并购贷款新增不超过 32 亿专项授信,不占用存量剩余授信
额度,公司有能力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筹集所需资金。
    (3)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影响
    ① 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针对本次交易,公司前期安排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支付对价,待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前期先行投入的自筹资金予以置换,并计划保留不超
过 16 亿元银行贷款作为长期借款。
    假设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且完成对公司前期先行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
本次交易导致公司新增中长期贷款 16 亿元,贷款利率按照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4.65%,基于上述假设,公司借款一年的利息费用金额为不超过 7,440
万元。
    A.对资产负债状况影响
    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标的资产
总资产                   633,918.01             844,388.87                 636,234.30
净资产                   421,674.02             454,417.31                 422,381.62
资产负债率                  33.48%                  46.18%                     33.61%
上市公司
总资产                 2,440,098.13          2,501,582.72               2,344,882.10
净资产                 1,289,369.62          1,362,045.22               1,252,227.12
资产负债率                  47.16%                  45.55%                     46.6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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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标的资产财务数据为 LG 化学提供的基于一定假设初步模拟的备考合并财务数据且
未经审计,未来存在因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假设条件调整等因素,导致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发生重大调整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LCD 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上市公司将在中国交割后的三年内,以固定价格分阶段收购 LG 化学持有的持股
公司剩余 30%股权,并将该剩余支付对价作为金融负债处理。假设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前期先行投入的自筹资金予以置换,保留借款余额为 16 亿
元,以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合并,标的资产的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等于其账面价值,合并前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20 年 3 月 31 日
         项目
                                (合并前)                          (合并后)
总资产                                   2,440,098.13                       3,399,799.40
总负债                                   1,150,728.51                       1,796,841.52
净资产                                   1,289,369.62                       1,602,957.88
资产负债率                                        47.16%                              52.85%
       虽然本次交易导致公司新增中长期贷款 16 亿元,交易完成后导致上市公司
资产负债率有所提升,但总体变动相对较小。
       B.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219,533.52             988,583.87             1,035,021.93
EBIT                        37,568.83              145,254.68                92,919.80
EBITDA                      50,808.44              198,794.12               149,799.34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 LG 化学提供的基于一定假设初步模拟的备考合并财务数据且未经审计,
未来存在因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假设条件调整等因素,导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发生重大
调整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预计
将给上市公司每年带来 7,440.00 万元的财务费用,但由上表可知,标的资产 201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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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BITDA 为 198,794.12 万元,财务费用占标的资产 2019 年 EBITDA 比例约为
3.74%,占比较小,因此本次筹资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规模进一步提高、
资产质量将得到提升,虽然短期内上市公司的负债规模将有所上升,财务费用
有所增加,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标的资产将增强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提高上
市公司的抗风险水平。
    ②.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核心业务是锂电材料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将新增 LCD 偏光片业务。此次收购的标的业务与公司原有业务分属不
同的行业,业务方面互不影响。a.对价支付方面,上市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具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同时上市公司与多家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银行授信额度
充裕,偿债能力较强。同时前述的融资计划,也充分考虑并保障了公司原本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不会发生资金挤压;b.后续运营方面,本次交易导致上市
公司新增中长期贷款 16 亿元,公司借款一年的利息费用金额为不超过 7,440.00
万元。而上市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5.40
亿元及 8.86 亿元,可以覆盖本次筹集资金的利息费用。同时,根据 LG 化学提
供的初步模拟且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标的资产 2018 年和 2019 年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2.83 亿元及 19.29 亿元,因此,本次筹集资金的本金及利
息的偿还可来源于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本次筹集资金对公司
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公司通过收购著名跨国公司的先进制造业务,对公司的知名度
和信誉、信用评级产生积极影响,并有利于公司提升管理水平和企业营运水平,
提高经营效益。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仍然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水平提
出一定的挑战,且本次以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自筹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可能
对公司经营资金的流动性造成一定影响。
    2、控股股东及相关方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及付款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杉杉集团、朋泽贸易及鄞州捷伦,其中,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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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捷伦拟出资 5 亿元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杉杉集团与朋泽贸易拟出资
26.36 亿元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朋泽贸易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资金
来源于其控股股东杉杉集团,鄞州捷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于
其控股股东杉杉控股。
    (1)杉杉集团及朋泽贸易的情况
    ① 资产负债率、质押率等情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杉杉集团未经审计的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
58.87%,净资产为 1,657,206.82 万元,货币资金 328,517.72 万元;母公司口
径的资产负债率为 74.04%,净资产为 421,448.38 万元,货币资金 87,301.47 万
元。截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杉杉集团持有杉杉股份 53,225.73 万股股票,持
股占比 32.69%,股票账面价值 662,660.34 万元,未将所持杉杉股份股票用于融
资质押,质押率为 0%。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朋泽贸易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04 万元,资产负
债率为 0%,为杉杉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未持有杉杉股份股票。
    ② 外部投资者入资
    2020 年 6 月,张家港市悦丰金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丰金创”)
与杉杉集团的股东签订了合资合同,悦丰金创拟向杉杉集团进行现金增资。
    A. 悦丰金创基本情况
    悦丰金创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张家港市悦丰金创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MA1R9Q2Y46
注册资本           27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2017 年 10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悦丰大厦 802 室
法定代表人         席国平
                   利用自有资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B. 悦丰金创股权结构
                                      12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修订稿)
    悦丰金创股权结构图如下:
    根据悦丰金创与杉杉集团的股东签订的合资合同,悦丰金创拟向杉杉集团
现金增资 25 亿元。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杉杉集团已收到悦丰金创的 15 亿元的
增资款,预计 2020 年 7 月底前 25 亿增资款将全部到位。
    ③ 相关方承诺
    杉杉集团、朋泽贸易均出具承诺函:“本公司将以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
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承诺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
关方向本公司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悦丰金创出具承诺函:“本公司在《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同》项下以现
金形式向杉杉集团已缴付的人民币 15 亿元以及拟缴付的 10 亿元均为合法的自
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就本公司向杉杉集团增资事宜,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的情形。”
    此外,杉杉集团针对朋泽贸易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做出以下承诺:
    “A.朋泽贸易的认购资金来源于朋泽贸易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
金来源合法合规;
                                   13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修订稿)
    B.本公司将依法合规对朋泽贸易认购本次非公开提供资金支持,包括资本
金出资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资金来源于本公司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且认购资金来源合法;
    C.本公司对朋泽贸易的出资不存在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
任何代持情形;
    D.本公司承诺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朋泽贸易参与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朋泽贸易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于其控股股东杉
杉集团,杉杉集团及朋泽贸易拟共出资 26.36 亿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杉杉
集团所持杉杉股份股票均未质押,将以部分自有资金及收到的外部投资款参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实力及付款能力。
    (2)杉杉控股及鄞州捷伦的情况
    ① 资产负债率、质押率等情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杉杉控股未经审计的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
63.29%,净资产为 2,011,235.71 万元,货币资金 772,316.63 万元;母公司口
径的资产负债率为 74.14%,净资产为 263,763.64 万元,货币资金 75,220.92 万
元。杉杉控股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截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持有杉杉股
份 11,691.22 万股股票(其中流通股 2,944.45 万股,由于对外担保及与合同纠
纷被司法冻结 8,746.77 万股),持股占比 7.18%,股票账面价值 145,555.69 万
元(其中流通部分账面价值 36,658.40 万元),未将所持杉杉股份股票用于融资
质押,质押率为 0%。杉杉控股未计划对所持杉杉股份股票进行处置,其所持杉
杉股份部分股票被冻结未对杉杉控股正常生产经营及为鄞州捷伦提供定增款构
成影响。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鄞州捷伦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375.99 万元,资产
负债率为 25.01%,为杉杉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未持有杉杉股份股票。鄞州捷伦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于其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杉杉控股的资金
来源主要为其自筹或自有资金。在自筹资金无法按计划到位的情况下,杉杉控
                                    14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修订稿)
股可动用随时可变现的金融资产,为鄞州捷伦提供定增款支持。截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杉杉控股持有可随时出售的金融资产 39.54 亿元,其中包括华创阳安
(600155)12,483.63 万股,账面价值 19.78 亿元,申通快递(002468)11,318.83
万股,账面价值 19.76 亿元。若本次杉杉控股承担合同纠纷 13 亿元的赔偿金,
扣除该部分赔偿金后,杉杉控股仍能足额支付本次 5 亿元的定增认购款项。
    ② 相关方承诺
    鄞州捷伦出具承诺函:“本公司将以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承诺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
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此外,杉杉控股对鄞州捷伦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做出以下承诺:
    “A.鄞州捷伦的认购资金来源于鄞州捷伦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
金来源合法合规;
    B.本公司将依法合规对鄞州捷伦认购本次非公开提供资金支持,包括资本
金出资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资金来源于本公司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
且认购资金来源合法;
    C.本公司对鄞州捷伦的出资不存在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
任何代持情形;
    D.本公司承诺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鄞州捷伦参与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鄞州捷伦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于其控股股东杉
杉控股,鄞州捷伦拟出资 5 亿元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杉杉控股具备参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实力及付款能力。
    3、若未能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到相应款项,公司的应对措施、筹资计划和
下一步支付计划
    (1)若未能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到相应款项,公司的应对措施、筹资计划
    杉杉股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不以非公开发行核准为生效条件,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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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资金不构成条约终止的前置条件。上市公司将优先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
金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前期投入资金进行
置换。如本次未能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到相应款项,不影响前期公司对本次交
易支付对价。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未募集到足额资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
管要求的条件下,上市公司可以出售部分金融资产以及向控股股东借款等方式
筹集资金,弥补未能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到相应款项的资金缺口。
    (2)下一步支付计划
    上市公司将优先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待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前期投入资金进行置换。如本次未能通过非公开发行
募集到相应款项,不影响前期公司对本次交易支付对价,公司将按原计划对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进行支付,具体支付计划如下:
    ① 银行保函与保证金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框架协议》后 20 个工作日内,杉杉股份向 LGCCI
提供担保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为 1.54 亿美元;银行保函签发后三个
月,杉杉股份向 LGCCI 支付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 1.54 亿美元,此保证金支付
后,银行保函失效。
    ② 对持股公司增资(即,支付交易对价)
    在中国大陆交割日,杉杉股份向持股公司支付初始认购价格的 80%(即 6.16
亿美元);持股公司收到后,LGCCI 将保证金(即 1.54 亿美元)全额退还给杉杉
股份;杉杉股份在收到退还的保证金后,向持股公司支付初始认购价格的 20%
(即 1.54 亿美元)。
    4、若自筹资金无法按照计划到位,公司的应对措施,及承担违约风险情况
    公司将综合利用多种渠道进一步筹集资金,包括公司自有货币资金、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申请银行并购贷款、向外部机构借款等方式,保证本次交易顺
利开展。自筹资金无法按照计划到位的可能性较低,若自筹资金仍无法按照计
划到位,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以满足本次交易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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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售部分金融资产
    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持有可随时出售以及预计在交割支付前到期
解禁的金融资产 19.88 亿。其中包括宁波银行(002142.SZ)6,458 万股股票,
账面价值 16.88 亿元,其中可随时处置或质押的股票 11.92 亿元,限售期股票
(2020 年 11 月 15 日解禁)4.96 亿元,以及银行结构性存款(2020 年 12 月 24
日到期)3 亿元。
    此外,截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通过子公司宁波创投持有洛阳钼业
47,120.42 万股,账面价值为 17.43 亿元,其中未质押股票账面价值 1.94 亿元,
质押股票账面价值 15.49 亿元(该质押股票对应银行贷款余额为 8.31 亿元)。
如考虑全部减持子公司宁波创投持有的洛阳钼业股票并结清银行贷款,公司可
筹措资金约 9 亿元。
    若自筹资金无法按计划到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
条件下,公司可动用这些资产,用以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2)股东借款
    在上市公司出售部分金融资产后仍无法筹集足够资金的情况下,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向股东借款的方
式筹集剩余资金,以满足杉杉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金需求。
    若上市公司最终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将向 LG 化学支付
相当于初始认购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赔偿金,即 1.54 亿美元(约
合人民币 10.74 亿元)。
    5、若重大资产购买无法继续推进,公司将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
    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全部用于本次收购资产,若重大
资产购买无法继续推进,公司将取消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
    (六)过渡期损益安排
    过渡期间指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中国交割日(含交割
日当日)的期间。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安排,过渡期损益归交易对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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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关
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
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 LG 化学提供的财务信息和上市公司 2019 年的审计报告,本次交易相
关指标计算如下:
          项目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资产净额
标的资产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财年           1,399,912.31        1,669,125.00          753,378.46
     (百万韩元)
 成交金额(百万美元)          770.00                 -                  770.00
    汇率换算后孰高
                             844,388.87           988,583.87           537,167.40
        (万元)
上市公司 2019 年末/度(万
                             2,501,582.72         867,991.10           1,182,258.22
          元)
标的资产(或成交金额)/
                               33.75%              113.89%               45.44%
        上市公司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50%且金额>5,000
                                50%                  50%
   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万元
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
                                 否                  是                    否
           准
注 1: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
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
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
注 2: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换算汇率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人民币 1 元兑 165.79 韩元;标的资产的营业收入换算汇率为 2019 年人民币平
均汇率,人民币 1 元兑 168.84 韩元;成交金额换算汇率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 美元兑人民币 6.9762 元。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重组交易不属于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且本次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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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五、本次交易评估情况
                  (一)本次交易不以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收购,在综合考虑资源稀缺性、标的资产市场地位等多
         种因素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公平合理原则基础上进行协商并形成
         本次交易的基准购买价及其调整方式。上市公司已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评估目的主要为上市公司股东就本次交
         易提供决策参考,本次交易不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二)本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针对本次交易完整标的资产并无以往评估或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 LG 化学旗下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和韩国的 LCD 偏光片业务及
         相关资产。国内 A 股上市公司仅有三利谱、深纺织 A(旗下盛波光电)从事偏光
         片的生产和销售。除盛波光电于 2016 年引入战略投资者锦江集团外,A 股市场
         不存在偏光片业务的同类可比交易。
                  1、LCD 行业可比交易情况
                  近几年,国内资本市场 LCD 行业相关股权交易情况如下:
                                                                       股东全部      评估基准日
上市公司                      交易对价     定价采用的      评估                                    市净率
                标的资产                                               权益价值        净资产                     经营范围或核心技术
  简称                        (万元)     评估方法       基准日                                   (PB)
                                                                       (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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