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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60085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4 3832.89 17.087
2 基金 25 215.21 0.959
2023-09-30 1 其他 3 3832.19 17.084
2 基金 1 177.04 0.789
2023-06-30 1 其他 2 3831.49 17.080
2 基金 19 307.27 1.370
2023-03-31 1 其他 2 3831.49 17.080
2022-12-31 1 其他 2 3831.49 17.080
2 基金 3 21.78 0.09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02 7.29 7.25 0.55 31.00 225.99

买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渡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渡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17 8.50 9.31 -8.70 124.14 1055.19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021-03-01 8.53 8.55 -0.23 111.00 946.83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宾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彩虹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2-08 9.10 8.18 11.25 743.42 6765.09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彩虹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彩虹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29 9.00 9.32 -3.43 47.60 428.4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宁波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宁波中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0-03-25 10.00 10.33 -3.19 50.00 500.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彩虹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2-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波中百: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0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波中百: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胡慷,龚东升
公告日期 2020-07-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波中百被列入被执行人
发文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3-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江波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江波
公告日期 2019-11-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波中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胡慷,龚东升,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中百: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09

处罚对象: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12 号
───────────────
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 宁波中百, A 股证券代
码: 600857;
龚东升,时任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胡 慷, 时任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因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时任董- 2-
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担任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津九策)董事长,天津九策是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 123 号)查明
的事实, 2013 年 4 月 16 日,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等签署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
书》。根据协议约定,天津九策欠付中建四局债务 9.465 亿元,
合同当事人同意以特定方式清偿上述债务。其后, 公司出具《担
保函》,确认公司知悉《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内容,并承诺
对天津九策履行《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天津九策应当清偿的工程
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关联担保金
额占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79.87%。 《担保函》 由公司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代表公司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但
未按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 该担保事项也未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 4 月 18 日, 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收到中建四局发来
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因天津九策未能在限期
内向中建四局清偿债务,中建四局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起 5
日内,承担相关《担保函》 约定的连带清偿责任,相关债务合计
约为 11.46 亿元。 2017 年 9 月 22 日,公司披露仲裁结果公告,
仲裁裁决公司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 5.27 亿元向中建四局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经查明, 2013 年期间,胡慷担任公司时任董事兼常务副- 3-
总经理,在龚东升授权下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2013 年 4
月 17 日,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前往公司联系
胡慷,要求办理担保事宜,胡慷向相关人员提供了公司基础资料,
知悉公司提供担保等情况,但其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相关事项。
综上,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亦未及时披露,导致公司承担重大担保风险。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未及时披露、未履行审议决策程
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导致公司可能承担重大风险,违反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11 条、第 10.2.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作为公司经营管理
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在未经公司决策机关审议并
通过的情况下, 擅自使用公司公章,违规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
保,对违规担保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
理胡慷作为董事会成员,在知悉担保事项的情况下,参与并操办
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
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
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4-
公司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除龚东升外,
公司及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对《担保函》事项不知
情,具体包括以下 3 点证明: 一是自 2013 年以来,公司历年年
度报告均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就对外担保及关联交
易事项均单独作出审计说明,而历年审计报告均未发现相关担保
事项。 二是公司在收到中建四局来函后立即自查,未发现公司提
供相关担保的书面文件,亦未发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过
相关担保事项的证据。 三是龚东升口头证言称,相关担保系其私
盖公章形成,公司无他人知晓,但公司无法取得公安部门询问笔
录证实上述证言。同时,由于中建四局前期未向公司主张或告知
担保事项,公司与中建四局亦无业务往来,无法获知担保事项存
在,故不存在已获知担保事项而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为。公司还
提出,一直规范合规运作,用印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发现担保事项后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投资者利益。
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胡慷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
下申辩理由: 一是不知悉《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和《担保函》
的存在,更无从知悉该偿还协议中存在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向天津
九策发放委托贷款的安排。二是 2013 年 4 月 17 日杭州银行深圳
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到公司是直接联系的龚东升,其按照龚
东升的要求提供了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基础资料,是正常的公司
事务,不存在协助办理违规担保。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和中建四局
从未向公司提出过任何要求担保的文件或手续, 公司也无任何相
关文件存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也无权办理担保事宜。 其是- 5-
按照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的要求,安排相关部门提供公司基础
资料,提供的对象是天津九策,且资料提供的手续符合公司规定。
三是杭州银行深圳分行通过天津九策获取公司资料对《担保函》
和《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的效力无任何影响,仲裁裁决已明
确表示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对天津九策发放的委托贷款与《担保
函》案件无关联性。由仲裁可见, 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并非《担保
函》和《工程款债务清偿协议书》的当事人,杭州银行深圳分行
获取基础资料后未对公司造成任何风险和形成任何实质结果。 四
是公司至今未承认《担保函》有效。
(三) 纪律处分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认为:
对于公司的异议理由予以酌情考虑: 一是公司作为违规担保
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完备的担保审议、印章管理等内部控制
制度,违规担保文件上确实加盖了公司公章,客观上导致相关违
规的发生,不知情不能成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二是公司内部
控制责任与会计师审计责任相互独立,公司不能仅依赖会计师出
具的审计报告主张尽到了内部控制责任。 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查明
的事实,本次违规担保事项系龚东升个人未按照内部审批流程擅
自使用公章并策划、实施所致;公司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及时自查、
真实披露,积极采取措施主张救济, 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相关
仲裁决定提起诉讼及申请再审, 维护公司权益, 已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胡慷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一
是依据行政处罚认定, 胡慷为时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公司- 6-
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联系
其要求办理担保事宜时,胡慷提供了公司基础材料,知悉相关担
保事项,但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系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并非其所称不知
情,也并非其所称提供资料为公司正常事务。二是依据行政处罚
认定, 胡慷承认公司内部控制对龚东升存在疏漏,龚东升具备越
权使用公司印章并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但胡慷在提供公司基础
资料时未能对该事项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警惕, 未报告相关事项,
也未对相关违规事项予以制止纠正, 对龚东升实施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行为起到了协助作用, 严重违反勤勉义务,应该承担相应
责任。三是胡慷所称委托贷款和《担保函》案件无关联性,不影
响对其在公司违规担保中未勤勉尽责的违规事实认定及责任承
担。 此外,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担保效力无影响、 公司从未承认《担
保函》的效力,与对其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没有直接关系。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17.2条、第
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宁波
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
升、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胡慷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7-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 年十二月三日

宁波中百: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09

处罚对象:

胡慷,龚东升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12 号
───────────────
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 宁波中百, A 股证券代
码: 600857;
龚东升,时任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胡 慷, 时任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因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时任董- 2-
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担任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津九策)董事长,天津九策是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 123 号)查明
的事实, 2013 年 4 月 16 日,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等签署了《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
书》。根据协议约定,天津九策欠付中建四局债务 9.465 亿元,
合同当事人同意以特定方式清偿上述债务。其后, 公司出具《担
保函》,确认公司知悉《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内容,并承诺
对天津九策履行《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天津九策应当清偿的工程
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关联担保金
额占公司 201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79.87%。 《担保函》 由公司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代表公司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但
未按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 该担保事项也未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 4 月 18 日, 公司发布公告称,已收到中建四局发来
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因天津九策未能在限期
内向中建四局清偿债务,中建四局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起 5
日内,承担相关《担保函》 约定的连带清偿责任,相关债务合计
约为 11.46 亿元。 2017 年 9 月 22 日,公司披露仲裁结果公告,
仲裁裁决公司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 5.27 亿元向中建四局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经查明, 2013 年期间,胡慷担任公司时任董事兼常务副- 3-
总经理,在龚东升授权下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2013 年 4
月 17 日,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前往公司联系
胡慷,要求办理担保事宜,胡慷向相关人员提供了公司基础资料,
知悉公司提供担保等情况,但其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相关事项。
综上,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亦未及时披露,导致公司承担重大担保风险。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未及时披露、未履行审议决策程
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导致公司可能承担重大风险,违反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11 条、第 10.2.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作为公司经营管理
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在未经公司决策机关审议并
通过的情况下, 擅自使用公司公章,违规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
保,对违规担保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
理胡慷作为董事会成员,在知悉担保事项的情况下,参与并操办
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
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
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4-
公司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除龚东升外,
公司及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对《担保函》事项不知
情,具体包括以下 3 点证明: 一是自 2013 年以来,公司历年年
度报告均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就对外担保及关联交
易事项均单独作出审计说明,而历年审计报告均未发现相关担保
事项。 二是公司在收到中建四局来函后立即自查,未发现公司提
供相关担保的书面文件,亦未发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过
相关担保事项的证据。 三是龚东升口头证言称,相关担保系其私
盖公章形成,公司无他人知晓,但公司无法取得公安部门询问笔
录证实上述证言。同时,由于中建四局前期未向公司主张或告知
担保事项,公司与中建四局亦无业务往来,无法获知担保事项存
在,故不存在已获知担保事项而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为。公司还
提出,一直规范合规运作,用印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发现担保事项后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投资者利益。
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胡慷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
下申辩理由: 一是不知悉《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和《担保函》
的存在,更无从知悉该偿还协议中存在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向天津
九策发放委托贷款的安排。二是 2013 年 4 月 17 日杭州银行深圳
分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到公司是直接联系的龚东升,其按照龚
东升的要求提供了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基础资料,是正常的公司
事务,不存在协助办理违规担保。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和中建四局
从未向公司提出过任何要求担保的文件或手续, 公司也无任何相
关文件存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也无权办理担保事宜。 其是- 5-
按照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的要求,安排相关部门提供公司基础
资料,提供的对象是天津九策,且资料提供的手续符合公司规定。
三是杭州银行深圳分行通过天津九策获取公司资料对《担保函》
和《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的效力无任何影响,仲裁裁决已明
确表示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对天津九策发放的委托贷款与《担保
函》案件无关联性。由仲裁可见, 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并非《担保
函》和《工程款债务清偿协议书》的当事人,杭州银行深圳分行
获取基础资料后未对公司造成任何风险和形成任何实质结果。 四
是公司至今未承认《担保函》有效。
(三) 纪律处分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认为:
对于公司的异议理由予以酌情考虑: 一是公司作为违规担保
方,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完备的担保审议、印章管理等内部控制
制度,违规担保文件上确实加盖了公司公章,客观上导致相关违
规的发生,不知情不能成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二是公司内部
控制责任与会计师审计责任相互独立,公司不能仅依赖会计师出
具的审计报告主张尽到了内部控制责任。 三是根据行政处罚查明
的事实,本次违规担保事项系龚东升个人未按照内部审批流程擅
自使用公章并策划、实施所致;公司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及时自查、
真实披露,积极采取措施主张救济, 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相关
仲裁决定提起诉讼及申请再审, 维护公司权益, 已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胡慷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一
是依据行政处罚认定, 胡慷为时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公司- 6-
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和中建四局相关人员联系
其要求办理担保事宜时,胡慷提供了公司基础材料,知悉相关担
保事项,但未向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系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并非其所称不知
情,也并非其所称提供资料为公司正常事务。二是依据行政处罚
认定, 胡慷承认公司内部控制对龚东升存在疏漏,龚东升具备越
权使用公司印章并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但胡慷在提供公司基础
资料时未能对该事项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警惕, 未报告相关事项,
也未对相关违规事项予以制止纠正, 对龚东升实施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行为起到了协助作用, 严重违反勤勉义务,应该承担相应
责任。三是胡慷所称委托贷款和《担保函》案件无关联性,不影
响对其在公司违规担保中未勤勉尽责的违规事实认定及责任承
担。 此外,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担保效力无影响、 公司从未承认《担
保函》的效力,与对其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没有直接关系。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17.2条、第
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宁波
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
升、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胡慷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7-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 年十二月三日

宁波中百被列入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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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28

处罚对象: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0-017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媒体报道情况
       今日,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本公司”)关注
   到有媒体报道“宁波中百被列为被执行人 执行标的超 5.3 亿”等相关信息,
   公司获知此信息后,第一时间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上进行了核实。根据该网站显示本公司已被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案号为(2020)京 01 执 749 号。公司目前尚
   未收到该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
       二、案件情况
    2016 年 4 月,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向宁
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敦促贵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要求宁波中百
承担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欠付工程款的
连带清偿责任。
    2016 年 6 月,宁波中百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
穗仲案字第 5753 号〕等相关材料,该《仲裁通知书》称:“本会决定受理中国
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保证合同的仲裁申请,案号为(2016)穗仲
案字第 5753 号。
    2017 年 9 月 22 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2016)穗仲案字第 5753 号〕《裁
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宁波中百)就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欠付的全部
债务 526,525,027.50 元向申请人(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案仲裁费 3,551,300.0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宁波中百),该费用已
由申请人(中建四局)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2018 年 3 月 19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并于 2018 年 5 月 8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2020 年 6 月 12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2018)粤 01 民特 22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驳回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二)申请费 400 元,由申请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17 年度,扣除天津九策已归还中建四局部分欠款后,公司已计提预计负
债 493,575,147.92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被执行标的为 530,076,328 元,公司已于
   2017 年度内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 493,575,147.92 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执行的具体情况,并做好后续信息披露,也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8 日

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江波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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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3-26

处罚对象:

张江波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25号 
─────────────── 
 
 
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江波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张江波,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
号)查明的事实,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或
公司)股东张某平、宁波太平鸟汇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更名
为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力贸易)、宁波鹏源
-2-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源资管)与张江波为一致行动人,
张某平对宁波泛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投资)具有
交易决策权。自2018年1月10日开始,张江波控制利用夏某证
券账户交易宁波中百的股份。因此,张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泛
美投资和张江波控制的夏某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2019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称,2018
年1月12日,张江波控制夏某证券账户买入595,781股宁波中
百股票,当天张江波控制的夏某证券账户已持有957,531股公司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3%,导致张江波控制的夏某
证券账户及其他合并计算股份数的股东合计持有宁波中百股份
比例达到5.27%,首次达到并超过5%。 
此后,张江波在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交易宁
波中百股票。张江波通过控制夏某证券账户继续交易宁波中百股
份,共计买入公司股份1,175,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
买入金额10,987,407.76元;共计卖出公司股份369,261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0.16%,卖出金额4,265,631.33元。直至2019年
10月15日,张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告上述权益变动情况。 
此外,根据公司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张江波通过控
制夏某证券账户买卖宁波中百的股票,证券账户、交易操作及交
-3- 
 
易资金均与张某平、泛美投资、汇力贸易、鹏源资管等股东相互
独立,张江波亦未告知其他股东。直至监管查明上述违规事实前,
张江波始终未对外披露上述夏某账户的相关情况,夏某账户所持
股份也未与张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宁波中百其他股份
合并计算并披露。 
张江波隐瞒其控制的股票账户的持股情况,相关股票账户合
并计算持股首次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时,未停止增持且未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增持的数量达到公司总股本的0.27%,
后续在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下继续交易公司股票。公司
股东张江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2.1条、第2.3条、第3.1.7条、第11.9.1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张江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4- 
 
规则》的规定,从事股票交易活动,认真履行自身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宁波中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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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1-20

处罚对象:

胡慷,龚东升,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19-03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6 月 22 日,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 2016023
号)。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披露的《宁波中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2)。
    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7】140 号)。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披露的《宁波中百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4)。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3 号),
处罚结果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龚东升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胡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
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不断建立健全治理体制、强化内部控制,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
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对广州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决仍存异议,将继续采
取法律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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