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19-03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6 月 22 日,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甬证调查字 2016023
号)。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披露的《宁波中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2)。
2017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7】140 号)。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披露的《宁波中百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4)。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3 号),
处罚结果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龚东升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胡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
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不断建立健全治理体制、强化内部控制,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
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对广州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决仍存异议,将继续采
取法律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