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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中天(60085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3-31 1 信托 2 20484.52 15.044
2 其他 3 18652.49 13.698
2021-12-31 1 信托 4 23826.19 17.498
2 其他 6 23717.44 17.418
2021-09-30 1 其他 6 25526.57 18.747
2 信托 4 25178.84 18.491
2021-06-30 1 信托 4 26515.27 19.473
2 其他 6 25582.57 18.788
2021-03-31 1 信托 4 26515.27 19.473
2 其他 6 25582.57 18.78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2-05 1.08 1.09 -0.92 50.00 54.00

买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02-05 1.06 1.09 -2.75 50.00 53.00

买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02-05 1.04 1.09 -4.59 50.00 52.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02-04 0.94 1.04 -9.62 50.00 47.00

买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02-04 0.97 1.04 -6.73 50.00 48.5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辰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02-04 0.95 1.04 -8.65 50.00 47.50

买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6-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退市中天: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退市中天: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孟志宏,施清荣,雷鹏国,黄杰,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2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天: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股东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退市中天: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6-06

处罚对象: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70 号
───────────────
关于对毛崴、姚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毛 崴,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姚 石,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 115 号)查明
的事实, 2017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7 月 3 日,磐京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京基金)时任董事长毛
崴,与姚石共同通过磐京基金相关工作人员,控制使用“磐京基
金”机构账户、“新证泰 6 号”等 10 支信托产品账户、“九逸赤
-2-
电晓君量化 3 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 7 支私募产品账户、“杨
某平”等 37 个个人账户共 55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交易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账
户组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5.3%,之后仍
继续交易,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达到最高点 24.59%,截至 2019
年 7 月 3 日仍持有 15.19%。磐京基金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发布股
东权益变动公告,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
毛崴、姚石控制账户组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5%及减持达到
5%时,均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
告,也未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继续交易公司股票,累计增持金
额为 1,818,175,870.2 元,减持金额为 1,635,328,381 元。
毛崴、姚石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未及时依规履行权益变动信
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
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修订)》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毛崴提出异议称,目前尚处于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效期内。姚石未回复
异议。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事实,毛崴、姚石控
制账户组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5%及减持达到 5%时,未依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交易公司股票,违规事实清楚。行政处罚
决定尚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内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
承担。
-3-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毛崴、姚石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
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退市中天: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6-06

处罚对象:

孟志宏,施清荣,雷鹏国,黄杰,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70 号
───────────────
关于对毛崴、姚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毛 崴,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姚 石,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 115 号)查明
的事实, 2017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7 月 3 日,磐京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京基金)时任董事长毛
崴,与姚石共同通过磐京基金相关工作人员,控制使用“磐京基
金”机构账户、“新证泰 6 号”等 10 支信托产品账户、“九逸赤
-2-
电晓君量化 3 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 7 支私募产品账户、“杨
某平”等 37 个个人账户共 55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交易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账
户组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5.3%,之后仍
继续交易,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达到最高点 24.59%,截至 2019
年 7 月 3 日仍持有 15.19%。磐京基金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发布股
东权益变动公告,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
毛崴、姚石控制账户组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5%及减持达到
5%时,均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
告,也未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继续交易公司股票,累计增持金
额为 1,818,175,870.2 元,减持金额为 1,635,328,381 元。
毛崴、姚石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未及时依规履行权益变动信
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
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修订)》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毛崴提出异议称,目前尚处于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效期内。姚石未回复
异议。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事实,毛崴、姚石控
制账户组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5%及减持达到 5%时,未依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交易公司股票,违规事实清楚。行政处罚
决定尚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内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
承担。
-3-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毛崴、姚石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
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ST中天: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股东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21

处罚对象:

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82 号
───────────────
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股东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森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
司股东;
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
份公司股东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
司股东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的关联方。 
-2-
经查明,2020 年 7 月 3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
份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股东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森宇化工)及其关联方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森田)、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田投资)披露
增持计划公告称, 计划自 2020 年 7 月 3 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大宗
交易、集合竞价或二级市场买入等方式增持不低于 5,000 万股、
不超过 10,000 万股的公司普通股股票。截至 2021 年 7 月 2 日,
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公司披露中国森田、森田投资和森宇
化工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公告称,中国森田、
森田投资和森宇化工未实施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计划未完成。
另经查明,上述增持承诺主体发布增持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票价格已于 2020 年 6 月 8 日至 2020 年 7 月 1 日期间连续 16 个
交易日低于面值,增持计划公告披露前一日的收盘价为 1 元/股,
披露后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涨停。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增持计划,涉
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投资者
决策造成影响,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森宇化工及其关联
方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增持期间内一股未增,
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23 条、
第 11.12.1 条等相关规定。
森宇化工、中国森田、森田投资在异议回复中提出, 对其进
行公开谴责可能会导致解决公司违规担保、债务等事项所接触的
-3-
资方和债务人对其诚信造成怀疑,不利于解决公司困境。 其在拟
增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得知, 公司第二大股东 MKCP  VC Investments
(Mauritius)I Ltd.(以下简称 MKCP)预披露将在二级市场进
行减持的计划。为维护公司股票价格在二级市场的稳定,其决定
以与 MKCP 协议转让的方式完成增持,目前已协商完成。MKCP 是
基金管理公司, 其部分有限合伙人在国外, 受疫情影响导致部分
有限合伙人无法回国,故使得增持未完成。另外, 其发布增持计
划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前景的看好,但实际增持过程中出现不可抗
力的阻碍使得增持计划未完成,确实不是其主观故意。
对于森宇化工、中国森田、森田投资提出的异议理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认为不能成立。上市公司
股东及其关联方在作出增持承诺前,理应结合资金实力、经营状
况等进行审慎评估,充分论证完成增持计划的可行性, 一旦对外
作出增持计划,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在相关责任人作出增
持承诺前,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6 个交易日低于面值,存在触及
面值退市风险。 森宇化工、中国森田、森田投资公开作出增持承
诺后股票价格连续涨停,但其却在承诺期限到期后一股未增,严
重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违规情节严重,不存在主观恶意的异议
理由不能成立。增持计划披露,相关责任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增
持公司股票从而履行承诺,通过与 MKCP 协议转让并非履行增持
承诺的唯一方式。因疫情影响 MKCP 的有限合伙人无法回国等异
议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处罚后的影响等与违规事实认定及责任
承担无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兴天
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股东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及其关
联方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
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
业务规则,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ST中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9-09

处罚对象:

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0-127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吉调查字 2019048 号):“因
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会决定对你公司开展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41)。
    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0]4 号),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26)。
    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
管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 号)及《市场禁入决
定书》([2020]1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 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能源或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
    邓天洲,男,1956 年 8 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
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黄博,男,1970 年 9 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
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天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天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 年 6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期间,中天能源及其控股孙公司江
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
司发生 17 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合计 25.09 亿元。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担
保事项,亦未在 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子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9 年起,中天能源涉及 13 笔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 16.04 亿元,
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8.35%。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
项,直至 2019 年 7 月 11 日、8 月 3 日、8 月 10 日、10 月 19 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中天能源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及其全资孙公司、控股孙公司担保事项,
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
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中天能
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邓天洲,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
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天洲、黄博同时作为中天能源实际控制人,组织、
策划、实施中天能源上述担保事项,未告知公司,直接导致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致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
形。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 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中天能源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邓天洲,董事长、副
董事长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
款;
       二、对邓天洲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黄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停止执行。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邓天洲,男,1956 年 8 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黄博,男,1970 年 9 月出生,中天能源前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副董
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天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 年 6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期间,中天能源及其控股孙公司江
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
司发生 17 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合计 25.09 亿元。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担
保事项,亦未在 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子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9 年起,中天能源涉及 13 笔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 16.04 亿元,
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8.35%。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
项,直至 2019 年 7 月 11 日、8 月 3 日、8 月 10 日、10 月 19 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中天能源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及其全资孙公司、控股孙公司担保事项,
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
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中天能
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邓天洲,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
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天洲、黄博同时作为中天能源实际控制人,组织、
策划、实施中天能源上述担保事项,未告知公司,直接导致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致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
形。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 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中天能源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邓天洲,董事长、副
董事长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邓天洲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黄博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9 月 9 日

*ST中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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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9-08

处罚对象:

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0-126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吉调查字 2019048 号):“因
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会决定对你公司开展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41)。
    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0]4 号),具体内容如下: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能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天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 年 6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期间,中天能源及其控股孙公司江
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和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
司发生 17 笔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合计 25.09 亿元。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担
保事项,亦未在 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子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中天能源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9 年起,中天能源涉及 13 笔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 16.04 亿元,
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8.35%。中天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
项,直至 2019 年 7 月 11 日、8 月 3 日、8 月 10 日、10 月 19 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中天能源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及其全资孙公司、控股孙公司
担保事项,2016-2018 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的规定,中天能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邓天洲,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
代董事会秘书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天洲、黄博同时作为中天能源实际
控制人,组织、策划、实施中天能源上述担保事项,未告知公司,直接导致中天
能源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及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了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致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的情形。
    中天能源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 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时任中天能源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邓天洲,董事长、副
董事长黄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
款;
       二、对邓天洲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黄博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当事人邓天洲,黄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的
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邓天洲,黄博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
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
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
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
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
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
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张卓,电话 0431-85097956,传
真 0431-85097849),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
管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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