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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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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毛崴、姚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毛 崴,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姚 石,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 115 号)查明
的事实, 2017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7 月 3 日,磐京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京基金)时任董事长毛
崴,与姚石共同通过磐京基金相关工作人员,控制使用“磐京基
金”机构账户、“新证泰 6 号”等 10 支信托产品账户、“九逸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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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晓君量化 3 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 7 支私募产品账户、“杨
某平”等 37 个个人账户共 55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交易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账
户组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5.3%,之后仍
继续交易,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达到最高点 24.59%,截至 2019
年 7 月 3 日仍持有 15.19%。磐京基金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发布股
东权益变动公告,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
毛崴、姚石控制账户组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5%及减持达到
5%时,均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
告,也未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继续交易公司股票,累计增持金
额为 1,818,175,870.2 元,减持金额为 1,635,328,381 元。
毛崴、姚石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未及时依规履行权益变动信
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
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修订)》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毛崴提出异议称,目前尚处于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效期内。姚石未回复
异议。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事实,毛崴、姚石控
制账户组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5%及减持达到 5%时,未依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交易公司股票,违规事实清楚。行政处罚
决定尚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内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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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毛崴、姚石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
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