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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股份(60084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1 4.95 0.032
2023-12-31 1 基金 23 232.81 1.519
2023-09-30 1 其他 6 4860.45 31.708
2 基金 1 1.22 0.008
2023-06-30 1 其他 6 4860.45 31.708
2 基金 21 135.06 0.881
2023-03-31 1 其他 6 4860.45 31.70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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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22 12.00 13.51 -11.18 44.33 531.9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3-20 12.00 12.80 -6.25 82.82 993.84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证券营业部

2022-07-12 18.26 19.63 -6.98 25.19 459.97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22-07-12 18.26 19.63 -6.98 23.48 428.74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

2022-06-27 15.30 16.99 -9.95 21.77 333.08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

2022-06-23 15.20 16.87 -9.90 110.44 1678.69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4-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万里股份:关于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刘悉承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悉承,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9-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海若)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郑海若

万里股份:关于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刘悉承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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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18

处罚对象:

刘悉承,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34 号
───────────────
关于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
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和原
实际制人刘悉承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原控股股东;
刘悉承,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 2018 年 7 月 20 日,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显示, 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
-2-
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同正)和原实际控制人刘悉承与
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天下)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及相关附属协议,就公司现有业务的业绩承诺和经营管理及
资产置出安排作出如下约定:一是就公司现有业务的业绩承诺和
经营管理事项, 约定在股份转让完成后 3 年内,刘悉承将继续负
责公司现有的铅酸蓄电池的制造和销售业务及公司现有的其他
全部业务的经营和管理; 刘悉承同时承诺, 在业绩承诺期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内,公司现有业务相应年度扣非前后净利
润孰低者均为正。二是就公司资产置出安排事项, 约定在股份转
让完成后 3 年内,南方同正或其指定的其他主体应当受让现有的
业务及所有资产,受让价格不低于 6.8 亿元,且南方同正和刘悉
承不得以届时资产价格变化或公司未能审议通过等任何理由拒
绝购买; 同时,若因非家天下方的原因导致公司现有业务无法按
约定按时置出的,则业绩承诺期将延长至公司现有业务全部置出
之日; 业绩承诺期内的任意一个年度公司现有业务发生亏损的,
南方同正和刘悉承应当连带地以无偿捐赠方式补偿公司亏损部
分。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值分别为
-15,640 万元、 -91.22 万元和-209.87 万元。 2021 年 9 月 24 日,
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南方同正和刘悉承应当补偿公司
15,556.79 万元,最终补偿金额以截至实际置出时的累计应补偿
亏损金额为准。
2021 年 8 月 9 日, 资产置出及业绩补偿承诺期限届满,南
-3-
方同正和刘悉承未履行资产置出承诺,也未进行业绩补偿。 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南方同正、刘悉承与家天下签
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约定南方同正或其指定方延期 6 个月
履行受让公司原有业务和资产。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承诺延期事项, 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股东大会再度审议上述承诺延期事项,
并通过将承诺期限延至 2022 年 2 月 9 日的议案。 2022 年 2 月 9
日,承诺延期时限届满, 南方同正和刘悉承仍未履行资产置出及
业绩补偿承诺, 已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违规情形。
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及原有所有资产的置出承诺对上市
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 并直接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的后续开展。公
司原控股股东南方同正和实际控制人刘悉承就相关事项向市场
公开作出承诺后,理应在承诺期限内履行,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但南方同正和刘悉承未能按期履行承诺,在承诺延期后仍未履
行, 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11.12.1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等规
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
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4-
实施标准》(2020 年制定) 的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和原实际控制人
刘悉承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 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履
行公开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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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9-05

处罚对象:

郑海若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9年09月05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海若)  
文  号: 〔2019〕10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海若) 
 
〔2019〕101号
 
 
当事人:郑海若,男,1967年12月出生,自由职业,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郑海若超比例持有“万里股份”未报告及限制期内买卖“万里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郑海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郑海若实际控制使用“郑海若”“齐某”“李某”“刘某”“高某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由郑海若组织、决策,通过郑海若自己或者指使齐某与刘某影下单操作,交易“万里股份”。2016年7月1日账户组合计持有“万里股份”7,471,548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约4.80%。2016年7月4日账户组合计持有“万里股份”7,940,7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约5.10%,首次超过5%,但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并且继续买卖“万里股份”。截至调查取证时账户组合计买入2,092,938股,买入金额6,238.86万元;合计卖出8,453,338股,卖出金额24,563.93万元,买卖金额合计为30,802.79万元。期间,2016年7月6日持股比例最高达6.2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资金转账记录、交易所数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现场电子取证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郑海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郑海若超比例持股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郑海若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郑海若处以38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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