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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新科(60084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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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上市公司 4 44278.83 48.122
2 其他 4 19888.72 21.615
2024-06-30 1 上市公司 4 44278.83 48.122
2 其他 3 19018.71 20.669
3 基金 11 584.60 0.635
2024-03-31 1 上市公司 4 44278.83 48.122
2 其他 3 19018.71 20.669
2023-12-31 1 上市公司 2 42944.01 46.671
2 其他 5 21032.06 22.857
3 基金 41 2384.04 2.591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2 42944.01 46.671
2 其他 5 21032.06 22.857
3 基金 1 613.21 0.66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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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16 3.93 3.93 0 556.17 2185.76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8-10 6.60 6.33 4.27 217.90 1438.14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劳动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07 6.39 6.38 0.16 150.00 958.5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劳动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09 6.18 6.18 0 299.50 1850.91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劳动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24 7.45 7.45 0 535.28 3987.8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2-05-09 7.02 7.02 0 300.00 2106.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0-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2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秦嵘乔,邹真,龚慧中
公告日期 2022-07-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顺平)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江顺平
公告日期 2021-04-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被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渝环(两江)罚字[2019]55号)
发文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4-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被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渝环(两江)罚字[2019]65号)
发文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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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0-24

处罚对象:

秦嵘乔,邹真,龚慧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2〕22号
当事人:秦某乔,男,197X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邹某,女,198X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龚某中,女,195X年5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秦某乔泄露内幕信息及邹某、龚某中共同内幕交易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柴股份或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秦某乔、邹某、龚某中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三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秦某乔、邹某、龚某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8月17日上午,上柴股份财务总监顾某辉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勤)合伙人胡某媛、审计经理罗某鸣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集团)召开会议,咨询上柴股份拟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上汽依维柯商用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依投)、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依红)、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菲红)的审计范围和审计报价等,并签署了相关保密协议。
当天下午胡某媛让罗某鸣、德勤项目经办人员秦某乔提供有关上柴股份及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上依投、上依红、上菲红相关审计费用的初步报价,上柴股份与德勤约定将在周三(8月19日)开会讨论此次资产重组可能导致的税务问题,内容为上依投将所持有的上依红和上菲红股权转让给上柴股份所产生投资收益的相关税费,并让秦某乔参加。
2020年8月19日,顾某辉、秦某乔等人在上柴股份召开会议,讨论此次资产重组标的公司上菲红分红、分拆等所涉及的税费问题。
2020年9月8日,胡某媛收到顾某辉通知,内容为上柴股份资产重组相关标的资产的审计项目暂时中止,当日胡某媛将项目中止的情况告知秦某乔。
2020年12月18日,上汽集团副总裁蓝某松电话告知顾某辉,上汽集团要求上柴股份于2020年12月21日起停牌。
2020年12月21日晚间,上柴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依投50%股权、上依红100%股权及上菲红10%股权。
上述公告中上柴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
秦某乔是参与上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德勤项目经办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不晚于2020年8月19日知悉了上述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秦某乔泄露内幕信息情况
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秦某乔在上柴股份资产重组项目的关键时间节点,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向其配偶邹某泄露了有关上柴股份资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
三、邹某、龚某中内幕交易“上柴股份”的情况
(一)邹某、龚某中与秦某乔的关系及内幕信息公开前的联络接触情况
龚某中与邹某系母女关系,其与秦某乔、邹某夫妇居所较近且关系密切,日常联络接触较多。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邹某与龚某中持续通过微信进行联络,内容涉及内幕信息及交易“上柴股份”相关情况。
(二)邹某、龚某中利用“龚某中”证券账户共同交易“上柴股份”情况
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邹某、龚某中共同控制“龚某中”证券账户交易“上柴股份”。2020年8月20日起,“龚某中”账户开始买入“上柴股份”,截至2020年9月7日累计买入“上柴股份”30000股,成交金额282,594元;自2020年9月8日开始卖出“上柴股份”,截至2020年9月9日累计卖出“上柴股份”29900股,成交金额305,493元;自2020年10月23日重新买入“上柴股份”,截至12月21日公告前累计买入119900股,金额1,155,640元。截至计算日尚有余股14800股,账户交易盈利金额为6,211.89元。上述相关交易资金由邹某、龚某中共同提供,证券账户下单设备分别显示为邹某或龚某中手机号码。
(三)“龚某中”账户交易“上柴股份”明显异常,与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和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龚某中”账户于2007年6月7日开户,于2020年8月20日首次买入“上柴股份”,且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该账户累计买入“上柴股份”14.99万股,成交金额1,438,234元,均为该账户开户以来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成交占比最高的股票,交易意愿强烈且明显异常。同时,该账户交易“上柴股份”的时间节点和买卖方向,与秦某乔与邹某、邹某与龚某中之间联络沟通的时间节点和相关内容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进展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通讯聊天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司的公告、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盈利情况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秦某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邹某、龚某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三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直至2020年12月,案涉资产重组事项始终处于酝酿阶段,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上汽集团、上柴股份对案涉重组事项形成过决策性文件,故2020年8月17日并非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第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秦某乔不晚于2020年8月19日知悉内幕信息。第三,本案不存在秦某乔泄露内幕信息与邹某、龚某中内幕交易两个违法行为,应认定秦某乔与邹某、龚某中构成共同内幕交易。综上,当事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变更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法律法规未对内幕信息的确定性作出明确要求,内幕信息所涉事项在推进过程中,会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可能完成,也可能未完成,可能完全按照当初的计划或方案完成,也可能经调整后完成,但并不影响内幕信息形成时其内容的确定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据此,内幕信息的形成不要求相关方已经形成相关决策性文件。根据在案证据,2020年8月17日上柴股份财务总监向审计机构咨询案涉重组相关审计范围和审计报价,并签署了相关保密协议。此时,案涉重组事项所涉标的公司已初步确定并开始开展重组事项的相关工作,可以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8月17日已经形成。
第二,根据相互印证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秦某乔不晚于2020年8月19日已经知悉内幕信息。
第三,根据相互印证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秦某乔向邹某泄露了内幕信息。同时,当事人关于秦某乔与邹某、龚某中构成共同内幕交易的申辩意见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采信。
综上,我局对三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秦某乔、邹某、龚某中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秦某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邹某、龚某中共同内幕交易的行为,责令邹某、龚某中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6,211.89元,对邹某、龚某中合计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10月24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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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7-13

处罚对象:

江顺平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顺平)
〔2022〕35号
当事人:江顺平,女,1983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江顺平操纵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柴股份)股票价格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江顺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江顺平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综合相关人员自认及指认、资金往来、身份关系、交易终端地址、交易行为特征等事实、证据,可以认定在2017年7月28日到2018年5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江顺平实际控制使用江顺平、林某妹、周某明等63个自然人账户及“爱建信托-风云1号”等13个机构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上柴股份”。
二、江顺平操纵“上柴股份”股价
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5月17日,江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上柴股份”,同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影响上柴股份股票价格和交易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操纵期间共19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上柴股份”204,787,910股,期间持有“上柴股份”的日均值为13,140,406股,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的日均值为2.52%。其中江顺平控制的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鑫信托·华鹏5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玉衡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2017年底为上柴股份前五大流通股股东,分别持股0.91%、0.42%。账户组2018年5月14日持有流通股数量达到最高,为27,950,449股,占流通股本比例达到5.36%,占总股本比例达到3.22%。
在操纵期间共19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20个交易日,买入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9个交易日。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扣除账户组内彼此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7.54%,其中当日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2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1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44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18个交易日,最高达69.05%(2017年7月28日)。
在操纵期间共19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均有83个交易日。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1.32%,其中当日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70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44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27个交易日,最高达64.06%(2017年8月1日)。
在连续交易期间,账户组大量申买申卖,在其数轮加仓、减仓过程中多次进行盘中拉抬然后反向卖出。如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8日期间,账户组先于7月28日、31日快速建仓至13,292,200股(占流通股本的2.55%),后于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8日减仓至1,321,700股(占流通股本的0.25%)。期间,账户组于7月31日09:33:55至09:36:31,8月4日13:06:35至13:07:02、13:13:00至13:16:32等时段,持续以高于市场价大量申买,买入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63.25%、99.4%、93.06%,前述时段股价涨幅分别达2.19%、2.08%、3.53%,随后账户组再大量反向卖出。
又如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12月11日期间,账户组大量申买申卖,其持仓由1,321,700股(占流通股本的0.25%)增至10月19日的17,429,481股(占流通股本的3.34%),后陆续减仓至12月11日的5,210,982股(占流通股本的1%)。期间,账户组在8月21日、23日、28日,9月7日,10月10日,11月21日、22日,12月1日、6日等交易日的共计26个交易时段存在明显的盘中拉抬及反向卖出行为。如2017年8月28日13:02:34至13:42:55,账户组持续以高于市场成交价的价格大量申买,累计买入3,114,440股,股价涨幅达5.06%,后账户组反向卖出共计2,064,800股。
又如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账户组在2018年5月14日前整体以加仓为主,持股数由5,210,982股(占流通股本的1%)增至峰值27,950,449股(占流通股本的5.36%),5月14日收盘价达操纵期间最高点17.32元,较2017年12月11日收盘价12.96元上涨33.64%。2018年5月15日至17日,账户组快速出货,股价连续大跌,5月17日跌至12.79元,3个交易日累计下跌26.15%。在上述交易期间,账户组于2018年1月3日、31日,2月7日、8日、22日,4月23日,5月11日、14日、15日、16日等交易日的共计41个时段均有明显拉抬行为。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江顺平共计有94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上柴股份”,累计交易34,402,599股。账户组内买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2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5个交易日,最高达51.17%(2018年2月27日)。
操纵期间,“上柴股份”股价从14.28元跌至12.79元,涨跌幅为-10.43%,期间最高价17.32元(2018年5月14日),最低价9.32元(2018年2月6日)。同期上证综指涨跌幅为-2.94%。股价与对应板块指数偏离-7.49个百分点。
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上柴股份”204,787,910股,成交金额2,834,677,277.09元,累计卖出204,746,510股,成交金额2,881,615,611.58元。经计算,前述操纵行为共计获利42,486,214.09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江顺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江顺平操纵“上柴股份”价格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486,214.09元,并处以84,972,428.1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7月12日

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被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渝环(两江)罚字[20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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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4-01

处罚对象:

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被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渝环(两江)罚字[2019]55号),甲苯与二甲苯最高排放浓度为447mg/m3,总VOCs最高排放浓度为92.2mg/m3,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标准的1.13倍、0.54倍,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被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渝环(两江)罚字[201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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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4-01

处罚对象: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被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渝环(两江)罚字[2019]65号),驾驶室、烘干废气排放口(FQ-8)甲苯与二甲苯最高排放浓度为46.4mg/L,苯系物最高排放浓度为54.4mg/L,总VOCs最高排放浓度为71.9mg/L,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标准的1.58倍、1.59倍、1.4倍,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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