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顺平)
〔2022〕35号
当事人:江顺平,女,1983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江顺平操纵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柴股份)股票价格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江顺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江顺平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综合相关人员自认及指认、资金往来、身份关系、交易终端地址、交易行为特征等事实、证据,可以认定在2017年7月28日到2018年5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江顺平实际控制使用江顺平、林某妹、周某明等63个自然人账户及“爱建信托-风云1号”等13个机构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上柴股份”。
二、江顺平操纵“上柴股份”股价
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5月17日,江顺平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上柴股份”,同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影响上柴股份股票价格和交易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操纵期间共19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上柴股份”204,787,910股,期间持有“上柴股份”的日均值为13,140,406股,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的日均值为2.52%。其中江顺平控制的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鑫信托·华鹏5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玉衡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2017年底为上柴股份前五大流通股股东,分别持股0.91%、0.42%。账户组2018年5月14日持有流通股数量达到最高,为27,950,449股,占流通股本比例达到5.36%,占总股本比例达到3.22%。
在操纵期间共19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20个交易日,买入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9个交易日。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扣除账户组内彼此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7.54%,其中当日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2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1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44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18个交易日,最高达69.05%(2017年7月28日)。
在操纵期间共19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均有83个交易日。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1.32%,其中当日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70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44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27个交易日,最高达64.06%(2017年8月1日)。
在连续交易期间,账户组大量申买申卖,在其数轮加仓、减仓过程中多次进行盘中拉抬然后反向卖出。如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8日期间,账户组先于7月28日、31日快速建仓至13,292,200股(占流通股本的2.55%),后于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8日减仓至1,321,700股(占流通股本的0.25%)。期间,账户组于7月31日09:33:55至09:36:31,8月4日13:06:35至13:07:02、13:13:00至13:16:32等时段,持续以高于市场价大量申买,买入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63.25%、99.4%、93.06%,前述时段股价涨幅分别达2.19%、2.08%、3.53%,随后账户组再大量反向卖出。
又如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12月11日期间,账户组大量申买申卖,其持仓由1,321,700股(占流通股本的0.25%)增至10月19日的17,429,481股(占流通股本的3.34%),后陆续减仓至12月11日的5,210,982股(占流通股本的1%)。期间,账户组在8月21日、23日、28日,9月7日,10月10日,11月21日、22日,12月1日、6日等交易日的共计26个交易时段存在明显的盘中拉抬及反向卖出行为。如2017年8月28日13:02:34至13:42:55,账户组持续以高于市场成交价的价格大量申买,累计买入3,114,440股,股价涨幅达5.06%,后账户组反向卖出共计2,064,800股。
又如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5月17日期间,账户组在2018年5月14日前整体以加仓为主,持股数由5,210,982股(占流通股本的1%)增至峰值27,950,449股(占流通股本的5.36%),5月14日收盘价达操纵期间最高点17.32元,较2017年12月11日收盘价12.96元上涨33.64%。2018年5月15日至17日,账户组快速出货,股价连续大跌,5月17日跌至12.79元,3个交易日累计下跌26.15%。在上述交易期间,账户组于2018年1月3日、31日,2月7日、8日、22日,4月23日,5月11日、14日、15日、16日等交易日的共计41个时段均有明显拉抬行为。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江顺平共计有94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上柴股份”,累计交易34,402,599股。账户组内买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2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2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5个交易日,最高达51.17%(2018年2月27日)。
操纵期间,“上柴股份”股价从14.28元跌至12.79元,涨跌幅为-10.43%,期间最高价17.32元(2018年5月14日),最低价9.32元(2018年2月6日)。同期上证综指涨跌幅为-2.94%。股价与对应板块指数偏离-7.49个百分点。
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上柴股份”204,787,910股,成交金额2,834,677,277.09元,累计卖出204,746,510股,成交金额2,881,615,611.58元。经计算,前述操纵行为共计获利42,486,214.09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江顺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江顺平操纵“上柴股份”价格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486,214.09元,并处以84,972,428.1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