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香溢融通(60083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7 21640.37 430.44 3.48 20.88 0
2024-04-16 21882.76 631.53 3.48 19.70 1.15
2024-04-15 22168.11 1061.43 2.33 14.12 0.07
2024-04-12 22267.82 369.08 3.42 21.55 0
2024-04-11 22629.55 537.92 3.42 21.89 0
2024-04-10 22693.01 694.75 3.42 21.85 0.05
2024-04-09 22969.67 726.65 3.37 22.28 0
2024-04-08 22826.89 509.36 3.37 21.77 0
2024-04-03 22881.15 671.88 3.37 22.44 0
2024-04-02 22859.20 645.99 3.37 22.68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6 17824.11 39.232
2 上市公司 1 286.52 0.631
3 基金 12 82.04 0.181
2023-09-30 1 其他 6 17824.11 39.232
2 基金 1 447.92 0.986
2023-06-30 1 其他 7 18094.79 39.828
2 基金 12 535.72 1.179
2023-03-31 1 其他 8 18445.82 40.601
2022-12-31 1 其他 8 18177.55 40.010
2 上市公司 1 245.55 0.540
3 基金 7 15.52 0.03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7-02 4.90 4.95 -1.01 346.68 1698.75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021-03-29 4.50 4.71 -4.46 908.00 4086.0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013-10-14 11.31 12.04 -6.06 450.00 5089.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月塘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

2013-10-14 11.31 12.04 -6.06 1400.00 15834.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广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香溢融通:关于公安立案进展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正线,夏卫东
公告日期 2020-06-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香溢融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正线,夏卫东,林蔚晴,沈成德,潘昵琥,邱樟海,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4-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香溢融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正线,夏卫东,林蔚晴,沈成德,潘昵琥,邱樟海,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1-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潘昵琥、时任总经理邱樟海、时任财务负责人沈成德、时任董秘林蔚晴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林蔚晴,沈成德,潘昵琥,邱樟海,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香溢融通:关于公安立案进展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6

处罚对象: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公告编号: 临时2023-025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安立案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
收到宁波市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立案侦查, 上述违
规披露重要信息事项与公司 2019 年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系同一事项。 (详见
公司临时公告 2021-064)
期间,公司一直积极配合宁波市公安局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宁波市人民检
察院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该刑事案件已终结, 对公司不会造成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关于对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1-26

处罚对象:

刘正线,夏卫东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04 号
───────────────
关于对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刘正线, 时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卫东, 时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稽核师。
经查明,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
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 公司虚增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年度利润
-2-
2015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 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投资)与宁波开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开泰投资)签订《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将香溢投资持有的瑞龙 7 号资产管理计划 4,000 万元份额的收益
权作价 6,000 万元转让给开泰投资。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
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金联)分别与
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牛投资)、宁波超宏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宏投资)签订《有限合伙企业财产
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将香溢金联持有的君证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 2,000 万元财产份额的收益权合计作价 4,300 万元转让给九牛
投资和超宏投资。当年,香溢投资账面确认投资收益 6,000 万元,
香溢金联确认投资收益 4,300 万元。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回复公告,公司不承担已转让收益权的后续风
险,已将上述 2 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权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交易
对手,也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故确认了 2 项投资业务的投资收
益。
而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前期投资收益权转让实际存在私下签订担保合同
实施差额补足的情况,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和确认存在重大差
错。在收益权转让的同时,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担保)分别与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
投资签订了担保服务合同,承诺相关投资产品清算后,所得分配
-3-
款项少于转让款及年化收益(12%)的不足部分由香溢担保补足,
且公司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亦有差额补足的承诺。 后续, 公司
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及
香溢投资已分别在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以无实质业务的融
资租赁业务和投资业务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了相应的补足款项,
导致 2015 年确认的 2 项投资收益共计 10,300 万元存在重大差
错。该事项严重影响公司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年度
报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构成财务舞弊虚增利润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影响 2015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 79,373,746.47 元,占更正后净资产的 4.1%;
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9,373,746.47 元,占更正后
净利润 127.34%。二是影响 2016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合并总资产
40,365,217.41 元,占更正后合并总资产 1.23%;影响 2016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4,656,361.18 元,占更正后净资
产 2.78%;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4,717,385.29 元,
占更正后净利润 18.62%。三是影响 2017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合并
总资产 66,060,000 元,占更正后合并总资产 2.18%;影响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8,242,000.01 元,占更正后
净资产 2.85%;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585,638.82
元,占更正后净利润 4.34%。
公司一旦做出担保,就已承担转让收益权的后续风险,不应
继续确认投资业务投资收益。但是,公司仍然直接确认收益、虚
-4-
增利润,导致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连续 3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涉
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二、 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回复公告,香
溢担保分别为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提供对外担保,公
司为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提供对外担保。
2015 年,经公司时任总经理邱樟海签字同意,香溢担保签
订《担保服务合同》,为香溢金联及香溢投资提供担保,承诺相
关投资产品清算后,所得分配款项少于转让款及年化收益的,不
足部分由香溢担保补足。 2016 年 6 月,香溢金联参与的合伙企
业完成清算,并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分配部分款项,使原《担
保服务合同》部分条款不适用。 香溢担保又签订《补充协议》,
以剩余应补足的本金及年化收益为基数计算差额补足款项。根据
上述担保合同,香溢投资于 2016 年 4 月 7 日支付给开泰投资
2,715.93 万元,香溢租赁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向开泰投资的一
致行动人宁波盛光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补足款项 3,550 万元。 由
此, 公司已实际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
2015 年,经公司时任总经理邱樟海签字同意,公司出具为
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承担补足差额义务的承诺函。 2016 年,基
于香溢担保与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的《补充协议》对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事宜,公司出具确认函。上述承担差额补足的承诺构
-5-
成公司对外担保。根据上述合同,香溢金联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
支付给超宏投资、九牛投资 2,249.39 万元,香溢投资于 2017 年
7 月 4 日通过合伙企业向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的一致行动人曹县
长行印染有限公司支付 2,606 万元。由此,公司已实际承担相应
担保责任,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
2015 年度、 2016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
分别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香溢担保及公司签订的
担保合同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是上述对外担
保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就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已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对公司及除刘正线、夏卫东以外的其他相关责
任人作出纪律处分。 根据宁波证监局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0〕 4 号) 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0〕 1 号)(以下统称宁
波证监局相关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 刘正线作为公司时任副总
经理,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 夏卫东作为公司时任总稽核师,
亦系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二人未能勤勉尽
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正线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其对公司在转让香溢投资持有的资管产品收益权的同时还
另行签署了担保合同和差额补足承诺事项不知情,也未参与。香
-6-
溢金联非其分管的子公司,故对签订的收益权转让协议亦不知
情。 二是在公司子公司香溢租赁将 3,550 万元以融资租赁款的形
式转至开泰投资并履行瑞龙 7 号差额补足义务时, 其按正常业
务流程申报了集团经营管理部,并组织类金融业务审核委员会会
议进行审核。在会前与事业部沟通业务时,被告知与差额补足有
关,对方正要求尽快兑付前述已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 其遂与时
任总经理沟通,表达了对该业务的担心和不同意见,但在职权范
围内无法阻止。支付 2,606 万元履行君证 1 号的差额补足义务属
投资业务,其未参与审议,更不知相关情况,且当时身处外地休
假。三是虽然其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但仅是具体落实中的
一环,当时已口头表达不同意见,并无权限否决相关交易。
公司时任总稽核师夏卫东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其不存在违法违规动机,行政处罚中认为从事违规事项的目
的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但其没有上述动机、意愿和行
为。 收益权转让是为降低金融工具投资风险、 锁定收益。二是其
不知情、未参与、已勤勉尽责,对公司下属财富租赁事业部的租
赁、投资项目进行了稽核、审计,未发现存在虚构业务和违规担
保情形。虽然其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但在不知晓担保、承诺的
情形下,认为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准确的。三是将其认定为公司行
为的参与者,与事实不符。其仅在 2015 年 12 月初参加过一次“会
议”,并明确表示反对公司提供兜底担保, 还就危害提出了警示,
但未形成任何决议,之后也未参与过相关会议。
-7-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 本所认为: 一是根据宁波证监局相关决
定书,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正线、时任总稽核师夏卫东系公司上
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违规事实清楚。 宁波证监局
相关决定书显示,责任人所称“ 不知情也未参与,与在案证据证
明的事实不符”, 故对相关违规行为不知情、未参与的异议理由
不能成立。二是刘正线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还分管香溢租赁
和香溢投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 但在知悉收益权转让
附带担保事项后, 刘正线未能采取及时报告、督促纠正等有效、
积极措施,所称被动参与、无法阻止、无权否决、外地休假等情
况,不能作为合理的免责理由。三是责任人所称已就相关事项提
出不同意见和警示, 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刘正线
所称处于外地休假的情况和夏卫东所称不存在提升利润及薪酬
的考核动机, 与违规事实的认定不存在直接联系。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3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香溢融通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刘正线、时任总稽核师夏卫东
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8-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
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香溢融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6-06

处罚对象:

刘正线,夏卫东,林蔚晴,沈成德,潘昵琥,邱樟海,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 2020-041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香溢融通)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甬证调查字 2019008 号),后续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
作。(详见公司临时公告 2019-006)
    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
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4 号)和《市场禁入事先告
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5 号)。(详见公司临时公告 2020-018)
    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
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 号)。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处罚结果公告如下:
    当事人: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邱樟海,男,1964 年 5 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潘昵琥,男,1962 年 7 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沈成德,男,1963 年 3 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刘正线,男,1968 年 8 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夏卫东,女,1967 年 12 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林蔚晴,女,1968 年 4 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决定:
   1. 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 对邱樟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1
   3. 对潘昵琥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4. 对沈成德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5. 对刘正线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6. 对夏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7. 对林蔚晴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开 户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营 业 部 , 账
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
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
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
局决定:
    一、 对邱樟海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 对潘昵琥、沈成德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 对刘正线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
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2
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5 日
                                  3

香溢融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4-10

处罚对象:

刘正线,夏卫东,林蔚晴,沈成德,潘昵琥,邱樟海,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20-01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甬
证调查字2019008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后续公
司一直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 
2020年4月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
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4号)和《市场禁入事先告
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的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樟海、潘昵琥、沈成德、刘正线、夏
卫东、林蔚晴: 
你们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一)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
理邱樟海决策转让香溢融通子公司持有的资管产品收益权。 
2015年12月下旬,香溢融通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溢投资)将其持有的东海瑞京——瑞龙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瑞龙7号)的收益权转让给宁波开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作)(以下简称开泰
投资),转让价款6,000万元。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溢金联)将其持有的浦银安盛—浦发银行—君证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2 
称君证1号)的收益权转让给宁波超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宏投资)
和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牛投资),转让价款共计4,300万元。
收益权转让同时,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9月变更企
业名称为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担保)与开泰投资、超宏投
资、九牛投资签订担保合同,香溢融通向超宏投资、九牛投资出具承诺函,约定
对转让价款和年化12%的收益(税前)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5年12月28日至
29日,香溢投资分2笔收到开泰投资汇入的转让价款合计6,000万元,并于当
月29日确认投资收益6,000万元。2015年12月30日,香溢金联分别收到超宏
投资、九牛投资汇入的转让价款合计4,300万元,并于当日确认投资收益4,300
万元。 
2016年3月,瑞龙7号清算后,实际收益不足以覆盖转让价款和约定收益。
2016年5月,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
虚构融资租赁业务,将3550万元以支付融资租赁款的形式转至开泰投资指定的
公司,履行了瑞龙7号的差额补足义务。2018年1月,香溢投资虚构投资项目,
将资金转回香溢租赁以掩盖此前虚构的融资租赁业务。2016年6月,君证1号
清算后,实际收益也不足以覆盖转让价款和约定收益,嗣后香溢担保与超宏投资、
九牛投资签订了担保补充协议,香溢融通开具承诺函,对剩余转让款和约定收益
进行担保。2017年7月,香溢投资虚构投资项目,将2606万元转至超宏投资和
九牛投资指定的公司,履行了君证1号的差额补足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五条规定,因瑞龙7号和君证1号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香溢融通当期不得
确认投资收益,但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提前确定投资收益,并为了履行担保
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2015
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48.76%,虚增净利润77,580,324.37元,占2015年更正前
净利润的49.96%;2016年虚减利润总额40,976,005.77元,占2016年更正前利
润总额的26.54%,虚减净利润29,278,006.30元,占2016年更正前净利润的
24.97%。 
上述违法事宜,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转让协议、担保合同、会计凭证、相
关报告和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
3 
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内容 
“邱樟海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
组织者和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昵琥时任香溢融通董事长,未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成德
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分管香溢金联和香溢担保,系香溢融通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正线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
理,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夏卫东时任香溢融通总稽核师,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蔚晴时任香溢融通董事会秘书,未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  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  对邱樟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  对潘昵琥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  对沈成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  对刘正线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6.  对夏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7.  对林蔚晴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决定内容 
“邱樟海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
组织者和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潘昵琥时任
香溢融通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沈成德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总会
4 
计师,分管香溢金联和香溢担保,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刘正线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
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邱樟海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 对潘昵琥、沈成德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 对刘正线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
条等有关规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9日

关于对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潘昵琥、时任总经理邱樟海、时任财务负责人沈成德、时任董秘林蔚晴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1-08

处罚对象:

林蔚晴,沈成德,潘昵琥,邱樟海,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 97 号
───────────────
关于对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A 股证券代码: 600830;
潘昵琥,时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樟海,时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沈成德,时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林蔚晴,时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经查明,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融
通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
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虚增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年度利润
2015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投资)与宁波开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开泰投资)签订《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将香溢投资持有的瑞龙 7 号资产管理计划 4,000 万元份额的收益
权作价 6,000 万元转让给开泰投资。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
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金联)分别与
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牛投资)、宁波超宏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宏投资)签订《有限合伙企业财产
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将香溢金联持有的君证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 2,000 万元财产份额的收益权合计作价 4,300 万元转让给九牛
投资和超宏投资。当年, 香溢投资账面确认投资收益 6,000 万元,
香溢金联确认投资收益 4,300 万元。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回复公告, 公司不承担已转让收益权的后续风
险,已将上述两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权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交易
对手,也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故确认了两项投资业务的投资收
益。
而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前期投资收益权转让实际存在私下签订担保合同-3-
实施差额补足的情况,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和确认存在重大差
错。 在收益权转让的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担保)分别与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
投资签订了担保服务合同,承诺相关投资产品清算后,所得分配
款项少于转让款及年化收益(12%)的不足部分由香溢担保补足,
且公司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亦有差额补足的承诺,后续公司控
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及香
溢投资已分别在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以无实质业务的融资
租赁业务和投资业务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了相应的补足款项,导
致 2015 年确认的两项投资收益共计 10,300 万元存在重大差错。
该事项严重影响公司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报告财务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构成财务舞弊虚增利润的情形。
上述会计差错:一是影响 2015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79,373,746.47 元,占更正后净资产的
4.1%;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9,373,746.47 元,占
更正后净利润 127.34%。二是影响 2016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合并
总资产 40,365,217.41 元,占更正后合并总资产 1.23%;影响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4,656,361.18 元,占更正后
净 资 产 2.78% ; 影 响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24,717,385.29 元,占更正后净利润 18.62%。三是影响 2017 年
度公司合并报表合并总资产 66,060,000 元,占更正后合并总资
产 2.18%;影响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8,242,000.01 元,占更正后净资产 2.85%;虚增归属于上市公-4-
司股东的净利润 3,585,638.82 元,占更正后净利润 4.34%。
公司一旦做出担保,就已承担转让收益权的后续风险,不应
继续确认投资业务投资收益。但是,公司仍然直接确认收益、 虚
增利润,导致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连续 3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涉
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二)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回复公告,香
溢担保分别为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提供对外担保,公
司为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提供对外担保。
2015 年,经公司时任总经理邱樟海签字同意, 香溢担保签
订《担保服务合同》,为香溢金联及香溢投资提供担保,承诺相
关投资产品清算后,所得分配款项少于转让款及年化收益的,不
足部分由香溢担保补足。 2016 年 6 月,香溢金联参与的合伙企
业完成清算,并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分配部分款项,使原《担
保服务合同》部分条款不适用,香溢担保签订《补充协议》,以
剩余应补足的本金及年化收益为基数计算差额补足款项。根据上
述担保合同,香溢投资于 2016 年 4 月 7 日支付给开泰投资
2,715.93 万元,香溢租赁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向开泰投资的一
致行动人盛光电池支付补足款项 3,550 万元,由此公司已承担相
应担保责任,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
2015 年, 经公司时任总经理邱樟海签字同意, 公司出具为
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承担补足差额义务的承诺函。 2016 年,基-5-
于香溢担保与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补充协议》对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事宜,公司出具确认函。上述承担差额补足的承诺构成
公司对外担保。根据上述合同,香溢金联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支
付给超宏投资、九牛投资 2,249.39 万元,香溢投资于 2017 年 7
月 4 日通过合伙企业开云丰汇向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的一致行动
人曹县长行印染有限公司支付 2,606 万元。 由此, 公司已承担相
应担保责任,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
2015 年度、 2016 年度,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已分别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香溢担保及公司签
订的担保合同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但是上述对
外担保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虚增利润导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且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7 条、第 9.11 条、第 9.13 条等相关规
定。
有关责任人方面,时任公司董事长潘昵琥作为公司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公司总经理邱樟海作为公司经营管理-6-
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虚构交易及违规担保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时
任财务负责人沈成德作为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林蔚晴作
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
为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时任董事会秘书
林蔚晴提出听证申请。
公司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有: 一是公司后续积极配合,调整
架构,组织学习;二是此次违规事项属个人行为;三是收益权转
让属于真实交易;四是公司无故意制造虚假业务的动机,当年并
未亏损。
时任董事长潘昵琥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有: 一是其于 2015
年 8 月 7 日起专职担任浙江烟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香溢控
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9 月 15 日至 2018 年 8 月 27 日期间,
其兼职担任香溢融通董事长,在上市公司属于挂职,日常工作均
在浙江烟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在香溢融通办公。 二是收益
权转让属于授权总经理的事项。 三是后续积极推动总经理调整及
相关内控改进事项。
时任总经理邱樟海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有: 一是股市异常波
动期间无法出售股票, 经财务总监提议才决定转让收益权。后因
股价继续下跌,受让方才要求公司或子公司对转让进行担保;二-7-
是总会计师沈成德和总稽核师夏卫东背书叮嘱,副总经理刘正
线、香溢投资总经理杨振洲全程参与,前期属于集体讨论,不应
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时任财务总监沈成德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有: 一是不知晓担
保事项,后续担保事项未组织会议讨论,邱樟海私自隐藏合同,
财务负责人无法知晓;二是曾主动建议主审会计师让邱樟海提供
保证,承诺此次交易合理真实且不存在担保;三是未参与 2015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四是 2015 年年底后被安排在不良资产
处置岗位,夏卫东兼任财务经理;五是 2018 年 12 月曾主动向证
监局报告,转让收益权时,已向董事长汇报转让的相关风险。
时任董事会秘书林蔚晴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有: 一是签订收
益权转让协议属于实质性业务,非虚假交易。 二是 2015 年 12 月
初, 公司组织临时会议,会议由时任总经理邱樟海主持,与会人
员包括总会计师沈成德、总稽核师夏卫东、副总经理刘正线及香
溢投资总经理杨振洲等。关于资管收益权转让需公司提供担保事
宜,其在会上明确指出担保事项涉及重大事项,需走程序和披露,
否则是重大违规; 若不履行相应程序,其坚决反对。但本次会议
未涉及具体内容,没有形成会议记录和任何决议。 三是在任职分
工范围内,其按程序全面了解收集关于收益权转让的相关材料,
都未发现相关承诺或担保事项;四是其全面了解、充分关注中介
机构对收益权转让的核查取证,确认收益权转让对手回函称不存
在承诺或担保等事项。五是 10 余年来坚持每年举办至少一次信
息披露业务培训,做到对本职工作勤勉尽责。-8-
(二)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公司、时任董事
长潘昵琥、时任总经理邱樟海、时任财务总监沈成德的异议理由
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时任董事会秘书林蔚晴提出的异议理由部
分成立,酌情予以考虑。
一是公司、时任董事长潘昵琥、时任总经理邱樟海、时任财
务总监沈成德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公司虚增利润、对外担保未履
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内部控制和人员配置方面存在问
题,违规事实清楚, 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时任董事长
潘昵琥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日常经
营及交易相关事项应当充分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仅为挂职、
充分授权总经理等理由反而证明其未能履行应尽职责。时任总经
理邱樟海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及本次交易的主要决策人员,
在担保协议上签字,应当对公司上述虚构交易及违规担保事项负
有主要责任,异议理由提及的还有其他人员参与违规事项、 不能
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在股价持续下跌情况下才进行担保等情况,
不影响对其违规事实的认定和其对责任的承担。时任财务总监沈
成德提出财务负责人另有其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作为公司
财务总监, 沈成德理应做到对公司账款流入及流出的充分审核。
即使前期签订协议存在不知情的情形,但在后期公司履行担保责
任时,公司 2016 年和 2017 年通过香溢金联及香溢投资合伙企业
向收益权受让方支付 2,249.39 万元和 2,606 万元履行差额补足-9-
义务,大笔资金流出,作为财务总监并未核实资金真实用途,未
做到勤勉尽责。
二是时任董事会秘书林蔚晴部分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提出
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酌情予以考虑。根据林蔚晴提供的直接证
据, 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配合律师及会计师取证并作出提醒,基
于收益权转让对手函证回复确认不存在担保的内容,在信息披露
的程序和内容上部分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在回复交易所及证监
会问询过程中,也向业务部门多次取证。但林蔚晴提出的其在临
时会议上明确指出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担保事项涉及违规,因其未
能提供会议记录或其他直接证据,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和时任董事长潘昵琥、时任总经理邱樟海、时任财务负责人沈成
德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潘昵琥、时任总经
理邱樟海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林蔚晴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10-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