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林蔚晴,沈成德,潘昵琥,邱樟海,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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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 9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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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A 股证券代码: 600830;
潘昵琥,时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樟海,时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沈成德,时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林蔚晴,时任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经查明,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融
通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
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虚增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年度利润
2015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投资)与宁波开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开泰投资)签订《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将香溢投资持有的瑞龙 7 号资产管理计划 4,000 万元份额的收益
权作价 6,000 万元转让给开泰投资。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
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金联)分别与
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牛投资)、宁波超宏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宏投资)签订《有限合伙企业财产
份额收益权转让协议》,将香溢金联持有的君证 1 号资产管理计
划 2,000 万元财产份额的收益权合计作价 4,300 万元转让给九牛
投资和超宏投资。当年, 香溢投资账面确认投资收益 6,000 万元,
香溢金联确认投资收益 4,300 万元。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回复公告, 公司不承担已转让收益权的后续风
险,已将上述两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权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交易
对手,也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故确认了两项投资业务的投资收
益。
而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前期投资收益权转让实际存在私下签订担保合同-3-
实施差额补足的情况,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和确认存在重大差
错。 在收益权转让的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担保)分别与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
投资签订了担保服务合同,承诺相关投资产品清算后,所得分配
款项少于转让款及年化收益(12%)的不足部分由香溢担保补足,
且公司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亦有差额补足的承诺,后续公司控
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及香
溢投资已分别在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以无实质业务的融资
租赁业务和投资业务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了相应的补足款项,导
致 2015 年确认的两项投资收益共计 10,300 万元存在重大差错。
该事项严重影响公司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报告财务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构成财务舞弊虚增利润的情形。
上述会计差错:一是影响 2015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79,373,746.47 元,占更正后净资产的
4.1%;虚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9,373,746.47 元,占
更正后净利润 127.34%。二是影响 2016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合并
总资产 40,365,217.41 元,占更正后合并总资产 1.23%;影响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4,656,361.18 元,占更正后
净 资 产 2.78% ; 影 响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24,717,385.29 元,占更正后净利润 18.62%。三是影响 2017 年
度公司合并报表合并总资产 66,060,000 元,占更正后合并总资
产 2.18%;影响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8,242,000.01 元,占更正后净资产 2.85%;虚增归属于上市公-4-
司股东的净利润 3,585,638.82 元,占更正后净利润 4.34%。
公司一旦做出担保,就已承担转让收益权的后续风险,不应
继续确认投资业务投资收益。但是,公司仍然直接确认收益、 虚
增利润,导致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连续 3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涉
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二)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回复公告,香
溢担保分别为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提供对外担保,公
司为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提供对外担保。
2015 年,经公司时任总经理邱樟海签字同意, 香溢担保签
订《担保服务合同》,为香溢金联及香溢投资提供担保,承诺相
关投资产品清算后,所得分配款项少于转让款及年化收益的,不
足部分由香溢担保补足。 2016 年 6 月,香溢金联参与的合伙企
业完成清算,并对超宏投资、九牛投资分配部分款项,使原《担
保服务合同》部分条款不适用,香溢担保签订《补充协议》,以
剩余应补足的本金及年化收益为基数计算差额补足款项。根据上
述担保合同,香溢投资于 2016 年 4 月 7 日支付给开泰投资
2,715.93 万元,香溢租赁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向开泰投资的一
致行动人盛光电池支付补足款项 3,550 万元,由此公司已承担相
应担保责任,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
2015 年, 经公司时任总经理邱樟海签字同意, 公司出具为
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承担补足差额义务的承诺函。 2016 年,基-5-
于香溢担保与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补充协议》对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事宜,公司出具确认函。上述承担差额补足的承诺构成
公司对外担保。根据上述合同,香溢金联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支
付给超宏投资、九牛投资 2,249.39 万元,香溢投资于 2017 年 7
月 4 日通过合伙企业开云丰汇向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的一致行动
人曹县长行印染有限公司支付 2,606 万元。 由此, 公司已承担相
应担保责任,履行了差额补足义务。
2015 年度、 2016 年度,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已分别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香溢担保及公司签
订的担保合同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但是上述对
外担保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虚增利润导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且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7 条、第 9.11 条、第 9.13 条等相关规
定。
有关责任人方面,时任公司董事长潘昵琥作为公司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公司总经理邱樟海作为公司经营管理-6-
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虚构交易及违规担保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时
任财务负责人沈成德作为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林蔚晴作
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
为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时任董事会秘书
林蔚晴提出听证申请。
公司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有: 一是公司后续积极配合,调整
架构,组织学习;二是此次违规事项属个人行为;三是收益权转
让属于真实交易;四是公司无故意制造虚假业务的动机,当年并
未亏损。
时任董事长潘昵琥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有: 一是其于 2015
年 8 月 7 日起专职担任浙江烟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香溢控
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9 月 15 日至 2018 年 8 月 27 日期间,
其兼职担任香溢融通董事长,在上市公司属于挂职,日常工作均
在浙江烟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在香溢融通办公。 二是收益
权转让属于授权总经理的事项。 三是后续积极推动总经理调整及
相关内控改进事项。
时任总经理邱樟海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有: 一是股市异常波
动期间无法出售股票, 经财务总监提议才决定转让收益权。后因
股价继续下跌,受让方才要求公司或子公司对转让进行担保;二-7-
是总会计师沈成德和总稽核师夏卫东背书叮嘱,副总经理刘正
线、香溢投资总经理杨振洲全程参与,前期属于集体讨论,不应
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时任财务总监沈成德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有: 一是不知晓担
保事项,后续担保事项未组织会议讨论,邱樟海私自隐藏合同,
财务负责人无法知晓;二是曾主动建议主审会计师让邱樟海提供
保证,承诺此次交易合理真实且不存在担保;三是未参与 2015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四是 2015 年年底后被安排在不良资产
处置岗位,夏卫东兼任财务经理;五是 2018 年 12 月曾主动向证
监局报告,转让收益权时,已向董事长汇报转让的相关风险。
时任董事会秘书林蔚晴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有: 一是签订收
益权转让协议属于实质性业务,非虚假交易。 二是 2015 年 12 月
初, 公司组织临时会议,会议由时任总经理邱樟海主持,与会人
员包括总会计师沈成德、总稽核师夏卫东、副总经理刘正线及香
溢投资总经理杨振洲等。关于资管收益权转让需公司提供担保事
宜,其在会上明确指出担保事项涉及重大事项,需走程序和披露,
否则是重大违规; 若不履行相应程序,其坚决反对。但本次会议
未涉及具体内容,没有形成会议记录和任何决议。 三是在任职分
工范围内,其按程序全面了解收集关于收益权转让的相关材料,
都未发现相关承诺或担保事项;四是其全面了解、充分关注中介
机构对收益权转让的核查取证,确认收益权转让对手回函称不存
在承诺或担保等事项。五是 10 余年来坚持每年举办至少一次信
息披露业务培训,做到对本职工作勤勉尽责。-8-
(二)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公司、时任董事
长潘昵琥、时任总经理邱樟海、时任财务总监沈成德的异议理由
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时任董事会秘书林蔚晴提出的异议理由部
分成立,酌情予以考虑。
一是公司、时任董事长潘昵琥、时任总经理邱樟海、时任财
务总监沈成德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公司虚增利润、对外担保未履
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内部控制和人员配置方面存在问
题,违规事实清楚, 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时任董事长
潘昵琥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日常经
营及交易相关事项应当充分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仅为挂职、
充分授权总经理等理由反而证明其未能履行应尽职责。时任总经
理邱樟海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及本次交易的主要决策人员,
在担保协议上签字,应当对公司上述虚构交易及违规担保事项负
有主要责任,异议理由提及的还有其他人员参与违规事项、 不能
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在股价持续下跌情况下才进行担保等情况,
不影响对其违规事实的认定和其对责任的承担。时任财务总监沈
成德提出财务负责人另有其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作为公司
财务总监, 沈成德理应做到对公司账款流入及流出的充分审核。
即使前期签订协议存在不知情的情形,但在后期公司履行担保责
任时,公司 2016 年和 2017 年通过香溢金联及香溢投资合伙企业
向收益权受让方支付 2,249.39 万元和 2,606 万元履行差额补足-9-
义务,大笔资金流出,作为财务总监并未核实资金真实用途,未
做到勤勉尽责。
二是时任董事会秘书林蔚晴部分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提出
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酌情予以考虑。根据林蔚晴提供的直接证
据, 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配合律师及会计师取证并作出提醒,基
于收益权转让对手函证回复确认不存在担保的内容,在信息披露
的程序和内容上部分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在回复交易所及证监
会问询过程中,也向业务部门多次取证。但林蔚晴提出的其在临
时会议上明确指出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担保事项涉及违规,因其未
能提供会议记录或其他直接证据,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和时任董事长潘昵琥、时任总经理邱樟海、时任财务负责人沈成
德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潘昵琥、时任总经
理邱樟海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林蔚晴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10-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