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予以公开谴责的意向书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
经查明,王建才自2006年8月28日至2016年2月29日担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传媒)副总裁职务。2012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与王建才个人实际控制的上海准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弈贸易)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将淮海中路701-721号出租给准弈贸易,2012年至2019年度发生额分别为1,073.23万元、2,169.18万元、1,912.98万元、1,981.82万元、2,009.64万元、2,073.72万元、2,102.57万元、2,238.92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3%、0.85%、0.77%、0.79%、0.79%、0.80%、0.80%、0.85%。上述关联交易自2013年起均已达到以临时公告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将准弈贸易作为关联方,未对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另经查明,根据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披露的收到判决书公告,因上述相关交易事项,法院一审判决王建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1.6亿余元,构成贪污罪。
综上,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任期2006年8月28日至2016年2月29日)违反忠实义务,隐瞒其控制准弈贸易的实际情况,未如实告知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谋求个人利益,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对于上述违规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的规定,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予以公开谴责。
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