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宁斌,秦青林,许伟,赵洪,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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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上海物贸,A
股证券代码:600822;
秦青林,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宁斌,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许伟,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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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4 月 25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显示,公司基
于谨慎性原则对2022年度至2024年度部分汽车销售业务的收入
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并对相关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追溯调整 。 其中影响 2022 年营业收入金额
-1,213,039,431.00元,影响2023年营业收入金额-4,413,408,251.03
元,影响 2024 年营业收入金额-1,962,249,586.29 元,分别占当期
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 24%、56%、43%。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4.1.1 条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秦青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宁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经理、
财务总监许伟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事项具体负
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赵洪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
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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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主要申辩理由如下:一是前期就以
“总额法”作为相关收入确认方法经过年审会计机构认可;二是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系基于谨慎性考量,无主观恶意;三是本次会
计差错更正未引起负面舆情,公司股价平稳。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公司前期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
无论主动还是被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不影响相关违规事实认定。
同时,公司会计责任与审计机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公司不能以
审计机构认可收入确认方法为由,减免自身违规责任。对公司所
称经会计师确认、无主观恶意、未引起负面舆情等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秦青林,时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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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总经理宁斌,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许伟,时任财务总监
赵洪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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