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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元信托(60081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41326.72 1930.14 216.70 643.60 2.62
2025-12-04 40976.08 782.86 214.94 623.33 0.40
2025-12-03 41512.91 967.21 214.91 627.54 0.68
2025-12-02 41848.89 1958.49 216.50 638.67 4.86
2025-12-01 41871.83 1465.36 212.17 623.78 5.38
2025-11-28 41535.95 1357.87 207.05 600.45 3.17
2025-11-27 41791.53 1229.43 206.38 592.31 1.57
2025-11-26 41585.70 1129.30 214.53 617.85 18.78
2025-11-25 41420.99 1321.89 197.78 567.63 2.77
2025-11-24 40890.07 1113.22 195.77 561.86 39.1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基金 2 151244.87 27.654
2 其他 6 115352.84 21.092
3 上市公司 1 27045.69 4.945
2025-06-30 1 基金 77 155511.15 28.434
2 其他 7 114374.80 20.913
3 上市公司 1 27045.69 4.945
2025-03-31 1 基金 2 150553.34 27.528
2 其他 6 115960.61 21.203
3 上市公司 1 27045.69 4.945
2024-12-31 1 基金 80 156677.97 28.648
2 其他 7 116125.23 21.233
3 上市公司 1 27045.69 4.945
2024-09-30 1 基金 2 152292.37 27.846
2 其他 6 116190.47 21.245
3 上市公司 1 27345.69 5.00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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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516 2.90 2.90 0 117.22 339.94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24 2.97 2.97 0 50.00 148.5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6 2.99 2.99 0 137.22 410.29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415 2.96 2.96 0 30.00 88.8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327 2.74 2.67 2.62 3814.59 10451.96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塔城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4 2.93 3.01 -2.66 545.50 1598.31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4 2.93 3.01 -2.66 580.00 1699.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7-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仲鑫)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郑仲鑫
公告日期 2023-11-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建元信托:关于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晓波,王少钦,邵明安,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0-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向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晓波
公告日期 2022-09-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安信:关于收到上海银保监局《解除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银保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安信:关于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银保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仲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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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7-02

处罚对象:

郑仲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仲鑫)
〔2024〕67号
当事人:郑仲鑫,男,1992年10月出生,广东大壮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郑仲鑫内幕交易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涉案交易期间公司名称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仍简称安信信托)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郑仲鑫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郑仲鑫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郑仲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3月24日,安信信托股票停牌。3月31日,安信信托公告“公司正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筹划风险化解重大事项”。
2020年4月15日,《安信信托风险处置方案》获批,安信信托启动风险处置重组工作。4月16日,安信信托召开部署会启动风险处置重组工作,安信信托副总裁梁某德参加了会议。4月17日,相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进驻安信信托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梁某德及其分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始配合尽调工作;4月19日、28日、29日,梁某德电子邮箱收到涉及重组工作的财务、法律等相关文件。
2020年5月30日,安信信托公告“公司目前在与有关单位协商重组方案,公司股票将于6月1日开市起复牌”。
2020年6月3日,重组工作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访谈梁某德;梁某德向重组工作组、中介机构介绍了资产项目清收情况。
2020年8月5日,梁某德陪同重组工作组和中介机构前往深圳现场尽调安信信托大客户的系列资产项目。
2020年12月,中介机构基本结束尽职调查。重组工作组完成与机构投资者的第一轮和解谈判工作。梁某德分管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和解谈判第一、第二阶段工作,知悉股权重组方案和债务和解方案的具体内容。
2021年2月23日,梁某德工作邮箱收到详细描述了安信信托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
2021年7月15日,重组方案获批。7月17日,安信信托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涉及控制权变动,公司股票已于7月16日下午临时停牌”。
安信信托拟筹划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涉及控制权变动事项为本案内幕信息。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7月17日公开。梁某德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郑仲鑫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梁某德联络接触情况
(一)梁某德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梁某德作为安信信托副总裁,系安信信托高级管理人员,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2020年4月16日,安信信托召开部署会,梁某德参会并知悉了重组工作的背景,其后与重组工作组对接,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组织资产清收、参与债务和解、重组事项中部分资产项处置,了解尽调工作进展和股权重组、债务重组事项相关进程。
(二)郑仲鑫与梁某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频繁联络接触
郑仲鑫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梁某德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仲鑫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梁某德存在电话联系和持续的微信即时通讯联系。
三、郑仲鑫证券账户交易“安信信托”的行为存在明显异常
(一)郑仲鑫利用本人账户交易“安信信托”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仲鑫东莞证券账户买入1,332,888股“安信信托”,成交金额2,676,563.08元,经计算盈利421,280.65元。郑仲鑫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买入459,000股“安信信托”,成交金额899,640.00元,经计算盈利858,132.08元。郑仲鑫上述账户合计盈利1,279,412.73元。
上述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郑仲鑫自有资金。
(二)郑仲鑫证券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郑仲鑫上述账户买入“安信信托”的时间与郑仲鑫和梁某德联络接触的时间以及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存在高度吻合。上述账户涉案期间的交易行为与郑仲鑫日常交易习惯背离。
四、郑仲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肖某龙买入“安信信托”
经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仲鑫向肖某龙推荐了“安信信托”等股票,导致肖某龙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其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肖某龙于2021年6月29日至7月7日间,买入“安信信托”1,898,500股,成交金额4,930,55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郑仲鑫利用本人账户交易“安信信托”及建议肖某龙交易“安信信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郑仲鑫在其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案涉内幕信息在其交易时不具备未公开性。2021年7月17日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关于涉案内幕信息的内容已被2020年5月30日公告的内容所涵盖。
第二,梁某德无法知悉内幕信息,其与梁某德的联络接触不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其交易“安信信托”的行为并不异常,且具有正当的消息来源。
第三,其仅向肖某龙提及了包括“安信信托”在内的四只股票可供选股参考,不属于“建议他人买股票”的情形。
第四,告知书中违法所得计算存在错误。一是敏感期认定错误;二是基准日认定错误;三是敏感期内卖出的股票不应算入违法所得计算。
第五,对其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量罚过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据此,请求我会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其一,本案“安信信托拟筹划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涉及控制权变动事项”的内幕信息在敏感期内具有未公开性。直至2021年7月17日安信信托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前,安信信托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涉及控制权变动事项和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未对外发布任何公告,不为外界所知悉。据此,本案内幕信息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7月17日的敏感期内具有未公开性。
其二,梁某德系《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案证据亦显示梁某德知悉涉案内幕信息。郑仲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梁某德联络接触,并且其交易“安信信托”的行为存在明显异常。郑仲鑫提出的相关辩解不能合理解释其敏感期内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其三,郑仲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推荐肖某龙买入“安信信托”,其明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交易,肖某龙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郑仲鑫构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的情形。
其四,我会对郑仲鑫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计算准确。一是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准确。2020年4月15日,《安信信托风险处置方案》获批,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该日;2021年7月17日,安信信托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内幕信息于该日公开。二是本案对余股账面获利情况选取的基准日适当,违法所得计算准确。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反向交易亦应一并纳入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计算。
其五,我会已综合考虑郑仲鑫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郑仲鑫内幕交易的行为,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279,412.73元,并处以3,838,238.19元的罚款;
二、对郑仲鑫建议他人买卖“安信信托”的行为,对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责令郑仲鑫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279,412.73元,并合计处以6,338,238.19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7月1日

建元信托:关于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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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29

处罚对象:

杨晓波,王少钦,邵明安,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73 号
────────────────────────
关于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建元信托, A 股证
券代码: 600816;
王少钦,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晓波,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邵明安,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代董事长、总裁)。-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建元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3〕
223 号)、《关于对王少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
监决〔 2023〕 224 号)、《关于对杨晓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沪证监决〔 2023〕 225 号)、《关于对邵明安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3〕 226 号)(以下统称警
示函)查明的事实和相关公司公告,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建元信托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
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 年 12 月 30 日,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 5 亿
元。 2018 年 1 月,上述资金中 2.97 亿元间接转入公司原控股股
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以固
有资金 1.814 亿元认购上述信托计划部分份额。 2021 年 4 月,公
司收到上述信托份额转让款。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亦未
按规定在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出具《担保函》,约定在投保人无法如
期履行受让义务时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所涉担保本金 7 亿-3-
元。 2021 年 4 月,上述担保义务解除。公司未在发生担保时就
该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亦未在 2016 年至 2020 年的年度报告及 2017 年至 2020 年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
综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
保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 120 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 2017〕 1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 9.11 条等有关规
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王少钦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杨晓波作为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代董事长、总裁)
邵明安先后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主要负责
人,未能勤勉尽责,其中王少钦、 邵明安对公司全部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杨晓波对公司第二项违规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规定以及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
异议。-4-
鉴于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相关对外担保义务已解除,
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少钦、时任总裁杨
晓波、时任董事(代董事长、总裁) 邵明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5-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8 日

关于向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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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0-20

处罚对象:

杨晓波

关于向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2023-10-20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杨晓波:
  经查明,你在职责履行方面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3条的规定,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杨晓波予以通报批评。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有关纪律处分意向书(详见附件)。另外,本所已就相关违规事项向其他责任主体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为送达,如你对该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回复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不回复,将视为通知已送达,你无异议。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意向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ST安信:关于收到上海银保监局《解除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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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9-27

处罚对象: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 安信          编号:临 2022-074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银保监局《解除审慎监管强制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0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银 保监
局”)出具《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沪银保监强制措施决字[2020]1 号),
经调查认定安信信托存在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等违法违 规行
为,决定对公司采取以下审慎监管措施:(一)暂停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 务;
(二)限制向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配红利。
    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出具的《解除审慎监管强制措施
决定书》(沪银保监解除强制措施[2022]1 号),根据验收情况,决定解除 对公
司采取的暂停自主管理类资金信托业务审慎监管强制措施。
    公司将继续执行“限制向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配红利 ”的
审慎监管措施。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有关 公司信 息均 以在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
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1

ST安信:关于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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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9-01

处罚对象: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细信保验投在限公的公备
证务代码:600816证势简称:ST安信端号:酶2022-455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未公司意本会及全体蕴本保证未会各内将不存在任何度级记载,观导性陈速或考重大|
度漏,芬对关内容的真实位,理硫性和完警怪承担个别及连夸天任。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银保蓝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银保然局”)出具的《审慎监管强制措施法定书》《沪保保监强制措施决字
[202212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2020年至2022年6月,安信信托段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净资本风验控制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安信信托控般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杰)不符台《信托公司般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蓝管娶求,未落实我局监管意见,未按公司章程、恢复与处置计划,履行般东资本补充的承诺和义务。
上述事实,由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资产计算表、国之杰函件等有关材料、公司章程、恢复与处置计划、监管意见等证据证明。
安信信托及国之杰的上述行为速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域则”、《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持笑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短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信托公司胶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般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站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成连续盈和……”、第三十七条“信托公司出现资本不足或其他影响稳健运行情形时,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履行入般时承话,以增资方式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等规定。出简品和你有限公面公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镇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桃构应当费令限期改正:道期未改正的,或者行为产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保行业然督管难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黄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四)黄令控般股东转让股权或隔制有关般东的权利……”、《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展制有关般东行使最东权利”、《信托公司般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信托公司般东或其控散殿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存在以下情况,造成信托公司违反审镇经营规别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限制信托公司散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责令俯托公司控股股东转让散权,般权转让完成前,限制其殿东权利,限期未完成转让的。由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要求的投资人被照评估价格受让毁权:……(六)违反承诺、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的;(七)主要般东或其控般胶东、实际控制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蓝管要求.……”等规定,我局决定采取以下审镇监管强制措施:
一、责令安信信托护般股东国之杰自收到审慎监管强制描施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转让持有的安信信托全部般权:
二、限制国之杰参与安信信托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安信信托及国之杰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被要求作出爱行审慎监管强制捕施决定的相关行为,并在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推送文件材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改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愿常执行。”本次《审镇监管强制描施决定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公在出他品轻你高国会而公查
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势交易所网站(w6.a:4.cca.cn)和指定信息被露燃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验。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胶份有限公司
二0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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