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仲鑫)
〔2024〕67号
当事人:郑仲鑫,男,1992年10月出生,广东大壮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郑仲鑫内幕交易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涉案交易期间公司名称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仍简称安信信托)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郑仲鑫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郑仲鑫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郑仲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0年3月24日,安信信托股票停牌。3月31日,安信信托公告“公司正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筹划风险化解重大事项”。
2020年4月15日,《安信信托风险处置方案》获批,安信信托启动风险处置重组工作。4月16日,安信信托召开部署会启动风险处置重组工作,安信信托副总裁梁某德参加了会议。4月17日,相关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进驻安信信托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梁某德及其分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始配合尽调工作;4月19日、28日、29日,梁某德电子邮箱收到涉及重组工作的财务、法律等相关文件。
2020年5月30日,安信信托公告“公司目前在与有关单位协商重组方案,公司股票将于6月1日开市起复牌”。
2020年6月3日,重组工作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访谈梁某德;梁某德向重组工作组、中介机构介绍了资产项目清收情况。
2020年8月5日,梁某德陪同重组工作组和中介机构前往深圳现场尽调安信信托大客户的系列资产项目。
2020年12月,中介机构基本结束尽职调查。重组工作组完成与机构投资者的第一轮和解谈判工作。梁某德分管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和解谈判第一、第二阶段工作,知悉股权重组方案和债务和解方案的具体内容。
2021年2月23日,梁某德工作邮箱收到详细描述了安信信托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
2021年7月15日,重组方案获批。7月17日,安信信托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涉及控制权变动,公司股票已于7月16日下午临时停牌”。
安信信托拟筹划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涉及控制权变动事项为本案内幕信息。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7月17日公开。梁某德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郑仲鑫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梁某德联络接触情况
(一)梁某德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梁某德作为安信信托副总裁,系安信信托高级管理人员,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2020年4月16日,安信信托召开部署会,梁某德参会并知悉了重组工作的背景,其后与重组工作组对接,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组织资产清收、参与债务和解、重组事项中部分资产项处置,了解尽调工作进展和股权重组、债务重组事项相关进程。
(二)郑仲鑫与梁某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频繁联络接触
郑仲鑫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梁某德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仲鑫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梁某德存在电话联系和持续的微信即时通讯联系。
三、郑仲鑫证券账户交易“安信信托”的行为存在明显异常
(一)郑仲鑫利用本人账户交易“安信信托”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仲鑫东莞证券账户买入1,332,888股“安信信托”,成交金额2,676,563.08元,经计算盈利421,280.65元。郑仲鑫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买入459,000股“安信信托”,成交金额899,640.00元,经计算盈利858,132.08元。郑仲鑫上述账户合计盈利1,279,412.73元。
上述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郑仲鑫自有资金。
(二)郑仲鑫证券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郑仲鑫上述账户买入“安信信托”的时间与郑仲鑫和梁某德联络接触的时间以及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存在高度吻合。上述账户涉案期间的交易行为与郑仲鑫日常交易习惯背离。
四、郑仲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肖某龙买入“安信信托”
经查,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仲鑫向肖某龙推荐了“安信信托”等股票,导致肖某龙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其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肖某龙于2021年6月29日至7月7日间,买入“安信信托”1,898,500股,成交金额4,930,55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及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郑仲鑫利用本人账户交易“安信信托”及建议肖某龙交易“安信信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郑仲鑫在其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案涉内幕信息在其交易时不具备未公开性。2021年7月17日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关于涉案内幕信息的内容已被2020年5月30日公告的内容所涵盖。
第二,梁某德无法知悉内幕信息,其与梁某德的联络接触不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其交易“安信信托”的行为并不异常,且具有正当的消息来源。
第三,其仅向肖某龙提及了包括“安信信托”在内的四只股票可供选股参考,不属于“建议他人买股票”的情形。
第四,告知书中违法所得计算存在错误。一是敏感期认定错误;二是基准日认定错误;三是敏感期内卖出的股票不应算入违法所得计算。
第五,对其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量罚过重,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据此,请求我会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其一,本案“安信信托拟筹划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涉及控制权变动事项”的内幕信息在敏感期内具有未公开性。直至2021年7月17日安信信托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前,安信信托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涉及控制权变动事项和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未对外发布任何公告,不为外界所知悉。据此,本案内幕信息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7月17日的敏感期内具有未公开性。
其二,梁某德系《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案证据亦显示梁某德知悉涉案内幕信息。郑仲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梁某德联络接触,并且其交易“安信信托”的行为存在明显异常。郑仲鑫提出的相关辩解不能合理解释其敏感期内交易行为的异常性。
其三,郑仲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推荐肖某龙买入“安信信托”,其明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交易,肖某龙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郑仲鑫构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的情形。
其四,我会对郑仲鑫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计算准确。一是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准确。2020年4月15日,《安信信托风险处置方案》获批,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该日;2021年7月17日,安信信托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内幕信息于该日公开。二是本案对余股账面获利情况选取的基准日适当,违法所得计算准确。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反向交易亦应一并纳入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计算。
其五,我会已综合考虑郑仲鑫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建议他人买卖股票行为的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郑仲鑫内幕交易的行为,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279,412.73元,并处以3,838,238.19元的罚款;
二、对郑仲鑫建议他人买卖“安信信托”的行为,对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责令郑仲鑫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279,412.73元,并合计处以6,338,238.19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