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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60080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18-05-03 0 0 0 0 0
2018-05-02 75792.36 0 1.36 13.61 0
2018-04-27 76904.37 0 1.36 13.61 0
2018-04-26 77155.58 0 1.36 13.61 0
2018-04-25 77258.08 0 1.36 13.61 0
2018-04-24 77454.38 0 1.36 13.61 0
2018-04-23 77600.17 0 1.36 13.61 0
2018-04-20 77752.81 0 1.36 13.61 0
2018-04-19 78197.99 0 1.36 13.61 0
2018-04-18 78235.34 0 1.36 13.61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6 20.74 0.026
2023-09-30 1 其他 9 20815.23 26.448
2 信托 1 4401.17 5.592
2023-06-30 1 其他 9 20815.23 26.448
2 信托 1 4401.17 5.592
3 基金 9 439.25 0.558
2023-03-31 1 其他 9 20815.23 26.448
2 信托 1 4401.17 5.592
2022-12-31 1 其他 10 21796.98 27.696
2 信托 1 4401.17 5.592
3 基金 9 520.53 0.66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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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05-06 5.03 5.03 0 33.00 165.99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奥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2019-05-06 5.03 5.03 0 36.00 181.08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奥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2019-04-30 4.85 5.26 -7.79 36.00 174.6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奥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2019-04-30 4.85 5.26 -7.79 36.00 174.6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奥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2019-04-30 4.85 5.26 -7.79 33.00 160.05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奥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2019-04-30 4.85 5.26 -7.79 33.00 160.05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奥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9-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盛投和、李佰奇、宋志强)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宋志强,李佰奇,深圳盛投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5-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建朝)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苏建朝
公告日期 2019-1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苏建朝
公告日期 2019-10-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天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佘廉,刘国芳,史别林,吉星敏,岳彩鹏,张兰华,张晓燕,文云波,曾昭秦,曾陆,李家生,李延召,李廷涛,柳毅敏,牛宝东,王凯东,王永文,田茂龙,纪光辉,蒋涛,路军伟,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8-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天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佘廉,刘国芳,史别林,吉星敏,岳彩鹏,张兰华,张晓燕,文云波,曾昭秦,曾陆,李家生,李延召,李廷涛,柳毅敏,牛宝东,王凯东,王永文,田茂龙,纪光辉,蒋涛,路军伟,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盛投和、李佰奇、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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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9-09

处罚对象:

宋志强,李佰奇,深圳盛投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盛投和、李佰奇、宋志强)
〔2022〕49号
当事人:深圳盛投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原深圳盛投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投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
李佰奇,男,1978年6月出生,盛投和实际控制人,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宋志强,男,1985年9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盛投和、宋志强操纵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业)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盛投和、李佰奇、宋志强的要求,我会于2022年3月3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盛投和、李佰奇、宋志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盛投和、宋志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盛投和、宋志强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根据当事人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账户资金往来、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等证据,在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盛投和、宋志强实际控制使用冯某月等3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ST天业”。
二、盛投和、宋志强共同操纵“ST天业”股票价格
2018年8月开始,盛投和实际控制人李佰奇找张某志、刘某、宋志强筹借冯某月中信建投账户等31个证券账户供盛投和使用。盛投和通过控制的山东天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策公司)、山东帝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拓公司)银行账户累计向上述证券账户转入343,048,000元。李佰奇将上述证券账户交由宋志强交易“ST天业”,并约定后续视获利情况支付宋志强报酬(实际尚未支付)。交易过程中,李佰奇和宋志强约定,有资金进入证券资金账户后,宋志强就买入“ST天业”;李佰奇不定期给宋志强打电话,了解资金使用和买卖股票情况。李佰奇表示,将上述31个证券账户交于宋志强交易“ST天业”是为盛投和利益所为,资金全部来自盛投和。同时按照李佰奇要求,宋志强筹借了宋某清江海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与盛投和提供的31个证券账户共同交易“ST天业”,该4个证券账户资金为账户自有资金,收益与盛投和无关。
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盛投和、宋志强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ST天业”价格,累计买入160,883,215股,买入金额481,358,463.74元,累计卖出90,089,750股,卖出金额317,529,897.63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107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占142个交易日的75.35%,日均买入1,503,581.45股,占此期间市场日均成交量的9.38%,日均成交金额4,498,677.23元;80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1,126,121.88股,占此期间市场日均成交量的6.71%,日均成交金额3,969,123.72元。操纵期间,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大量买入进而形成持股优势,持有“ST天业”数量占流通股本超过5%的有88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56个交易日,其中2018年12月27日持股最高103,842,940股,占流通股本的13.19%。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142个交易日中120日交易“ST天业”。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59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24个交易日。账户组买入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30.50%;买入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20%以上的有11个交易日;买入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30%以上的有1个交易日。主动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27.47%;主动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20%以上的有5个交易日。账户组卖出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43.03%;卖出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20%以上的有9个交易日;卖出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30%以上的有3个交易日。
2018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市价大量申买,申买数量为28,507,700股,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的平均比例为77.96%。账户组买成交量为27,886,936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2.84%。
(二)账户组实施操纵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买入,2018年8月8日交易前,账户组持有“ST天业”0股。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10月23日,账户组买入“ST天业”37,758,398股,金额88,914,436.22元,卖出17,789,143股,金额41,722,371.75元。2018年10月23日收盘,账户组持有“ST天业”19,969,255股,占流通股本的2.54%。
第二阶段为连续交易,2018年10月24日至12月7日,账户组连续买入“ST天业”85,859,985股,金额246,406,880.90元,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14.35%,其中主动买成交量占自己买成交量的79.78%,卖出15,296,280股,金额44,225,105.74元。账户组持有“ST天业”从19,969,255股增加至90,532,960股,占流通股本11.50%。2018年10月23日“ST天业”收盘价1.96元,2018年12月7日收盘价4.06元,上涨2.10元,涨幅107.14%。
第三阶段为卖出,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23日,账户组买入26,915,690股,金额102,786,757.18元,卖出14,683,310股,金额54,065,541.32元。2019年1月25日,ST天业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公告披露:截至1月24日,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买入“ST天业”44,231,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2019年1月24日至3月12日,账户组买入“ST天业”10,349,142股,金额43,250,389.44元,卖出42,321,017股,金额177,516,878.82元。
(三)盛投和、宋志强共同操纵“ST天业”股价的结果
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3月12日,“ST天业”股价从2.08元上涨至4.70元,涨幅125.96%,偏离上证指数114.44个百分点。
经测算,账户组获利共计49,116,453.61元,其中资金来源于盛投和且损益由盛投和承担的31个证券账户获利44,751,312.29元,资金为账户自有资金且收益与盛投和无关由宋志强控制的4个证券账户获利4,365,141.3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委托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盛投和、宋志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对盛投和的违法行为,盛投和实际控制人李佰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盛投和、李佰奇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主观上没有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独立看好“ST天业”的投资价值并进行交易,且主观上无任何试图与宋志强共同实施操纵股票的故意。
其二,客观上未实施故意操纵行为。借用账户买入并非为操纵股价,且涉案账户呈现明显的长线投资特征,交易行为并没有明显不合理之处。宋某清等4个证券账户与盛投和无关。
综上,盛投和、李佰奇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故意。一是盛投和、宋志强有合谋交易“ST天业”的意思联络,盛投和方提供证券账户、资金,控制证券账户的资金安排,要求宋志强交易“ST天业”。二是盛投和、宋志强为实施操纵行为,筹借证券账户,共控制使用35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ST天业”价格。在能以更低价格买到股票时,以不低于市价大量申买,故意拉抬股价。
第二,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一是盛投和、宋志强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ST天业”的事实,有当事人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账户资金往来、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等证据证明。二是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各项操纵行为指标均有交易所计算数据、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其实施了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宋志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宋志强接受李佰奇指令交易“ST天业”,并不知悉盛投和交易“ST天业”的资金安排、投资决策等整体情况。作为“盛投和账户组”的下单员,当事人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且“盛投和账户组”买入股票具有特殊的背景,不存在任何操纵股价的意图。
其二,“盛投和账户组”控制期间认定错误。宋志强控制使用“盛投和账户组”的期间为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12日,2018年9月28日前由他人控制使用。2018年9月末之后,“盛投和账户组”部分账户不是宋志强操作。
其三,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一是从资金来源、交易盈亏承担、交易特征、意思联络、初始交易资金、收益率等多个角度来看,“宋志强账户组”的涉案行为完全不同于“盛投和账户组”,两个账户组相互独立。二是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盛投和账户组”投资买入“ST天业”的交易特征十分明显,“盛投和账户组”的涉案交易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三是“宋志强账户组”涉案交易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宋志强系看好ST天业发展前景,交易公司股票。“宋志强账户组”的涉案交易行为属于私下跟盘交易,完全独立于“盛投和账户组”。单独考察“宋志强账户组”的交易行为,其日均成交量占此期间市场日均成交量的比例很小,账户组不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涉案交易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综上,宋志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故意。一是盛投和、宋志强有合谋交易“ST天业”的意思联络,宋志强收到盛投和交易“ST天业”要求后,自主决定具体交易时点,宋志强不是没有任何决策权的被动交易员身份。二是按照盛投和实际控制人李佰奇的要求,宋志强筹借了宋某清江海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与盛投和提供的31个证券账户共同交易“ST天业”。三是宋志强提出的天策公司、帝拓公司的真正控制方并非盛投和,“盛投和账户组”买入股票具有特殊的背景,不存在任何操纵股价的意图,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第二,我会对“盛投和账户组”控制期间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是依据盛投和实际控制人李佰奇、宋志强、宋某刚询问笔录以及宋志强提供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宋志强从2018年8月开始参与本案操纵行为。二是根据本案认定的35个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分析得知,宋志强亲戚及朋友宋某清、王某侠、张某三人证券账户曾于2018年9月4日交易IP地址落在北京市,而同期本案其他证券账户交易IP也落在北京市。我会依据在案整体证据对证券账户控制期间进行的认定,并非只按照单一的IP等信息。三是宋志强在询问笔录及较早的情况说明中,承认“盛投和账户组”由其操作使用,其中询问笔录明确提到“2018年7月、8月份,我开始用李佰奇给我的证券账户买入‘ST天业’股票”,2020年8月23日的情况说明明确提到“2018年7、8月份开始,盛投和公司的李佰奇陆陆续续交给我近二十个账户,2018年9月份、10月份又陆陆续续交给我十几个账户,总共涉及证券账户31个”。虽然在之后的陈述申辩中宋志强不断修改之前的自认,否认操作“盛投和账户组”部分或者全部账户或者更改操作涉案账户时间,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四是即使在操纵初期盛投和曾将“盛投和账户组”交由他人操作,但该账户组依旧由盛投和方面控制,宋志强已于2018年8月开始参与本案操纵行为,知悉“盛投和账户组”的交易目的。
第三,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一是盛投和、宋志强控制使用“盛投和账户组”和“宋志强账户组”共35个证券账户交易“ST天业”。根据盛投和李佰奇笔录,盛投和李佰奇知悉宋志强提供账户交易“ST天业”的情况。账户组所涉35个证券账户中诸多账户下单交易存在同日同IP的情况。操纵期间,“盛投和账户组”和“宋志强账户组”存在对倒情形,两个账户组的交易存在密切关联。二是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各项操纵行为指标均有交易所计算数据、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其实施了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例如2018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账户组以不低于市价大量申买,申买数量为28,507,700股,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的平均比例为77.96%。2018年10月24日至12月7日,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14.35%,其中主动买成交量占自己买成交量的79.78%。2018年10月23日“ST天业”收盘价1.96元,2018年12月7日收盘价4.06元,上涨2.10元,涨幅107.14%。
综上,我会对盛投和、李佰奇、宋志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深圳盛投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宋志强违法所得49,116,453.61元,其中,没收深圳盛投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4,751,312.29元,没收宋志强违法所得4,365,141.32元;对深圳盛投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宋志强处以49,116,453.61元罚款,其中,对深圳盛投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处以44,751,312.29元罚款,对宋志强处以4,365,141.32元罚款。
二、对李佰奇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9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建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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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5-31

处罚对象:

苏建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建朝)
时间:2021-05-31 来源:
 〔2021〕2号
   当事人:苏建朝,男,1958年12月出生,住址:济南市市中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苏建朝内幕交易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虽提出听证要求但最终在听证召开前书面撤回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苏建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情况
2012年8月15日至8月22日期间,天业股份和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董事长曾某秦、天业股份副董事长和天业集团总裁冯某露、天业股份总经理王某文曾在一起或分别研究天业股份经营和其他工作时,讨论过天业股份收购天业集团全资子公司山东天业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黄金)部分股权事项,初步确定在不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前提下进行股权收购,但未确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实施。
2012年9月6日,曾某秦、冯某露、天业股份董事会秘书蒋某会商天业股份拟实施收购天业集团持有的天业黄金部分股权事项。当日天业股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联系中介机构于9月7日到天业股份商谈有关事项,但未提及事项内容。
2012年9月7日,天业股份停牌。
2012年9月10日,天业股份与天业集团签署《股权转让框架性协议》,称天业集团有意将其持有的天业黄金10%股权转让给天业股份,双方将参照审计、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的股权转让价格,但最高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
2012年9月12日,天业股份发布《关于签订〈股权转让框架性协议〉的公告》并复牌。
2012年10月12日,天业股份发布《收购山东天业黄金矿业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称天业股份拟以15,200万元人民币收购天业集团持有的天业黄金10%股权。
天业股份收购天业集团持有的天业黄金10%股权,交易金额占天业股份201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92%,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2年8月22日,公开于2012年9月12日。冯某露全程参与交易动议、筹划、决策过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2年8月22日。
二、苏建朝内幕交易“天业股份”
(一)苏建朝与冯某露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联络
苏建朝与冯某露关系密切。冯某露时任济南市聊城商会理事会会长,苏建朝时任济南市聊城商会理事会副会长。2010年下半年以来,苏建朝控制的济南前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天业集团经常有资金往来,苏建朝和冯某露平时有业务往来。苏建朝和冯某露在2012年7月至9月之间电话联系频繁,且于2012年8月28日有过通话。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苏建朝控制使用“苏建朝”“李某萍”“宋某刚”“常某萍”证券账户交易“天业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苏建朝控制使用“苏建朝”“李某萍”“宋某刚”“常某萍”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苏建朝”等四账户)累计买入“天业股份”股票1,057,701股,复牌后全部卖出,实际获利1,170,516.39元。
1.“苏建朝”账户开立于2007年6月26日。2012年9月6日,该账户转入资金1,180,000元,资金来源于苏建朝借入资金及自有资金。当日该账户买入“天业股份”222,001股,买入金额1,249,553.68元。9月17日全部卖出,对应卖出金额1,617,986.22元,盈利364,540.87元。
2.“李某萍”账户开立于2011年11月7日。2012年9月6日,该账户转入资金1,000,000元,资金来源于苏建朝借入资金。当日买入“天业股份”181,000股,买入金额997,991元。9月13日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241,660元,盈利239,970.49元。
3.“宋某刚”账户开立于2011年11月7日。该账户自开户以来无交易,2012年9月6日,该账户转入资金1,000,000元,资金来源于苏建朝借入资金。当天该账户买入“天业股份”176,200股,买入金额998,545元。9月13日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208,732元,盈利206,559.55元。
4.“常某萍”账户开立于2012年7月24日。该账户自开立以来无交易,2012年9月6日,该账户转入资金2,700,000元,资金来源于苏建朝借入资金。当天该账户买入“天业股份”478,500股,买入金额2,691,222.99元。9月12日至13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3,060,054 元,盈利359,445.48元。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苏建朝交易“天业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1.苏建朝交易“天业股份”及划转资金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公开时间高度吻合。2012年9月6日,苏建朝向“苏建朝”等四账户入金5,880,000元,当天即全部用于买入“天业股份”,9月7日,天业股份开始停牌,9月12日至17日,在内幕信息公开后的几天内,苏建朝将持有的“天业股份”全部卖出,并将所得金额立即转出证券账户。
2.苏建朝交易“天业股份”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2012年9月6日,“苏建朝”等四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为苏建朝借款,苏建朝本人银行账户沉淀资金仅占当日入金总金额的3.1%;同一时间重仓、集中买入“天业股份”,交易特征高度一致;当日只交易“天业股份”一只股票,成交金额合计达5,937,312.67元,较2012年苏建朝买入其他股票最大金额507,895元放大11.7倍,买入意愿强烈。此外,“宋某刚”“常某萍”证券账户系开户以来的首次交易。苏建朝交易“天业股份”的行为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业股份相关公告、《股权转让框架性协议》,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委托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资金流水,天业股份、天业集团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苏建朝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苏建朝违法所得1,170,516.39元,并处以1,170,516.39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5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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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2-06

处罚对象:

苏建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
时间:2019-12-06 来源:
 
当事人:苏建朝,男,1958年1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苏建朝内幕交易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股份)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苏建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情况
2016年6月7日,天业股份境外全资子公司明加尔金源公司董事长吉某敏向天业股份董事长曾某秦邮件汇报Hanking  Australia Pty Ltd (罕王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罕王澳洲)矿业相关情况,并在邮件中称已与交易对方中国罕王控股有限公司进行了初步接洽,向其口头表达了参与意向,并计划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事宜,以便罕王澳洲开放数据库开始尽调。
2016年8月28日,明加尔金源公司董事长吉某敏通过电话会议向天业股份董事会汇报了罕王澳洲推出公开竞标相关情况,董事会授权明加尔金源公司参与竞标。天业股份参会人员包括董事长曾某秦、董事李某召等。
2016年9月26日,明加尔金源公司与天业股份召开电话会,初步确定拟实施收购标的为Barrick(Australia Pacific)Pty Ltd(以下简称“大采坑”项目)50%股权以及罕王澳洲100%股权。天业股份参会人员有董事长曾某秦、董事李某召等。
2016年9月27日,明加尔金源公司对拟收购标的资产启动前期调查工作。
2016年10月21日,天业股份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同意公司竞购海外矿业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参与上述项目的尽职调查、竞价及收购,并授权经营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2016年11月7日,天业股份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就此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及交易方案进行商议论证,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安排初步尽调工作。
2016年11月17日,罕王澳洲股权收购正式中标。天业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讨论认为收购项目进展良好,确定上市公司于11月21日(周一)起正式停牌。
2016年11月21日,天业股份停牌。
2017年2月21日,天业股份发布《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称公司拟采取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收购罕王澳洲100%股权。
2017年5月12日,天业股份复牌,并发布《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称天业股份拟间接收购罕王澳洲,对价为18.3亿元,占天业股份2016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9.44%、净资产的95.53%。
综上,天业股份拟收购“大采坑”及罕王澳洲股权事项具有重大性,在天业股份依法披露前具有未公开性,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6月7日,公开于2017年2月21日。李某召自2014年5月起任天业股份董事,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6年8月28日。
二、苏建朝通过他人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天业股份”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苏建朝控制使用“苏某莲”、“苏某力”、“张某”光大证券、“张某”兴业证券、“张某”民族证券、“张某华”、“高某华”、“李某起”、“成某菊”共计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苏某莲账户组)交易“天业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苏某莲”证券账户:该账户自2016年8月18日开立后至10月9日无交易记录,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合计买入14万股“天业股份”,清算金额约174万元,停牌前未卖出。2017年11月3日将此前买入的“天业股份”全部卖出。
“苏某力”证券账户: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10月14日合计买入27万股“天业股份”,清算金额约334万元,停牌前未卖出。2017年9月4日至11月9日,卖出账户中所持有的全部“天业股份”股票。
“张某”光大证券账户: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合计买入6万股“天业股份”,清算金额约74.86万元。2017年9月1日至9月4日,卖出账户中持有的全部“天业股份”股票。
“张某”兴业证券账户: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合计买入7.5万股“天业股份”,清算金额约93.35万元。2017年11月3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天业股份”7.5万股。
“张某”民族证券账户:2016年11月17日买入“天业股份”9.6万股,清算金额约135.46万元。2017年11月3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天业股份”股票。
“张某华”证券账户:2016年11月17日买入2.8万股“天业股份”,清算金额约39.49万元。2017年11月3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天业股份”股票。
“高某华”证券账户: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0月13日合计买入8万股“天业股份”,清算金额约100万元。2017年11月3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天业股份”股票。
“李某起”证券账户:2016年10月17日买入5万股“天业股份”,清算金额约70.61万元。2017年11月3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天业股份”股票。
“成某菊”证券账户:2016年10月17日买入4.5万股“天业股份”,清算金额约64.02万元。2017年11月3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4.5万股“天业股份”股票。
苏某莲账户组前述交易共计亏损1,250,160.29元。
苏建朝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召关系密切。苏建朝与李某召平时有业务往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双方有多次通话联系。苏建朝在2016年9月30日与李某召通话后,于国庆节后第一个交易日10月10日,向苏某莲账户组突击转入1000万,并在同日及随后4个交易日利用该账户组买入“天业股份”62.5万股,清算金额776.35万元,买入时间连续、节奏一致。11月17日再次转入资金500万元,利用该账户组买入“天业股份”21.9万股,清算金额约309.53万元。苏建朝向苏某莲账户组首次突击转入大额资金交易“天业股份”时间与苏建朝和李某召通话时间基本一致,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变化关键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当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事实,有天业股份公告、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下单交易地址、银行账户资料以及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苏建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苏建朝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1月29日

ST天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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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0-26

处罚对象:

佘廉,刘国芳,史别林,吉星敏,岳彩鹏,张兰华,张晓燕,文云波,曾昭秦,曾陆,李家生,李延召,李廷涛,柳毅敏,牛宝东,王凯东,王永文,田茂龙,纪光辉,蒋涛,路军伟,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ST天业              公告编号:临2019-090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5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18]7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
年5月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9年8月13日,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2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
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9年10月2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109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曾昭秦、王永文、岳彩鹏、蒋涛、李延召、吉星
敏、佘廉、刘国芳、路军伟、柳毅敏、王凯东、李家生、田茂龙、张晓燕、李廷涛、曾陆、张
兰华、纪光辉、文云波、牛宝东、史别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业股份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业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为天业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天业集团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为天业股份的关
联方。 
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天业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银行划款、开具票据等方式,
向天业集团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天业股份与天业集团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2016年上半年为144,508.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8.27%;2016全年为355,343.5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7.06%;2017年上半
年为398,839.1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8.2%;2017全年为501,019.19万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1.54%;2018年上半年为113,64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65.49%。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
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
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天业股份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
《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情况,导致相关定
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天业股份2016年上半年,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30,900万元;2016年全年,累计向关联
方提供担保94,900万元;2017年上半年,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313,615万元,向非关联方
提供担保5,000万元;2017年全年,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565,385万元,向非关联方提供担
保23,000万元;2018年上半年,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5,70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六十
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9.11 的要求,天业股份应当在
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其对外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
重大事件。 
天业股份《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30,900万元,未披露对
外担保余额54,122万元;《201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94,900万元,
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108,244万元;《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发生额318,615万
元,其中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313,615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415,681万元;
《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发生额526,385万元,其中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
额503,385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542,667.20万元;《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
方提供担保发生额5,700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486,913万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
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
中披露其对外担保事项。天业股份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
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
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天业股份多次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及
债务金额397,842.52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未能清
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其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天业股份《2017年半年度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金额为30,700
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金额为8,231.95万元;《2018
年半年度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金额为208,936.68万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天业股份未在
《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情况,导致相关定
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自2017年9月起,天业股份涉及多起诉讼、仲裁案件。2017年全年,涉及诉讼3起、仲
裁2起,涉案金额累计为41,369.24万元。2018年上半年,涉及诉讼46起、仲裁1起,涉案
金额累计为434,804.26 万元。2018 年全年,涉及诉讼76 起,仲裁1 起,涉案金额累计为
584,793.22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9.11的要求,天业
股份应当在收到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发生
情况。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
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天业股份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 
(一)不适当确认投资收益事项 
2017年6月28日,天业股份与吉林省中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中青)
签署《深圳天盈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8,000万元向吉林中青转让深圳天盈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实业)51%股权。2017年7月19日,天业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权转让事项。2017年8月25日,天盈实业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截止2017年底,吉
林中青未按协议约定向天业股份支付转让款,未接管天盈实业,天业股份仍对天盈实业实际控
制,并承担经营活动相关的盈亏。天业股份2017年在不符合股权转让投资收益确认条件时确认
了投资收益,并在编制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未将天盈实业纳入合并范围,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事项
致天业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14,596.83万元。 
(二)未及时确认工程成本事项 
天业股份东营分公司盛世龙城项目2007年开工建设,2010年各单项工程陆续完工交付,
交付时各单项工程结算尚未全部完成,天业股份按照预算总成本结转工程成本。在各单项工程
结算陆续完成后,因部分工程结算单没有及时交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未及时将结算值与预算
值差额部分记账。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1,094.66万元,《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34.99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5,257.17万元。 
(三)少计财务费用事项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天业股份将向相关个人支付的融资居间费、向债权人支付的
违约金及向相关公司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等财务费用,计为对隐瞒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山东亨业贸
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2,319.92
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2,260.80万元。 
(四)少计所得税费用事项 
天业股份子公司烟台市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宝公司)开发的天业盛世景苑
项目于2015年9月开盘销售,暂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2015年第三季度开始至2017年,存宝
公司按税法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将预缴所得税计入其他流动资产科目。2016年至2017年,
存宝公司重复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减记所得税费用。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
虚增净利润809.36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净利润168.34万元。 
(五)少计营业成本及多计所得税费用事项 
天业股份境外孙公司明加尔金源公司存货确认错误,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少结
转营业成本6,902.06万元、5,731.23万元、6,259.24万元,2017年多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
849.44万元。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6,902.06万元,《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5,731.23万元,《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6,259.24万元,
《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净利润849.44万元。 
上述行为导致天业股份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或协议文件、账务资料、法律文书、银行账
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天业股份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半年度
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6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
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天业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职务、责任人实际履职情况、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会议决议、会议
表决情况、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等,对天业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为曾昭秦、王永文、岳彩鹏、李延召、蒋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柳毅敏、王凯东、李家生、
田茂龙、张兰华、纪光辉、文云波、牛宝东、吉星敏、李廷涛、佘廉、刘国芳、路军伟、张晓
燕、曾陆、史别林。 
无证据表明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涉案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曾昭秦作为天业股份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
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
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曾昭秦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
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王永文、岳彩鹏、李延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蒋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柳毅敏、王凯东、李家生、田茂龙、张兰华、纪光辉、文云波、牛宝东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吉星敏、李廷涛、佘廉、刘国芳、路军伟、张晓燕、曾陆、史别林给予警告,并分
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
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同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
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五条第七项
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曾昭秦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永文、岳彩鹏、李延召分别采
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蒋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
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
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以上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6日

ST天业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8-14

处罚对象:

佘廉,刘国芳,史别林,吉星敏,岳彩鹏,张兰华,张晓燕,文云波,曾昭秦,曾陆,李家生,李延召,李廷涛,柳毅敏,牛宝东,王凯东,王永文,田茂龙,纪光辉,蒋涛,路军伟,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807                 证券简称:ST天业               公告编号:临2019-078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5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18]7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 年 8 月 13 日,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21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曾昭秦先生、王永文先生、岳彩鹏先生、蒋涛先生、李延
召先生、吉星敏先生、佘廉先生、刘国芳先生、路军伟先生、柳毅敏先生、王凯东先生、李家
生先生、田茂龙先生、张晓燕女士、李廷涛先生、曾陆女士、张兰华女士、纪光辉先生、文云
波先生、牛宝东先生、史别林先生: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
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
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业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为天业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天业集团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为天业股份的关
联方。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天业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银行划款、开具票据等方式,
向天业集团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天业股份与天业集团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 2016 年上半年为 144,508.8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8.27%;2016 年为 355,343.53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7.06%;2017 年上半年
为 398,839.19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8.2%;2017 年为 501,019.19 万元,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1.54%;2018 年上半年为 113,647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5.49%。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 号)
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监会公告[2016]32 号、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
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天业股份未在《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情况,导致相关定
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6 年上半年,天业股份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30,900 万元。2016 年全年,天业股份累
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94,900 万元。2017 年上半年,天业股份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313,615
万元,向非关联方提供担保 5,000 万元。2017 年全年天业股份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565,385
万元,向非关联方提供担保 23,000 万元。2018 年上半年,天业股份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5,700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9.11 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其对外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
    天业股份《2016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 30,900 万元,未披露对
外担保余额 54,122 万元。《2016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 94,900 万元,
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 108,244 万元。《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发生额 318,615 万
元,其中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 313,615 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 415,681 万元。
《2017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发生额 526,385 万元,其中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
额 503,385 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 542,667.20 万元。《2018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
方提供担保发生额 5,700 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 486,913 万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 号)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
公告[2016]32 号、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
中披露其对外担保事项。天业股份未在《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
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
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天业股份多次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及
债务金额 397,842.52 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未能清
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其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
    天业股份《2017 年半年度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金额为 30,700
万元。《2017 年年度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金额为 8,231.95 万元。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金额为 208,936.68 万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一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 号、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六条的规
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天业股份未在《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
在重大遗漏。
    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自 2017 年 9 月起,天业股份涉及多起诉讼、仲裁案件。2017 年全年,天业股份涉及诉讼 3
起、仲裁 2 起,涉案金额累计为 41,369.24 万元。2018 年上半年,天业股份涉及诉讼 46 起、
仲裁 1 起,涉案金额累计为 434,804.26 万元。2018 年全年,天业股份涉及诉讼 76 起,仲裁 1
起,涉案金额累计为 584,793.22 万元。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
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11.1.2 的规定,天业股份应
当在收到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发生情况。
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天业股份应当在相
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天业股份未在《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
    (一)不适当确认投资收益事项
    2017 年 6 月 28 日,天业股份与吉林省中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中青)
签署《深圳天盈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 18,000 万元向吉林中青转让深圳天盈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实业)51%股权。2017 年 7 月 19 日,天业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权转让事项。2017 年 8 月 25 日,天盈实业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2017 年,吉林中青
未按协议约定向天业股份支付转让款,未接管天盈实业,天业股份仍对天盈实业实际控制,并
承担经营活动相关的盈亏。天业股份 2017 年在不符合股权转让投资收益确认条件时确认了投资
收益,并在编制 2017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未将天盈实业纳入合并范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33 号一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事项致天业股
份《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 14,596.83 万元。
    (二)未及时确认工程成本事项
    天业股份东营分公司盛世龙城项目 2007 年开工建设,2010 年各单项工程陆续完工交付,
交付时各单项工程结算尚未全部完成,天业股份按照预算总成本结转工程成本。在各单项工程
结算陆续完成后,因部分工程结算单没有及时交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未及时将结算值与预算
值差额部分记账。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 1,094.66 万元,《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 34.99 万元,《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 5,257.17 万元。
    (三)少计财务费用事项
    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8 月,天业股份将向相关个人支付的融资居间费、向债权人支付的
违约金及向相关公司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等财务费用,计为对隐瞒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山东亨业贸
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 2,319.92
万元,《2017 年年度报告》增营业利润 2,260.80 万元。
    (四)少计所得税费用事项
    天业股份子公司烟台市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宝公司)开发的天业盛世景苑
项目于 2015 年 9 月开盘销售,暂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2015 年第三季度开始至 2017 年,存宝
公司按税法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将预缴所得税计入其他流动资产科目。2016 年至 2017 年,
存宝公司重复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减记所得税费用。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6 年年度报告》
虚增净利润 809.36 万元,《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净利润 168.34 万元。
    (五)少计营业成本及多计所得税费用事项
    天业股份境外孙公司明加尔金源公司存货确认错误,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分别少结
转营业成本 6,902.06 万元、5,731.23 万元、6,259.24 万元,2017 年多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
849.44 万元。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4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 6,902.06 万元,《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 5,731.23 万元,《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 6,259.24 万元,
《2017 年年度报告》虚减净利润 849.44 万元。
    上述行为导致天业股份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或协议文件文件、账务资料、法律文书、银
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天业股份披露的《2014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
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
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天业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职务、责任人实际履职情况、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会议决议、会议
表决情况、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等,对天业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为曾昭秦、王永文、岳彩鹏、李延召、蒋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柳毅敏、王凯东、李家生、
田茂龙、张兰华、纪光辉、文云波、牛宝东、吉星敏、李廷涛、佘廉、刘国芳、路军伟、张晓
燕、曾陆、史别林。
    无证据表期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涉案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曾昭秦作为天业股份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
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
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曾昭秦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
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王永文、岳彩鹏、李延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蒋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柳毅敏、王凯东、李家生、田茂龙、张兰华、纪光辉、文云波、牛宝东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六、对吉星敏、李廷涛、佘廉、刘国芳、路军伟、张晓燕、曾陆、史别林给予警告,并分
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曾昭秦作为天业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在天业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
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其行为直接导
致天业股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
会拟决定:对曾昭秦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
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王永文作为天业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岳彩鹏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李延召作为时任董事,蒋涛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相关违法行为中,按照曾
昭秦提出的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和执行,是天业股份相关违法行为的重要组织者、参与者,依据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
定:对王永文、岳彩鹏、李延召分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蒋涛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
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
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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