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盛投和、李佰奇、宋志强)
〔2022〕49号
当事人:深圳盛投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原深圳盛投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投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
李佰奇,男,1978年6月出生,盛投和实际控制人,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宋志强,男,1985年9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盛投和、宋志强操纵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业)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盛投和、李佰奇、宋志强的要求,我会于2022年3月3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盛投和、李佰奇、宋志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盛投和、宋志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盛投和、宋志强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根据当事人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账户资金往来、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等证据,在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盛投和、宋志强实际控制使用冯某月等3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ST天业”。
二、盛投和、宋志强共同操纵“ST天业”股票价格
2018年8月开始,盛投和实际控制人李佰奇找张某志、刘某、宋志强筹借冯某月中信建投账户等31个证券账户供盛投和使用。盛投和通过控制的山东天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策公司)、山东帝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拓公司)银行账户累计向上述证券账户转入343,048,000元。李佰奇将上述证券账户交由宋志强交易“ST天业”,并约定后续视获利情况支付宋志强报酬(实际尚未支付)。交易过程中,李佰奇和宋志强约定,有资金进入证券资金账户后,宋志强就买入“ST天业”;李佰奇不定期给宋志强打电话,了解资金使用和买卖股票情况。李佰奇表示,将上述31个证券账户交于宋志强交易“ST天业”是为盛投和利益所为,资金全部来自盛投和。同时按照李佰奇要求,宋志强筹借了宋某清江海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与盛投和提供的31个证券账户共同交易“ST天业”,该4个证券账户资金为账户自有资金,收益与盛投和无关。
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盛投和、宋志强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ST天业”价格,累计买入160,883,215股,买入金额481,358,463.74元,累计卖出90,089,750股,卖出金额317,529,897.63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107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占142个交易日的75.35%,日均买入1,503,581.45股,占此期间市场日均成交量的9.38%,日均成交金额4,498,677.23元;80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1,126,121.88股,占此期间市场日均成交量的6.71%,日均成交金额3,969,123.72元。操纵期间,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大量买入进而形成持股优势,持有“ST天业”数量占流通股本超过5%的有88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56个交易日,其中2018年12月27日持股最高103,842,940股,占流通股本的13.19%。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142个交易日中120日交易“ST天业”。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59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24个交易日。账户组买入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30.50%;买入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20%以上的有11个交易日;买入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30%以上的有1个交易日。主动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27.47%;主动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20%以上的有5个交易日。账户组卖出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43.03%;卖出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20%以上的有9个交易日;卖出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30%以上的有3个交易日。
2018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市价大量申买,申买数量为28,507,700股,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的平均比例为77.96%。账户组买成交量为27,886,936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2.84%。
(二)账户组实施操纵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买入,2018年8月8日交易前,账户组持有“ST天业”0股。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10月23日,账户组买入“ST天业”37,758,398股,金额88,914,436.22元,卖出17,789,143股,金额41,722,371.75元。2018年10月23日收盘,账户组持有“ST天业”19,969,255股,占流通股本的2.54%。
第二阶段为连续交易,2018年10月24日至12月7日,账户组连续买入“ST天业”85,859,985股,金额246,406,880.90元,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14.35%,其中主动买成交量占自己买成交量的79.78%,卖出15,296,280股,金额44,225,105.74元。账户组持有“ST天业”从19,969,255股增加至90,532,960股,占流通股本11.50%。2018年10月23日“ST天业”收盘价1.96元,2018年12月7日收盘价4.06元,上涨2.10元,涨幅107.14%。
第三阶段为卖出,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23日,账户组买入26,915,690股,金额102,786,757.18元,卖出14,683,310股,金额54,065,541.32元。2019年1月25日,ST天业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公告披露:截至1月24日,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买入“ST天业”44,231,7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2019年1月24日至3月12日,账户组买入“ST天业”10,349,142股,金额43,250,389.44元,卖出42,321,017股,金额177,516,878.82元。
(三)盛投和、宋志强共同操纵“ST天业”股价的结果
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3月12日,“ST天业”股价从2.08元上涨至4.70元,涨幅125.96%,偏离上证指数114.44个百分点。
经测算,账户组获利共计49,116,453.61元,其中资金来源于盛投和且损益由盛投和承担的31个证券账户获利44,751,312.29元,资金为账户自有资金且收益与盛投和无关由宋志强控制的4个证券账户获利4,365,141.3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委托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盛投和、宋志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对盛投和的违法行为,盛投和实际控制人李佰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盛投和、李佰奇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主观上没有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独立看好“ST天业”的投资价值并进行交易,且主观上无任何试图与宋志强共同实施操纵股票的故意。
其二,客观上未实施故意操纵行为。借用账户买入并非为操纵股价,且涉案账户呈现明显的长线投资特征,交易行为并没有明显不合理之处。宋某清等4个证券账户与盛投和无关。
综上,盛投和、李佰奇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故意。一是盛投和、宋志强有合谋交易“ST天业”的意思联络,盛投和方提供证券账户、资金,控制证券账户的资金安排,要求宋志强交易“ST天业”。二是盛投和、宋志强为实施操纵行为,筹借证券账户,共控制使用35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ST天业”价格。在能以更低价格买到股票时,以不低于市价大量申买,故意拉抬股价。
第二,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一是盛投和、宋志强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ST天业”的事实,有当事人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账户资金往来、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等证据证明。二是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各项操纵行为指标均有交易所计算数据、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其实施了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宋志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宋志强接受李佰奇指令交易“ST天业”,并不知悉盛投和交易“ST天业”的资金安排、投资决策等整体情况。作为“盛投和账户组”的下单员,当事人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且“盛投和账户组”买入股票具有特殊的背景,不存在任何操纵股价的意图。
其二,“盛投和账户组”控制期间认定错误。宋志强控制使用“盛投和账户组”的期间为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12日,2018年9月28日前由他人控制使用。2018年9月末之后,“盛投和账户组”部分账户不是宋志强操作。
其三,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一是从资金来源、交易盈亏承担、交易特征、意思联络、初始交易资金、收益率等多个角度来看,“宋志强账户组”的涉案行为完全不同于“盛投和账户组”,两个账户组相互独立。二是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盛投和账户组”投资买入“ST天业”的交易特征十分明显,“盛投和账户组”的涉案交易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三是“宋志强账户组”涉案交易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宋志强系看好ST天业发展前景,交易公司股票。“宋志强账户组”的涉案交易行为属于私下跟盘交易,完全独立于“盛投和账户组”。单独考察“宋志强账户组”的交易行为,其日均成交量占此期间市场日均成交量的比例很小,账户组不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涉案交易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综上,宋志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故意。一是盛投和、宋志强有合谋交易“ST天业”的意思联络,宋志强收到盛投和交易“ST天业”要求后,自主决定具体交易时点,宋志强不是没有任何决策权的被动交易员身份。二是按照盛投和实际控制人李佰奇的要求,宋志强筹借了宋某清江海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与盛投和提供的31个证券账户共同交易“ST天业”。三是宋志强提出的天策公司、帝拓公司的真正控制方并非盛投和,“盛投和账户组”买入股票具有特殊的背景,不存在任何操纵股价的意图,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第二,我会对“盛投和账户组”控制期间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是依据盛投和实际控制人李佰奇、宋志强、宋某刚询问笔录以及宋志强提供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宋志强从2018年8月开始参与本案操纵行为。二是根据本案认定的35个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分析得知,宋志强亲戚及朋友宋某清、王某侠、张某三人证券账户曾于2018年9月4日交易IP地址落在北京市,而同期本案其他证券账户交易IP也落在北京市。我会依据在案整体证据对证券账户控制期间进行的认定,并非只按照单一的IP等信息。三是宋志强在询问笔录及较早的情况说明中,承认“盛投和账户组”由其操作使用,其中询问笔录明确提到“2018年7月、8月份,我开始用李佰奇给我的证券账户买入‘ST天业’股票”,2020年8月23日的情况说明明确提到“2018年7、8月份开始,盛投和公司的李佰奇陆陆续续交给我近二十个账户,2018年9月份、10月份又陆陆续续交给我十几个账户,总共涉及证券账户31个”。虽然在之后的陈述申辩中宋志强不断修改之前的自认,否认操作“盛投和账户组”部分或者全部账户或者更改操作涉案账户时间,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四是即使在操纵初期盛投和曾将“盛投和账户组”交由他人操作,但该账户组依旧由盛投和方面控制,宋志强已于2018年8月开始参与本案操纵行为,知悉“盛投和账户组”的交易目的。
第三,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一是盛投和、宋志强控制使用“盛投和账户组”和“宋志强账户组”共35个证券账户交易“ST天业”。根据盛投和李佰奇笔录,盛投和李佰奇知悉宋志强提供账户交易“ST天业”的情况。账户组所涉35个证券账户中诸多账户下单交易存在同日同IP的情况。操纵期间,“盛投和账户组”和“宋志强账户组”存在对倒情形,两个账户组的交易存在密切关联。二是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各项操纵行为指标均有交易所计算数据、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其实施了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例如2018年10月24日至11月2日,账户组以不低于市价大量申买,申买数量为28,507,700股,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的平均比例为77.96%。2018年10月24日至12月7日,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14.35%,其中主动买成交量占自己买成交量的79.78%。2018年10月23日“ST天业”收盘价1.96元,2018年12月7日收盘价4.06元,上涨2.10元,涨幅107.14%。
综上,我会对盛投和、李佰奇、宋志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深圳盛投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宋志强违法所得49,116,453.61元,其中,没收深圳盛投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4,751,312.29元,没收宋志强违法所得4,365,141.32元;对深圳盛投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宋志强处以49,116,453.61元罚款,其中,对深圳盛投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处以44,751,312.29元罚款,对宋志强处以4,365,141.32元罚款。
二、对李佰奇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