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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抗医药(60078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9 60939.93 4068.18 4.87 42.03 0.01
2024-11-18 61795.90 6660.36 4.86 40.97 0
2024-11-15 62903.55 8641.46 4.86 42.48 0
2024-11-14 62610.31 11570.84 4.86 43.45 0.06
2024-11-13 63221.74 24541.12 4.80 45.17 0
2024-11-12 58549.09 26038.20 6.46 66.73 1.60
2024-11-11 58502.55 18738.42 4.94 47.62 0.02
2024-11-08 55337.63 12386.75 6.60 59.27 0
2024-11-07 56046.16 10088.20 6.60 60.26 0
2024-11-06 58984.76 16211.81 6.60 59.93 0.0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23974.59 26.678
2024-06-30 1 其他 5 24177.63 26.949
2 上市公司 1 259.39 0.289
3 基金 26 177.75 0.198
2024-03-31 1 其他 4 23284.55 25.986
2 基金 1 880.00 0.982
2023-12-31 1 其他 4 23085.51 25.764
2 基金 27 1404.91 1.568
3 上市公司 3 1011.76 1.129
2023-09-30 1 其他 4 23408.92 26.275
2 基金 8 1559.36 1.750
3 上市公司 1 529.94 0.59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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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27 8.33 8.33 0 37.00 308.21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03-01 6.71 6.71 0 52.46 352.01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证券营业部

2021-09-22 7.07 7.07 0 880.00 6221.6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2018-09-18 11.12 11.64 -4.47 18.00 200.16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潼路证券营业部

2016-07-21 9.26 9.54 -2.94 555.00 5139.3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光河路证券营业部

2016-07-14 9.40 9.69 -2.99 581.60 5467.04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舜耕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光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2-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鲁抗医药: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1-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鲁抗医药: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5-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丽华

鲁抗医药: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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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2-10

处罚对象:

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600789             证券简称:鲁抗医药             公告编号:2021—003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鲁
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特公司”)收到《山东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药监药罚【2021】A00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主要内容 
赛特公司为了增加供应商备案、小试生产、质量考察需要,于2016年12月、
2017年2月从重庆羲康医药有限公司两次购进的标示生产单位“江苏宝盛龙城药
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2021344、规格25kg/桶、产品批号为
CIB-20161044的原料药西咪替丁1000kg,货值金额55万元,备案质量研究小试
使用后剩余990.02kg。该批原料药系由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郭启祯等人以重庆
羲康医药有限公司名义,通过“过票”销售给赛特公司的。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赛特公司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
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
业购进药品”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
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
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赛特公司在购进上述原料药西咪替丁过程中,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索
取留存了重庆羲康医药有限公司资质证照,签订有合同书,对公付款;在调查取
证阶段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使用上述原料药西咪替丁小试
生产的成品未上市销售。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
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食药监发【2015】29号)等相关规定,鉴于
该公司具有从轻行政处罚裁量情形,拟对该公司从轻处罚。责令赛特公司立即改
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原料药西咪替丁990.02kg; 
2.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55万元)2倍罚款110万元。 
二、采取的措施 
该原料事件时间跨度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仅少量用于生产试验,未上市
销售,未造成不良后果。事件发生后赛特公司及时启动追索程序,购置原料药货
款55万元已于2019年由重庆羲康医药有限公司退返赛特公司。今后赛特公司将
进一步加强相关法规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加强原料采购环节的监管,优化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和科学管
理水平。 
三、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该处罚涉及物料为新增供应商过程中出现问题,除用于质量研究的产品外,
对采购的物料未放行、未使用、未销售,不影响原有供应商的采购和正常生产。
上述处罚金额将计入当期损益,对该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鲁抗医药: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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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1-16

处罚对象:

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600789            证券简称:鲁抗医药             公告编号:2021—001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 月 14 日,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子公司山东鲁抗医药集团赛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特公司”)收到《山
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药监执法药罚【2021】1 号),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2020 年全省流通使用环节药品制剂抽检中,赛特公司生产销售的硫酸庆大
霉素注射液(规格:2ml:80mg(8 万单位)批号:20060201),经滨州市食品药
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可见异物”项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
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该批次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判定为劣药。2020 年 9
月 29 日,赛特公司收到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以下简称“药监局”)《 责
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共召回 16977.6 盒(10 支/盒),
召回药品总价为 52534.15 元,销售所得为 106645.25 元。
     药监局认为赛特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召回不符合规定药品,主动减
轻违反行为危害后果,召回效果显著;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并如
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经综合裁量,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
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
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山
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
危害后果的”,给予公司裁量基准“十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赛特公司予
以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批号 20060201)16977.6 盒(10
支/盒);没收违法所得 106645.25 元;并处货值金额(159179.40 元)10 倍罚款,
计 1591794.00 元。 罚没款合计 1698439.25 元。
       二、采取的措施
    事件发生后,赛特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对该批次产品
及相邻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和生产检验过程进行核查;同时开展
对该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与分析,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 20060201 批次国家不良
反应直报系统及企业药物警戒部门未收集到任何不良反应,未有患者投诉因该批
产品存在的问题引发的不良反应或其他情况,未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本公司督
促各成员企业以此事件为戒,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三、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问题批次产品所涉及品种“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2019 年度营业收入 712.89
万元,占该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的 1.81%,鉴于该产品在赛特公司的整体营
业收入中占比不高,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具体数据以年审会计师出具
的审计报告为准。截止目前赛特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谨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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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5-19

处罚对象:

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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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时间:2020-05-19 来源:
〔2020〕3号
当事人:王丽华,女,1964年10月出生,住址为济南市历下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丽华内幕交易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抗医药)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丽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
鲁抗医药2017年12月4日完成11月份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12月6日通过“山东省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填报《企业财务快报》。《企业财务快报》涉及鲁抗医药2017年11月及前11个月累计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主要财务信息。根据山东省国资委鲁国资企改函〔2006〕35号文件精神,山东省国资委将鲁抗医药的国家股股权委托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集团)管理。华鲁集团对鲁抗医药等相关企业的《企业财务快报》进行汇总、分析后,于12月8日向山东省国资委报送《2017年11月份企业财务快报》。华鲁集团财务部于12月12日通过OA系统向包括刘某德在内的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发布《2017年11月财务分析》。上述相关企业财务快报和财务分析文件显示鲁抗医药2017年前11个月累计营业利润同比增长156.02%、累计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64.92%。
鲁抗医药2018年1月4日完成2017年12月份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1月6日通过“山东省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填报《企业财务快报》。《企业财务快报》涉及鲁抗医药2017年12月及当年累计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主要财务信息。华鲁集团对鲁抗医药等相关企业的《企业财务快报》进行汇总、分析后,于1月8日向山东省国资委报送《2017年12月份企业财务快报》。华鲁集团财务部于1月12日通过OA系统向包括刘某德在内的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发布《2017年度财务分析》。上述相关企业财务快报和财务分析文件显示鲁抗医药2017年度累计营业利润同比增长368.58%、累计利润总额同比增长292.69%。2018年1月26日,鲁抗医药发布《2017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称预计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8500万元到9000万元,同比增长292.10%到309.28%。
鲁抗医药2017年10月28日披露的《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01.73%,且未作出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上述企业财务快报和财务分析文件所涉内容包含的鲁抗医药业绩大幅增长信息,对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为鲁抗医药编制完成《2017年11月企业财务快报》的2017年12月4日,终点为鲁抗医药发布《2017年度业绩预增公告》的2018年1月26日。
二、王丽华内幕交易“鲁抗医药”
(一)刘某德知悉内幕信息
刘某德系华鲁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德通过参加经营分析会和查阅财务部发送的财务分析能够知悉鲁抗医药上述内幕信息,初始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12月12日。
(二)“王丽华”账户交易情况
王丽华与刘某德为夫妻关系,两人经常居住地址和联系地址相同。“王丽华”账户于2008年1月开立于中泰证券济宁运河路营业部。王丽华使用“王丽华”账户于2018年1月10日买入“鲁抗医药”16,300股,成交金额136,920元。下单设备是王丽华办公电脑。截至调查日,上述股票尚未卖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至内幕信息公开日(2018年1月26日),“王丽华”账户通过上述交易账面获利9,692.5元。
(三)“王丽华”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王丽华”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9日共存入115,100元,其中60,000元直接来源于刘某德的工资卡。
以上事实有鲁抗医药情况说明、鲁抗医药公告、相关企业财务快报、相关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王丽华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配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其它股票后满仓买入“鲁抗医药”,交易量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买入前转入的部分资金来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王丽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王丽华在陈述和申辩材料中提出以下理由并请求不予处罚:第一,华鲁集团财务部于2018年1月12日通过OA系统向包括刘某德在内的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发布《2017年度财务分析》的时间晚于王丽华1月10日买入16,300股“鲁抗医药”股票的时间。刘某德2018年1月8日至1月11日不在济南,1月12日在家没去上班没有当天查看OA系统邮件。
第二,王丽华买入股票所用的136,920元没有任何资金来源于刘从德的工资卡,是其本人卡上的钱及卖其他股票的钱。
第三,王丽华账户买入的上述股票至今尚未卖出,因此认定其交易获利9,692.5元不成立。
第四,王丽华作为鲁抗医药员工,不属于2005年《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对鲁抗医药一直看好,其本人不知悉鲁抗医药内幕信息。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鲁抗医药2017年前11个月业绩大幅增长的内幕信息在2017年12月4日已形成,刘某德初始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12月12日。鲁抗医药2017年12月份业绩继续大幅增长是前述内幕信息的继续和发展,不影响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刘某德何时知悉内幕信息后续发展变化的情况,亦不影响对刘某德初始知悉内幕信息时点的认定。
第二,根据王丽华谈话笔录、王丽华和刘某德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王丽华证券账户2017年11月13日转入的60,000元来源于刘某德工资卡。
第三,我局按照证监会统一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经核查,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金额计算结果无误。
第四,我局根据本案证据,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德是夫妻,关系密切,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当事人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综合认定本案违法事实。
综上,我局对王丽华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王丽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鲁抗医药”股票,没收王丽华违法所得9,692.5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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