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云海,朱学究,朱成功,朱文亮,朱文玉,王朝龙,闫庆功,陈卫东,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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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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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辅仁,
A股证券代码:600781;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朱成功,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
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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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亮,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
理;
闫庆功,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
陈卫东,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朱文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云 海,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朝龙,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朱学究,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集团)在信息披
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司原定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聘请
新任审计机构较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进度未达预期,公司无法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经
核实,公司直至2022年6月30日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公司未按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1月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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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收到公司合计持股10.6%以上的3位股东发来的关于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公司在收到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件后未及时公告披露,董事会在收到相关函
件后10日内未予配合,监事会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相关函
件后5日内也未予配合。
(三)股东减持未依规披露减持计划
2022年1月14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
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涉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与公司控股股东辅仁集团及公司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卖出被执行人辅仁集团证券账户内持有的公
司1000万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9%。自2022
年2月8日起,证券托管机构根据《执行裁定书》,通过证券交
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上述1000万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截至
2022年8月,上述股份已全部减持完毕。针对上述减持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未提前15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经监管督促,
2022年2月11日,公司才首次披露上述法院裁定和减持事项。
(四)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2022年1月28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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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2021年归母净利润将亏损约15亿元到18亿元。2022年4
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快报称,预计2021年度归母
净利润将亏损约17.96亿元。2022年6月30日,公司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称,2021年度公司归母净利润为亏损31.99亿元。
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差异幅度达78%,差异
金额绝对值达13.99亿元,且未及时更正,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五)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未及时披露并履行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下属6家公司于2021年
12月与西藏华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公
司账面价值9.99亿元的资产包,以5.71亿元作价转让给西藏华
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权的账面价值、交易作价金额分别
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98%、14.28%。公司对该笔交
易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但相关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
也未及时披露。2022年6月22日,协议双方决定终止执行,公
司将终止执行事项作为期后事项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未按股
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且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业绩预告披露
不准确、更正不及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未及时披露并履行决策
程序等多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上市公
司利益和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
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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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1.4条、第2.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5.2.2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辅仁集团未依规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
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
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朱成功,时任董
事兼总经理朱文亮,时任独立董事闫庆功、陈卫东,时任财务总
监朱学究,未勤勉尽责地及时编制、审议并披露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对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监事朱文玉、云海、王朝龙,未勤勉尽责地积极督促公
司按期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对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年度报告、季度报告负有责任。此外,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
秘书朱成功,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文亮,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闫庆功;时任独立董事陈卫东,时任监事朱文玉、云
海、王朝龙,未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配合相关股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未履职并披露相关事项,对相关事项负有
责任。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朱成功、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文
亮、时任财务总监朱学究、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闫
庆功,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负有责任。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朱成功、时任财务总监朱学
究对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未及时披露并履行决策程序负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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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
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3.8条、第
4.3.9条、第4.4.2条、第5.2.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时任独立董事陈卫东、闫庆功称:一是公司财务机构与审计
委员会积极寻找审计机构,后续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二是关注了解前任审计机构退出原因,多次提醒并催促公司尽快
聘请新的审计机构,并询问审计进度,督促年度报告依法披露,
并向监管部门汇报审计进度;三是对公司未按股东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不知情,无主观过错。
对于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
兼董事会秘书朱成功、时任财务总监朱学究称,已披露2021年
业绩快报更正公告,希望免除此项纪律处分。对于签订债权转让
协议未及时披露并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
书朱成功还表示,上述协议均于2021年12月期间由各子公司在
履行了各自内部审议程序后签署,并未上报至公司。其于2022
年1月7日开始履职,对上述签署协议并不知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认为:
一是根据《证券法》及本所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和
披露工作、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全体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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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证券市
场信息透明度最基本的要求。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定期报告整体
编制情况,共同保证定期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和披露。其
中,聘任审计机构是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重要部分,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应在充分考虑定期报告审计耗时和披露时
间的情况下,做好前期统筹安排。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及时全
面获取公司重要财务信息的合理预期,违规事实清楚明确、情节
严重。
二是公司聘任审计机构存在较大困难,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悉公司存在无法按时完成审计、披露年度报告
的重大风险,理应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处理。2名
独立董事主张的履职表现仅为一般性、口头提醒式履职措施,并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尽快聘请审计机构按时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和审议,也未针对存在的重大风险做出有针对性的提示
或向监管部门报告,未能达到与年度报告事项重要性相匹配的勤
勉尽责标准。虽然相关责任人提出已与监管部门沟通审计进度,
但实际沟通时点临近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定时限且为常规沟通,未
实质起到及时反映公司问题和风险、推动年度报告按时披露的作
用,不足以减轻应当承担的违规责任,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公司未按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均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配合,表明公司董事会未能保证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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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两名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另经核实,公司就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进行补
充披露后,两名独立董事也未采取任何对此有针对性的措施,对
相关事项不知情的异议理由不能免除其违规责任。
四是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且预
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违规事实清楚。公司迟至2022
年6月29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已按照要求披露更正公
告的异议理由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五是根据公司公告,公司原董事长于2021年12月13日辞
去相关职务,其后公司未选任董事长。根据相关规定,在此期间,
应由副董事长朱成功代为履行董事会召集、主持工作。尚未任职、
对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不知情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朱成功,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
文亮,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闫庆功,时任独立董事
陈卫东,时任监事朱文玉、云海、王朝龙,时任财务总监朱学究
予以公开谴责;对控股股东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河南省地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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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
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