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ST新潮(60077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9 122106.08 0 355.14 806.17 0
2024-04-26 125196.26 6482.24 355.14 806.17 19.64
2024-04-25 128302.63 7291.68 411.31 941.90 69.80
2024-04-24 128523.40 3695.72 359.35 815.72 38.10
2024-04-23 133987.53 9450.75 365.49 818.70 83.47
2024-04-22 130970.86 15435.71 400.38 920.87 11.53
2024-04-19 130460.02 9228.13 423.66 1076.10 95.14
2024-04-18 134928.90 7816.84 334.83 894.00 16.52
2024-04-17 130607.85 5352.16 319.68 879.12 10.58
2024-04-16 130204.38 4620.66 322.93 865.45 7.2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8 194368.79 30.532
2 信托 1 9200.00 1.445
2024-06-30 1 其他 8 195420.07 30.697
2 信托 1 9200.00 1.445
3 基金 1 4596.56 0.722
2024-03-31 1 其他 8 206360.72 32.415
2 信托 1 10441.63 1.640
3 基金 6 7535.21 1.184
2023-12-31 1 其他 10 178413.29 28.025
2 基金 26 13099.50 2.058
3 信托 1 10441.63 1.640
4 上市公司 1 9769.47 1.535
2023-09-30 1 其他 5 90115.20 14.155
2 上市公司 1 21816.76 3.427
3 信托 1 17600.00 2.765
4 保险 1 12498.36 1.963
5 券商 1 11829.68 1.858
6 基金 2 10138.91 1.59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27 2.03 2.03 0 49.99 101.48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和济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阡陌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03 1.85 1.85 0 50.00 92.5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2024-06-03 1.85 1.85 0 50.00 92.5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2024-05-31 1.85 1.85 0 50.00 92.5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2024-05-31 1.85 1.85 0 50.00 92.5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2024-05-30 1.89 1.89 0 50.00 94.5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0-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山东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7-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潮能源: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黄万珍,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向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万珍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黄万珍

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30

处罚对象: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41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4202200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0)。 
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
“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10月25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住所:山东省
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308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潮能源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新潮能源的要求,我局于
2022年12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新潮能源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
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潮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
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
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
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
信托期限为48个月。同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
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
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
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
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上述事项的相关
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潮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
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
条第五项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
为。 
在听证过程中,新潮能源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新潮能源已
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差额补足协议》签署时,新潮能源不可能知悉该信
息;新潮能源首次得知《差额补足协议》系源于媒体报道,核实情况后于2021年
3月4日以《涉及诉讼公告》方式披露,并在后续根据实际进展积极履行了持续
信息披露义务。其二,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主体认定有误。新潮能源不是行为主体,
没有主观过错,对其处罚,不符合新《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理念。《差
额补足协议》的签署系广州农商行违反金融监管与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黄万珍个人越权的共谋。新潮能源没有任何决策、用印及存档记录,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知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为黄万珍,新潮能源不应
被列为处罚对象。其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证监会对
有类似情况的上市公司未予以行政处罚。其四,本案所涉事实尚未查明,应待相
关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相应结论后再作定论。综上,新潮能源请求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其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潮能源履行临时
披露义务的时点应为签署《差额补足协议》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新潮能源还
应当依法在之后的有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差额补足协议》及其履行情况。其二,
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万珍代表公司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并加
盖了公司公章;公司未严格执行公章管理、对外担保等制度,出现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广州农商行的行为是否违反金融监管
要求与本案无关。其三,不同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本案量罚已经综合考
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
给予新潮能源最低处罚。其四,行政处罚与刑罚等是不同的规制方式,证券监管
机关有权根据《证券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独立开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综上,我局对新潮能源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
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
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正常。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26

处罚对象: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2-00019254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文号 	〔2022〕7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2022〕7号
当事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潮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新潮能源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新潮能源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潮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同日,新潮能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上述事项的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潮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新潮能源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新潮能源已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差额补足协议》签署时,新潮能源不可能知悉该信息;新潮能源首次得知《差额补足协议》系源于媒体报道,核实情况后于2021年3月4日以《涉及诉讼公告》方式披露,并在后续根据实际进展积极履行了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其二,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主体认定有误。新潮能源不是行为主体,没有主观过错,对其处罚,不符合新《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理念。《差额补足协议》的签署系广州农商行违反金融监管与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万珍个人越权的共谋。新潮能源没有任何决策、用印及存档记录,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知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为黄万珍,新潮能源不应被列为处罚对象。其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证监会对有类似情况的上市公司未予以行政处罚。其四,本案所涉事实尚未查明,应待相关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相应结论后再作定论。综上,新潮能源请求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其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潮能源履行临时披露义务的时点应为签署《差额补足协议》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新潮能源还应当依法在之后的有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差额补足协议》及其履行情况。其二,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万珍代表公司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公司未严格执行公章管理、对外担保等制度,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广州农商行的行为是否违反金融监管要求与本案无关。其三,不同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本案量罚已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给予新潮能源最低处罚。其四,行政处罚与刑罚等是不同的规制方式,证券监管机关有权根据《证券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独立开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我局对新潮能源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12月26日

新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0-25

处罚对象: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直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6号),具体内容如下: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己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同日,你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你公司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你公司提起诉讼后,你公司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该事项的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 的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 的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 的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 的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第一百九十七条二 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第一百九十七条二 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第一百九十七条二 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第一百九十七条二 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第一百九十七条二 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第一百九十七条二 款的 规定,我局拟决:
对你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六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六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六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六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六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规则》相关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规则》相关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规则》相关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规则》相关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 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提出事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提出事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提出事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提出事理由和证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依据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公 司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传真 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传真 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传真 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传真 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传真 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传真 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传真 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传真 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吕静,电 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吕静,电 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吕静,电 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吕静,电 话 0531-86131752,传真 0531-86106979),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公司 将密切关注后续相进展,严格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将密切关注后续相进展,严格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将密切关注后续相进展,严格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上海证券报》、中国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上海证券报》、中国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上海证券报》、中国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上海证券报》、中国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上海证券报》、中国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时报》、《证券 时报》、《证券 时报》、《日报》、《经济参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日报》、《经济参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日报》、《经济参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日报》、《经济参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日报》、《经济参考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 ),有关公司信息 ),有关公司信息 ),有关公司信息 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关注告并意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关注告并意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

新潮能源: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7-18

处罚对象:

黄万珍,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90 号
───────────────
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
董事长黄万珍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A
股证券代码: 600777;
黄万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1年3月4日、 2022年2月8日,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称,华
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 于2017年与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 和国通信托- 2-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达成信托贷款安排。广州农
商行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 2017年8月3日将信托资金15亿元、
10亿元划转到国通信托制定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成立;国
通信托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 2017年8月3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
放贷款15亿元、 10亿元,合计25亿元。同时,公司及11家法人和
7名自然人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 广州农
商行在任一合同约定的核算日未能足额收到合同约定的投资本
金或收益时, 公司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公司签订
的差额补足协议所涉本金为25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45.80%,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按规定
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还显示, 经后续法院一审判决
认定, 上述差额补足事项属于非典型性担保。
2021年3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华翔投资未能按约履行
还款义务,广州农商行于2020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
对公司在35.8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上述诉讼请求
于2021年3月3日送达公司。相关差额补足责任金额占公司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2.23%,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332.28%。 2022年2月8日,公司披露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公告,法
院判决公司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金额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59.70%。
前期, 公司已因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时任董事
长黄万珍指使, 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上
加盖公司印章的违规行为,先后被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作出行
政处罚、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出公开谴责的纪- 3-
律处分决定。但公司未能完善内部控制, 再次发生同类违规事项,
性质恶劣。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在未根据相关规则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情
况下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
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涉及金额巨大,直至被提起诉讼后才对外披
露,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11 条、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黄万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多次越过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擅自使用公司公章,导致公司利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对公司的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及其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其
他相关责任人在违规事项中的勤勉尽责情况有待进一步查明,对
其他相关责任人将另案处理。
(二)公司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黄万珍经公告送达后未回复异议;
公司提出听证申请并回复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相关诉讼一审判决
尚未生效,公司尚无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即便依据一审判决,
公司也不存在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更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
况。 二是《差额补足协议》系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擅自超越法定
权限签订,其个人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公司并非《差额补足协- 4-
议》签订的责任方。公司在知情后已第一时间开展自查、披露、
积极应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尽力保障公司利益。 三是公司对《差
额补足协议》的内容及签署情况毫不知情,无法且不可能履行审
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经查询收件记录、用印记录、存档资料
等均未发现相关记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
工、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均称不知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 本所认为不能成立:一是公司通
过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的形式, 对广州农商行负有差额补足其
投资本金或收益的义务, 所涉本金达 25 亿元,占公司上年净资
产的 45.80%,后续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在 15.86 亿元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据此,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 可能使公司承担相
应差额补足责任且涉及金额巨大,使公司处于遭受重大损失的风
险之中。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充
分提示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尚未实际承担赔偿责任、不存
在违规担保的情况不影响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作
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二是公司未经审议程序就对外签订
大额《差额补足协议》,反映出公司在用章管理、内部控制运行
上存在缺陷,致使公司时任董事长能够擅自使用公司公章对外签
订协议,并实际导致公司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违规涉及法定代表
人个人犯罪、不知情、无法履行审议程序等异议理由不影响对违
规责任的认定。公司发现违规事项后的自查、披露,属于根据规
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且相关补救措施未实际减轻违规行为产生的
不良影响,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此外, 本所纪律
处分已充分考虑违规事项系时任董事长黄万珍主导的客观情况。- 5-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和时任董事长黄万珍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黄万珍 10 年内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向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万珍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18

处罚对象:

黄万珍

附件:
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万珍予以纪律处分的意向书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万珍:
经查明,2021年3月4日、2022年2月8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披露的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称,2017年,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达成信托贷款安排。广州农商行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将信托资金15亿元、10亿元划转到国通信托制定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成立;国通信托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放贷款15亿元、10亿元,合计25亿元。同时,公司及11家法人和7名自然人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广州农商行在任一合同约定的核算日未能足额收到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其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公告显示,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差额补足事项属于非典型性担保。公司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所涉本金为25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5.80%,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3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华翔投资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广州农商行于2020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3月3日送达公司,请求新潮能源在35.8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上述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2.23%,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的332.28%。2022年2月8日,公司披露一审判决公告,法院判决公司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上述金额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59.70%。
综上,公司在未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涉及金额巨大,直至被提起诉讼后才对外披露,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11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黄万珍(任期2014年4月11日至2017年12月21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信息披露的首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于上述事项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的规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万珍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黄万珍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