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鹏起万里产融(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2号
当事人:鹏起万里产融(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鹏起万里),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鹏起万里短线交易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防)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鹏起万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7年9月4日,鹏起万里累计持有“中国海防”16,488,828股,占中国海防总股本5.0008%,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自2017年9月8日至11月17日,鹏起万里频繁买入“中国海防”,买入总数量约1,563万股,买入总金额约5.90亿元,买入均价约37.75元/股。2017年12月18日,鹏起万里以28.03元/股的价格卖出其持有的“中国海防”15万股,距之前最后一笔买入的时间不足六个月,交易无所得收益。
上述事实,有中国海防相关股东名册、公告资料,鹏起万里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鹏起万里上述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情形,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期间,鹏起万里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根据鹏起万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鹏起万里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