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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钦(60075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5 11031.72 47.900
2025-06-30 1 其他 5 10809.83 46.937
2025-03-31 1 其他 5 10299.35 44.720
2024-12-31 1 其他 4 10016.15 43.490
2024-09-30 1 其他 4 10016.15 43.490
2 QFII 1 119.71 0.52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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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17 13.25 13.25 0 85.00 1126.25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核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10 12.51 13.19 -5.16 85.00 1063.35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

20200624 10.10 9.84 2.64 322.36 3255.88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90430 17.50 18.50 -5.41 60.00 1050.00

买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20190430 17.50 18.50 -5.41 166.00 2905.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20190422 16.80 18.62 -9.77 27.00 453.6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屯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海钦:海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夏建丰,姚米娜,李行,梁衍锋,王焕青,石春兰,蒋华明,陈君进,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庚星股份:关于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梁衍锋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夏建丰,梁衍锋,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海钦:海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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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2-28

处罚对象:

夏建丰,姚米娜,李行,梁衍锋,王焕青,石春兰,蒋华明,陈君进,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ST 海钦编号:2026-010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 年 12 月 27 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证监函〔2026〕10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庚置业
集团有限公司、梁衍锋、夏建丰、姚米娜、王焕青、石春兰、蒋华明、陈君进、李
行: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庚星股份关联方情况
第1页
2018年至2021年,中庚集团是庚星股份控股股东,梁衍锋担任庚星股份董事长
和中庚集团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中庚集团持有中庚
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汇)40%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
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庚集团、中庚汇为庚星股份的关联法人。
(二)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9月至12月,经梁衍锋介绍,中庚汇通过时任董事林增春控制的福州乾筑
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福州星庚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星庚)开展自卖自买的钢材贸易业务,占用庚星股
份资金2,829.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9%,根据2007年《信披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2021年2月8日,庚星股份安排福州星庚与中庚集团推荐的福建铁润实业有限公
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为中庚集团垫付工程款2,023.20万元,占公司
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71%,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形成关
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三项规定,庚星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中庚汇及中庚集团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
关关联交易,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28日才予披露。
(三)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底,中庚汇非经营性占用庚星股份的资金余额为2,829.20万元,占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1%;2021年底,中庚汇及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庚星
股份的资金余额为3,122.4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0.22%。庚
星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中庚汇、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等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2022年12月底,中庚集团、中庚汇已归还庚星股份全部被占用资金。
第2页
2018年,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星庚)
分别以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钦洋)为供应商,以南京中电
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为客户,开展上下游燃料油贸易业务。
该贸易中,宁波星庚未实际验收、保管或交割货物,其业务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
金的流转,业务实质是通过为中电熊猫向江苏钦洋采购燃料油提供账期获取固定收
益。
庚星股份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仍按销售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
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99,272.06万元、营业成本98,533.22万元及财务费
用738.84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8.64%;导致2018年年度报
告虚增营业收入148,831.67万元、营业成本147,706.07万元及财务费用1,125.60万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7.10%。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公司和人员的函件及说明、相
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交易合同及银行资金流水、公司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
违法行为;庚星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涉嫌违反
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
述违法行为;庚星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
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推荐公司与关联法人的董事开展钢材贸易业务、知
悉中庚集团资金紧张情况,但未有效组织公司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其决策开展燃料油贸易业务但未能组织公司对该业务进行有
效管控和进行准确财务核算。梁衍锋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签字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
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年度报告
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3页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审批相关钢材贸易
业务风控评议并参加了相关合同评审,未对梁衍锋及中庚集团介绍的钢材贸易业务
保持应有的谨慎,未审慎关注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异常性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风险。夏建丰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签字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
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
易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米娜参加了2020年及2021年钢材贸易业务合同评审,
未审慎关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异常性,签
字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
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庚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因自身资金需要,通过推荐第三方与庚星股份开展无
商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未及时告知并配合庚星股份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庚集团上述行为涉
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所述隐瞒行为。梁衍锋作为中庚集团时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实际控
制人,未有效管理有关印章及函件致使中庚集团占用庚星股份资金,未及时发现并
督促中庚集团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中庚集团隐瞒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李行作为中庚集团时任财务副总监,直接实施了中庚集团占用庚星股份资金行为,
是中庚集团隐瞒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焕青介绍引入并分管燃料油贸易业务,知悉业
务实质并审批了相关业务及合同,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
字保证2018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
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石春兰负责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核算、
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审批了2018年下半年相关业务及合同,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
质,未进行准确财务核算,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第4页
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
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陈君进现场考察燃料油贸易业务及审批有关合同时
未审慎关注业务实质,未对该业务进行有效管控并督促提醒公司进行准确财务核算,
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2018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
是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蒋华明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并参与
相关业务及合同审批,未进行准确财务核算,其行为与庚星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四十万元罚款;
(二)对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梁衍锋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罚款一百七十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二百三十万元;
(四)对夏建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姚米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六)对李行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梁衍锋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王焕青、石春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二万元罚款;
(四)对陈君进、蒋华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九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第5页
(一)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二)对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梁衍锋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三十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上市公司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二百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二百三十万元;
(四)对夏建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姚米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六)对李行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七)对王焕青、石春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二万元罚款;
(八)对陈君进、蒋华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九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
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
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
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
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
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
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5.2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本次收到的为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
以其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6页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交
易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7页

庚星股份:关于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梁衍锋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07

处罚对象:

夏建丰,梁衍锋,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91号
────────────────────────
关于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梁衍锋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庚星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753;
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2-
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梁衍锋,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夏建丰,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关联方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汇)、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梁衍锋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清偿完毕的提示性公告、年审机构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称,控股股东中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中庚汇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告显示,2020年至2021年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星庚)向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集采)销售钢材,福建集采按销售合同约定应于2021年2月1日前向福州星庚支付钢材货款3,139.06万元。因中庚汇
-3-
从福建集采拆出该笔款项,导致福建集采未能及时偿还公司的应收货款。2021年2月,福州星庚向福建铁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润实业)预付钢材采购款2,023.20万元,因中庚集团从铁润实业拆出该笔款项,导致铁润实业未能按合同约定与福州星庚开展钢材采购业务。上述事项已形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事项导致中庚集团与中庚汇2021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为5,162.26万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23.14%;2021年期末资金占用余额为3,432.26万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15.38%。2022年期末,资金占用本金余额为0元,资金占用利息余额为304.86万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4%。截至2023年4月29日,控股股东已补缴资金占用利息,占用资金及资金利息已全额偿还完毕。
(二)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不及时
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约1,388.46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1,226.42万元。公告同时披露,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核算,未经审计。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报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显示,2022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422.69万元,实现扣非
-4-
后归母净利润为-152.16万元。业绩预告更正原因系公司收回上年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及利息,转回坏账准备,因涉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事项,相关转回金额确认为非经营性损益项目。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由正转负,差异幅度为112.41%,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29日年报披露时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还存在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梁衍锋未能维护公司独立性,控股股东中庚集团、关联方中庚汇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了公司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1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
-5-
梁衍锋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长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系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和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控股股东中庚集团、关联方中庚汇、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梁衍锋表示无异议,公司、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回复异议。
公司、夏建丰提出:第一,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实际控制人作为董事长未将资金占用事项提报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其对资金占用不知情。夏建丰还提出,其关注每期定期报告中会计指标、财务数据重大变化,多次向董事长汇报请求协调支持,推动占用资金陆续回笼。第二,关于业绩预告违规事项,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公司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异,控股股东至2023年4月27日就资金占用事项提交正式说明文件,公司在知晓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后,及时调整财务报表并于2023年4月29日更正前期已披露业绩预告。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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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公司未能发现并防止资金实际用途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未如实披露,反映出公司未能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对资金实施有效管理。公司自2021年起存在资金占用情况,持续时间较长且金额较大,违规事实清楚。夏建丰作为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系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勤勉尽责,及时主动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充分关注公司资金流向,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资金占用事项,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但其未能及时识别和防范资金占用风险,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其所称汇报请求协调归还资金等补救措施,不足以免除其违规责任。
第二,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实际财务情况和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业绩情况进行充分、合理的预估,并充分核实相关应收账款资金流向,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但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状况出现较大差异,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由正转负,对市场和投资者的知情权造成影响。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系由于资金占用所致等异议理由不能减免其对业绩预告违规承担的责任。
本次纪律处分已充分考虑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的差异主要为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以及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占用资金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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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等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梁衍锋、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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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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