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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星股份(60075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4 8675.85 40.345
2 上市公司 1 83.87 0.390
2023-06-30 1 其他 2 8490.15 39.482
2 基金 5 63.27 0.294
2023-03-31 1 其他 2 8490.15 39.482
2022-12-31 1 其他 3 8492.02 39.490
2022-09-30 1 其他 2 8490.15 39.48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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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17 13.25 13.25 0 85.00 1126.25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核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10 12.51 13.19 -5.16 85.00 1063.35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

2020-06-24 10.10 9.84 2.64 322.36 3255.88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9-04-30 17.50 18.50 -5.41 60.00 1050.00

买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2019-04-30 17.50 18.50 -5.41 166.00 2905.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2019-04-22 16.80 18.62 -9.77 27.00 453.6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屯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8-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庚星股份:关于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梁衍锋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夏建丰,梁衍锋,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7-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方银星受到福州市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福州市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5-06-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常耿
公告日期 2015-06-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5〕3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韩宏伟,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豫商集团有限公司,蔡云波
公告日期 2013-07-03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处罚对象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庚星股份:关于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梁衍锋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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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07

处罚对象:

夏建丰,梁衍锋,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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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91号
────────────────────────
关于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梁衍锋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庚星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753;
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2-
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梁衍锋,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夏建丰,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关联方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汇)、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梁衍锋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清偿完毕的提示性公告、年审机构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称,控股股东中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中庚汇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告显示,2020年至2021年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星庚)向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集采)销售钢材,福建集采按销售合同约定应于2021年2月1日前向福州星庚支付钢材货款3,139.06万元。因中庚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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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建集采拆出该笔款项,导致福建集采未能及时偿还公司的应收货款。2021年2月,福州星庚向福建铁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润实业)预付钢材采购款2,023.20万元,因中庚集团从铁润实业拆出该笔款项,导致铁润实业未能按合同约定与福州星庚开展钢材采购业务。上述事项已形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事项导致中庚集团与中庚汇2021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为5,162.26万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23.14%;2021年期末资金占用余额为3,432.26万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15.38%。2022年期末,资金占用本金余额为0元,资金占用利息余额为304.86万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4%。截至2023年4月29日,控股股东已补缴资金占用利息,占用资金及资金利息已全额偿还完毕。
(二)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不及时
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约1,388.46万元,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约1,226.42万元。公告同时披露,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核算,未经审计。
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报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显示,2022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422.69万元,实现扣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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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归母净利润为-152.16万元。业绩预告更正原因系公司收回上年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及利息,转回坏账准备,因涉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事项,相关转回金额确认为非经营性损益项目。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由正转负,差异幅度为112.41%,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2022年4月29日年报披露时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还存在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梁衍锋未能维护公司独立性,控股股东中庚集团、关联方中庚汇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了公司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1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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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衍锋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长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系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和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控股股东中庚集团、关联方中庚汇、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梁衍锋表示无异议,公司、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回复异议。
公司、夏建丰提出:第一,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实际控制人作为董事长未将资金占用事项提报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其对资金占用不知情。夏建丰还提出,其关注每期定期报告中会计指标、财务数据重大变化,多次向董事长汇报请求协调支持,推动占用资金陆续回笼。第二,关于业绩预告违规事项,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公司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异,控股股东至2023年4月27日就资金占用事项提交正式说明文件,公司在知晓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后,及时调整财务报表并于2023年4月29日更正前期已披露业绩预告。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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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公司未能发现并防止资金实际用途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未如实披露,反映出公司未能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对资金实施有效管理。公司自2021年起存在资金占用情况,持续时间较长且金额较大,违规事实清楚。夏建丰作为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系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勤勉尽责,及时主动关注公司重大事项,充分关注公司资金流向,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资金占用事项,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但其未能及时识别和防范资金占用风险,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其所称汇报请求协调归还资金等补救措施,不足以免除其违规责任。
第二,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实际财务情况和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业绩情况进行充分、合理的预估,并充分核实相关应收账款资金流向,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但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状况出现较大差异,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由正转负,对市场和投资者的知情权造成影响。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系由于资金占用所致等异议理由不能减免其对业绩预告违规承担的责任。
本次纪律处分已充分考虑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的差异主要为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以及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占用资金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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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等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梁衍锋、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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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3日

东方银星受到福州市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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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17

处罚对象: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公司注册地址从河南省商丘市迁址到福建省福州市,因迁址后公司未及时缴纳企业残疾人保障金。2019年11月,福州市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处以200元罚款。公司已经按时补缴了残疾人保障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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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06-30

处罚对象:

常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当事人:常耿,男,1983年7月出生,时任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总经理,住重庆市渝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常耿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常耿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常耿依法享有的权利。常耿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常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常耿在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担任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五矿证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总经理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刘某芳账户和牟某林账户买卖证券。
   一、代理刘某芳账户买卖证券情况
  2013年9月,张某春成为常耿所任职的五矿证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的经纪人。2014年6月25日,张某春向陶某借款80万元,常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3年11月7日,张某春母亲刘某芳在五矿证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开立账户,账号8000000179,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21371627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54498187。为防范借款担保风险,常耿与张某春约定,将张某春掌控的刘某芳证券账户交由常耿控制和操作。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日,常耿代理操作刘某芳证券账户交易GC001、浔兴股份、航天电子、东方银星、太安堂等证券,交易方式为网上委托,下单电脑MAC地址为3C77E645FD6F。常耿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使用同事黄某18983144729手机号码申请五矿证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WIFI上网验证码,并将收到的验证码用于常耿保管的笔记本电脑上网交易。2014年9月初,常耿与张某春产生经济纠纷后,将刘某芳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交还给了张某春。
  二、代理牟某林账户买卖证券情况
  2013年7月17日,牟某林在五矿证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开立账户,账号8000000063,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17262380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061521546。2014年7月8日牟某林与刘某芳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某芳向牟某林借款150万元,刘某芳出资50万元,双方的资金统一归集到牟某林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由刘某芳方面负责操作账户,牟某林享受固定收益,投资风险和超额收益由刘某芳承担和享有。刘某芳所出的50万元来源于2014年6月25日张某春向陶某的借款。2014年7月8日和7月9日,双方出资资金先后转到牟某林证券账户后,程某(系牟某林丈夫)将牟某林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交付给常耿。常耿于2014年7月9日、7月10日和7月11日代理操作牟某林证券账户进行4笔GC001等证券交易,交易方式为网上委托,下单电脑MAC地址为3C77E645FD6F(该MAC地址与常耿操作刘某芳证券账户的MAC地址一致),均通过黄某18983144729手机号码申请五矿证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WIFI上网验证码,并将收到的验证码用于常耿保管的笔记本电脑上网交易。
  上述事实,有常耿签署的询问笔录、五矿证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徐某签署的询问笔录、刘某芳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牟某林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借款暨担保协议》、下单笔记本电脑MAC地址截屏、五矿证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无线网络验证码形成记录及18983144729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的生成记录、常耿掌握上述两个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的手机截屏、五矿证券重庆营业部录像资料及调查分析底稿等证据为证。
  常耿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违法行为。
  根据常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常耿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
                                       2015年6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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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06-10

处罚对象:

韩宏伟,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豫商集团有限公司,蔡云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豫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商集团),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层,法定代表人韩宏伟。
  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银财富),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层,法定代表人王沛。
  韩宏伟,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豫商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郑州市二七区。
  蔡云波,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时任海银财富产品部经理,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豫商集团、海银财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豫商集团、海银财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豫商集团、海银财富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
  豫商集团证券账户从2013年5月7日开始买入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星)股票,交易决策人为豫商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韩宏伟,相关交易的资金为豫商集团自有资金。
  2013年5月到2013年7月,海银财富利用其公司员工巩巧丽证券账户交易东方银星股票。据调查,海银财富98.25%的股权由韩宏伟实际持有,韩宏伟实际控制海银财富。2013年5月,海银财富和豫商集团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由海银财富代豫商集团理财,协议期限一年,投资金额50,000,000元。海银财富交易东方银星股票的资金,来源于豫商集团提供的理财资金。
  韩宏伟持有豫商集团70%股权,并担任豫商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时实际持有海银财富98.25%股权,并实际控制该公司。海银财富用于购买东方银星股票的资金,由豫商集团提供。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豫商集团和海银财富在购买东方银星股票的过程中构成一致行动人。
  2013年5月17日,豫商集团和海银财富合计持有东方银星股票数量达到6,410,1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2013年6月20日,豫商集团和海银财富合计持有东方银星股票数量达到14,225,0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11%。但豫商集团、海银财富均未及时将一致行动人及合计持股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而仅在2013年6月5日和6月20日豫商集团单独持有东方银星股票达到5%和10%时,将豫商集团单独持股情况书面通知东方银星,并由东方银星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
  二、海银财富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本案中,海银财富通过巩巧丽证券账户使用豫商集团的理财资金交易东方银星股票,2013年5月17日至6月24日,累计买入东方银星股票4,985,516股,并在2013年6月4日至7月9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盈利2,265,494.25元。
  调查过程中,豫商集团、海银财富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工作。
  上述事实,有本案涉案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资料、涉案主体工商资料及信息披露资料、相关人员和单位询问笔录及说明等资料证明,足以认定。
  豫商集团、海银财富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韩宏伟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海银财富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蔡云波实际决定海银财富利用个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并下单操作,是海银财富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豫商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00元;
  二、没收海银财富违法所得2,265,494.25元,对海银财富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565,494.25元;
  三、对韩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四、对蔡云波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00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5年5月29日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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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2013-07-03

处罚对象: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的决定》([2013]5号)、《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大明、温泉等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决定》([2013]5号)和《关于责令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说明的决定》([2013]6号)(以下合称“决定”),决定指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出售控股公司股权的临时公告”前公司持有雅佳置业60%的股权已经被冻结,公告中“不存在冻结,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 
二、公司得知股权被冻结后到2013年4月26日才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由于雅佳置业股权被冻结,致使该60%股权至今未能完成工商过户手续。”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问题,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应该及时公告”的
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予以警示,并提醒公司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息披露事项的合规性,切实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工作。 
三、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本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公司应以本事件为戒,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认真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意识和依法合规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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