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ST海钦(60075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5 10370.48 45.029
2025-12-31 1 其他 5 11030.15 47.893
2 QFII 1 150.50 0.653
2025-09-30 1 其他 5 11031.72 47.900
2025-06-30 1 其他 5 10809.83 46.937
2025-03-31 1 其他 5 10299.35 44.72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17 13.25 13.25 0 85.00 1126.25

买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核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10 12.51 13.19 -5.16 85.00 1063.35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核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

20200624 10.10 9.84 2.64 322.36 3255.88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90430 17.50 18.50 -5.41 166.00 2905.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20190430 17.50 18.50 -5.41 60.00 1050.00

买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卖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20190422 16.80 18.62 -9.77 27.00 453.6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屯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5-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海钦:海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3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海钦:关于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行,梁衍锋,王焕青,石春兰,蒋华明,陈君进,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号(姚米娜)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姚米娜
公告日期 2026-04-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9号(夏建丰)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夏建丰
公告日期 2026-04-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8号(陈君进)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君进

*ST海钦:海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5-01

处罚对象:

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ST 海钦编号:2026-042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 年 12 月 27 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6年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证监函〔2026〕108号),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0)。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
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
当事人:李行,男,时任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财务副总
监,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当事人:梁衍锋,男,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
第1页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长,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庚集团)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当事人:蒋华明,男,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重庆市。
当事人:姚米娜,女,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
当事人:石春兰,女,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辽宁省大
连市。
当事人: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住所:上海市。
当事人:陈君进,男,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当事人:夏建丰,男,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住址:
上海市。
当事人:王焕青,男,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庚星
股份、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
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庚星股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李行、梁衍锋、蒋
华明、姚米娜、石春兰、中庚集团、陈君进、夏建丰、王焕青的要求2026年3月31日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李行及其代理人、梁衍锋及其代理人、蒋华明及其代理人、姚
米娜及其代理人、石春兰及其代理人、中庚集团及其代理人、陈君进及其代理人、夏
建丰及其代理人、王焕青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庚星股份、李行、梁衍锋、蒋华明、姚米娜、石春兰、中庚集团、陈君
进、夏建丰、王焕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庚星股份关联方情况
第2页
2018年至2021年,中庚集团是庚星股份控股股东,梁某锋担任庚星股份董事长和
中庚集团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中庚集团持有中庚汇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汇)40%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庚集团、中庚汇为庚星股份的关联法人。
(二)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9月至12月,经梁某锋介绍,中庚汇通过时任董事林某春控制的福州乾筑
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福州星庚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星庚)开展自卖自买的钢材贸易业务,占用庚星股
份资金2,829.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9%,根据2007年《信披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2021年2月8日,庚星股份安排福州星庚与中庚集团推荐的福建铁润实业有限公
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为中庚集团垫付工程款2,023.20万元,占公司
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71%,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形成关
联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庚星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中
庚汇及中庚集团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28日才
予披露。
(三)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底,中庚汇非经营性占用庚星股份的资金余额为2,829.20万元,占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1%;2021年底,中庚汇及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庚星
股份的资金余额为3,122.4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0.22%。
庚星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
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中庚汇、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等情况,构成重大遗
漏。
第3页
2018年,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星庚)
分别以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钦洋)为供应商,以南京中电
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为客户,开展上下游燃料油贸易业务。
该贸易中,宁波星庚未实际验收、保管或交割货物,其业务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
的流转,业务实质是通过为中电熊猫向江苏钦洋采购燃料油提供账期获取固定收益。
庚星股份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仍按销售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
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99,272.06万元、营业成本98,533.22万元及财务费
用738.84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8.64%;导致2018年年度报
告虚增营业收入148,831.67万元、营业成本147,706.07万元及财务费用1,125.60万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7.10%。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公司和人员的函件及说明、相关
人员询问笔录、有关交易合同及银行资金流水、公司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
定。
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庚星股份
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庚星股份2018年
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
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中庚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因自身资金需要,通过推荐第三方与庚星股份开展无商
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未及时告知并配合庚星股份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庚集团上述行为违反
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所述隐瞒行为。李行作为中庚集团时任财务副总监,直接实施了中庚集团占用庚星
股份资金行为,是中庚集团隐瞒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梁衍锋作为中庚集团时
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有效管理有关印章及函件致使中庚集团
占用庚星股份资金,未及时发现并督促中庚集团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中
庚集团隐瞒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4页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推荐公司与关联法人的董事开展钢材贸易业务、知
悉中庚集团资金紧张情况,但未有效组织公司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其决策开展燃料油贸易业务但未能组织公司对该业务进行有
效管控和进行准确财务核算。梁衍锋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签字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
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蒋华明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并参与相
关业务及合同审批,未进行准确财务核算,其行为与庚星股份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
假记载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米娜参加了 2020 年及 2021 年钢材贸易业务合同评
审,未审慎关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异常性,
签字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
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石春兰负责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核算、财
务报告编制工作,审批了 2018 年下半年相关业务及合同,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
未进行准确财务核算,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
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陈君进现场考察燃料油贸易业务及审批有关合同时
未审慎关注业务实质,未对该业务进行有效管控并督促提醒公司进行准确财务核算,
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
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5页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审批相关钢材贸易业
务风控评议并参加了相关合同评审,未对梁某锋及中庚集团介绍的钢材贸易业务保
持应有的谨慎,未审慎关注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异常性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风险。夏建丰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签字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焕青介绍引入并分管燃料油贸易业务,知悉业务
实质并审批了相关业务及合同,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
保证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
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听证过程中,李行及其代理人、梁衍锋及其代理人、蒋华明及其代理人、姚米娜
及其代理人、石春兰及其代理人、中庚集团及其代理人、陈君进及其代理人、夏建丰
及其代理人、王焕青及其代理人提出了相关意见。
经复核,我局对李行及其代理人、梁衍锋及其代理人、蒋华明及其代理人、姚米
娜及其代理人、石春兰及其代理人、中庚集团及其代理人、陈君进及其代理人、夏建
丰及其代理人、王焕青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四十万元
罚款。
对李行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对梁衍锋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一百七十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二百三十万元。
对姚米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对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对夏建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
第6页
元罚款。
对梁衍锋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对蒋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万元罚款。
对石春兰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二万元罚款。
对陈君进给予警告,并处以九万元罚款。
对王焕青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二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对李行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对梁衍锋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三十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罚款二百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二百三十万元。
对蒋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万元罚款。
对姚米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对石春兰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二万元罚款。
对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对陈君进给予警告,并处以九万元罚款。
对夏建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对王焕青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二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
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但触及《上海
第7页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
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
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
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
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自 2026 年 3 月 2 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010)、《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二)公司将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就本次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采
用追溯重述法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更正,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董事会就
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交易风
险。
特此公告。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一日
第8页

*ST海钦:关于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30

处罚对象:

李行,梁衍锋,王焕青,石春兰,蒋华明,陈君进,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3 号
关于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海钦,
A股证券代码:600753;
梁衍锋,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焕青,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
理;
石春兰,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第1页
财务总监;
陈君进,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蒋华明,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财务总监;
李行,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庚置业
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副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1 号-20 号)查明的事实,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
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
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公司关联方情况
2018 年至 2021 年,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
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梁衍锋担任公司董事长和中庚集团执行
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中庚集团持有中
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汇)40%股份。根据相关
规定,中庚集团、中庚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2.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0 年 9 月至 12 月,经梁衍锋介绍,中庚汇通过时任董事
林某春控制的福州乾筑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
第2页
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福州星庚)开展自卖自买的钢材贸易业务,占用公司资金
2,829.2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9%,根据
相关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安排福州星庚与中庚集团推荐的福
建铁润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为中庚集
团垫付工程款 2,023.2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8.71%,根据相关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中庚汇及中庚集团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相关关联交易,但公司迟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才予披露。
3.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底,中庚汇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余额为 2,829.2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11%;2021 年底,
中庚汇及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余额为 3,122.40 万
元,占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10.22%。
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在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中庚汇、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等情况,构成重
大遗漏。
2022 年 12 月底,中庚集团、中庚汇已归还公司全部被占用
资金。
(二)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波星庚)分别以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第3页
简称江苏钦洋)为供应商,以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电熊猫)为客户,开展上下游燃料油贸易业务。该贸易
中,宁波星庚未实际验收、保管或交割货物,其业务核心是合同、
单据和资金的流转,业务实质是通过为中电熊猫向江苏钦洋采购
燃料油提供账期获取固定收益。
公司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仍按销售业务确认营业收入
和成本,导致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99,272.06 万元、
营业成本 98,533.22 万元及财务费用 738.84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
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 88.64%;导致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
营业收入 148,831.67 万元、营业成本 147,706.07 万元及财务费用
1,125.60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 77.10%。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8 年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第4页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
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时任董
事长梁衍锋推荐公司与关联法人的董事开展钢材贸易业务、知悉
中庚集团资金紧张情况,但未有效组织公司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发
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其决策开展燃料油贸易业
务但未能组织公司对该业务进行有效管控和进行准确财务核算。
梁衍锋未能发现和阻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8 年半年
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审批
相关钢材贸易业务风控评议并参加了相关合同评审,未对梁衍锋
及中庚集团介绍的钢材贸易业务保持应有的谨慎,未审慎关注无
商业实质贸易业务异常性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风险。夏建丰未能发现和阻止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 2020
第5页
的主管人员。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米娜参加了2020年及2021年钢材贸
易业务合同评审,未审慎关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和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异常性,签字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
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中庚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因自身资金需要,通过推荐第三方
与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未及时告知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梁衍锋作为中庚集团时任执行董事兼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有效管理有关印章及函件致使中庚
集团占用公司资金,未及时发现并督促中庚集团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是中庚集团隐瞒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行作
为中庚集团时任财务副总监,直接实施了中庚集团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是中庚集团隐瞒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焕青介绍引入并分管燃料油贸易
业务,知悉业务实质并审批了相关业务及合同,未能发现和阻止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6页
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石春兰负责公司会计政策、
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审批了 2018 年下半年相关业务
及合同,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未进行准确财务核算,未能
发现和阻止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2018 年半年度报
告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18 年
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陈君进现场考察燃料油贸易业务及审
批有关合同时未审慎关注业务实质,未对该业务进行有效管控并
督促提醒公司进行准确财务核算,未能发现和阻止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2018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
勤勉尽责,是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蒋华明知悉燃料油贸易业
务实质并参与相关业务及合同审批,未进行准确财务核算,其行
为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第7页
针对上述违规中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前期已对公司、控股股东中庚置业,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梁衍锋,公司时任总
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米娜等有
关责任主体作出通报批评(〔2023〕91 号)、监管警示(上证
公监函〔2023〕0145 号),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二)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回复无异议,有关责任人提出
不存在违规的主观故意、不知情、未参与、已采取措施勤勉尽责
等异议理由。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相关违
规事实及责任认定已经行政处罚查明认定,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
立,对于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次纪律处分已经充分考虑主
客观因素,合理认定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时
任董事、副总经理王焕青,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石春兰,
时任董事、总经理陈君进,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蒋华明
第8页
予以公开谴责,对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副总
监李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9 日
第9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号(姚米娜)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29

处罚对象:

姚米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号(姚米娜)
当事人:姚米娜,女,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庚星股份、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姚米娜的要求2026年3月3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姚米娜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庚星股份及姚米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庚星股份关联方情况
2018年至2021年,中庚集团是庚星股份控股股东,梁某锋担任庚星股份董事长和中庚集团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中庚集团持有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汇)40%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庚集团、中庚汇为庚星股份的关联法人。
(二)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9月至12月,经梁某锋介绍,中庚汇通过时任董事林某春控制的福州乾筑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福州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星庚)开展自卖自买的钢材贸易业务,占用庚星股份资金2,829.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9%,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2021年2月8日,庚星股份安排福州星庚与中庚集团推荐的福建铁润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为中庚集团垫付工程款2,023.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71%,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庚星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中庚汇及中庚集团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28日才予披露。
(三)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底,中庚汇非经营性占用庚星股份的资金余额为2,829.20万元,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1%;2021年底,中庚汇及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庚星股份的资金余额为3,122.4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0.22%。
庚星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中庚汇、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等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2022年12月底,中庚集团、中庚汇已归还庚星股份全部被占用资金。
二、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星庚)分别以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钦洋)为供应商,以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为客户,开展上下游燃料油贸易业务。该贸易中,宁波星庚未实际验收、保管或交割货物,其业务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业务实质是通过为中电熊猫向江苏钦洋采购燃料油提供账期获取固定收益。
庚星股份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仍按销售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99,272.06万元、营业成本98,533.22万元及财务费用738.84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8.64%;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8,831.67万元、营业成本147,706.07万元及财务费用1,125.6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7.10%。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公司和人员的函件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交易合同及银行资金流水、公司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庚星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庚星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米娜参加了2020年及2021年钢材贸易业务合同评审,未审慎关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异常性,签字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听证过程中,姚米娜及其代理人提出了相关意见。
经复核,我局对姚米娜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姚米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4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9号(夏建丰)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29

处罚对象:

夏建丰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4800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7426271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9号(夏建丰)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9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9号(夏建丰)                                
当事人:
夏建丰
,男,时任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
董事、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住址:
上海市
。
 
依据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庚星股份、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夏建丰
的要求
2026年
3
月
3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夏建丰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庚星股份及夏建丰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庚星股份关联方情况
 
2018年至2021年,中庚集团是庚星股份控股股东,梁某锋担任庚星股份董事长和中庚集团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中庚集团持有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汇)40%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庚集团、中庚汇为庚星股份的关联法人。
 
(二)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9月至12月,经梁某锋介绍,中庚汇通过时任董事林某春控制的福州乾筑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福州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星庚)开展自卖自买的钢材贸易业务,占用庚星股份资金2,829.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9%,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2021年2月8日,庚星股份安排福州星庚与中庚集团推荐的福建铁润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为中庚集团垫付工程款2,023.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71%,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庚星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中庚汇及中庚集团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28日才予披露。
 
(三)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底,中庚汇非经营性占用庚星股份的资金余额为2,829.20万元,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1%;2021年底,中庚汇及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庚星股份的资金余额为3,122.4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0.22%。
 
庚星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中庚汇、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等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2022年12月底,中庚集团、中庚汇已归还庚星股份全部被占用资金。
 
二、
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星庚)
分别以
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钦洋)为供应商,以
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电熊猫)为客户,开展上下游燃料油贸易业务。该贸易中,宁波星庚未实际验收、保管或交割货物,其业务核心是
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
,业务实质是通过为中电熊猫向江苏钦洋采购燃料油提供账期
获取固定收益
。
 
庚星股份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仍按销售业务
确认营业收入和成本,
导致
2018
年
半年
度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
99,272.06万元
、
营业成本
98,533.22万元
及财务费用
738.84万元
,虚增营业收入占
当期报告
披露营业收入的
8
8
.
64
%;
导致
2018年
年度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
148,831.67
万元
、
营业成本
147,706.07万元
及财务费用
1,125.60万元
,虚增营业收入占
当期报告披露
营业收入的
7
7
.
10
%
。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公司和人员的函件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交易合同及银行资金流水、公司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庚星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庚星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审批
相关钢材贸易业务风控评议并参加了相关合同评审,未对
梁某锋及中庚集团介绍
的钢材贸易业务保持应有的谨慎,未审慎关注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异常性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风险。
夏建丰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过程中,夏建丰及其代理人提出了相关意见。
 
经复核,我局对夏建丰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夏建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
26
年
4
月
2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8号(陈君进)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29

处罚对象:

陈君进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4799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742615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8号(陈君进)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8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8号(陈君进)                                
当事人:
陈君进
,
男
,
时任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
董事、总经理
,住址:
福建省福州市
。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庚星股份
、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庚集团
)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
陈君进
的要求2026年3月3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君进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庚星股份及
陈君进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庚星股份关联方情况
 
2018年至2021年,中庚集团是庚星股份控股股东,梁某锋担任庚星股份董事长和中庚集团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中庚集团持有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汇)40%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庚集团、中庚汇为庚星股份的关联法人。
 
(二)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9月至12月,经梁某锋介绍,中庚汇通过时任董事林某春控制的福州乾筑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福州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星庚)开展自卖自买的钢材贸易业务,占用庚星股份资金2,829.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9%,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2021年2月8日,庚星股份安排福州星庚与中庚集团推荐的福建铁润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为中庚集团垫付工程款2,023.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71%,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庚星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中庚汇及中庚集团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28日才予披露。
 
(三)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底,中庚汇非经营性占用庚星股份的资金余额为2,829.20万元,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1%;2021年底,中庚汇及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庚星股份的资金余额为3,122.4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0.22%。
 
庚星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中庚汇、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等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2022年12月底,中庚集团、中庚汇已归还庚星股份全部被占用资金。
 
二、
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星庚)
分别以
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钦洋)为供应商,以
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电熊猫)为客户,开展上下游燃料油贸易业务。该贸易中,宁波星庚未实际验收、保管或交割货物,其业务核心是
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
,业务实质是通过为中电熊猫向江苏钦洋采购燃料油提供账期
获取固定收益
。
 
庚星股份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仍按销售业务
确认营业收入和成本,
导致
2018
年
半年
度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
99,272.06万元
、
营业成本
98,533.22万元
及财务费用
738.84万元
,虚增营业收入占
当期报告
披露营业收入的
8
8
.
64
%;
导致
2018年
年度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
148,831.67
万元
、
营业成本
147,706.07万元
及财务费用
1,125.60万元
,虚增营业收入占
当期报告披露
营业收入的
7
7
.
10
%
。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公司和人员的函件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交易合同及银行资金流水、公司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庚星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庚星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陈君进现场考察燃料油贸易业务及审批有关合同时未审慎关注业务实质,未对该业务进行有效管控并督促提醒公司进行准确财务核算,
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2018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听证过程中,陈君进及其代理人提出了相关意见。
 
经复核,我局对陈君进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2005年《
证券法
》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的
规定
,
我局决定:
 
对
陈君进
给予警告,并处以
九
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
26
年
4
月
29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6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