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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旭股份(60073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3 114457.53 3421.50 126.40 1482.67 2.15
2024-04-22 116973.41 2874.87 134.83 1619.31 10.31
2024-04-19 117423.87 3841.98 133.60 1639.27 11.52
2024-04-18 121504.05 2300.29 140.82 1817.99 6.52
2024-04-17 122806.38 3642.35 147.25 1939.28 5.10
2024-04-16 122017.88 3335.86 144.16 1846.69 11.36
2024-04-15 123708.74 4040.33 134.25 1840.57 16.83
2024-04-12 123049.72 4746.75 126.56 1744.00 8.95
2024-04-11 123875.78 7320.90 147.93 2113.86 4.85
2024-04-10 125265.65 5565.43 157.90 2193.23 36.9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2 4.23 0.003
2023-12-31 1 基金 254 10500.27 6.579
2 其他 1 0.74 不足0.001
2023-09-30 1 其他 4 31116.86 19.464
2 基金 43 4637.84 2.901
3 QFII 2 4338.52 2.714
2023-06-30 1 其他 7 30856.99 19.321
2 基金 440 19130.08 11.978
3 QFII 2 4640.27 2.905
2023-03-31 1 其他 5 28363.63 24.907
2 基金 41 3610.67 3.171
3 QFII 2 3254.62 2.85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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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12 15.68 15.68 0 40.00 627.2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北外滩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2-06 16.09 16.09 0 13.00 209.17

买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3-08-10 24.35 24.71 -1.46 31.09 757.02

买方: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8-10 24.35 24.71 -1.46 51.16 1245.76

买方: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前海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8-10 24.35 24.71 -1.46 8.85 215.4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8-10 24.35 24.71 -1.46 14.31 348.34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8-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爱旭股份:关于对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1-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8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雯敏,吴静瑶
公告日期 2019-04-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东爱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行政处罚(三建罚[2019]33号)
发文单位 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广东爱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爱旭股份:关于对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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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11

处罚对象:

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95 号
────────────────────────
关于对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爱旭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截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爱旭股份或公司)股东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义乌奇光)持有公司股份 199,777,4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4%。 2022 年 8 月 30 日至 2023 年 6 月
1 日,义乌奇光经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累计变动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6.47%。其中, 2022 年 8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 月 9 日,义
乌奇光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 25,486,798 股,占
总股本的 2.24%。 2022 年 12 月 2 日至 2023 年 1 月 9 日,因公司
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义乌奇光被动
稀释 1.92%。 2023 年 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义乌奇光
再次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 11,093,996 股,占总
股本的 0.86%。至此,义乌奇光累计持股比例已经减少 5.02%,
达到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标准,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停
止减持公司股份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3 年 3 月 1 日
至 2023 年 6 月 1 日,义乌奇光继续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
式减持,且期间存在公司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行
权导致持股被动稀释,合计减少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 1.45%。直
至 2023 年 6 月 3 日,义乌奇光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
告上述权益变动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3-
(一)责任认定
义乌奇光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比例达到应当披露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的标准,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
披露义务,直至累计变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47%时才披露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主动违规减持股份占总股本的 1.43%,
违规减持数量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2019 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义乌奇光提出异议称,对本次事件并无主观
故意,系因计算出现偏差导致。在发现违规时,其立即停止交易,
主动报告并通知爱旭股份履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监管机构查
证。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根据《证券法》及本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达到
5%后,所持股份比例每减少 5%的,应当依规进行报告和公告,
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 义乌奇光在其持股变动已经达到 5.02%之后,未按要求予-4-
以披露,也未停止减持行为。此后,继续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
价方式多次减持股份, 2023 年 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期
间合计减持 11,093,996 股, 2023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1 日
期间合计减持 18,513,342 股,减持股份数量巨大,直至持股比例
累计减少达 6.47%后,才停止减持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其所称因计算出现偏差导致违规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本次纪律
处分已经充分考虑义乌奇光持股比例减少部分因被动稀释导致
等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爱旭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
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5-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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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31

处罚对象:

吴雯敏,吴静瑶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182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1〕28号
文        号	沪〔2021〕28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1〕28号
当事人:吴某敏,女,198X年7月出生,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吴某瑶,女,身198X年7月出生,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吴某敏、吴某瑶内幕交易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ST新梅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吴某敏、吴某瑶的要求,本局于2021年11月2日、12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二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某敏、吴某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8月4日,上海新梅总经理陈某钊与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义乌奇光,系广东爱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合伙人杨某佳初次在上海吃饭见面,杨某佳向陈某钊介绍广东爱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科技)情况,探讨重组合作可能。
8月22日,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海新梅约22%的股份,以下简称浦东科投)董事长兼总裁朱某东、创始合伙人王某华、上海新梅董事长李某军、总经理陈某钊、义乌奇光合伙人俞某华(系杨某佳上司)、杨某佳在上海市黄浦区吃饭,进一步探讨合作事宜,并达成了一致合作意向。
其后,义乌奇光与浦东科投相关人员进一步会面,并对后续到爱旭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等事宜作出安排。
9月13日,王某华、陈某钊、杨某佳前往爱旭科技,与爱旭科技董事长、总经理陈某在爱旭科技佛山厂区见面,并到佛山生产基地尽职调查。
9月26日,王某华、陈某钊、俞某华、杨某佳、爱旭科技董秘沈某、华泰联合证券汪某芳、张某峰等人在上海市静安区相关公司见面,各方就爱旭科技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相关尽职调查结果进行讨论。
10月,华泰联合证券爱旭科技项目组继续尽调工作。
11月15日,沈某来到浦东科投办公地,与陈某钊、杨某佳、张某峰等人会面,沈某向上海新梅再次介绍爱旭科技最新情况。这次会面,双方决定进一步推进借壳重组事项。
11月19日,王某华、陈某钊、俞某华、杨某佳开会讨论合作时间安排,敲定项目重点时间节点及中介机构工作进度安排等事宜。
11月21日,义乌奇光方面和张某峰、汪某芳确认正式启动爱旭科技借壳“ST新梅”重组上市的项目。项目组对此进行有关工作安排:由汪某芳等人对接上市公司“ST新梅”,包括吴某敏等人在内的其他项目组成员负责在佛山对爱旭科技继续尽调。
12月17日,吴某敏在华泰联合证券内核评审系统发起了相关审批流程,审批流程附件内容已经明确说明爱旭科技准备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为“ST新梅”。
12月19日至2019年1月2日,交易各方(浦东科投、“ST新梅”、义乌奇光、爱旭科技)及中介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持续推进此次重组事项。
1月4日,“ST新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爱旭科技100%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
“ST新梅”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爱旭科技100%股权事项,属于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1月19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月4日。吴某敏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属于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12月17日。
二、吴某敏、吴某瑶内幕交易“ST新梅”的情况
(一)吴某敏、吴某瑶的关系及二人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的联络接触情况
吴某瑶与吴某敏系亲姐妹,二人自2018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通话共计22次,且二人持续通过微信进行联络。
(二)吴某敏、吴某瑶交易“ST新梅”情况
1.吴某敏、吴某瑶共同利用“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证券账户交易“ST新梅”情况
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吴某瑶控制“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三个证券账户交易“ST新梅”,其买入及后续卖出“ST新梅”的时间、数量,以及相关资金划转的时间、金额,与吴某敏和其微信聊天内容高度吻合。与此同时,上述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相关资金与吴某敏、吴某瑶二人相关。综上,可以认定吴某敏、吴某瑶共同利用上述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
2.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具体情况
“李某球”账户于2018年12月19日至12月24日买入“ST新梅”共计52,300股,成交金额共计239,306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将前述买入的“ST新梅”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286,213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46,504.59元。
“黎某贞”账户于2018年12月21日至25日买入“ST新梅”共计101,300股,成交金额共计454,723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将前述买入的“ST新梅”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559,684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103,873.17元。
“邓某龙”账户于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3日买入“ST新梅”共计91,500股,成交金额共计408,757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将前述买入的“ST新梅”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505,740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96,000.18元。
综上,上述三个账户交易盈利共计246,377.94元。
3.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存在明显异常
“李某球”账户在闲置2年以上后(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无股票交易),于2018年12月19日首次买入“ST新梅”,涉案期间买入占比及期末持股市值占比均为100%。
“黎某贞”账户自开户至首次买入“ST新梅”期间未交易过任何股票。该账户于2018年12月21日首次买入“ST新梅”,涉案期间买入占比及期末持股市值占比均为100%。
“邓某龙”账户自开户至首次买入“ST新梅”期间未交易过任何股票。该账户于2018年12月25日首次买入“ST新梅”,涉案期间买入占比及期末持股市值占比均为100%。
综上,上述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均存在明显异常。
(三)吴某瑶使用“吴某瑶”证券账户交易“ST新梅”情况
1.“吴某瑶”账户交易“ST新梅”具体情况
吴某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18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买入“ST新梅”共计30,700股,成交金额共计136,167元;于2019年1月11日至1月15日将前述买入的“ST新梅”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共计169,966元。经计算,上述交易盈利33,531.07元。
2.“吴某瑶”账户交易“ST新梅”存在明显异常
“吴某瑶”普通账户、信用账户自2013年开户以来至2018年12月21日期间从未交易过“ST新梅”,信用账户2018年整年没有买入成交记录。“吴某瑶”普通账户于2018年12月21日首次买入“ST新梅”,其中于12月21日转入资金36,000元,当日全部用于买入“ST新梅”,于12月26日转入资金100,000元,当日也全部用于买入“ST新梅”。“吴某瑶”普通账户涉案期间买入占比为100%,期末持股市值占比约为93%。综上,“吴某瑶”账户交易“ST新梅”存在明显异常,且其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通讯记录、手机取证数据、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司的公告、备忘录、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盈利情况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吴某敏、吴某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吴某敏及其代理人在第一次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结合相关人员笔录,吴某敏并未与吴某瑶共同使用“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账户实施内幕交易。李某球系吴某瑶家保姆,吴某敏并不认识黎某贞和邓某龙。调查未对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三人进行询问,无法印证吴某敏使用上述三个账户交易。第二,上述三个证券账户均由吴某瑶单独控制,吴某敏并未实际操作上述三个账户,且三个账户所得收益均归属于吴某瑶。三个账户所用资金部分源于吴某瑶向其借款,吴某瑶并未告知其借款用途。第三,吴某敏于2019年1月3日向吴某瑶转发关于ST新梅停牌信息系已公开信息。其虽然为案涉重组项目的中介机构项目组成员,但案涉项目为打码操作。第四,吴某敏与吴某瑶系亲姐妹,二人存在沟通联络及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其与相关账户交易资金无关联和利害关系,也并不知悉吴某瑶交易“ST新梅”。第五,吴某敏可能存在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本案无较大社会影响力,且吴某敏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内幕交易行为轻微且无危害后果。综上,吴某敏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吴某瑶及其代理人在第一次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吴某瑶买入ST新梅是基于其个人判断,并非基于内幕信息。其与吴某敏电话、微信联系属于姐妹日常交流,不存在2018年12月买入股票前突然加大联系的情况。第二,交易“ST新梅”由其本人完成,吴某敏并未参与。第三,其使用多个账户系其丈夫工作业绩需要,并可提高打新效率。第四,其名下证券账户资产自2015年来一直超过600万元,故此次交易约100万元“ST新梅”不构成异动。综上,吴某瑶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吴某敏、吴某瑶及二人的代理人在第二次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吴某敏并未参与“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无法得出三个账户交易资金与吴某敏有关。第二,上述三个账户来源于吴某敏银行账户的资金系吴某瑶向吴某敏借款,借款后资金使用及去向系吴某瑶自身独立运作,与吴某敏无关。吴某瑶借款后基于上述三个账户产生的收益向吴某敏归还借款或其他人情往来符合常理。第三,吴某敏、吴某瑶二人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并非针对上述三个账户涉及“ST新梅”的交易。第四,本案证据无法得出吴某敏存在使用上述三个账户交易的事实。综上,吴某敏认为其并未实施内幕交易且具有悔过表现,请求对其不予处罚。吴某瑶认为其交易“ST新梅”系根据其专业判断,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第一,吴某敏于2018年12月17日在华泰联合证券内核评审系统发起了相关审批流程,审批流程附件内容已经明确说明爱旭科技准备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为“ST新梅”。同时结合华泰联合证券本次重组项目相关工作人员汪某芳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相关工作记录,可以认定吴某敏在不晚于2018年12月17日已经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第二,如前所述,“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以及“吴某瑶”等四个证券账户在涉案期间内交易“ST新梅”存在诸多明显异常点。例如,“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三个账户均为首次交易“ST新梅”,且涉案期间买入占比及期末持股市值占比均为100%。其中“李某球”账户闲置两年以上后开始交易“ST新梅”,而“黎某贞”、“邓某龙”账户开户买入的第一只股票就是“ST新梅”。“吴某瑶”账户除存在首次买入、涉案期间买入占比及期末持股市值占比极高等情况外,还存在集中转入资金交易“ST新梅”的情况。因此,吴某瑶关于此次交易“ST新梅”不构成异动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三个账户在涉案期间买入及后续卖出“ST新梅”的时间、数量,以及相关资金划转的时间、金额,与吴某敏、吴某瑶二人微信聊天内容高度吻合。与此同时,上述三个账户交易“ST新梅”相关资金与吴某敏、吴某瑶二人相关。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吴某敏、吴某瑶共同利用上述三个账户内幕交易“ST新梅”。吴某敏是否认识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三人,以及是否直接操作上述三个账户进行交易,均不影响认定其与吴某瑶构成内幕交易。
第四,吴某敏、吴某瑶提出二人涉案部分资金往来系吴某瑶向吴某敏借、还款,但二人均未提供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且二人在数次笔录中关于相关资金用途的表述存在矛盾,本局难以采信。
第五,“ST新梅”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4日,且认定吴某敏构成内幕交易并非仅因为其于1月3日晚上向吴某瑶转发“ST新梅”相关信息。
第六,吴某瑶关于交易“ST新梅”系其个人判断的理由,显然不足以合理解释上述四个账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七,吴某敏、吴某瑶的相关行为不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吴某敏、吴某瑶提出的其他意见也不影响对二人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综上,本局对吴某敏、吴某瑶及二人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针对吴某敏、吴某瑶使用“李某球”、“黎某贞”、“邓某龙”账户内幕交易“ST新梅”的行为,没收吴某敏、吴某瑶违法所得246,377.94元,并处以739,133.82元的罚款。
二、针对吴某瑶使用“吴某瑶”账户内幕交易“ST新梅”的行为,没收吴某瑶违法所得33,531.07元,并处以100,593.21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31日

广东爱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行政处罚(三建罚[201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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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4-19

处罚对象:

广东爱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陈刚 
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天创海河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嘉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南通沿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江苏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疌泉金茂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天诚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段小光 
邢宪杰 
谭学龙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2019年 4月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重组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报告书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报告书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海新梅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海新梅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锁定;若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则本人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若董事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锁定本人所持的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交易对方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交易对方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交易对方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中伦、瑞华、中通诚、立信会计师和立信评估及上述机构经办人员保证本次交易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一)重大资产置换;(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述
    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前提、共同实施,任何一项因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另一项交易不予实施。
    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大资产置换 
    上市公司拟将除保留资产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及业务作为置出资产,与爱旭科技的全体股东持有的爱旭科技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 100%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以 2018年 12月 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拟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 5.16
    亿元。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拟置出资产作价 5.17亿元。
    以 2018年 12月 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 59.43
    亿元。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拟置入资产作价 58.85亿元。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的作价为 5.17亿元,拟购买资产的作价为 58.85亿
    元,上述差额 53.68亿元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爱旭科技的全体股东购
    买。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3.88元/股,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6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计算,上市公司向爱旭科技全体股东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138,350.5150万
    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拟置入资产为爱旭科技 100%股权,爱旭科技截至 2018年 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 2018年度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数据上市公司爱旭科技交易金额计算依据计算比例 
资产总额 58,837.00  424,086.41  588,500.00  588,500.00  1000.22% 
    资产净额 46,629.21 153,027.18  588,500.00  588,500.00  1262.08% 
    营业收入 15,671.76  410,818.50  - 410,818.50  2621.39% 
    注:表格中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所有者权益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重组办法》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 
    爱旭科技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2018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以及上市公司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份的比例如下: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单位:万元 
财务数据上市公司爱旭科技交易金额计算依据计算比例 
资产总额 58,837.00  424,086.41  588,500.00  588,500.00  1000.22% 
    资产净额 46,629.21 153,027.18  588,500.00  588,500.00  1262.08% 
    营业收入 15,671.76  410,818.50  - 410,818.50  2621.39% 
    净利润 1,931.56 34,505.83 - 34,505.83 1786.42% 
    股份数(万股) 44,638.31 138,350.52  - 138,350.52  309.94% 
    注:表格中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所有者权益 
陈刚与天创海河基金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二者为一致行动人;珠海横琴嘉时系陈刚控制的企业,为陈刚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为陈刚,陈刚将持有上市公司 35.50%股权。同时,天创海河基金将持有上市公司 3.89%股权,珠海横琴嘉
    时将持有上市公司 1.82%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未来的实际控
    制人陈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1.22%的股权。
    本次交易中,因拟置入资产的相关指标超过上市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日及 2018年度相关指标的 100%、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比例超过 100%且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详见本报告书“第十节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八、标的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交易前,新达浦宏持有公司 98,434,49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刚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义
    乌奇光将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情形的,视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根据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陈刚及其一致行动人、义乌奇光及新达浦宏均为本次重大资产重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组的参与方,本次交易系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陈刚及其一致行动人、潜在关联方及公司当前控股股东新达浦宏之间的交易,因此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在召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相关制度。
    三、本次交易的评估值及作价情况
    (一)拟置出资产的评估情况 
    立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拟置出资产进行评估。根据立信评估出具的“信资评报字(2019)第 30013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8年
    12 月 31 日,拟置出资产经审计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40,084.04 万元,拟置出资产
    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评估价值为 51,646.91 万元,较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
    11,562.87万元,增值率为 28.85%。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
    产最终作价 51,700.00万元。
    (二)拟置入资产的评估情况 
    中通诚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爱旭科技 100%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选择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中通诚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19〕12073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月 31日,爱旭科技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594,348.00 万元,评估增值 470,272.96 万元,增值率 379.02%。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最终作价 588,500.00万元。
    四、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情况
    (一)股份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3.88元/股,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6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股份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的作价为 5.17亿元,拟购买资产的作价为 58.85亿
    元,上述差额 53.68亿元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爱旭科技的全体股东购
    买。
    考虑到交易对方天创海河基金 2018 年增资和受让爱旭科技股份作价较高、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等原因,本次交易拟采用差异化定价的方式,其中天创海河基金所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对应的 100%股权的估值为 65.00 亿元,其他交易对方所
    持股份对应的估值为 58.55亿元。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3.88 元/股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预计为 138,350.5150 万
    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万股)对应估值(亿元) 
1 陈刚 64,969.0989    58.55 
    2 义乌奇光 56,875.4374    58.55 
    3 天创海河基金 7,121.0246   65.00 
    4 珠海横琴嘉时 3,333.4499  58.5 南通沿海创投 1,456.1587  58.55 
    6 江苏新材创投 1,456.1587  58.55 
    7 金茂新材创投 1,248.1294   58.55 
    8 深圳天诚一号 1,040.1094   58.55 
    9 段小光 520.0032  58.55 
    10 邢宪杰 165.4724   58.55 
    11 谭学龙 165.4724   58.55 
    合计 138,350.5150 -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三)股份锁定期
    1、本次交易对方陈刚、珠海横琴嘉时承诺:
    “1、本人/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但根据业绩补偿义务进行股份补偿的除外。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3、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的当年,本人/本企业继续锁定比例不低于
    本人/本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90%;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后三年内,当上一年度爱旭科技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下滑超过 30%时,在爱旭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改变下滑趋势前,本人/本企业将继续锁定本人/本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4、上述承诺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上市
    交易或转让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义乌奇光承诺:
    “1、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
    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但根据业绩补偿义务进行股份补偿的除外。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3、业绩承诺期满后的当年,本企业继续锁定的比例不低于本企业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 40%。
    4、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全部解锁后,本企
    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上市交易或转让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天创海河基金承诺:
    “1、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
    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但根据业绩补偿义务进行股份补偿的除外。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3、上述承诺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上市交易
    或转让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4、南通沿海创投、江苏新材创投、金茂新材创投、深圳天诚一号、段小光、
    邢宪杰和谭学龙承诺:
    “1、本人/本企业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时,如本人/本企业在本次交易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尚
    未履行完毕,则本人/本企业分两期解锁其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解锁方式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解锁时间可解锁股份数量 
第一期 
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之日 
(2019及2020会计年度对应的承诺利润总和/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本人/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本人/本企业为履行利润补偿义务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第二期 
本人/本企业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 
本人/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本人/本企业为履行利润补偿义务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4、上述承诺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上市
    交易或转让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五、本次交易的盈利承诺及业绩补偿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交易对方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爱旭科技在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7,500万元、66,800万元和 80,000万元,相关净利润为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若本次重组未能在2019年 12月 31日(含当日)前完成,则前述期间将往后顺延为 2020年度、2021年度、2022 年度,且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6,800万元、80,000万元和 81,500万元。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利润补偿期间,如出现需由补偿义务主体履行补偿义务的情形,补偿义务主体同意先以股份补偿,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 90%,股份补偿不足部分由补偿义务主体以现金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及补偿安排参见本报告书“第九节本次交易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转型进入太阳能光伏行业。置入资产爱旭科技成立于 2009 年,一直从事太阳能晶硅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专注于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持续研究,是行业领先的晶硅太阳能电池制造商。
    2017年以来,爱旭科技成功将实验室管式 PERC技术推向量产应用,2018年单晶 PERC电池全球出货量排名第一。凭借光伏行业十年耕耘的深厚积累,爱旭科技形成了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的研发团队。未来,爱旭科技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规模有望进一步提升,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提供坚实保障。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审字【2019】48450007 号”审计报告及“瑞华专审字【2019】48450003 号”《备考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18年度/2018年 12月 31日 
实际数备考数变动幅度 
资产总额 58,837.00 424,086.41 620.7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 
46,629.21 153,027.18 228.18% 
    营业收入 15,671.76 410,818.50 2521.39% 
    利润总额 3,038.80 39,588.44 1202.77%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财务指标 
2018年度/2018年 12月 31日 
实际数备考数变动幅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599.61 34,505.83 2057.14% 
    每股收益(元) 0.0358 0.1910 433.53%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次交易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体盈利能力将显著提高,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明显增加,每股收益显著提升,不存在因并购重组交易而导致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44,638.3080 万股。按照本次
    交易方案,预计公司本次将发行 138,350.5150万股股份用于购买置入资产与置出
    资产交易作价的差额部分;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上海新达浦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843.4491 22.05% 9,843.4491 5.38% 
    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62.0.36% 162.0.09% 
    其他社会公众股股东 34,632.8589 77.59% 34,632.8589 18.93% 
    陈刚-- 64,969.0989    35.50% 
    义乌奇光-- 56,875.4374    31.08% 
    天创海河基金-- 7,121.0246   3.89% 
    珠海横琴嘉时-- 3,333.4499  1.82% 
    南通沿海创投-- 1,456.1587  0.80% 
    江苏新材创投-- 1,456.1587  0.80% 
    金茂新材创投-- 1,248.1294   0.68% 
    深圳天诚一号-- 1,040.1094   0.57% 
    段小光-- 520.0032  0.28% 
    邢宪杰-- 165.4724   0.09% 
    谭学龙-- 165.4724   0.09% 
    合计 44,638.3080 100.00% 182,988.8230 100.00% 
    注:上述计算采用上市公司 2018年 12月 31日登记的股东名册计算,假设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为陈刚,陈刚将持有上市公司 35.50%股权。同时,天创海河基金将持有上市公司 3.89%股权,珠海横琴嘉
    时将持有上市公司 1.82%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未来的实际控
    制人陈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1.22%的股权。
    七、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审批程序
    (一)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2019年 1月 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交易的重组预案相关的议案,并同意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协议;
    2、2019年 4月 12日,上市公司召开职工大会,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
    3、2019 年 4 月 2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相关的议案,并同意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协议。
    (二)标的资产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2019年 1月 5日,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义乌
    奇光、天创海河基金、珠海横琴嘉时、南通沿海创投、江苏新材创投、金茂新材创投、深圳天诚一号分别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批准本次交易,并同意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签署相关协议。
    2、2019年 4月 16日,天创海河基金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2019年 4月 18
    日,义乌奇光、珠海横琴嘉时、南通沿海创投、江苏新材创投、金茂新材创投、深圳天诚一号分别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同意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2019 年 1 月 5 日,《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
    签署方之一新达浦宏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批准本次交易,并同意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签署相关协议。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2、2019年 4月 20日,新达浦宏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同意与上市公司、
    交易对方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四)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陈刚及其一致行动人珠海横琴嘉时与天
    创海河基金、义乌奇光因本次发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上述批准或核准属于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而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八、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本公司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将及时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交易对方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 
关于限售期的承诺函
    1、本人/本企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个月内不转让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2、上述承诺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之上市交易或转让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
    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本企业/本人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上述股份包括本企业/本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原持有的股份在上述期间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本企业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将及时向上市公司
    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人/本企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陈刚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不会利用本人对上
    市公司的持股关系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不直接或间接从事、
    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不会利用从上市公
    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4、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并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5、如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获得与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上市公司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陈刚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关系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及中小股东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陈刚 
关于保持独立性的承诺 
本人不会因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继续与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陈刚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
    1、本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
    司利益。
    2、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
    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人/本企业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
    歉;
    (2)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3)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陈刚、珠海横琴嘉时 
关于认购股份限售期的承诺函
    1、本人/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但根据业绩补偿义务进行股份补偿的除外。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3、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的当年,本人/本企业继续锁
    定比例不低于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90%;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后三年内,当上一年度爱旭科技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下滑超过 30%时,在爱旭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改变下滑趋势前,本人/本企业将继续锁定本人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4、上述承诺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之上市交易或转让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
    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交易对方 
关于确保相关股份全部优先用于补偿的承诺 
本人/本企业作为通过认购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对方,特出具以下承诺:
    本人/本企业如未来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本人/本企业将在充分考虑保障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的可实现前提下方可实施,保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优先用于业绩补偿,不通过股权质押逃避补偿义务;同时,本人/本企业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在质押协议中将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本次交易的业绩
    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作为质押权人行使质权的前提条件;
    (2)本人/本企业将明确书面告知质押权人本人/本企业在本
    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负有业绩承诺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以及该等补偿义务的具体约定,并书面告知质押权人需在质押协议中明确约定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该等上市公司股份将优先用于履行上述补偿义务,质押权人行使质权时将受到上述补偿义务的约束;
    (3)在质押协议中约定如本人/本企业需向上市公司履行补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偿义务,质押权人将无条件解除对应数量的已质押上市公司股份以便本人/本企业履行补偿义务等措施,保障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履行不受相应股份质押的影响。
    (4)如无法在质押协议中明确上述事项,本人/本企业承诺
    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前不质押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 
关于不存在《暂行规定》第 13 条情形的承诺函
    1、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2、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3、本人/本企业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形。
    上述承诺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 
关于无行政处罚、未按期偿还较大额债务的承诺函
    1、本人/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
    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2、本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以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
    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
    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交易对方 
关于置入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1、置入资产涉及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其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人/本企业合法拥有上述置入资产完整的所有权,不存
    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该等置入资产不存在法律纠纷。
    3、本人/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置入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在权
    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人/本企业承担。
    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4、本人/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置入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
    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人/本企业承担。
    5、本人/本企业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
    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法人交易对方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企业控股股东、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其他企业(下称“本企业关联企业”)以及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且没有利用已获知的内幕信息牟取不法的利益。本企业承诺,并将促使本企业关联企业以及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有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不以任何方式泄漏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也将不以任何方式利用该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牟取不法利益。
    自然人交易对方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下称“本人关联企业”)未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且没有利用已获知的内幕信息牟取不法的利益。
    本人承诺,并将促使本人关联企业,在有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不以任何方式泄漏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也将不以任何方式利用该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牟取不法利益。
    义乌奇光 
关于认购股份限售期的承诺函
    1、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但根据业绩补偿义务进行股份补偿的除外。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3、业绩承诺期满后的当年,本企业继续锁定的比例不低于
    本企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40%。
    4、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全
    部解锁后,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之上市交易或转让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天创海河基金 
关于认购股份限售期的
    1、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上海新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承诺函(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但根据业绩补偿义务进行股份补偿的除外。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3、上述承诺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之上市交易或转让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本企业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南通沿海创投、江苏新材创投、金茂新材创投、深圳天诚一号、段小光、邢宪杰和谭学龙 
关于认购股份限售期的承诺函
    1、本人/本企业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
    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之日及业绩补偿义务(若有)履行完毕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不得转让。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时,如本人/本企业在本次交易项下的
    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则本人/企业分两期解锁其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解锁方式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第一期:解锁时间: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之日;可解锁股份数量:(2019 及 2020 会计年度对应的承诺利润总和/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本人/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股份-本人/本企业为履行利润补偿义务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
    (2)第二期:解锁时间:本人/本企业业绩补偿义务(若有)
    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若无业绩补偿义务,则为关于承诺业绩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告之日);可解锁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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