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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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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 中国高科, A 股证
券代码: 600730;
齐子鑫,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朱怡然,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董事会秘
书兼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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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齐子鑫、朱怡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228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 2020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定期报告财务
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2 年 1 月 11 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 因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 2020 年半年度和 2020 年第三季度的收入、成
本存在分期不准确,对 2020 年前 3 个季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调增 567,880.48 元、 68,697.21 元,
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 2.28%、 0.75%;公司 2020 年半年
度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调增 788,106.36
元、 260,592.60 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 1.54%、
10.31%;公司 2020 年前 3 个季度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分别调增 6,219,347.90 元、 2,571,320.86 元,分别
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 7.72%、 19.39%。
针对上述违规,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作出了《关于对中国
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子鑫、朱怡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2021〕 228 号),对公司、 董事长齐子鑫、时任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怡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 2021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定期报告等财
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 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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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第一季度、 2021 年半年度和 2021 年第三季度的收入、成
本存在分期不准确,对 2021 年前 3 个季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调增 984,785.96 元、464,275.35 元,
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 3.38%、 11.59%;公司 2021 年半
年度营 业收入、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分别调减
2,972,588.24 元、 1,537, 790.83 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
额的 5.06%、 9.54%;公司 2021 年前 3 个季度营业收入调减
363,133.51 元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调 增
2,608,848.96 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 0.46%、 20.27%。
公告同时显示,因公司 2019 年、 2020 年未计提盈余公积,拟在
2021 年进行追溯调整。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19 年、 2020
年盈余公积分别调增 14,860,909.62 元、 17,941,557.44 元,分
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 8.85%、 10.49%。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反映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是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
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
收入、成本存在分期不准确,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
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5 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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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齐子鑫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怡
然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及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
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2 人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齐子鑫和时任总经理、 董
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怡然提出异议。 具体异议理由如下:
公司提出: 一是公司每季度需处理的业务端数据量较大,季
度和半年度结束后规定披露定期报告的时间较短,客观困难使得
公司收入、成本确认时点不准确,不存在主观故意调整财务数据、
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二是差错更正未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
动,也不存在通过虚构财务数据操纵股票价格并从中获取任何利
益的情形。 三是公司第一时间快速响应监管意见并迅速完成整
改,不存在知错再犯的情形。四是对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的事实无影响。
公司时任董事长齐子鑫提出: 一是不存在通过调整财务数据
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二是相关财务事项涉及专业会计处理,需
要团队工作支持。三是会计差错对年度报告的准确性未造成影
响。四是在日常内部工作中始终强调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发
现问题后,及时督促上市公司进行更正,及时纠正错误,无隐瞒
的意图。五是违规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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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已深刻认识错误,减轻处罚有利于其更好服务上市公司、 回
报投资者。
公司时任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朱怡然提出: 一是
其在公司日常工作中一直勤勉尽责,对财务相关事项认真审阅。
本次会计处理问题非主观刻意所致,未对 2020 年度报告、 2021
年度报告财务数据造成影响,其也不存在任何通过调整财务数据
而从中获利的情形。二是其第一时间快速响应监管意见并迅速主
动完成整改,不存在知错再犯的情形。三是其已深刻意识到问题,
减轻处罚有利于其更好服务上市公司并为广大投资者带来利益。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是定期报告是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的集中
体现,是投资者获知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渠道。 公司应当根据自
身业务情况,合理安排定期报告编制时间,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
进行会计处理,保证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因收入、成本存在分期不准确及未计提盈余公积, 导致 2020
年、 2021 年等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规事实清
楚明确。 公司及责任人提出的业务端数据量较大、定期报告披露
时限较短等不能作为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的合理理由。
而不存在主观恶意、 未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等不影响违规
事实的认定; 事后响应监管意见并完善财务内部制度是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应尽职责,不构成减免纪律处分的情形。二是本次纪律
处分已充分考虑会计差错更正影响科目、比例、是否影响年度报
告、是否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因素, 已对公司及
责任人的违规责任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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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6.2 条、第 16.3 条、 第 16.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国高科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长齐子鑫, 时任总经理、 董事会秘
书兼财务总监朱怡然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