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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投控股(60071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3 50.78 0.027
2 其他 1 12.07 0.007
2023-09-30 1 其他 7 70118.75 37.803
2 信托 2 22646.82 12.209
3 券商 1 2468.69 1.331
4 基金 1 8.96 0.005
2023-06-30 1 其他 7 70118.75 37.803
2 信托 1 17092.09 9.215
3 上市公司 1 2482.83 1.339
4 基金 7 745.32 0.402
2023-03-31 1 其他 7 70118.75 37.803
2 信托 1 18946.94 10.215
3 上市公司 1 2543.88 1.371
2022-12-31 1 其他 8 72672.04 39.179
2 信托 1 20801.80 11.215
3 基金 6 199.53 0.10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7-19 2.42 2.27 6.61 50.00 121.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2-02-10 3.71 3.90 -4.87 2200.00 8162.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证券营业部

2022-02-09 3.85 3.85 0 2990.00 11511.5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证券营业部

2021-11-24 2.75 2.81 -2.14 200.00 550.00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1-11-23 2.76 2.82 -2.13 200.00 552.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1-11-22 2.81 2.87 -2.09 200.00 562.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通达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1-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文投控股: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1-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文投控股: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德辉,高海涛,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2-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文投控股: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19-12-1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林钢,王森,袁敬,高海涛,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9-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文投控股: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29

处罚对象:

王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74 号
────────────────────────
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A 股证
券代码: 600715;
王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代
行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2-
经查明, 2023 年 8 月 22 日,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文投控股或公司)披露公告称,自 2022 年 9 月,公司近 12
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48 起,累计涉及金额约 4.65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近 55.69%。根据公司公告,上
述大部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涉及多起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于
2023 年 2 月即触及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随后,
公司又陆续发生了 27 起诉讼,合计涉及金额约 2.38 亿元。迟至
2023 年 8 月,公司才以公告形式披露上述事项,逾期约 6 个月,
涉案金额及笔数较大,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等有关
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森(代行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
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
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王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8 日

文投控股: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1-26

处罚对象:

王德辉,高海涛,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9 号
───────────────
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A 股证
券代码: 600715;
高海涛,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德辉,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2021 年 4 月 27 日,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报告期营业外支出
-2-
中罚款、滞纳金及其他类别共计发生 8,411.78 万元, 2019 年同
期为 449.80 万元。 2021 年 7 月 17 日,公司披露 2020 年年度报
告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称, 2021 年 1 月,公司“文化+” 某项目
因公司未能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推进项目而产生违约金、保证金及
罚息等合计 79,653,200 元。上述损失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净利润的 615%, 已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
定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应当
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在上述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
式对外披露。 但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后,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迟至 2021 年 7 月 17 日才对外披露具体事项, 且涉及损失金
额较大。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高海涛作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王德辉作为公司财
务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2 人
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 第 3.1.4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
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3-
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文投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高海涛、 时任财务总监王德辉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文投控股: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2-02

处罚对象:

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5号 
─────────────── 
 
 
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立茂 
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文投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18年8月28日,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立茂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冯军、郝文彦合计持有公司股
-2- 
 
份217,132,200股,占总股本的11.71%。其中,冯军持有公司
股份78,18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立茂投资持有公
司股份70,63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郝文彦持有公
司股份68,30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8%。 
2018年9月18日-2020年6月23日,冯军、立茂投资、郝
文彦累计减持公司股份946,874,4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048%。其中,立茂投资于2020年6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281,400股,占总股本的0.13%。上述减
持行为导致立茂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比例超过5%,从
4.88%变为5.01%。但立茂投资未及时停止减持,也未披露权益
变动报告书,且于2020 年6 月19-23 日又减持公司股份
1,855,800股。截至2020年6月23日,立茂投资超比例减持数
量累计达1,944,7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48%。2020年7月
1日,立茂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冯军、郝文彦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书。 
立茂投资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按规定在减持比
例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及时停止减持,也未及时履
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超比例违规减持数量较大。立茂投资的相
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公司股东立茂投资在规定限
期内表示无异议。 
-3-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文投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立茂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
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2-13

处罚对象:

林钢,王森,袁敬,高海涛,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20号 
─────────────── 
 
 
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文投控股,A股证
券代码:600715; 
王  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袁  敬,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高海涛,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林  钢,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会委员
召集人。 
-2- 
 
 
经查明,2019年1月31日,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200万元至1,400万元,同比减少
97.23%至96.77%。2019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预计2018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68,000
万元至-70,000万元,更正原因主要是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和
调整了部分影视项目的收入确认时点。4月27日,公司披露2018
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8,659.40万元,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由盈转亏。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提
前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合理的估计,审慎进行预告业绩。
公司前期披露业绩预告称2018年度预计盈利,但实际业绩与业
绩预告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重大变化且差额巨大,可能严重影响
投资者预期,对投资者决策可能造成重大误导。公司虽在业绩预
告的风险提示中提示了商誉减值情况存在不确定性,但未提及相
关应收账款存在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的风险,风险提示不够准
确、充分。此外,公司迟至2019年4月19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
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审慎且未及时更正,影响了投资者的知
情权和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6
-3- 
 
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森
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并代行董事长职责,时任财务总监袁
敬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高海涛作为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林钢作为公司财务会
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 条、第
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林钢回复异议称,公
司业绩预告发布是根据当时所掌握的财务、项目信息并基于审慎
性原则进行核算,由于时间有限,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
公司进行业绩预告后,部分影视项目的结算进度发生了新进展,
外部评估、审计工作持续推进,导致实际业绩与预测产生差异;
本次业绩更正涉及因客观实际情况而导致的不可抗因素,其已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履行勤勉义务。 
针对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时任独立董事兼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林钢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在进行年度业绩预
告测算时,公司理应对资产减值及收入确认相关不确定事项进行
充分、审慎考量,公司影视项目结算期限的变化属于公司经营中
的常规事项,不属于因客观实际情况而导致的不可抗因素。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
-4-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副
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森、时任财务总监袁敬、时任董事会秘书高海
涛、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会委员召集人林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9-20

处罚对象:

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79号
    ───────────────
    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耀莱文化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18年1月6日,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大股东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文化)披露增持计划称,计划于2018年1月10日起的12个月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2019年1月1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耀莱文化并未按上述承诺履行增持义务,未实施增持并决定终止增持计划。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增持主体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情况,审慎确定增持规模。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以明确市场预期。但耀莱文化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在一年的增持期间内未增持任何股份,其前期披露增持计划不审慎,严重误导投资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股东耀莱文化严重违反增持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3条、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单纪律处分事项进行了审核,其间根据相关监管对象的申请举行了听证。耀莱文化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因其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耀莱文化持有的公司股票被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且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引发耀莱文化的其他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和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耀莱文化在短期内陷入资金流动性困境,未能通过有效渠道筹措资金履行增持计划。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充分审议纪律处分建议及相关监管对象的申辩意见后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耀莱文化作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增持计划,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股东在作出承诺前,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评估。
    在股票被冻结前,耀莱文化有长达3个月的增持窗口,但其未进行任何增持;在股票被冻结后,耀莱文化理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履行能力,充分提示风险,但其在增持进展公告中均称“将在剩余增持期限内继续履行本次增持计划”。耀莱文化辩称的因股票冻结未能完成增持承诺不能成为其减轻或免除处分的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和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勤勉尽责,履行承诺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同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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