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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文投(60071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8 87795.12 47.333
2 基金 1 2057.25 1.109
2024-06-30 1 其他 9 88845.99 47.899
2 基金 1 2057.25 1.109
2024-03-31 1 其他 7 68078.95 36.703
2 信托 2 20791.97 11.209
3 基金 1 2057.25 1.109
2023-12-31 1 其他 8 68266.10 36.804
2 信托 2 22646.82 12.209
3 基金 4 2108.03 1.136
2023-09-30 1 其他 7 70118.75 37.803
2 信托 2 22646.82 12.209
3 券商 1 2468.69 1.331
4 基金 1 8.96 0.00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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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703 1.46 1.55 -5.81 40.00 58.40

买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欧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719 2.42 2.27 6.61 50.00 121.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20220210 3.71 3.90 -4.87 2200.00 8162.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证券营业部

20220209 3.85 3.85 0 2990.00 11511.5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证券营业部

20211124 2.75 2.81 -2.14 200.00 550.00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11123 2.76 2.82 -2.13 200.00 552.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文投: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熊依森,王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文投控股、王森)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文投: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文投: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辽宁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文投控股: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ST文投: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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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1-19

处罚对象:

熊依森,王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14 号
────────────────────────
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文投,A 股证
券代码:600715;
王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熊依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
号)、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9 号)及
相关公告,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或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大额赔偿责任事项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8 年 1 月 5 日,文投控
股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整体开发建设经营江苏
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主题乐园和电竞娱乐产业园的合作开发
协议》,约定了金牛湖园区开发项目的具体合作模式。文投控股
按约定与南京金牛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照9:1的出资比例
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开发工作,并由项目公司缴纳了项
目履约保证金。2021 年 1 月 6 日,南京市六合区投资促进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文投控股下发了《通知函》,告知因文投控股
未能如约推进项目开发工作,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的项目履约保证
金 7,965.32 万元已经作为该项目的违约金。2021 年 4 月 27 日,
文投控股披露了 2020 年年报,将违约金全额确认营业外支出。
文投控股应当在可能依法承担大额赔偿责任时及时披露,其未按
规定及时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22 年 3 月 24 日至 2023
年 2 月 23 日,文投控股发生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8 起,累
计金额 3.14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82%。根据《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文投控股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金额达到披露标准后及时披露,但文
投控股未及时统计并按规定及时披露。此后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
文投控股又陆续发生 29 起诉讼、仲裁事项,累计金额 2.44 亿元,
均应当及时披露而未披露。
(三)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2021 年 12 月,公司未
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与关联方开展的《我们的冬奥》有关项目
合作事项;2021 年、2022 年尚存在其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披露
不够完整的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北京证监局对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2021 年 12 月 10 日,
公司与关联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文创基金)签署电影《我们的冬奥》投资份额转让协议,约
定文创基金向公司出资 2,000 万元,认购公司电影项目《我们的
冬奥》8%份额,并获得每年 9%的固定投资收益,公司未按关联
交易审议和披露该合作事项。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 2020 年
经审计净资产的 0.5%。
(四)相关资产核算不规范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公司未充分关注被投资
单位经营异常等情况,影响其他权益工具计量;耀莱影城、游戏
板块相关商誉减值测试的预测依据不充分;债权投资账龄组合划
分不规范,2022 年部分债权投资减值不充分。
(五)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公司部分影视项目在核
算投资份额转让、预收其他投资人款项等时存在收入成本等核算
不准确的情况,影城业务未准确核算会员赠送兑换券相关收入影
响,游戏业务存在少量跨期确认收入问题,冬奥文化业务未及时
调整冲销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相关差异。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4 条、第 11.1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对文投控股未
按规定披露大额赔偿责任的行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王森在
收到《通知函》当日即知悉该事项,但未在知悉后督促文投控股
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对文投控股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行为,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森,未能组织文投控股及
时统计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导致文投控股未能
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森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
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熊依森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
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文投控股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
相关资产核算不规范和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行为也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部分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已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2023 年 11 月 28 日对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2〕9 号、〔2023〕174 号),本次
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王森,时任财务总监熊依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
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1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文投控股、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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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0-21

处罚对象:

王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2号(文投控股、王森)
当事人: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王森,男,1973年7月出生,时任文投控股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文投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但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也未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文投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大额赔偿责任事项
2018年1月5日,文投控股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整体开发建设经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主题乐园和电竞娱乐产业园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了金牛湖园区开发项目的具体合作模式。文投控股按约定与南京金牛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照9:1的出资比例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开发工作,并由项目公司缴纳了项目履约保证金。2021年1月6日,南京市六合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文投控股下发了《通知函》,告知因文投控股未能如约推进项目开发工作,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的项目履约保证金7,965.32万元已经作为该项目的违约金。2021年4月27日,文投控股披露了2020年年报,将违约金全额确认营业外支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文投控股应当在可能依法承担大额赔偿责任时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2年3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文投控股发生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28起,累计金额3.1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82%。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文投控股应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金额达到披露标准后及时披露,但文投控股未及时统计并按规定及时披露。此后至2023年8月10日,文投控股又陆续发生29起诉讼、仲裁事项,累计金额2.44亿元,均应当及时披露而未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企业工商资料、银行流水、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文投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二项,以及《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对文投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大额赔偿责任的行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王森在收到《通知函》当日即知悉该事项,但未在知悉后督促文投控股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王森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文投控股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行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森,未能组织文投控股及时统计连续12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导致文投控股未能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森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二、对王森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4年10月17日

*ST文投: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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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0-19

处罚对象:

王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ST文投编号:2024-094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文投控股”)于 2024 年 5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
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46)。
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监管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5 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2024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9 层。
王森,男,1973 年 7 月出生,时任文投控股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文投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
证申请,但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也未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文投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大额赔偿责任事项
2018 年 1 月 5 日,文投控股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整体开
发建设经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主题乐园和电竞娱乐产业园的合作开发
协议》,约定了金牛湖园区开发项目的具体合作模式。文投控股按约定与南京金
牛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照 9:1 的出资比例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开
发工作,并由项目公司缴纳了项目履约保证金。2021 年 1 月 6 日,南京市六合
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文投控股下发了《通知函》,告知因文投控股
未能如约推进项目开发工作,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的项目履约保证金 7,965.32 万
元已经作为该项目的违约金。2021 年 4 月 27 日,文投控股披露了 2020 年年报,
将违约金全额确认营业外支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文投控股应当在可能依法承担大额赔偿责任时
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2 年 3 月 24 日至 2023 年 2 月 23 日,文投控股发生未披露的诉讼、仲裁
事项 28 起,累计金额 3.14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82%。根据《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文投控股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诉
讼、仲裁金额达到披露标准后及时披露,但文投控股未及时统计并按规定及时披
露。此后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文投控股又陆续发生 29 起诉讼、仲裁事项,累
计金额 2.44 亿元,均应当及时披露而未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企业工商资料、银行流
水、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文投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
十二项,以及《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
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对文投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大额赔偿责任的行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王森
在收到《通知函》当日即知悉该事项,但未在知悉后督促文投控股依法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王森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对文投控股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行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王森,未能组织文投控股及时统计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情
况,导致文投控股未能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王森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2.对王森给予警告,并处以 11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情况,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不涉及对过
往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
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亦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加强内部治
理规范,积极落实整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
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9 日

*ST文投: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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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9-14

处罚对象:

王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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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715 证券简称: *ST 文投编号: 2024-083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6)。
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
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5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森先生: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文投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未按规定披露大额赔偿责任事项
2018 年 1 月 5 日,文投控股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整体开
发建设经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主题乐园和电竞娱乐产业园的合作开发
协议》,约定了金牛湖园区开发项目的具体合作模式。文投控股按约定与南京金
牛湖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照 9:1 的出资比例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开2
发工作,并由项目公司缴纳了项目履约保证金。 2021 年 l 月 6 日,南京市六合
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文投控股下发了《通知函》,告知因文投控股
未能如约推进项目开发工作,项目公司实际缴纳的项目履约保证金 7,965.32 万
元已经作为该项目的违约金。 2021 年 4 月 27 日,文投控股披露了 2020 年年报,
将违约金全额确认营业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文投控股应当在可能依法承担大额赔偿责任时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二)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2 年 3 月 24 日至 2023 年 2 月 23 日,文投控股发生未披露的诉讼、仲裁
事项 28 起,累计金额 3.14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82%。根据《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文投控股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诉
讼、仲裁金额达到披露标准后及时披露,但文投控股未及时统计并按规定及时披
露。此后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文投控股又陆续发生 29 起诉讼、仲裁事项,累
计金额 2.44 亿元,均应当及时披露而未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企业工商资料、银行流
水、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文投控股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十项、第十二项,以及《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对文投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大额赔偿责任的行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王森
在收到《通知函》当日即知悉该事项,但未在知悉后督促文投控股依法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王森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对文投控股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行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王森,未能组织文投控股及时统计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情
况,导致文投控股未能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3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王森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 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二) 对王森给予警告,并处以 11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们在收到
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
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
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不涉及
对过往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亦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仅为辽宁证
监局对公司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后续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对于前期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已经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6),后续将
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补充披露。 公司将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深刻反
思吸取教训,加强内部治理规范,积极落实整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4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4 日

文投控股: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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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29

处罚对象:

王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74 号
────────────────────────
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A 股证
券代码: 600715;
王森,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代
行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2-
经查明, 2023 年 8 月 22 日,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文投控股或公司)披露公告称,自 2022 年 9 月,公司近 12
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48 起,累计涉及金额约 4.65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近 55.69%。根据公司公告,上
述大部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涉及多起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于
2023 年 2 月即触及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随后,
公司又陆续发生了 27 起诉讼,合计涉及金额约 2.38 亿元。迟至
2023 年 8 月,公司才以公告形式披露上述事项,逾期约 6 个月,
涉案金额及笔数较大,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等有关
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森(代行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
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
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王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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