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心合)
时间:2020-04-09 来源:
〔2020〕2号
当事人:李心合,男,1963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心合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中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2020年3月30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了案件证据材料。4月8日,我局收到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声明》。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心合内幕交易“南京新百”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因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百)的百货业务持续经营困难,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考虑让南京新百转型从事健康产业。
2017年8月,三胞集团副总裁仪某林向三胞集团董事长袁某非请示开展Peak项目,即启动将三胞集团最新收购的Dendreon Pharmaceuticals LLC(以下简称Dendreon)转让给南京新百事宜。袁某非表示同意,并安排仪某林具体负责收购事宜。
2017年8月27日,“Peak项目中介工作群”微信群正式建立,三胞集团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通过该微信群开展Peak项目持续沟通。
2017年8月28日,三胞集团与各中介机构人员召开Peak项目启动电话会议。同日,华泰联合起草了Peak项目相关内幕信息提示备忘录、重组交易结构概要等材料,并于当晚开始,以电子邮件方式先后向三胞集团及各中介机构参会人员发送了《Peak项目工作团队通讯录》《备忘录——Peak项目001号》和《示意性交易结构》等材料。
2017年9月8日,三胞集团投资副总裁王某就Dendreon转让给南京新百事项向南京新百董事长杨某珍进行汇报,杨某珍表示认可。
2017年9月15日,南京新百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停牌。
2017年10月10日,南京新百发布《关于签署收购框架协议的提示性公告》,明确停牌事项为三胞集团拟将全资持有的Dendreon转让给南京新百,作价预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该标的作价占南京新百2016年末净资产26.14亿元的230%。
“三胞集团拟将持有的Dendreon转让给南京新百”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8月27日,内幕信息敏感期结束于2017年9月15日。杨某珍、袁某非、仪某林等人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杨某珍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9月8日。
(二)李心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交易“南京新百”
1.李心合与杨某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话联络
李心合曾任南京新百独立董事,与杨某珍相互认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9月14日13:17,李心合与杨某珍通话1次。
2.李心合借用“姚某”证券账户、“吴某晓”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南京新百”
吴某晓系李心合配偶,“姚某”证券账户系吴某晓向姚某借用,账户资金来自李心合与吴某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姚某”和“吴某晓”证券账户,于2017年9月14日累计买入“南京新百”129,900股,成交金额5,033,587元;内幕信息敏感期结束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366,709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672,786.77元。具体为:
1.“姚某”证券账户于2017年9月14日13:35至13:51共买入“南京新百”126,300股,成交金额4,894,555元;内幕信息敏感期结束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229,981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670,257.80元。
2.“吴某晓”证券账户于2017年9月14日13:27共买入“南京新百”3,600股,成交金额139,032元;内幕信息敏感期结束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36,72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2,528.97元。
上述“姚某”和“吴某晓”证券账户的交易均由李心合决策后由吴某晓或李心合本人下单操作。
3.李心合交易“南京新百”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理由
李心合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南京新百”,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于2017年9月14日买入“南京新百”前打电话向杨某珍求证南京新百是否要重组,并告诉吴某晓南京新百要停牌重组,让她买进“南京新百”。李心合决策买入“南京新百”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和发展过程及李心合与杨某珍的联络时间高度吻合。李心合亏损卖出长期持有的其他股票,突击大量买入“南京新百”,体现出买入“南京新百”的异常性和迫切性。虽然李心合提供了杨某珍的下属檀某敏和李某的“情况说明”,表示杨某珍通话时未提及公司内幕信息与股票相关事项,但无法解释李心合交易“南京新百”的异常性,不能排除李心合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南京新百”。
二、李心合短线交易“中央商场”
(一)李心合任职情况
2014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29日,李心合担任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李心合借用“姚某”证券账户短线交易“中央商场”
“姚某”证券账户系李心合配偶吴某晓借用,账户资金来源于李心合与吴某晓。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李心合通过“姚某”证券账户将其持有的“中央商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2017年8月22日至23日共买入50,000股,成交金额398,500元;2017年9月14日卖出50,000股,成交金额415,816.78元;2017年12月14日至22日共买入61,700股,成交金额566,706元;2018年5月21日卖出10,000股,成交金额91,400元;2018年9月10日至14日共买入50,000股,成交金额237,100元。上述证券交易由李心合决策后由吴某晓或李心合本人下单操作。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
李心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李心合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李心合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