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南京新百(60068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4 17090.75 333.31 46.19 250.80 0.02
2024-04-23 16951.86 155.17 48.16 261.02 0.22
2024-04-22 17298.63 422.79 48.03 257.91 3.37
2024-04-19 17299.50 278.57 44.95 239.13 4.71
2024-04-18 17396.52 569.94 40.24 217.69 5.31
2024-04-17 17729.42 756.12 35.10 194.45 1.41
2024-04-16 17408.45 413.36 34.39 182.95 1.16
2024-04-15 17483.76 409.55 39.83 220.65 1.00
2024-04-12 17426.86 527.65 38.83 222.88 0.99
2024-04-11 17182.48 297.01 39.49 232.59 1.7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24 528.55 0.454
2023-09-30 1 其他 8 64079.66 55.001
2 信托 1 1650.38 1.417
3 基金 1 7.24 0.006
2023-06-30 1 其他 8 64167.87 55.077
2 信托 1 1650.38 1.417
3 基金 39 678.47 0.582
2023-03-31 1 其他 8 64167.87 55.077
2 信托 1 1650.38 1.417
2022-12-31 1 其他 9 64169.13 55.078
2 信托 1 1650.38 1.417
3 基金 24 525.87 0.45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29 10.00 9.09 10.01 50.00 500.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晏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023-02-20 8.42 9.40 -10.43 32.00 269.44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晏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16 9.01 9.08 -0.77 2528.08 22778.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22-09-07 9.04 9.04 0 2678.80 24216.3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22-03-30 11.30 10.41 8.55 32.00 361.6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晏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022-03-25 9.50 10.33 -8.03 21.79 207.0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南京新百: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袁亚非,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南京新百: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南京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亚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潘利建,王彤焱,袁亚非,南京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4-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心合)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心合
公告日期 2020-01-2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袁亚非,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志旺)
发文单位 宁波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志旺

南京新百: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0

处罚对象:

袁亚非,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682 证券简称:南京新百公告编号:临 2023-004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因涉嫌江苏宏
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相关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
字 0372021036 号 ) , 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来函,告知三胞集团近日收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7 号)(以下简
称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三胞集团涉嫌宏图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证监
会依法拟对控股股东三胞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的罚款。对
实际控制人袁亚非给予警告,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并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
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
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
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上述告知书涉及的拟被处罚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袁
亚非,不涉及本公司, 相关人员未在本公司任职, 且涉及事项与本公司无关。 该
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证券代码: 600682 证券简称:南京新百公告编号:临 2023-004
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

南京新百: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南京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亚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30

处罚对象:

潘利建,王彤焱,袁亚非,南京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30号 
─────────────── 
 
 
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南京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亚非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南京新
百,A股证券代码:600682; 
南京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方; 
-2- 
 
袁亚非,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 
王彤焱,时任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
理; 
潘利建,时任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
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关联方南京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南京三胞医疗)在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
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收回关联方往来款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南京三胞医疗系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
司。根据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
限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说明》(苏亚专审[2020]80号),2019年度,南京三胞医疗
对公司存在5,02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期末余额5,020万元,
占2018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38%。 
2019年5月6日,公司与南京三胞医疗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拟收购其所持有的徐州三胞医疗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
-3- 
 
并根据协议支付首期款项5,000万元。2019年5月18日,公司
披露公告称,终止上述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但涉及款项尚
未收回,形成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12月
17日,公司披露拟收购控股股东控制的南京丹瑞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丹瑞)51%股权。2019年2月,南京丹瑞成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后,南京丹瑞于2018年4月8日向南京三胞
医疗支付的20万元往来款项,形成控股股东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对于上述资金占用事项,2020年5月31日,经公司与各方
协商一致,将原南京丹瑞对南京三胞医疗的债权与对三胞国际医
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进行抵销,上述20万元资金占用已经清
理。2020年8月8日,公司披露终止徐州三胞医疗股权收购事
项的后续进展公告称,公司已收到南京三胞医疗归还的上述首期
交易款全部本金及利息,共计5,508.49万元。 
(二)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9号)查明
的事实,2019年5月7日,公司披露与南京三胞医疗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的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2019年4月29日,
公司在上述收购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即向南京三胞医疗支
付首期款项5,000万元,与公司《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和《对外
-4-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不符,公司内
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也未披露首期款项支付情况。2019年5月
18日,由于交易条件尚不成熟,公司终止与南京三胞医疗的收
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披露终止关联交易的公告,但未披露
5,000万元首期款项尚未收回的相关进展及后续安排。对于关联
交易终止后南京三胞医疗未归还首期款项的交易进展,公司未通
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8月28日,公司才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说明上述欠款事项,但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
披露由此形成的资金占用及清欠进展情况,直至2020年8月8
日才披露已收回该笔款项的后续进展。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与关联方南京三胞医疗的资金往来,形成控股股东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额较大,占用时间较长。上述行为
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中已支付
首期股权转让款项和收回、清欠等相关信息,违反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
第2.1条、第2.3条、第7.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亚非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诚信义务,
未能确保公司独立性,导致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行为,也未能
-5- 
 
保证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袁亚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2条、
第2.4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
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
的承诺。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彤焱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
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潘利建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
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负有责任。
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
第3.1.5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限期内对纪律处分事项表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南京三胞医疗管理
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亚非、时任董事兼总
经理王彤焱、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潘利建予以通报批评。 
-6-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心合)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4-09

处罚对象:

李心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心合)
时间:2020-04-09 来源:
〔2020〕2号
当事人:李心合,男,1963年1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心合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中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2020年3月30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了案件证据材料。4月8日,我局收到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声明》。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心合内幕交易“南京新百”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因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百)的百货业务持续经营困难,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考虑让南京新百转型从事健康产业。
2017年8月,三胞集团副总裁仪某林向三胞集团董事长袁某非请示开展Peak项目,即启动将三胞集团最新收购的Dendreon Pharmaceuticals LLC(以下简称Dendreon)转让给南京新百事宜。袁某非表示同意,并安排仪某林具体负责收购事宜。
2017年8月27日,“Peak项目中介工作群”微信群正式建立,三胞集团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通过该微信群开展Peak项目持续沟通。
2017年8月28日,三胞集团与各中介机构人员召开Peak项目启动电话会议。同日,华泰联合起草了Peak项目相关内幕信息提示备忘录、重组交易结构概要等材料,并于当晚开始,以电子邮件方式先后向三胞集团及各中介机构参会人员发送了《Peak项目工作团队通讯录》《备忘录——Peak项目001号》和《示意性交易结构》等材料。
2017年9月8日,三胞集团投资副总裁王某就Dendreon转让给南京新百事项向南京新百董事长杨某珍进行汇报,杨某珍表示认可。
2017年9月15日,南京新百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停牌。
2017年10月10日,南京新百发布《关于签署收购框架协议的提示性公告》,明确停牌事项为三胞集团拟将全资持有的Dendreon转让给南京新百,作价预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该标的作价占南京新百2016年末净资产26.14亿元的230%。
“三胞集团拟将持有的Dendreon转让给南京新百”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8月27日,内幕信息敏感期结束于2017年9月15日。杨某珍、袁某非、仪某林等人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杨某珍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9月8日。
(二)李心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交易“南京新百”
1.李心合与杨某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话联络
李心合曾任南京新百独立董事,与杨某珍相互认识。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9月14日13:17,李心合与杨某珍通话1次。
2.李心合借用“姚某”证券账户、“吴某晓”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南京新百”
吴某晓系李心合配偶,“姚某”证券账户系吴某晓向姚某借用,账户资金来自李心合与吴某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姚某”和“吴某晓”证券账户,于2017年9月14日累计买入“南京新百”129,900股,成交金额5,033,587元;内幕信息敏感期结束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366,709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672,786.77元。具体为:
1.“姚某”证券账户于2017年9月14日13:35至13:51共买入“南京新百”126,300股,成交金额4,894,555元;内幕信息敏感期结束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229,981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670,257.80元。
2.“吴某晓”证券账户于2017年9月14日13:27共买入“南京新百”3,600股,成交金额139,032元;内幕信息敏感期结束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36,728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2,528.97元。
上述“姚某”和“吴某晓”证券账户的交易均由李心合决策后由吴某晓或李心合本人下单操作。
3.李心合交易“南京新百”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理由
李心合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南京新百”,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于2017年9月14日买入“南京新百”前打电话向杨某珍求证南京新百是否要重组,并告诉吴某晓南京新百要停牌重组,让她买进“南京新百”。李心合决策买入“南京新百”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和发展过程及李心合与杨某珍的联络时间高度吻合。李心合亏损卖出长期持有的其他股票,突击大量买入“南京新百”,体现出买入“南京新百”的异常性和迫切性。虽然李心合提供了杨某珍的下属檀某敏和李某的“情况说明”,表示杨某珍通话时未提及公司内幕信息与股票相关事项,但无法解释李心合交易“南京新百”的异常性,不能排除李心合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南京新百”。
二、李心合短线交易“中央商场”
(一)李心合任职情况
2014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29日,李心合担任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李心合借用“姚某”证券账户短线交易“中央商场”
“姚某”证券账户系李心合配偶吴某晓借用,账户资金来源于李心合与吴某晓。2017年1月15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李心合通过“姚某”证券账户将其持有的“中央商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2017年8月22日至23日共买入50,000股,成交金额398,500元;2017年9月14日卖出50,000股,成交金额415,816.78元;2017年12月14日至22日共买入61,700股,成交金额566,706元;2018年5月21日卖出10,000股,成交金额91,400元;2018年9月10日至14日共买入50,000股,成交金额237,100元。上述证券交易由李心合决策后由吴某晓或李心合本人下单操作。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
李心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李心合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李心合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4月8日

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1-21

处罚对象:

袁亚非,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 4 号
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和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和江 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袁亚非,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宏图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18年6月25日,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百〕公告称,其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南京新百实际控制人袁亚非计划从2018 年6月25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信托计划等方式增持南 京新百无限售流通股,拟增持资金不低于40,000万元,累计增 持比例不超过南京新百已发行总股份的抓。2018年12月25日, 南京新百披露公告称,上述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同时,由于三胞 集团流动性紧张,主要资产大部分已被债权人冻结,现阶段无法 筹措资金在原计划期间内实施增持,因此将增持计划的履行时间 延长6个月,即于2019年6月25日前实施完成。2019年6月 22日,南京新百披露公告称,上述增持计划仍未实施,因尚未 筹集到相应的增持资金,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南京新百实际控制 人袁亚非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计划的完成率为0。
2018年2月3日,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宏图高科)披露公告称,其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实际控制人袁 亚非拟自2018年2月3日起的6个月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信托计划等方式增持宏图高科无限售流 通股,拟增持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宏图 高科已发行总股份的2、2018年8月2日,宏图高科披露公告 称,上述增持计划尚未实施;鉴于宏图高科股票于2018年6月 19曰起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待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后续,宏图高科股票于2018年11月2日复牌,增持计划的完成 时限相应顺延至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13日,宏图
一2- 高科披露公告称,上述增持计划仍未实施;同时,因三胞集团流 动性紧张,主要资产大部分已被债权人冻结,现阶段无法筹措资 金在原计划期间内实施增持,因此将增持计划的履行时间延长6 个月,即于2019年6月12日前实施完成。2019年5月25日, 宏图高科披露公告称,上述增持计划仍未实施,因尚未筹集到相 应的增持资金,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宏图高科实际控制人袁亚非 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计划的完成率为0。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三胞集团及袁亚非作为两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增持计划,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 相关承诺主体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审慎确定增 持规模;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后,理应严格遵守、及时 履行。三胞集团及袁亚非在作出对南京新百和宏图高科的增持承 诺后,因流动性紧张分别申请延期一次,但截至最终到期曰仍未 履行任何增持义务,并均提前终止增持计划。三胞集团及袁亚非 未按计划履行增持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 23条、 第11. 12. 1条等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三胞集团及袁亚非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发 布增持计划是经审慎研究决定的。增持计划发布时,三胞集团及 袁亚非具有良好的意愿及足够的能力实施增持计划。二是增持计 划公告后,三胞集团发生流动性危机,但三胞集团及袁亚非认为,
一3 —
在金融债委会统筹领导下,通过自身积极主动的资产处置计划, 有能力化解债务风险,经审慎研究决定延期增持。但最终考虑到 三胞集团流动性危机的复杂性远超预期,决定终止增持计划。三 是目前三胞集团纾困及重组已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南京新百正 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宏图高科正处于寻求转型的关键时期。
(三)纪律处分决定
本所认为,三胞集团及袁亚非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釆纳。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是市场高度关注的事 项,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可能对 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造成重大影响。相关股东在作出承诺前, 应当充分评估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情况,从而确定可实际 执行的增持规模。三胞集团、袁亚非作为南京新百和宏图高科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作出增持两家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 在承诺期限到期后一股未增且公司流动性发生严重危机的情况 下,延期增持计划但仍一股未增并结束增持计划,最终完成率均 为0,严重影响投资者预期。三胞集团及袁亚非未履行相关承诺, 实际增持行为与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严重不符,辩称的发布增持 计划经审慎研究决定、具有良好意愿和足够能力、判断有能力化 解债务风险等申辩理由无法成立。另外,南京新百和宏图高科正 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及转型,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
一4一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袁亚非予以 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认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志旺)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2-31

处罚对象:

王志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志旺)
时间:2019-12-31 来源:
 
〔2019〕4号
当事人:王志旺,男,1981年8月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志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志旺,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编号为S1650115080024,取得时间为2015年8月9日,执业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8月23日,王志旺向同学霍某辉提出借钱炒股,霍某辉表示同意。8月30日,霍某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8月31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王志旺出资300,000元作为保证金,向霍某辉借钱2,000,000元,借款利息为年化8%,账户亏损由王志旺承担,借款部分的盈利金额由王志旺分成80%、霍某辉分成20%。
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5月23日(调查日),王志旺借用霍某辉上述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南京新百”,累计买入117,100股,成交金额2,943,383元,累计卖出99,100股,成交金额1,245,600元,收到红利5,436元。经计算,卖出亏损1,490,557.81元,余股账面获利6,313.52元,合计亏损1,484,244.2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任职材料、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资料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王志旺借用霍某辉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王志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2月27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