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当事人:尹紫剑,男,1964年4月出生,时任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城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尹紫剑内幕交易“电子城”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尹紫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2年12月29日,公司财务副总监叶某容汇总形成公司2022年度业绩初步财务指标。
2022年12月30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某伟询问证券事务代表尹紫剑,在什么情况下公司的经营业绩需要预披露,尹紫剑提供相关规定。经财务部初步判断,公司2022年度业绩结果各项指标达到发布业绩预增公告的规定,叶某容进行公告相关指标测算并形成测算工作底稿,报公司财务总监朱某荣审核。
2023年1月3日,叶某容将公司2022年度主要财务数据测算结果反馈至尹紫剑,由尹紫剑形成业绩预告文字说明。
2023年1月4日,张某伟、朱某荣向公司总裁龚某青汇报业绩预告相关情况。
2023年1月5日,尹紫剑办理《关于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增情况的说明》相关人员签字事项。
2023年1月6日晚,尹紫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上传《电子城2022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2023年1月7日,电子城发布《电子城2022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电子城2022年度业绩预增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2年12月29日,公开于2023年1月7日。尹紫剑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3年1月3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尹紫剑内幕交易“电子城”情况
(一)账户基本情况
“李某勇”证券账户于2005年11月28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255XXX982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03XXXX058,账户资金为尹紫剑和李某勇共有。
(二)账户交易情况
“李某勇”证券账户于2023年1月6日下午14时05分至14时32分买入成交“电子城”99,400股,成交金额392,704元。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23年1月9日至13日卖出99,400股,成交金额460,990元。经计算,“李某勇”证券账户实际获利67,551.83元。李某勇与尹紫剑有亲属关系,“李某勇”证券账户由尹紫剑操作。前述交易由尹紫剑通过其本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尾号“1261”的手机网上委托下单,交易决策由尹紫剑作出。
(三)账户交易特征
尹紫剑存在卖出其他股票买入“电子城”的情况,买入意愿强烈,2023年1月6日买入“电子城”的行为与内幕信息变化、公开的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IP地址、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尹紫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尹紫剑违法所得67,551.83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