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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同达(60064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1 5660.65 40.682
2 上市公司 1 236.00 1.696
2023-12-31 1 其他 2 5722.47 41.126
2 上市公司 1 245.70 1.766
2023-09-30 1 其他 1 5660.65 40.682
2 上市公司 1 245.70 1.766
2023-06-30 1 其他 2 5726.71 41.157
2 上市公司 1 245.70 1.766
2023-03-31 1 其他 3 5801.18 41.692
2 上市公司 1 245.70 1.76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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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22 9.22 9.22 0 42.38 390.74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嘉阳光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路证券营业部

2020-07-21 13.57 15.30 -11.31 91.68 1244.03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灯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证券营业部

2020-07-17 12.85 14.36 -10.52 155.60 1999.46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灯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证券营业部

2020-07-15 13.76 14.97 -8.08 79.79 1097.96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灯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7-15 13.76 14.97 -8.08 29.20 401.79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灯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证券营业部

2020-07-13 13.50 15.20 -11.18 111.06 1499.31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灯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滨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9-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同达创业:关于对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社梅,牟柏强,胡俊鹏,薛玉宝,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同达创业:关于对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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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9-19

处罚对象:

刘社梅,牟柏强,胡俊鹏,薛玉宝,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18 号
───────────────
关于对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同达创业,
A 股证券代码: 600647;
牟柏强,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社梅,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胡俊鹏,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主管
会计工作负责人;
薛玉宝,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2 年 3 月 26 日,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公司对建材
贸易业务商业模式重新进行了检查,并对照收入准则重新判断公
司在交易中的身份,认为公司获得的商品法定所有权具有瞬时
性、过渡性特征,表明公司很可能并未真正取得商品控制权,在
建材贸易中很可能属于代理人。为了更严谨执行新收入准则,公
司对建材贸易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 对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列报项目进行
更正。
2022 年 5 月 28 日,公司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差错更正公告称,
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进行了重新评估。 鉴于公司资产和资金规
模较小的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行为具有的周期长、资金投入大、
市场机会复杂多变等特点,公司投资业务的具体投资类型具有不
稳定性和非连续性,公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 ETF、国债逆回
购项目兼具理财属性。经谨慎研究和判断, 公司将对宁波通力仁
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投资产生的相关收益由经常性损
益项目调整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并按要求对 2019-2021 年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信息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上述财务数据差错更正后,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调减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
归母净利润) 2,217.73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125.38%; 2020- 3-
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 22,819.29 万元,更正后营业收入为
1,099.95 万元, 调减营业成本 22,819.29 万元,更正后营业成
本为 134.56 万元, 调减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1,415.96 万元,占更
正后金额的 202.62%;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
31,106.98 万元,更正后营业收入为 2,677.72 万元, 调减营业
成本 31,106.98 万元,更正后营业成本为 556.27 万元, 调减扣
非后归母净利润 315.52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763.97%。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
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
观、谨慎的核算并披露。但公司未恰当选择收入确认方法,也未
谨慎判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
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董事长牟柏强、刘社梅作为公司主要
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
人胡俊鹏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
书薛玉宝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且实际分工上与总经
理共同商议财务相关决策及日常审计财务工作,均未勤勉尽责,
应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责。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4-
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二)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是为维持持续经营, 公司自 2019 年起探索大宗建材贸易
业务,且一直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2019 年、 2020 年均被出具
标准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对 2021 年中期报告也未提出异议。 2021
年度审计过程中,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以更严格执行新收入准则为
由,坚持让公司改为净额法。为及时披露年度报告,且贸易业务
的收入确认方法系会计判断问题,公司同意更改要求, 不存在主
观刻意采取总额法的动机。
二是公司投资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确认系自 2017 年年度报
告开始,因公司将投资、资产管理及贸易业务作为主要业务,公
司认为符合相关规则规定。
三是公司会计差错相关事项系为更严格执行收入准则等制
度规定,由于监管环境、会计专业判断、理解变化所致,属于自
身主动从严要求。公司并无主观误导的动机和事实,相关责任人
对会计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没有过错,也未误导中介机构,请求减
免责任,未来将更加严格执行各项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规则。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不能成立。- 5-
一是上市公司应准确、充分、谨慎判断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
及损益类金额的定性,按照会计准则等规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保证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公司贸易收入的
确认方法存在差错,也未准确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造成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三季度报告等多期定期
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披露不准确,更
正幅度较大。 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
定。
二是有关责任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主管会计工
作负责人,是编制、审议、披露定期报告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
对公司财务相关事项保持高度关注,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 根据责任人异议回复,董事会秘书在实际分工上与
总经理共同商议财务相关决策及日常审计财务工作, 但其均未能
勤勉尽责,导致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差错,影响投资
者知情权。 而年审会计师前期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不能减免违规
责任的承担。
三是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违规事实对关键财务指标的
影响、差错金额、占比,以及部分差错涉及对经常性损益的会计
问题判断等情节,但仍不足以免除纪律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 第 16.3 条、第 16.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2019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6-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牟柏强、刘社
梅,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俊鹏,时任董事会秘书
薛玉宝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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