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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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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李德福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德福,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对李德福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津证监措施〔 2020〕 18 号)查明的事实, 2020 年
4 月 27 日,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德福在未履行公司决- 2-
策流程和资金划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执
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账上 2,000 万元资金划给其实际控制的深
圳市中源协和生物治疗公益基金会。 该笔划款金额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56%。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就上述资金
占用事项予以披露。 2020 年 6 月 28 日,上述占用款项已全部归
还。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李德福违反诚信义
务,通过其控制的基金会与公司子公司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发
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
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时,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 李
德福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该笔资金占用情况。上
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2.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李德福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
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3-
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源协
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副董事长、总经
理李德福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履行诚
信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保证
上市公司独立性,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