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丁传东,何鸣,屠琳峰,张宁,李欣,李继东,杨影,陶婷婷,马方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03 号
───────────────
关于对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 *ST 富控, A
股证券代码: 600634;
杨 影,时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丁传东, 时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 欣, 时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继东, 时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 宁, 时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屠琳峰, 时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马方健, 时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何 鸣, 时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陶婷婷, 时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范富尧, 时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
叶建华, 时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
林雪峰, 时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
项。
(一)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被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否定意见,且公司至今未予纠正
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19
年度,公司根据与某有限合伙企业签订的债务兜底协议,冲回预
计负债 18.86 亿元,冲回应付利息 11.06 亿元,确认投资收益
29.92 亿元。其中, 冲回对关联方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技桩业)担保确认的预计负债 12.85 亿元,冲回公司作
为共同债务人确认的预计负债 6.01 亿元,冲回表内金融机构借
款利息及罚息 11.06 亿元。
根据 2020 年 8 月 25 日披露的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和 10
月 24 日披露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
-3-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半年
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针对冲回对中技桩业担
保确认的预计负债 12.85 亿元,年审会计师未取得相关债权人与
该有限合伙企业就债转基金份额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资料;经与
公司沟通,公司表示公司和债权人出于商业保密的需要,无法向
会计师及公众进行公开披露主要条款。会计师访谈了上述全部债
权人后获悉,公司与部分债权人沟通了债转基金份额方案,但最
终并未与债权人达成确定的和解方案。会计师对该有限合伙企业
承担兜底义务的实际能力及该协议的商业合理性存在重大疑虑。
会计师认为,公司对上述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的冲回不符合相关
会计准则的规定,该错报对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
性。
针对冲回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确认的预计负债 6.01 亿元,
会计师认为除“ 2 家已支付买断价款合同已经生效”事项外,公
司根据未生效及拟签订买断协议对预计负债冲回 6.01 亿元,不
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针对冲回表内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及罚息 11.06 亿元,会计师
未取得与相关债权人与某有限合伙企业就债转基金份额达成一
致意见的相关资料;经与公司沟通,公司表示相关人员自 2019
年起多次与相关债权方沟通过利息及罚息的减免方案,多家机构
同意豁免部分本金及利息罚息,且针对和解的主要条款已达成一
致或单方面同意豁免利息罚息,只是暂时未签订最终和解协议。
会计师访谈了部分债权人后获悉,截至访谈日,公司与部分债权
人沟通了债转基金份额方案,但最终并未与债权人达成确定的和
解方案。
-4-
综上,公司与某有限合伙企业签订的债务兜底协议为 2020
年签署,会计师对该有限合伙企业承担兜底义务的实际能力及该
协议的商业合理性存在重大疑虑。会计师认为,公司冲回相关负
债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该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
具有广泛性。据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否定意见。
在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否定意见中,年审会计
师明确指出公司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也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发函要求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6.10 条等相关规定及时纠正财
务报告。但公司至今未按监管要求纠正相关事项,情节特别严重。
另经查明,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影, 时任董事丁传东, 时任董
事会秘书陶婷婷, 时任总经理李欣, 时任独立董事李继东、张宁,
时任监事屠琳峰、马方健、何鸣在 2019 年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
见,并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范富尧认为,审计报告所述
“形成否定意见的基础”所涉事项复杂,本年度审计期间受国际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客观因素,会计师对公司重要子公司 Jagex
Limited 的审计程序客观受限, 影响会计师对公司整体财务情况
的判断,应当更充分反映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及相应的意见以更利
于报告使用者的理解。但公司对预计负债、应付利息的转回等事
项的会计处理不适当。基于上述原因的考量,作为董事会成员,
范富尧对审议 2019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议案投反对票。
就上述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会计处理所涉事项,中国证监
会上海监管局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对公司做出《关于对上海富
-5-
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二)公司业绩预告、年度经营业绩、 2019 年年度报告等
公告中有关 2019 年净资产、净利润等重要财务数据多次前后披
露不一致
2020 年 1 月 23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预计 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68 亿元,
同比减少 84.24%。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为针对表内有息负债计
提逾期罚息、针对或有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等事项。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了 2019 年主要经营业绩,称公司 2019 年末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6.74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1.41 亿元。同时,在 5 月 9 日、 5 月 20 日、 5 月 27 日、 6
月 5 日、 6 月 13 日、 6 月 20 日、 6 月 24 日、 7 月 2 日、 7 月 10
日、 7 月 17 日、 7 月 25 日、 8 月 6 日、 8 月 20 日分别披露的 13
次风险提示公告中, 公司均称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1.41 亿元左右,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约-36.74 亿
元。 8 月 25 日,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19 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3.13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为 7.51 亿元,业绩更正主要系冲回预计负债、应计利
息等所致。
根据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投资
收益确认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该错报对财务报
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扣除该影响后,公司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27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2.41 亿元。
公司 2019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归母净利润为-8.68 亿元,主
-6-
要经营业绩公告披露归母净利润为-1.41 亿元,年度报告披露归
母净利润为 43.13 亿元,前后不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而且金额
差异特别巨大。根据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审计意见的专
项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公司净利润为 13.27 亿元,相
比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公司净利润将减少 29.92 亿元,净资产为
-22.41 亿元,与预告业绩相比也发生盈亏方向的变化,差异金
额达 21.95 亿元。
另外,公司于 4 月 30 日披露的 2019 年主要经营数据及后续
披露的 13 次风险提示公告中均明确经营亏损和净资产为负,特
别是公司于 8 月 20 日披露的风险提示公告仍称净资产为负。但
仅隔 5 天后,公司 8 月 25 日披露的年度报告称,净资产为 7.51
亿元,与前期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数据差异巨大。
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35.38 亿元, 2019 年净资产情
况将对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产生重大直接影响,属于市场高度
关注信息。公司业绩预告、年度主要经营业绩公告、 2019 年年
度报告等公告中有关公司净利润、净资产等重要财务指标前后信
息披露存在重大不一致,严重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及对公司股票
是否被暂停上市的判断。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否定
意见,公司未按相关监管要求及时予以纠正;业绩预告、年度经
营业绩及年度报告等公告中有关 2019 年净资产、净利润等重要
财务数据多次前后披露不一致,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合理预期以及
对公司股票是否被暂停上市的判断。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严重违反
-7-
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6.10 条、第 11.3.1 条
等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杨影作为公司经营决策主要负责人
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李欣作为 2019 年年度报告
的财务主管人员,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
首要责任。 时任董事丁传东作为董事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 未
能确保年度报告编制、审议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客观反映公司经
营业绩情况,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规负主要责任。时任独
立董事李继东、张宁,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范富尧
作为参与公司定期报告审议的董事会成员, 时任监事屠琳峰、马
方健、何鸣作为督促、审核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人员, 时任董事
会秘书陶婷婷作为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督
促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在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时,未能督促公司及时纠正
相关明显违反会计准则的事项,对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违规事项负
有相应责任。同时,时任董事长杨影、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叶建华、时任财务总监林雪峰、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范富尧,未勤勉尽责,未能确保业绩预告准确、 充分、有针对
性地提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及其影响,对公司重要财务数据前后
披露不一致的违规事项负责。前述责任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
规定以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
-8-
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公司异议情况。
针对冲回预计负债相关事项,公司申辩称,会计师在否定意
见所述情况并不属实:一是各有限合伙企业有出资能力且愿意出
资,且实际处理预计负债所需资金规模不大,有限合伙企业有自
己盈利和补亏的逻辑。二是公司作为市值较低的企业,通过持有
公司股票或者成为公司战略股东控制公司,具有一定意义。同时,
部分债权人迫于化解前期不良债务的需求,也一直在帮助公司联
系有限合伙纾困。有限合伙基金持有的股票增值也会带来一定收
益。因此,相关债务兜底协议具有商业合理性。三是相关债权人
与有限合伙企业已就豁免债务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某有限
合伙企业将对相关债务承担兜底责任,公司无需就某有限合伙企
业直接清偿的相关债务承担任何还款义务,公司据此冲回相关预
计负债。另, 鉴于公司与债权人处于商业保密的需要,暂无法公
开主要材料,公司据此判断相关预计负债冲回条件成就。
针对公司拒不纠正财务报告事项,公司申辩称:一是公司正
积极针对所涉事项逐项核查,尚需一定时间,不存在拒不纠正的
情况。二是审计机构在年度报告提交日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对该审计意见持保留态度,但客观上已不具备在披露截
止日前消除的时间条件。三是在编制过程中,出现与审计机构存
在意见分歧等情形,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对审计否定意见持保留
意见的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示重大风险。四是公司积极配合
上海证监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的质询,并按照其要求提供相应
-9-
材料文件。五是公司在有限的客观条件下根据相关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公司业绩信息披露不准确等事项,公司申辩称,前后财
务数据不一致主要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一是相关诉讼在业绩预告
披露后出现新的进展,公司根据诉讼裁定或判决,对前期计提的
预计负债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主要经营业绩公告中进行冲
回。二是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0 年 8 月 24 日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报告日之间,公司与债权人、有限合伙企业签署了相关协
议,免除了公司的偿付义务,公司未收回债权其后可收回性有了
实质性进展。三是就相关事项是否达到冲回条件, 公司需花费时
间深入研究准则规定,且豁免材料尚处于保密阶段,不方便公开,
故在前期未作调整。四是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与前
期多次临时公告中披露数据虽存在差异,是以各时点客观事实的
发生为依据的,不存在主观刻意调节的情形,相关披露不违背真
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五是公司在业绩预亏公告中已对前期表
内逾期负债豁免利息罚息、前期大额资金往来事项、下属子公司
银行定期存款被划扣等事项进行了风险提示。
2.时任董事长杨影、时任总经理李欣、时任董事丁传东异议
情况。 除同意公司申辩意见外, 上述责任人申辩称: 一是公司由
于历史原因产生大量债务和诉讼, 经现任管理层的努力已有所改
善;二是由于外界影响与干预,年审会计师的意见与结论导致公
司与前期的意见报告存在较大差异,该行为具有恶意性;三是公
司尊重审计意见和结论,正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四是公司已经
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3.时任独立董事李继东、张宁, 时任董事会秘书陶婷婷异议
-10-
情况。 除同意公司申辩意见外, 李继东、张宁申辩称: 一是已履
行作为独立董事的基本职责,不应与公司其他内部董监高给予相
同处罚。二是年度报告事项是由于公司管理层与审计机构充分沟
通但仍存在重大分歧导致,年审会计师未能及将上市公司年度报
告最终定稿提交给独立董事审核且审核时间有限,且其中两位独
立董事均非会计专业,其已督促公司如实披露双方意见并提示风
险,提出由独立第三方解决相关问题。三是独立董事与内部董监
高地位不同,发挥作用有限,公司历史问题多,应允许公司与审
计机构意见存在意见分歧。四是审计过程存在诸多如公司主要游
戏资产在海外、面临大量意外或诉讼等客观障碍,其已勤勉尽责,
不存在恶意违规。五是交易所不能简单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推定公司必然错误,独立董事并非否定会计师意见,只是持保留
意见。
时任董事会秘书陶婷婷申辩意见与时任董事长杨影、时任独
立董事李继东的相关申辩意见一致。
4.时任监事屠琳峰、马方健、何鸣异议情况。 除同意公司相
关申辩意见外, 上述责任人申辩称, 对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违规
事项:一是作为监事一直非常关注公司的规范运作、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用印执行等事项,以维护公司员工及股东的利益。虽
然在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兜底能力和相关操作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方面与年审会计师存在分歧,但已履行监事监督义务,通过核查
合同、约谈财务人员等方式,审查相关合同的兜底能力及商业合
理性。二是由于公司与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所涉
事项存在分歧及年审会计师于在年度报告披露截止日晚上近 7
点才提供正式审计报告,公司时间上无法及时纠正相关错误,只
-11-
能根据公司现行资料自行判断。三是希望区分前任管理层与现任
管理层责任及不同职位责任,监事工作与内审工作本身具有一定
的滞后性,希望予以酌情考虑。 对于业绩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
一是由于新冠导致海外资产受限等因素,加上资产负债表日后调
整事项产生了较大影响,监事在于财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讨论
后认为,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具有不确定性,如在未经确认
条件下,相关披露数据大频率变化会影响中小股东和公司员工的
利益。二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基于该时点
客观事实的发生,且前期已在公告中提示风险,相应披露不违背
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5.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范富尧申辩称: 一是希
望区分公司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的责任;二是在未对相关违规事
实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纪律处分意向可能存在依据不足的问
题,尤其是依据年审会计师专项说明认定公司 2019 年的净利润
及净资产数据;三是已对年度报告中不符合会计准则处理的重大
事项向董事会陈述意见、 投反对票,并提出如实披露会计师相关
意见。
6.时任财务总监林雪峰申辩称: 针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规
事项,一是已于 2020 年 6 月离职,离职前主持编制的业绩预告
和 2019 年主要经营业绩报告均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在其任
职期间未对相关冲回事项予以冲回调整; 二是一直勤勉尽责,未
同意 2019 年度会计报告中关于预计负债和应付利息的冲回,亦
未在该报告上签字, 在业绩预告及主要经营数据中均未出现和认
可虚假事项。 针对业绩预告、主要经营业绩与年度报告出现差异
事项,一是业绩预告与主要经营业绩报告出现差异的原因主要在
-12-
于 3 笔诉讼判决相应冲回预计负债所致,而其由于无法提前预判
诉讼与判决结果,出于谨慎性和尊重事实的原则编制年度预告,
从而造成年度预告与主要经营业绩数据存在差异; 二是未参与公
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虽然净利润与净资产在业绩预告、主要经
营业绩与年度报告 3 份报告中存在一定差距,但调整后的净利润
与净资产均为负数,不存在业绩预告,主要经营业绩与年度报告
数据由负转正情况。
7.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叶建华申辩称: 部分违规事实并
非发生在其任期,且对于发生在其任期的违规事实也不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1.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与年审会计师就否定意见涉及
事项存在分歧、尚需时间核查纠正、客观不具有消除相关事项时
间条件、配合向监管部门提供材料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一是公司年度报告是反映上市公司全年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等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理应根据客观事实,严格按照
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并经具有执业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保年审会计师获取充
分、合理的审计材料。本次违规涉及的预计负债冲回的会计处理,
将直接影响公司净资产是否为负、股票是否被暂停上市的判断,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在编制、披露年度报告及进行审计时更应
做到审慎、客观、合理、准确。公司未能向年审会计师提供充分、
合理的审计材料的情况下,冲回相关负债并确认相关投资收益,
公司年度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年审会计师明确指出
-13-
公司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但公司未能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相关规定及本所监管要求,对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违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违规事实清楚。
二是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半年
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相关公告,在实际审计
过程中,年审会计师并未能通过公司取得相关债权人与该有限合
伙企业就债转基金份额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资料,公司也未向会
计师及公众公开披露主要条款, 会计师在访谈全部债权人后,获
悉公司最终并未与债权人达成确定的和解方案。在明确缺乏可信
赖证据的情况下,年审会计师无法确保公司会计处理相关事项的
真实性、准确性, 据此对公司年度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所称会计师否定意见所述情况并不属实,相关预计负债
冲回具有合理理由,与事实不符,且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能提供
充分有效证据, 证明某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签署债务兜底协议构
成公司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预计负债冲回总额的合理理由,对
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三是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公司已多次延长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并已推迟至 8 月 25 日才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 有关年度报
告编制及审计事项理应确保留有充足时间,提前筹划并与年审会
计师沟通。 公司所称客观上不具备时间条件的异议理由不能成
立。同时,公司年审会计师已经明确指出导致年度报告被出具否
定意见的具体事项和金额,公司理应根据监管要求对相关事项予
以及时纠正,但本所自 2020 年 8 月 25 日起多次发函要求公司就
上述事项纠正至今,公司仍未对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信息
-14-
披露予以纠正,情节特别严重,其所称需要时间核查、已经进行
了解释说明和风险提示、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等异议理由不
能成立。
四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主体向证监局等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材
料系其应尽法定义务,不影响对违规事实的认定。
2.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主体基于各时点客观事实编制财务报
表未能有效预测业绩预告变化情况、已经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公司业绩预告、年度经营业绩及风险提示
公告中均披露净利润及净资产为负值,上述主要财务数据直接影
响公司股票是否将被暂停上市的判断,公司理应根据客观事实及
变化情况,及时、审慎作出判断,及时向投资者明确会计处理及
对应财务数据的变化及理由,并在相关公告中充分提示风险。但
公司在业绩预告中未有针对性地披露影响业绩准确性的相关金
额,相关风险提示不充分;同时,根据公司所称期间与某有限合
伙企业签署债务兜底协议,但仍在相关风险提示公告中多次称
2019 年实现净利润及净资产为负,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
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其所称披露信息均基于各时点客观事实
发生为依据,披露信息不违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已经向投
资者作出风险提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且需要时间研究准则规
定等不能成为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合理理由。
3.对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区分不同主体责任的异议理由、时任
独立董事范富尧、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叶建华、 时任财务总
监林雪峰的异议理由酌情予以考虑。
一是综合考量其职务职责、履职手段等客观情形,对相关主
体责任予以进一步区分。其中,时任董事长杨影,时任总经理李
-15-
欣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规、被出具否定意见负直接、首要
责任。时任董事丁传东作为董事会成员,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违规负主要责任。时任独立董事李继东、张宁,时任监事屠琳
峰、马方健、何鸣,时任董事会秘书陶婷婷,对公司年度报告信
息披露违规负次要责任。
二是时任独立董事范富尧已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投反对
票且不保真并披露具体异议,一定程度上向投资者揭示了其个人
对相关预计负债冲回不合理等风险情况的意见,对此予以酌情考
虑。
三是经进一步核实,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林雪峰、时任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叶建华仅对业绩预告披露信息前后不一致负责。同
时,公司业绩预亏公告虽未就诉讼涉及的预计负债冲回及可能影
响业绩变动的金额作出充分、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 但亦在一定
程度上进行了风险提示,对于前述情形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第 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杨
影, 时任董事丁传东, 时任独立董事李继东、张宁, 时任监事屠
琳峰、马方健、何鸣, 时任总经理李欣, 时任董事会秘书陶婷婷
予以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杨影、李欣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丁传东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李继东、张宁、
屠琳峰、马方健、何鸣、陶婷婷 3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16-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范富
尧、 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叶建华、 时任财务总监林雪峰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市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