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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60059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69363.98 734.63 48.31 391.29 2.72
2024-03-25 69343.93 411.63 48.04 386.22 3.07
2024-03-22 70660.35 552.93 45.15 372.92 0.09
2024-03-21 70968.76 650.90 45.41 384.15 2.59
2024-03-20 71026.12 629.36 43.34 369.24 1.22
2024-03-19 71260.19 712.54 45.20 382.37 0.21
2024-03-18 71382.56 1035.09 47.27 399.41 0.78
2024-03-15 71242.14 1045.22 49.82 419.96 4.37
2024-03-14 72070.02 623.82 47.04 387.12 2.27
2024-03-13 72624.42 615.36 44.77 371.13 0.7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5 23159.46 22.501
2 基金 1 -- 不足0.001
2023-06-30 1 其他 5 23003.09 22.349
2 基金 42 859.39 0.835
2023-03-31 1 其他 5 22932.42 22.280
2 基金 3 11.53 0.011
2022-12-31 1 其他 7 23332.92 22.669
2 基金 60 863.70 0.839
2022-09-30 1 其他 6 23252.80 22.592
2 基金 4 35.73 0.03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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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13 14.19 14.19 0 81.91 1162.3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三环国际财经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证券营业部

2021-12-21 23.60 25.47 -7.34 60.37 1424.73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证券营业部

2021-09-08 39.32 39.32 0 267.00 10498.44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总官堂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03 42.44 42.44 0 43.00 1824.92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8-24 33.68 33.68 0 44.53 1499.77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7-19 20.20 21.44 -5.78 90.00 1818.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宁夏新安受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石环罚字[2021]17号)
发文单位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宁夏新安时任项目负责人,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7-04-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安股份关于子公司所涉环保案的后续公告
发文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5-08-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安股份关于建德化工二厂涉嫌污染环境案的裁定公告
发文单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处罚对象 建德化工二厂
公告日期 2014-01-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化合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开化县环保局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处罚对象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宁夏新安受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石环罚字[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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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07

处罚对象:

宁夏新安时任项目负责人,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9日,宁夏新安因《7000t/a氯甲酸酯类产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宁夏新安处以65万元罚款,并对宁夏新安该项目负责人处以5万罚款。

新安股份关于子公司所涉环保案的后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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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7-04-06

处罚对象:

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编号:2017-020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所涉环保案的后续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12 月 14日,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江南化工)报告,该公司收到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
察院的《起诉书》。2017 年 3 月 8 日下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此案,经过法庭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具体内容分别在 2016
年 12 月 15 日、2017 年 3 月 10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
    2017 年 3 月 31 日,江南化工收到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
决书,判决:江南化工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 100 万元。另外涉案 5
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拘役三个月不等(均缓刑),
并被判处 8 万元至 2000 元不等的罚金。
    目前,江南化工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相关整改工作均已完成,公
司已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中计提了负债 100 万元。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风险。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6 日

新安股份关于建德化工二厂涉嫌污染环境案的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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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2015-08-21

处罚对象:

建德化工二厂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德化工二厂涉嫌污染环境案的裁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8月20日,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浙杭刑终字第695号】,就建德化工二厂等单位和个人涉及污染环境案的上诉做出了裁定。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4年6月6日,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起诉书》认为:建德化工二厂将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非法处置,涉嫌污染环境罪。2015年1月19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被告又提起追加起诉(具体情况已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2015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余杭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17日、2014年7月19日、2015年2月3日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2015年5月22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等3家单位和10名自然人涉及污染环境案做出刑事判决【(2014)杭余刑初字第619号】。判决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三百万元(具体内容在2015年5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建德化工二厂于2015年5月28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刑事裁定书的内容1、驳回被告单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志红、徐国富、汪健、周金龙、邓小芬的上诉;
  2、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裁定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
  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损失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于2014年末和2015年上半年已分别计提了因承担刑罚而预计的或有负债5172万元和1128万元,2015年度公司实际将减少利润1128万元(具体内容在2015年4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正常,公司将从本案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积极创导资源循环利用的同时,更多、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四、备查文件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化合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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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2014-01-10

处罚对象: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化合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合成)在2013年12月20日晚因员工生产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空气中氯化氢气体浓度超标,被开化县环保局责令停产整改(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014年1月8日下午,开化合成收到了开化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本次事件造成的影响,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
  目前开化合成正在进行整改,尚未恢复生产,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公告。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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