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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60059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7 4914.83 38.159
2 基金 1 1825.16 14.170
2025-06-30 1 其他 7 4914.83 38.159
2 基金 6 1939.34 15.057
2025-03-31 1 其他 7 4914.83 38.159
2 基金 1 1825.16 14.170
2024-12-31 1 其他 7 4914.83 38.159
2 基金 5 1959.54 15.214
2024-09-30 1 其他 5 4604.92 35.752
2 基金 2 1987.42 15.43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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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026 11.07 11.61 -4.65 49.98 553.32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胜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11025 10.94 11.65 -6.09 50.00 547.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11025 10.94 11.65 -6.09 50.00 547.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天元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11025 10.94 11.65 -6.09 50.00 547.0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胜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10927 10.55 11.27 -6.39 44.50 469.48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天元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10927 10.55 11.27 -6.39 50.00 527.5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10927 10.55 11.27 -6.39 32.00 337.6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胜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29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董秘进行口头警示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霞,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0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大连圣亚:关于对毛崴、姚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姚石,毛崴
公告日期 2022-03-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向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姚石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姚石
公告日期 2021-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圣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姚石,毛崴
公告日期 2021-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圣亚:关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姚石,毛崴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董秘进行口头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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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29

处罚对象:

丁霞,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信息披露不真实、 准确、 完整为由对公司
及时任董秘丁霞进行口头警示, 具体如下:
“经查明,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操作中存在以下不规范情况。
2019 年 9 月 19 日、 2019 年 9 月 26 日、 2020 年 4 月 24 日、 2020 年 5 月 18 日和
2020 年 6 月 29 日, 公司提交公告超过系统要求时间, 进行了开闸处理; 此外,
2019 年 12 月 9 日, 公司公告内容不符合要求。
公司多次未及时、 审慎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
理指南》 等相关规定。 经讨论, 我部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秘丁霞予以口头警告。

大连圣亚:关于对毛崴、姚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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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6-06

处罚对象:

姚石,毛崴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70 号
───────────────
关于对毛崴、姚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毛 崴,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姚 石,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 115 号)查明
的事实, 2017 年 11 月 7 日至 2019 年 7 月 3 日,磐京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京基金)时任董事长毛
崴,与姚石共同通过磐京基金相关工作人员,控制使用“磐京基
金”机构账户、“新证泰 6 号”等 10 支信托产品账户、“九逸赤
-2-
电晓君量化 3 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 7 支私募产品账户、“杨
某平”等 37 个个人账户共 55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交易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账
户组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5.3%,之后仍
继续交易,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达到最高点 24.59%,截至 2019
年 7 月 3 日仍持有 15.19%。磐京基金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发布股
东权益变动公告,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
毛崴、姚石控制账户组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5%及减持达到
5%时,均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
告,也未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并继续交易公司股票,累计增持金
额为 1,818,175,870.2 元,减持金额为 1,635,328,381 元。
毛崴、姚石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未及时依规履行权益变动信
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
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修订)》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毛崴提出异议称,目前尚处于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效期内。姚石未回复
异议。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事实,毛崴、姚石控
制账户组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5%及减持达到 5%时,未依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交易公司股票,违规事实清楚。行政处罚
决定尚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内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
承担。
-3-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毛崴、姚石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
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关于向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姚石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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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3-08

处罚对象:

姚石

附件:
关于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姚石予以公开谴责的意向书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姚石: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5号)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7月3日,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京基金)时任董事长毛崴,与姚石共同通过磐京基金相关工作人员,控制使用“磐京基金”机构账户、“新证泰6号”等10支信托产品账户、“九逸赤电晓君量化3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7支私募产品账户、“杨某平”等37个个人账户共5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账户组于2017年11月14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3%,之后仍继续交易,于2018年8月10日达到最高点24.59%,截至2019年7月3日仍持有15.19%。磐京基金于2019年7月4日发布股东权益变动公告,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
毛崴、姚石控制账户组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及减持达到5%时,均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且继续交易该股票,累计增持金额为1,818,175,870.2元,减持金额为1,635,328,381元。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的规定,对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姚石予以公开谴责。
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ST圣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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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09

处罚对象:

姚石,毛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5号
当事人:毛崴,男,1979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
墅区清宸公寓1幢1单元701室
姚石,男,1989年3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
东路15号1-6-3。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毛崴、姚石超比例增持、减持
未报告、披露及在限制期内交易“大连圣亚”行为进行了立案调
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毛崴、姚石的要求于202
年10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二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査、审理终结。
经查明,毛崴、姚石存在以下违法事
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7月3日,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京基金)时任董事长毛崴
姚石共同通过磐京基金相关工作人员,控制使用“磐京基金”机
构账户、“新证泰6号”等10支信托产品账户、“九逸赤电晓君
量化3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7支私募产品账户、“杨某平
等37个个人账户共5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大
连圣亚”。账户组于2017年11月14日持有“大连圣亚”比例达
到5.3%,之后仍继续交易,于2018年8月10日达到最高点24.59%
載至2019年7月3日仍持有15.19%。磐京基金于2019年7月4
日发布股东权益变动公告,披露其持有“大连圣亚”超过5%。
毛崴、姚石控制账户组在增持“大连圣亚”达到5%及减持达
到5%时均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
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继续交易该股票,累计
増持金额为1,818,175,870.2元,减持金额为1,635,328,38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
资料、转账记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聊天记录、询问笔录、有
关协议、有关人员工作记录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毛崴、姚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毛崴的代理人提出:第一,事先告知书并未列示账户组明细
于行政处罚事实告知不明确。第二,账户控制关系认定存在严
重错误,除磐京基金名下的机构账户以及由其管理的磐京稳赢2
号基金账户外,其他涉案信托产品账户、私募基金产品账户以及
个人账户与毛崴无关。第三,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慢
走规则”所规制的是以自己的名义实际行使以“表决权”为核心
之股东权利的“投资者”,毛崴不属于此类规制范围,不应被认定
为信息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的违法主体。
姚石的代理人提出:第一,姚石不是“大连圣亚”信息技露
义务人,也不是限制期内停止交易的义务人,不应被认定为责任
主体。第二,姚石对账户组交易没有控制决策权,从未控制使用
任何账户交易“大连圣亚
综上,二人均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账户组在涉案期间的交易是由毛崴
姚石控制的。一是根据磐京基金相关工作人员笔录陈述、工作资
料等证据,可以证实磐京基金机构账户及产品账户的交易决策是
由毛崴、姚石做出的;二是根据配资协议、配资中介陈述、磐京
基金工作人员处获取的配资资料、银行转账信息等证据,可以证
实二人通过部分磬京基金工作人员签订配资合同借用资金和账
户,该部分配资账户交易决策也是二人做出的;三是“杨某平
等个人账户名义持有人陈述在接受毛崴等人推荐后,将账户交由
毛崴、姚石等人具体决策交易。
第二,相关账户控制人只要使用所控制的账户交易股票,其
就有义务关注账户持股情况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露、停
止交易等义务,适用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认定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亦与我会执法惯例一致
此外,事先告知书所述账户组具体账户资料均收于在案证据
中,听证前当事人代理人均已详细查阅、复制,未在事先告知书
中列示账户组明细不影响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我会决定
对毛崴、姚石超比例増持、减持未报告、披露行为,依
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人各承担30万元)
对毛崴、姚石限制期内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
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二人各
承担1,50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
部,账号:711101018980000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
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
执行。

*ST圣亚:关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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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2-09

处罚对象:

姚石,毛崴

证券代码:600593          证券简称:*ST 圣亚        公告编号:2021-085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董事兼总
经理毛崴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超比例增持、减持未报告、披露及
在限制期内交易行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5 号),具体如下:
    一、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超比例增
持、减持未报告、披露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其限制期内交易行为
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
    本次行政处罚系对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毛崴个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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