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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源文旅(60057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基金 2 198.92 0.301
2024-09-30 1 其他 4 24364.26 36.194
2 基金 2 1509.73 2.243
3 上市公司 1 622.42 0.925
2024-06-30 1 其他 4 24599.31 36.543
2 基金 32 2956.22 4.392
3 上市公司 1 787.61 1.170
2024-03-31 1 其他 4 23693.44 35.197
2 基金 8 3719.33 5.525
2023-12-31 1 其他 7 21821.44 32.416
2 基金 67 9892.89 14.69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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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524 4.79 5.34 -10.30 95.01 455.12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崇贤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40524 4.79 5.34 -10.30 129.00 617.91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崇贤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2 8.13 8.38 -2.98 300.00 2439.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30328 7.46 7.69 -2.99 100.00 746.00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路百度国际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0327 7.60 7.84 -3.06 100.00 760.00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路百度国际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0324 7.76 8.00 -3.00 100.00 776.00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路百度国际大厦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0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祥源文旅:关于对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俞发祥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发祥,孙东洋,徐中平,王衡,赖志林,陈亚文,高朝晖,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6号(祥源文旅及相关人员)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俞发祥,孙东洋,徐中平,王衡,赖志林,陈亚文,高朝晖,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祥源文旅: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发祥,孙东洋,徐中平,王衡,赖志林,陈亚文,高朝晖,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祥源文旅: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发祥,孙东洋,徐中平,王衡,赖志林,陈亚文,高朝晖,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祥源文旅:关于对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俞发祥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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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1-02

处罚对象:

俞发祥,孙东洋,徐中平,王衡,赖志林,陈亚文,高朝晖,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50 号
────────────────────────
关于对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实际控制人俞发祥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祥源文旅,A
股证券代码:600576;
俞发祥,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衡,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陈亚文,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徐中平,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
赖志林,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代总裁;
高朝晖,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
孙东洋,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浙江祥源文旅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文旅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发祥在
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17 年 8 月至今,俞发祥为祥源文旅的实际控制人。2002
年 4 月至今,俞发祥为祥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
某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并通过祥某控股实际控制上海枫某商务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枫某)、长沙友某旅游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友某)、合肥途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合肥途某)、合肥图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
图某)、上海某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置业)、上海某毅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毅置业)。
(二)祥源文旅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
2022 年,俞发祥指示祥源文旅以购买资产预先支付意向金
和保证金的形式,套出资金提供给祥某控股等俞发祥控制的公
司使用,并指派祥某控股时任财务总监俞红华、祥源文旅时任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王衡和时任助理总裁、监事陈亚
文具体经办。
1. 2022 年 3 月 3 日,祥源文旅与安某国际渡假乐园(丹某
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国际)、广东省仁化丹某山索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某山索道)签订意向协议,约定祥源文旅拟
受让安某国际持有的丹某山索道 100%股权,并约定上海枫某的
银行账户为 5000 万意向金的收款账户。2022 年 3 月 18 日,祥
源文旅将 5,000 万元收购意向金转入上海枫某账户,后经合肥图
某、合肥途某转入祥某控股,最终被某安置业和某毅置业使
用。2022 年 4 月 22 日,祥源文旅与安某国际、丹某山索道签订
《解除协议书》。2022 年 4 月 29 日,祥源文旅收到上海枫某退
回的 5,000 万元。
2. 2022 年 6 月 21 日,祥源文旅与三亚某源旅游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三亚某源)、三亚某海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某海船务)签订意向协议,约定祥源文旅拟受让三亚某源持有
的某海船务 50.99%股权,并约定长沙友某的银行账户为 6,000
万元意向金和 1.5 亿元涉密保证金的收款账户。
(1)2022 年 6 月 29 日,祥源文旅将 6,000 万元意向金转入
长沙友某账户,后经合肥图某转入某安置业,最终被某安置业
使用。2022 年 12 月 2 日,祥源文旅与三亚某源、某海船务签订
《终止协议》。2022 年 12 月 29 日,祥源文旅收到长沙友某退回
的 6,000 万元。
(2)2022 年 7 月 11 日,祥源文旅将 1.5 亿元涉密保证金转
入长沙友某账户,后经合肥图某转入祥某控股,最终被祥某控
股使用。2022 年 7 月 15 日,祥源文旅收到长沙友某退回的 1.5
亿元。
(3)2022 年 7 月 22 日,祥源文旅再次将 1.5 亿元涉密保证
金转入长沙友某账户,后经合肥图某转入祥某控股,最终被祥
某控股使用。2022 年 9 月 30 日,祥源文旅收到长沙友某退回的
1.5 亿元。
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 1—6 月,累计发生额为 1.1 亿元,6 月底余额为 6,000 万
元;2022年全年累计发生额4.1亿元,2022年底余额为0亿元,
2022 年上半年和全年发生额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0.47%和 15.15%。截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被占用资金本金全
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祥源文旅未按规定及
时披露,亦未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
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第五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等有关规定。
俞发祥作为祥源文旅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案涉
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2.4 条、第 4.3.1 条等有
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王衡作为公司时任董事
长、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具体经办资金占用事项,未能保证公
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
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陈亚文作为公司时任监事,具体经办资金占用事项,未能保
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
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中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
作,在 2022 年年报披露前已知悉部分案涉事项,未能保证公司
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赖志林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代总裁,在相关协议审批表及
付款申请上签字,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
披露信息,未能保证 2022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高朝晖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担任财务总监期间
在相关协议审批表及付款申请上签字,未关注到大额资金往来异
常,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
能保证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孙东洋作为时任总裁、董事,担任总裁期间未对公司投资项
目保持应有的审查关注,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
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真实、
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相关责任主体均回复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实际控制人俞发祥予以公开谴责,对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
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衡,时任监事陈亚
文,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徐中平,时任董事长兼代总裁赖志林,
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朝晖,时任总裁、董事孙东洋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6号(祥源文旅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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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3

处罚对象:

俞发祥,孙东洋,徐中平,王衡,赖志林,陈亚文,高朝晖,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6号(祥源文旅及相关人员)
当事人: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文旅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俞发祥,男,1971年10月出生,时任祥源文旅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嵊州市。
王衡,男,1986年1月出生,时任祥源文旅董事长、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陈亚文,女,1973年5月出生,时任祥源文旅监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徐中平,男,1979年9月出生,时任祥源文旅财务总监、董事,住址:安徽省肥东县。
赖志林,男,1964年11月出生,时任祥源文旅董事长兼代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高朝晖,男,1971年11月出生,时任祥源文旅财务总监、副总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孙东洋,男,1981年8月出生,时任祥源文旅总裁、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祥源文旅、俞发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祥源文旅、俞发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17年8月至今,俞发祥为祥源文旅的实际控制人。2002年4月至今,俞发祥为祥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某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并通过祥某控股实际控制上海枫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枫某)、长沙友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友某)、合肥途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途某)、合肥图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图某)、上海某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置业)、上海某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毅置业)。 
二、祥源文旅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俞发祥指示祥源文旅以购买资产预先支付意向金和保证金的形式,套出资金提供给祥某控股等俞发祥控制的公司使用,并指派祥某控股时任财务总监俞某华、祥源文旅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王衡和时任助理总裁、监事陈亚文具体经办。
(一)2022年3月3日,祥源文旅与安某国际渡假乐园(丹某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国际)、广东省仁化丹某山索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某山索道)签订意向协议,约定祥源文旅拟受让安某国际持有的丹某山索道100%股权,并约定上海枫某的银行账户为5,000万意向金的收款账户。2022年3月18日,祥源文旅将5,000万元收购意向金转入上海枫某账户,后经合肥图某、合肥途某转入祥某控股,最终被某安置业和某毅置业使用。2022年4月22日,祥源文旅与安某国际、丹某山索道签订《解除协议书》。2022年4月29日,祥源文旅收到上海枫某退回的5,000万元。
(二)2022年6月21日,祥源文旅与三亚某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某源)、三亚某海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海船务)签订意向协议,约定祥源文旅拟受让三亚某源持有的某海船务50.99%股权,并约定长沙友某的银行账户为6,000万元意向金和1.5亿元涉密保证金的收款账户。
1.2022年6月29日,祥源文旅将6,000万元意向金转入长沙友某账户,后经合肥图某转入某安置业,最终被某安置业使用。2022年12月2日,祥源文旅与三亚某源、某海船务签订《终止协议》。2022年12月29日,祥源文旅收到长沙友某退回的6,000万元。
2.2022年7月11日,祥源文旅将1.5亿元涉密保证金转入长沙友某账户,后经合肥图某转入祥某控股,最终被祥某控股使用。2022年7月15日,祥源文旅收到长沙友某退回的1.5亿元。
3.2022年7月22日,祥源文旅再次将1.5亿元涉密保证金转入长沙友某账户,后经合肥图某转入祥某控股,最终被祥某控股使用。2022年9月30日,祥源文旅收到长沙友某退回的1.5亿元。
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1-6月,累计发生额为1.1亿元,6月底余额为6,000万元;2022年全年累计发生额4.1亿元,2022年底余额为0,2022年上半年和全年发生额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47%和15.15%。截至2022年12月29日,被占用资金本金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祥源文旅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流水记录、财务审批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祥源文旅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亦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俞发祥作为祥源文旅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案涉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上述情形”的行为。
王衡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具体经办资金占用事项,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亚文作为公司时任监事,具体经办资金占用事项,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中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2022年年报披露前已知悉部分案涉事项,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赖志林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代总裁,在相关协议审批表及付款申请上签字,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22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高朝晖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在相关协议审批表及付款申请上签字,未关注到大额资金往来异常,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孙东洋作为时任总裁、董事,担任总裁期间未对公司投资项目保持应有的审查关注,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被占用资金已归还、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俞发祥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王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陈亚文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五、对徐中平、赖志林、高朝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孙东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12月17日

祥源文旅: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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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2-21

处罚对象:

俞发祥,孙东洋,徐中平,王衡,赖志林,陈亚文,高朝晖,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旅公告编号:临 2024-081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事实认定以及处罚决定,与《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一致。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发祥
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35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3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71)。
    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33 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4-079)。
    202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4]4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文旅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 1 号白马大厦 12 楼。
    俞发祥,男,1971 年 10 月出生,时任祥源文旅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
嵊州市***。
    王衡,男,1986 年 1 月出生,时任祥源文旅董事长、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陈亚文,女,1973 年 5 月出生,时任祥源文旅监事,住址:浙江省绍兴市
***。
    徐中平,男,1979 年 9 月出生,时任祥源文旅财务总监、董事,住址:安徽
省合肥市***。
    赖志林,男,1964 年 11 月出生,时任祥源文旅董事长兼代总裁,住址:广
东省深圳市***。
    高朝晖,男,1971 年 11 月出生,时任祥源文旅财务总监、副总裁,住址:
浙江省杭州市***。
    孙东洋,男,1981 年 8 月出生,时任祥源文旅总裁、董事,住址:江苏省南
京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祥源文旅、俞发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祥源文旅、俞发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17 年 8 月至今,俞发祥为祥源文旅的实际控制人。2002 年 4 月至今,俞
发祥为祥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某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并通过
祥某控股实际控制上海枫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枫某)、长沙
友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友某)、合肥途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合肥途某)、合肥图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图某)、上海某
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置业)、上海某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毅
置业)。
    二、祥源文旅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 年,俞发祥指示祥源文旅以购买资产预先支付意向金和保证金的形式,
套出资金提供给祥某控股等俞发祥控制的公司使用,并指派祥某控股时任财务总
监俞红华、祥源文旅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王衡和时任助理总裁、监
事陈亚文具体经办。
    (一)2022 年 3 月 3 日,祥源文旅与安某国际渡假乐园(丹某山)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安某国际)、广东省仁化丹某山索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某山索
道)签订意向协议,约定祥源文旅拟受让安某国际持有的丹某山索道 100%股权,
并约定上海枫某的银行账户为 5,000 万意向金的收款账户。2022 年 3 月 18 日,
祥源文旅将 5,000 万元收购意向金转入上海枫某账户,后经合肥图某、合肥途某
转入祥某控股,最终被某安置业和某毅置业使用。2022 年 4 月 22 日,祥源文旅
与安某国际、丹某山索道签订《解除协议书》。2022 年 4 月 29 日,祥源文旅收
到上海枫某退回的 5,000 万元。
    (二)2022 年 6 月 21 日,祥源文旅与三亚某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三亚某源)、三亚某海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海船务)签订意向协议,
约定祥源文旅拟受让三亚某源持有的某海船务 50.99%股权,并约定长沙友某的
银行账户为 6,000 万元意向金和 1.5 亿元涉密保证金的收款账户。
    1.2022 年 6 月 29 日,祥源文旅将 6,000 万元意向金转入长沙友某账户,后
经合肥图某转入某安置业,最终被某安置业使用。2022 年 12 月 2 日,祥源文旅
与三亚某源、某海船务签订《终止协议》。2022 年 12 月 29 日,祥源文旅收到长
沙友某退回的 6,000 万元。
    2.2022 年 7 月 11 日,祥源文旅将 1.5 亿元涉密保证金转入长沙友某账户,
后经合肥图某转入祥某控股,最终被祥某控股使用。2022 年 7 月 15 日,祥源文
旅收到长沙友某退回的 1.5 亿元。
    3.2022 年 7 月 22 日,祥源文旅再次将 1.5 亿元涉密保证金转入长沙友某账
户,后经合肥图某转入祥某控股,最终被祥某控股使用。2022 年 9 月 30 日,祥
源文旅收到长沙友某退回的 1.5 亿元。
    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 年 1-6 月,累
计发生额为 1.1 亿元,6 月底余额为 6,000 万元;2022 年全年累计发生额 4.1 亿
元,2022 年底余额为 0,2022 年上半年和全年发生额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
分别为 10.47%和 15.15%。截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被占用资金本金全部归还。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祥源文旅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2 年半
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流水记录、财务审批文件、相关人员询问
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祥源文旅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亦未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俞发祥作为祥源文旅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案涉事项,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
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上述情形”的行为。
    王衡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具体经办资金占用事项,
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真
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亚文作为公司时任监事,具体经办资金占用事项,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
披露信息,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中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 2022 年
年报披露前已知悉部分案涉事项,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
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赖志林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代总裁,在相关协议审批表及付款申请上签字,
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 2022 年半年
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高朝晖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在相关协议审批
表及付款申请上签字,未关注到大额资金往来异常,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
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
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孙东洋作为时任总裁、董事,担任总裁期间未对公司投资项目保持应有的审
查关注,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
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被占用资金已归还、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询问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
款;
    二、对俞发祥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衡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陈亚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五、对徐中平、赖志林、高朝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孙东洋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经调查、审理终
结。《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形未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目前,公司生产经
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
训,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

祥源文旅: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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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2-14

处罚对象:

俞发祥,孙东洋,徐中平,王衡,赖志林,陈亚文,高朝晖,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旅证券简称:祥源文旅公告编号:临公告编号:临 20 24-07 9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保证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发祥于2024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35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3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1)。
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浙处罚字[2024]3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俞发祥先生、王衡先生、陈亚文女士、徐中平先生、赖志林先生、高朝晖先生、孙东洋先生: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文旅或公司)、俞发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17年8月至今,俞发祥为祥源文旅的实际控制人。2002年4月至今,俞发祥为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并通过
祥源控股实际控制上海枫法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枫法)、长沙友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友阿)、合肥途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途茂)、合肥图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图展)、上海源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安置业)、上海源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毅置业)。
二、祥源文旅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俞发祥指示祥源文旅以购买资产预先支付意向金和保证金的形式,套出资金提供给祥源控股等俞发祥控制的公司使用,并指派祥源控股时任财务总监俞红华、祥源文旅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王衡和时任助理总裁、监事陈亚文具体经办。
(一)2022年3月3日,祥源文旅与安达国际渡假乐园(丹霞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国际)、广东省仁化丹霞山索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霞山索道)签订意向协议,约定祥源文旅拟受让安达国际持有的丹霞山索道100%股权,并约定上海枫法的银行账户为5000万意向金的收款账户。2022年3月18日,祥源文旅将5,000万元收购意向金转入上海枫法账户,后经合肥图展、合肥途茂转入祥源控股,最终被源安置业和源毅置业使用。2022年4月22日,祥源文旅与安达国际、丹霞山索道签订《解除协议书》。2022年4月29日,祥源文旅收到上海枫法退回的5,000万元。
(二)2022年6月21日,祥源文旅与三亚祥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祥源)、三亚洋海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海船务)签订意向协议,约定祥源文旅拟受让三亚祥源持有的洋海船务50.99%股权,并约定长沙友阿的银行账户为6,000万元意向金和1.5亿元涉密保证金的收款账户。
1.2022年6月29日,祥源文旅将6,000万元意向金转入长沙友阿账户,后经合肥图展转入源安置业,最终被源安置业使用。2022年12月2日,祥源文旅与三亚祥源、洋海船务签订《终止协议》。2022年12月29日,祥源文旅收到长沙友阿退回的6,000万元。
2.2022年7月11日,祥源文旅将1.5亿元涉密保证金转入长沙友阿账户,后经合肥图展转入祥源控股,最终被祥源控股使用。2022年7月15日,祥源文旅收到长沙友阿退回的1.5亿元。
3.2022年7月22日,祥源文旅再次将1.5亿元涉密保证金转入长沙友阿账户,后经合肥图展转入祥源控股,最终被祥源控股使用。2022年9月30日,祥源文旅收到长沙友阿退回的1.5亿元。
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1-6月,累计发生额为1.1亿元,6月底余额为6,000万元;2022年全年累计发生额4.1亿元,2022年底余额为0,2022年上半年和全年发生额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47%和15.15%。截至2022年12月29日,被占用资金本金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祥源文旅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流水记录、财务审批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祥源文旅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亦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俞发祥作为祥源文旅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案涉事项,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上述情形”的行为。
王衡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具体经办资金占用事项,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亚文作为公司时任监事,具体经办资金占用事项,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中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2022年年报披露前已知悉部分案涉事项,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赖志林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代总裁,在相关协议审批表及付款申请上签字,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22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高朝晖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在相关协议审批表及付款申请上签字,未关注到大额资金往来异常,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孙东洋作为时任总裁、董事,担任总裁期间未对公司投资项目保持应有的审查关注,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被占用资金已归还、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俞发祥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王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陈亚文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五、对徐中平、赖志林、高朝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孙东洋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 24年 12 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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