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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雅达(60057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39262.54 2661.29 11.11 138.65 0.10
2024-03-25 42383.31 4444.95 11.21 146.29 0
2024-03-22 45057.09 8676.31 11.64 163.31 0.39
2024-03-21 43386.12 7391.42 11.36 158.47 0
2024-03-20 43232.15 6301.18 11.44 157.53 0.88
2024-03-19 43399.89 5880.37 11.12 148.79 0.02
2024-03-18 44139.10 5962.45 11.40 155.04 0.30
2024-03-15 43662.99 3786.65 11.51 153.08 0
2024-03-14 45517.11 7613.73 14.38 193.84 0.21
2024-03-13 47910.18 15265.95 14.71 209.91 2.0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2 9113.60 20.451
2023-06-30 1 其他 3 9126.84 20.480
2 基金 30 811.31 1.821
2023-03-31 1 其他 2 9194.60 20.632
2022-12-31 1 其他 3 9299.81 20.868
2 基金 8 56.70 0.127
2022-09-30 1 其他 2 9330.60 20.93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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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7-09-22 12.69 13.91 -8.77 361.00 4581.09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

2017-03-31 16.46 18.31 -10.10 60.00 987.6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桂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合肥路证券营业部

2017-02-22 21.09 19.49 8.21 76.00 1602.8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合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杨帆路证券营业部

2011-06-16 10.50 11.86 -11.47 49.00 514.50

买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

2011-06-16 10.50 11.86 -11.47 49.00 514.50

买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5-0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刁建敏、王靖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刁建敏,王靖,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5-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叶晖,郭华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6-09-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信雅达关于收到安徽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6-01-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信雅达关于媒体报道的情况说明公告
发文单位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处罚对象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5-02-14 处罚类型 违法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发文单位 其他机构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处罚对象 魏致善

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刁建敏、王靖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5-07

处罚对象:

刁建敏,王靖,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40 号
───────────────
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刁建敏、王靖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刁建敏,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资产重组交易
对方;
王 靖,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资产重组交易
对方;
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 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2-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或
公司)股东刁建敏、王靖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信雅
达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披露重组盈利预测
信息不准确、 在重组标的业绩不达标后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等违
规行为。
(一) 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与实际实现情况差异巨大
经查明, 2015 年 7 月 27 日, 信雅达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取得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科匠信息或标的公司) 75%股权, 信雅达采取收益法进行评
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收益法评估预测科匠信息 2015-2019 年
营业收入分别为 13,200.00 万元、 15,844.80 万元、 19,014.00
万元、 21,866.40 万元、 23,616.00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3,154.63
万元、 4,025.96 万元、 4,852.73 万元、 6,066.81 万元、 6,660.03
万元。据此测算出科匠信息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43,089.37 万
元,评估增值率达 665.10%。同时, 交易对方刁建敏、王靖及上
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业绩承诺方)承诺科匠信息
2015-2017 年度实现的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确认的在合并报表范围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标的公司
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200 万元、
-3-
4,200 万元、 5,000 万元。若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
利润,业绩承诺方将优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不足部分则以现
金进行利润补偿。
经审计,科匠信息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实现的扣非后归母
净利润分别为 3,272.72 万元和 4,353.87 万元,但 2017 年度由
盈利转为巨额亏损 5,281.1 万元, 3 年合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
润仅为 2,345.49 万元,仅达到评估预测总额的 19.49%、业绩承
诺总额的 18.92%, 标的公司承诺利润与对应实际实现的利润之
间存在巨大差异。
刁建敏、王靖及上海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标的公司的
业绩承诺方, 理应在具备充分依据的基础上,准确披露盈利预测
性信息。但业绩承诺方披露的标的公司未来业绩信息与实际实现
情况相差巨大。 业绩承诺方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 使合理
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者对科匠信息及上市公司的未来
业绩产生强烈预期, 但最终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的前 2 年“ 踩
线” 完成业绩承诺, 最后一年却出现了巨额亏损,致使投资者预
期落空。
(二)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根据业绩承诺方与信雅达于 2014 年 12 月 8 号签署的《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 和 2015 年 3 月 17 号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科匠信息 2015 年-2017 年度实现
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200 万元、 4,200 万元、 5,000 万元;同
-4-
时, 利润补偿期间内任一会计年度的当年期末实际净利润累计数
未能达到当年期末承诺净利润累计数的,公司应在该年度的年度
报告披露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要求补偿方以现金补偿、
股份补偿等方式进行利润补偿。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上海
科匠信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 2018〕 1277),科匠信息
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5,281.1 万元,未完成 2017 年度科匠信
息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承诺,实现业绩承诺金额的比
例为-105.62%。 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司公告称,已要求业绩承
诺方以现金补偿、股票补偿等方式进行业绩补偿,补偿合计金额
为 26,438.06 万元。 2018 年 6 月 4 日,公司披露重大诉讼公告
称,由于业绩承诺方未履行相关补偿义务,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
讼。截至目前,业绩承诺方仍未履行补偿义务。
另经查明, 业绩承诺方已在 2017 年度及 2018 年第一季度分
别减持公司股份 253 万股(占发行股份时其所持公司股份的约
24%)、 111.08 万股(占发行股份时其所持公司股份的约 35%)和
89.72 万股(占发行股份时其所持公司股份的约 33%)。
重组业绩补偿是重组交易对方必须遵守的公开承诺。业绩承
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重组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 从
而弥补上市公司损失、 保护投资者利益。但业绩承诺方在业绩不
达标后迟迟不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开承诺,背
离了全体投资者的合理信赖,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5-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对交易标的未来收入、盈利的评估和预测是整个交易的核
心,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相关责任人理应在具备充分依据的
基础上,准确披露盈利预测信息。 公司股东刁建敏、王靖及上海
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标的公司原股东和资产重组的交易
对方,在重组中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准确, 3 年合计实现业绩仅为
业绩承诺总额的 18.92%, 承诺标的公司应当完成的利润与对应
实际实现的利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在标的公司 2017 年业绩不
达标后, 业绩承诺方未按照约定完成业绩补偿承诺, 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 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第五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23 条
和第 11.12.1 条等相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单纪
律处分事项进行了审核, 并根据相关责任人的申请举行了听证。
相关责任人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本次资产重组中, 交易价格
以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予以确定,盈利预测环节由
信雅达主导,资产评估报告亦由信雅达作为委托方委托中立的第
-6-
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信雅达应就相关评估及预测内容对投资者负
责。作为科匠信息股东, 相关责任人已根据信雅达的要求配合提
供了相关资料及信息。 二是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系与信雅
达就业绩补偿及其金额存在巨大争议。 信雅达已将相关争议诉诸
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在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决前,有合理理由中
止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三是在2017年减持信雅达股份时, 科匠信
息尚未进行2017年度财务审计,因而并不存在申请人在业绩不达
标后大规模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减持行为系基于个人正常资金
需要且符合相关规定。 减持行为本身不构成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
利益及证券市场秩序的损害。
(三)纪律处分决定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充分审议相关责任人的申辩意见后认
为, 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一是资产重组是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共同主导的交易。同
时, 评估报告作为市场中介机构提供的意见,仅为交易双方就标
的资产作价、业绩承诺等内容提供参考,不应当成为确定最终交
易价格的唯一依据,不能代替公司及交易对方在重组决策和信息
披露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最终的交易价格、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
等由交易双方基于客观情况予以判断并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和交
易对方对业绩预测的准确性及承诺的客观性和合理性等均负有
相应责任。 在资产重组后, 刁建敏担任标的公司的董事及总经理,
王靖担任标的公司的董事及副总经理, 二人继续作为标的公司的
-7-
主要管理者和实际控制者, 应对标的公司盈利预测的准确性、业
绩承诺实现的可行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二是重组业绩补偿是交易对方做出的公开承诺,市场早已形
成预期, 在业绩补偿期早已届满的情况下, 交易对方未能按约履
行补偿义务,与其公开做出的承诺不一致,严重影响了投资者预
期。 业绩承诺方与信雅达就业绩补偿及其金额存在争议且法院尚
未做出生效判决,并不影响对上述违规责任的认定。 另经查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9 月做出终审裁定, 要求业绩
承诺方以支付现金、返还现金分红、回购股份等方式履行业绩补
偿义务,但业绩承诺方至今仍未执行法院判决。
三是业绩承诺方于业绩承诺期即将届满前大规模减持公司
股份的行为,并未作为本次纪律处分的违规事实。但业绩承诺方
的减持行为对其以所持股份进行业绩补偿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客
观影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 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刁建敏、王靖及上海
科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8-
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及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
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
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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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5-07

处罚对象:

叶晖,郭华强,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39 号
───────────────
关于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信雅达, A
股证券代码: 600571;
郭华强, 时任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 晖, 时任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15 年 7 月 27 日,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信雅达或公司)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2-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方式取得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匠信息
或标的公司) 75%股权,公司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
考依据。收益法评估预测科匠信息 2015-2019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13,200.00 万元、 15,844.80 万元、 19,014.00 万元、 21,866.40
万元、 23,616.00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3,154.63 万元、 4,025.96
万元、 4,852.73 万元、 6,066.81 万元、 6,660.03 万元。据此测
算出科匠信息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43,089.37 万元,评估增值
率达 665.10%。同时, 交易对方刁建敏、王靖及上海科漾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业绩承诺方)承诺科匠信息 2015-2017 年
度实现的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在合
并报表范围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标的公司的净利润(以
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200 万元、 4,200 万元、
5,000 万元。若标的公司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业绩承
诺方将优先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不足部分则以现金进行利润补
偿。
经审计,科匠信息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实现的扣非后归母
净利润分别为 3,272.72 万元和 4,353.87 万元,但 2017 年度由
盈利转为巨额亏损 5,281.1 万元, 3 年合计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
润仅为 2,345.49 万元,仅达到评估预测总额的 19.49%、业绩承
诺总额的 18.92%, 科匠信息承诺利润与对应实际实现的利润之
间存在巨大差异。
信雅达披露的标的公司未来业绩信息与实际实现情况相差
巨大, 公司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 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
-3-
露文件的投资者对科匠信息及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
期, 但最终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的前 2 年“踩线” 完成, 最后
一年出现巨额亏损。 截至目前,业绩承诺方仍未履行补偿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交易标的未来收入、盈利的评估和预测是整个交易的核心,
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理应在具备充分
依据的基础上,准确披露盈利预测信息。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公
司披露重组盈利预测信息不准确的行为,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6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郭华强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叶晖作为信
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相关盈利预
测与业绩承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公司的上述信息披
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第五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单纪
律处分事项进行了审核, 并根据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申请举行了
听证。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
-4-
由: 一是公司本次收购能够提高其在金融IT领域的竞争力和盈利
能力、 发挥协同效应,公司及董事会作出的交易决策是合理的。
交易前对交易标的进行客观的尽职调查,且交易估值具有合理
性、公允性,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二是本次收购采用了先行收
购部分股权、严格股份解锁安排、减少现金支付比例、高价格换
股等交易方案设计,减少相应交易风险,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
投资者的利益。三是本次交易的预测性信息由交易对方提供,资
产评估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对科匠信息的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等信息进行了预测和说明,交易对方应当对数据来源的真实
性、有效性及预测性信息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四是公司在重组
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和揭示了标的公司评估增值较大、业务开展不
及预期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并提示了盈利预测和商誉减值风
险,进而揭示了公司可能面临业绩承诺主体不能完成业绩补偿的
违约风险。五是标的公司2017年未完成业绩承诺,主要系其所处
的市场及行业环境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无法完全预测和避
免; 已经根据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变化,在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
报告、 2017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六是
公司及董事会积极采取发函、电联、诉讼等各种方式,督促交易
对方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此外, 时任董事长郭华强、时任董事会秘书叶晖还提出如下
申辩理由: 时任董事长郭华强称,在本次交易的事前、事中和事
后,都已勤勉尽责。本次交易的尽职调查、交易对价的安排、交
易方案的设计均客观及合理;标的公司未完成承诺业绩时,积极
建议公司董事会采取多种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并及时
-5-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 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其出资
6000 多万元,全额认购了本次交易的募集配套资金,锁定期 36
个月。 时任董事会秘书叶晖称,其既非董事也非分管投资收购的
负责人,无权参与本次交易事项的决策。作为董事会秘书,在本
次交易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都已勤勉尽责,并已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披露了相关文件。在本次交易事项前,其对停复牌情
况、交易进展情况都及时予以信息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中,对本
次交易估值和交易方案, 也在信息披露报告中做了如实、完整披
露;标的公司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时,也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充分审议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申辩意
见后认为:
一是标的公司 2017 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 3 年合计实现业
绩仅为业绩承诺总额的 18.92%,标的公司承诺利润与对应实际
实现利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且至今仍未补偿,损害了上市公司利
益,影响了投资者合理预期。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称已进行尽职调
查、设置了严格交易条款等并未发挥作用,不能证明其在作出相
关业绩预测时已勤勉尽责。
二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称交易前已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尽职
调查,但中介机构的意见仅能够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供参考,
不应当成为确定最终交易价格的唯一依据,不能代替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在重组决策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不能以此作为
减免披露盈利预测信息不准确责任的合理理由。
三是资产重组是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共同主导的交易,最终
-6-
的交易价格、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等由交易双方基于客观情况予
以判断并共同协商确定。 公司和交易对方对业绩预测信息披露的
准确性及承诺的客观性和合理性等均负有相应责任。 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提出的本次交易的预测性信息由交易对方提供,交易对方
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主要责任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但本次资产重
组交易对方作为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和实际控制人,应对盈利
预测的准确性、业绩承诺实现的可行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
相关情况酌情予以考虑。
四是预测性信息披露应当合理准确、依据充分。 上市公司在
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中进行的风险提示,不能替代公司在信息
披露准确性方面的义务。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称标的公司未完成业
绩承诺是由不能完全预测和规避的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但未提
供充足证据证明系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事项导致;科匠信息所
处的信息技术类行业更新迭代快,更说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
对相关市场、行业风险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 并更加审慎地披露
业绩预测信息。
五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交易过程及业绩履行期间均按
规则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事后采取补救措施,是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应尽义务。 而交易对方至今未进行业绩补偿,相关事后补救
措施也未能起到实际减轻不良影响的作用,不能成为减免处分的
合理理由。
此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本次收购采用较为严格的交易
方案、董事长郭华强出资认购该交易的募集配套资金、董事会秘
书叶晖未直接参与交易事项的决策等,不影响对预测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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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确违规事实的认定,也不能作为免除处分的依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
时任董事长郭华强、时任董事会秘书叶晖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信雅达关于收到安徽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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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6-09-21

处罚对象: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安徽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雅达”或“公司”)于 2016年 9月 19日收到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徽省工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向安徽地区销售支付密码器构成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行为,决定对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4,113,690.09元;
    2、处以 2014年度前述支付密码器销售额 8%的罚款 76,170.94元;3、上述两项
    合计:4,189,861.03元。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1、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均在安徽市场销售支付密码器,经营同种业务,是具有
    横向竞争关系的独立法人,本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原则,开展充分、有序的市场竞争,但却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行政限定为由,积极组织实施划分销售对象来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实施垄断协议分割销售市场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经济运行效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
    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的规定,公司及其他两家公司采取协调一致的行为在安徽省分割支付密码器销售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三项“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第一项“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限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定,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
    3、自 2010年 12月至 2015年 9月,公司在安徽省区域内销售支付密码器的违法
    所得为 4,113,690.09 元,其中 2014 年度在安徽省区域内销售支付密码器的销售
    额为 952,136.75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4,113,690.09元;2)处以 2014年度销售额 8%的罚款 76,170.94
    元。合计:4,189,861.03元。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违法所得没收及罚款金额合计,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39%、3.46%,预计对公司当期业绩影响较小。
    公司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9月 20日

信雅达关于媒体报道的情况说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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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2016-01-23

处罚对象: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情况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报道简述
近日,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获悉,
某网站刊载了题为《工商局首次处罚不配合反垄断调查公司的警示》的文章,文
中提及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徽省工商局”)于2015 年9 月18
日对公司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构成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行为,责令立
即改正,并处罚款二十万元的事项。
二、 公司说明
针对该事件,公司对相关情况及工作进展说明如下:
(一) 加强对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学习
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全面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认识公司在调查过
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在后续工作中将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被
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
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等相关规定。
2015 年9 月30 日,公司缴纳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工商公处字【2015】2 号)要求的二十万元罚款。
(二) 工作进展
公司积极配合安徽省工商局对公司涉嫌垄断进行的调查工作:
2015 年9 月21 日,公司就安徽省工商局对公司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专门组
建了联络工作小组,与安徽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公司进行了接洽,并根据安
徽省工商局的要求提供了公司在安徽省推广销售支付密码器相关的各类财务、销
售及人事等材料。
2015 年11 月26 日,应安徽省工商局要求,联络工作小组赴合肥进行沟通;
2015 年12 月8 日,安徽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再次到公司与相关人员进行
会面沟通;
2016 年1 月21 日,公司应安徽省工商局的要求再次提交公司在安徽地区销
售支付密码器产品利润的相关统计材料。
(三) 公司向安徽地区销售支付密码器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目前尚无定
论。
三、 后续计划
公司将继续履行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义务,同时依法积极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
四、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目前该事项对公司当期业绩影响甚小。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信息请以上述媒体披露为准。
特此公告。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2日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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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2015-02-14

处罚对象:

魏致善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裁魏致善先生于2015年2月13日股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误操作出现了短线交易情形。根据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基本情况
  2015年2月13日,魏致善先生账户卖出公司股票8,000股,成交均价41.60元/股;同日,因操作失误,将计划卖出的2,000股公司股票误操作为“买入”,成交均价为41.87元,由此构成短线交易。截至本公告日,魏致善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6,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
  经自查,本次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魏致善先生本次发生的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卖出价格41.60元/股,买入价格41.87元/股),不存在公司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情形。
  魏致善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魏致善先生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魏致善先生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同时,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特此公告!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3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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