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兰海奎,吴艳,梁建光,王为民,钟晓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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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山煤国际,A股证券代码:600546;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王为民,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兰海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梁建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钟晓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吴 艳,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根据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号)查明的事实,公司与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集团)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019年,公司与山煤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累计形成山煤集团对公司的欠款1.6亿元。同时,2019年12月,山煤集团为公司提供借款合计5亿元。双方就上述款项往来事项达成抵账约定,由公司向控股股东支付3.4亿元。但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山煤集团支付所欠款项5亿元,由此形成1.6亿元的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5月21日,公司收回上述占用资金。2020年,山煤集团因业务往来形成对公司的欠款0.51亿元。同时,2020年12月,山煤集团为公司提供借款3亿元。双方同样就上述款项往来事项达成抵账约定。但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山煤集团支付所欠款项3亿元,由此形成0.51亿元的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年4月27日,公司收回上述占用资金。另经查明,公司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就相关账款已达成抵账协议的情况下仍按照抵账前金额归还欠款,造成资金多付的事实,客观上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及时采取措施追回,也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就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等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在明知存在抵账协议的情况下仍多收公司资金,未及时发现并整改相应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第2.2条、第2.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为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兰海奎、梁建光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钟晓强,未能勤勉尽责,对其任期内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艳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及时督促解决上述资金占用偿还事宜,亦未能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信息披露,对未能及时追回占用资金和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负有相应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资金占用已经全部归还,一定程度上消除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减轻公司的实际损失,可酌情予以考虑。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王为民,时任总经理兰海奎、梁建光,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钟晓强、吴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