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43号
当事人:夏某华,男,197X年X月出生,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交大昂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4月29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综上,截至2023年4月30日,交大昂立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交大昂立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夏某华作为时任联席代理总裁,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在编制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履职尽责推动交大昂立依法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夏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