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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高纤(60052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16520.92 9.540
2 基金 1 175.00 0.101
2024-06-30 1 其他 2 16520.92 9.540
2 基金 1 24.01 0.014
2024-03-31 1 其他 1 2120.92 1.225
2 基金 1 424.22 0.245
2023-12-31 1 基金 10 2311.70 1.335
2 其他 1 2120.92 1.225
2023-09-30 1 其他 1 2120.92 1.225
2 基金 1 758.25 0.43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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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20 1.90 2.09 -9.09 141.00 267.9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高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澄杨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28 2.43 2.76 -11.96 3400.00 8262.0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苏州吴中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采莲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07 2.78 3.07 -9.45 130.00 361.4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东吴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连江丹凤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0-09-02 2.82 3.09 -8.74 3400.00 9588.0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苏州吴中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软件园证券营业部

2020-07-10 2.77 2.88 -3.82 90.00 249.3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崮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崮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0-05-22 2.87 3.08 -6.82 33.29 95.54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东圳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金友)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叶金友
公告日期 2022-05-0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南高纤:关于对叶金友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叶金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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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03

处罚对象:

叶金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金友)
当事人:叶金友,男,1966年6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金友超比例增持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高纤)股票未及时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叶金友证券账户于2018年10月23日开立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南京民智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666629459063,沪市股东代码为A372475129,深市股东代码为0255017444。自2021年1月起,叶金友使用其华泰证券账户连续交易“江南高纤”股票,截至2022年1月24日收盘,叶金友持有“江南高纤”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为4.88%。2022年1月25日,叶金友继续买入“江南高纤”,持股比例首次达到5%,截至当日收盘,叶金友持股比例为5.25%。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17日,叶金友继续交易“江南高纤”,持股比例始终在5%以上,其中2022年2月11日持股比例首次达到6%,截至2022年2月17日收盘持股比例达到6.34%,此后未再继续交易“江南高纤”。
叶金友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持股比例达到5%以后继续增持1%时也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直至2022年2月24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叶金友持股比例达到5%以后,在未报告和公告的情况下继续交易“江南高纤”,限制期内累计买入24,616,140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56,935,910元,累计卖出1,402,500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3,355,318元,卖出获利27,23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江南高纤公告等证据证明。
叶金友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继续增持1%时未履行公告义务,分别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叶金友在限制期内卖出“江南高纤”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的限制期转让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叶金友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叶金友在限制期内卖出“江南高纤”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239元,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以上处罚决定合并计算:对叶金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239元,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2月20日

江南高纤:关于对叶金友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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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5-05

处罚对象:

叶金友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47 号
───────────────
关于对叶金友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叶金友,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2022 年 1 月 25 日,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叶金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34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本次权益变动后,叶
金友持有公司股份 90,930,3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
但叶金友未在持股比例达到 5%时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
报告书。 2022 年 1 月 26 日至 2022 年 2 月 17 日,叶金友继续增
-2-
持公司股份。 截至 2022 年 2 月 17 日,叶金友持有公司股份
109,801,6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4%。 2022 年 2 月 24
日,叶金友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作为公司股东,叶金友在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
股票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规增持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
的 1.34%。
此外,股东叶金友还存在短线交易的行为。 2022 年 1 月 27
日至 2 月 17 日期间,叶金友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 买入 28
笔,合计买入股数 20,273,740 股,交易金额 47,238,808.20 元;
卖出 2 笔,合计卖出股数 1,402,500 股,交易金额 3,355,318 元。
作为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叶金友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
股票又将其卖出,所涉公司股份 1,40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103,427.14 元将上缴公司。
公司股东叶金友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
交易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存在短线交易的违规行
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
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3.4.1 条、第 3.4.2 条、第 3.4.10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
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
-3-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叶金友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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