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金友)
当事人:叶金友,男,1966年6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叶金友超比例增持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高纤)股票未及时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叶金友证券账户于2018年10月23日开立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南京民智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666629459063,沪市股东代码为A372475129,深市股东代码为0255017444。自2021年1月起,叶金友使用其华泰证券账户连续交易“江南高纤”股票,截至2022年1月24日收盘,叶金友持有“江南高纤”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为4.88%。2022年1月25日,叶金友继续买入“江南高纤”,持股比例首次达到5%,截至当日收盘,叶金友持股比例为5.25%。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17日,叶金友继续交易“江南高纤”,持股比例始终在5%以上,其中2022年2月11日持股比例首次达到6%,截至2022年2月17日收盘持股比例达到6.34%,此后未再继续交易“江南高纤”。
叶金友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持股比例达到5%以后继续增持1%时也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直至2022年2月24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叶金友持股比例达到5%以后,在未报告和公告的情况下继续交易“江南高纤”,限制期内累计买入24,616,140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56,935,910元,累计卖出1,402,500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3,355,318元,卖出获利27,23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江南高纤公告等证据证明。
叶金友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继续增持1%时未履行公告义务,分别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叶金友在限制期内卖出“江南高纤”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的限制期转让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叶金友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叶金友在限制期内卖出“江南高纤”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239元,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以上处罚决定合并计算:对叶金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239元,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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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