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子公司埭头风电因建设莆田潘宅风电场过程中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占
用土地 4,232 平方米,于 2021 年 8 月被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以莆秀自然资
行罚[2021]1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4,232 平方米土地;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4,232 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 6.348 万元。
埭头风电已及时完成了罚金缴纳,并积极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该事项不存在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根据《福建省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非法占用土地一般违法情节的裁量标准为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
方米 10 元以上 20 元以下罚款。”本次行政处罚对应的罚款标准为 15 元/平方米,
适用一般违法情节的裁量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
严重的情形” 之规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