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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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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博通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0455;
王萍,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蔡启龙,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2-
经查明,根据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 11 月 12 日提交披露的《关于西安交通大
学城市学院投资校园二期建设的议案》及补充公告,自 2022 年
3 月起,公司控股 70%的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成立校园
二期建设领导小组,开始校园二期建设的筹备、组织、协调等工
作,并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根据公司公告,
本次投资校园二期建设的目前概算金额,包括购买二期土地
70.516 亩、价款 5,944.50 万元,二期建设图书馆和学生宿舍各一
栋楼、工程建设投资 65,638.45 万元。上述两项合计建设投资为
71,582.95 万元,占 2022 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297.64%,达到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经监管督促,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 11 月 20 日
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议案。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2 日披露的公告,校园二期建设尚未开始工程施工。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未按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
第 6.1.2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萍作为公司经营
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
书蔡启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
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3-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
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
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萍、
时任董事会秘书蔡启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4-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