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之
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二〇二〇年九月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之
回复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02060 号),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人”、“申请人”或“金证股份”)会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
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回复如下,敬请审
阅。
说明:
1、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关于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一致。
2、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
尽调报告更新内容 楷体(加粗)
1-1-2
目 录
问题 1: ........................................................................................................................ 4
问题 2: ...................................................................................................................... 11
问题 3: ...................................................................................................................... 15
问题 4: ...................................................................................................................... 24
问题 5: ...................................................................................................................... 28
问题 6: ...................................................................................................................... 34
问题 7: ...................................................................................................................... 52
问题 8: .................................................................................................................... 117
问题 9: .................................................................................................................... 121
问题 10: .................................................................................................................. 139
问题 11: ................................................................................................................... 165
问题 12: .................................................................................................................. 169
1-1-3
问题 1:
申请人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券商资产负债管理整体解决方案项
目”、“券商重资本业务一体化解决方案项目”、“大资管业务一体化解决方案
项目”、“金融云平台项目”、“分布式交易技术实验室建设项目”及“补充流
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等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
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2)是否符合金融以及互联网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再融资发行的
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情况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关系国家安
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
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
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无需取得行政许可,
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截至本反馈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号
1 券商资产负债管理整体解决方案项目 深南山发改备案(2020)0495 号
2 券商重资本业务一体化解决方案项目 深南山发改备案(2020)0496 号
3 大资管业务一体化解决方案项目 深南山发改备案(2020)0499 号
4 金融云平台项目 深南山发改备案(2020)0497 号
5 分布式交易技术实验室建设项目 深南山发改备案(2020)0498 号
经核查,截至本反馈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向相关
1-1-4
政府主管部门履行了相应的备案手续。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情况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发布的《南山区环
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环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修订)》(深南环水[2015]31 号)
规定,属于基本无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如产品研发检测(不含医药、化工、
生物类实验室),软件、电子信息系统制造、网络数据中心等,不再要求办理环
境影响审批手续。
经核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券商资产负债管理整体解决方案项
目”、“券商重资本业务一体化解决方案项目”、“大资管业务一体化解决方案项目”、
“金融云平台项目”和“分布式交易技术实验室建设项目”均属于基本无污染物排
放的工业项目,无需履行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二、募投项目符合金融以及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10.67 亿元用于“券商资产负债管理整体解决方
案项目”、“券商重资本业务一体化解决方案项目”、“大资管业务一体化解决方案
项目”、“金融云平台项目”、“分布式交易技术实验室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及偿还银行贷款”等项目,各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1、券商资产负债管理整体解决方案项目
资产负债管理产生于 70 年代中后期,是指金融机构为实现其经营目标,把
资产和负债结合起来,从整体上对资金的来源和资金运用进行综合管理。
本募投项目拟研发一套具有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报表管理等子软件模块的
平台系统,拟为证券公司提供表内外资产负债动态管理解决方案,基于高效数据
分析、数据加工及清洗,协助客户对报表科目进行系统化地计划筹措及对相关风
险指标持续跟踪与动态调整,实现平衡自身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目标。
本募投项目系针对证券公司日趋增长的资产负债管理需求,在现有证券 IT
系统基础上进一步细分、深化开发并升级。本募投项目开发完成后,形成的具体
软件系统产品及拟实现功能情况如下:
1-1-5
拟形成的软件
序号 拟实现功能
系统产品
1 财务管理系统 现金流管理、资金监控、内部资产定价等
流动性风险指标监测、利率风险缺口分析、利息收入分析、利率
2 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限额管理等
3 报表管理系统 监管报表自动生成、内部管理报表动态展示等
数据聚集、数据的加工与清洗功能、用于支持报表管理系统分析
4 数据集市系统
功能、ETL 管理功能等
2、券商重资本业务一体化解决方案项目
券商业务模式分轻资本和重资本类业务。重资本业务包括信用业务(如两融)
以及自营、直投等。随着中国资本市场日趋成熟,眼下,重资本业务能力逐渐成
为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这也对证券公司的资产获取、风险定价和主动管理
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募投项目最终开发形成的产品为证券公司重资本业务软件系统,主要功能
包括:1)提升融资融券系统的动态风险管理与预警功能;2)优化股票期权系统
的业务风控、灵活估值定价的功能;3)优化 OTC 交易系统场外衍生品等业务功
能;4)丰富做市商系统的业务功能及做市策略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拟形成的软件
序号 拟实现功能
系统产品
强化动态风险管理与预警系统、通过分析相关信息的变动预测市
1 融资融券系统
场的发展动向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风控指标
界面与功能优化。加强组合策略的操作灵活性、组合保证金的管
2 股票期权系统
理。加强期权做市的定价报价能力、风控能力
实现场外衍生品统一管理、提升监管效率、降低人工操作风险、
3 OTC 交易系统
场外期权估值能力
针对做市产品种类的丰富,支持全市场产品的做市报价业务,升
4 做市商系统
级做市交易辅助模块
3、大资管业务一体化解决方案项目
资产管理是指资产管理人向客户提供证券、资金和其他金融产品。财富管理
机构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全面的财务计划。为客户的资产,负债和流动性进行管理,
帮助客户达到财富增长的目的。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稳步增长,资产管理及财富
管理的需求爆发出巨大的市场需求及增长潜力。
本募投项目拟研发最新一代的资产管理及财富管理系统软件,系基于公司现
1-1-6
有资管 IT 系统产品,结合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技术架构、
业务品种、市场覆盖范围、业务管理深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升级并开发资产管理、
财富管理全流程的解决方案。本募投项目开发完成后,形成的具体软件系统产品
及拟实现功能情况如下:
拟形成的软件系
序号 拟实现功能
统产品
投研中心系统、投资管理系统、风控系统、交易中心、运营中心、
1 多资产管理平台
监控中心等
客户画像系统、综合客户服务系统、资产配置组合风险分析、智
2 全财富管理平台
能投顾辅助系统、定量投研辅助系统等
4、金融云平台项目
本募投项目拟形成的软件系统产品为包含灾备云、资管报送云、云测平台、
经纪云及财富云在内的金融云平台系统。公司拟通过租赁上证通/深证通等金融
行业公信力机构的基础设施,将局部现有传统业务操作系统部署至云端,在保障
数据安全与监管合规的前提下,协助客户降低系统建设成本。具体拟实现功能情
况如下:
拟形成的软
序号 拟实现功能
件系统产品
1 灾备云 构建高效可靠的灾难备份和恢复系统,实现券商异地灾备
监管业务系统、统一规范云端数据接口,实现资管产品报送功能及相
2 资管报送云
应监管信息实时对接
3 云测平台 自动化测试系统云服务、仿真测试云服务
证券公司账户系统、集中交易系统、三方存管系统、法人清算系统、
4 经纪云
报表报送系统、风控系统等
5 财富云 整体基金业务系统及相应配套工具上云
5、分布式交易技术实验室建设项目
本募投项目旨在提升公司在核心业务——证券交易系统的技术创新体系,对
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新技术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产业化研究开发,对引进的软
硬件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及国产化攻关,紧跟国内、国际交易领域的新兴技术的发
展方向,进行产品与技术储备,使公司持续创造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领
先技术,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1-1-7
本项目主要研发方向如下:
项目名称 研发内容
拥有一个高性能的后台服务器,作为业务系统的唯一入口,为每个客
高速消息网关 户端提供一个定制的 API,具有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监控、负载均
衡、缓存、请求分片与管理、协议转换、业务路由、限速等功能
搭建一个分布式交易的仿真环境,模拟券商的生产环境,采用大数据
分布式系统性能测 分析技术和内部埋点,研制一个性能测量和分析系统,以实现用户体
量和分析系统 验监控、应用性能监控、性能数据采集、性能数据清洗、性能数据存
储、性能数据分析和故障诊断以及应用数据展示
打造一个面向分布式高性能交易系统的内存数据库,采用高效的内存
数据结构替代表和索引,与应用存在同一个进程空间,数据全部存放
分布式内存数据库
于内存中,拥有微秒级的读写速度,实现高性能的数据读写和业务逻
辑计算。
硬件行情系统依托硬件加速技术,在 FPGA(现场可编程门阵列)上
使用硬件描述语言(HDL)完成硬件电路的编辑,实现网络通讯协议
硬件极速行情系统
栈(TCP/IP)和行情转码处理逻辑,完成后将行情数据通过网络提供
给日内交易、高频交易、套利交易、量化交易等系统使用
使用 FPGA 实现交易管理业务,支持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与软件柜
硬件极速交易系统
台相比,具有超低时延和时延抖动,服务于高净值客户和机构
使用 FPGA 硬件电路编程实现事前风控和事中风控,具有超低时延和
硬件极速风控系统
时延抖动,服务于证券交易、投资交易、期货交易
(二)募投项目符合金融以及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涉及相关金融以及互联网等相关法律法规等,
包括《证券法》《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券基金经营
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涉及对信息技术服务提
供机构作备案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序
规定名称 相关条款 备案情况
号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从事信息 《备案管理规定》
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 自 2020 年 8 月 24
1 《证券法》 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 日起实施,截至本
关活动提供服务;并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反馈回复报告出具
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之日,申请人的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 案手续正在办理
《中华人民
七条的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信息技术 中,尚未取得备案
2 共和国证券
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 结果。但申请人未
投资基金法》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取得备案结果不构
1-1-8
序
规定名称 相关条款 备案情况
号
根据《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信 成其作为信息技术
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 系统服务机构从事
《证券服务
当按照《备案管理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一) 该等证券服务业务
机构从事证
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及测评,(二) 的法律障碍
券服务业务
重要信息系统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
3 备案管理规
根据《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重
定》(以下简
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
称“《备案管
算机构等证券市场核心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和证
理规定》”)
券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关键业务系统,出现异常将
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信息技术
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近三年未因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违反金融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展业,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信
《证券基金 息发布服务等情形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重大
经营机构信 监管措施;
4
息技术管理 “(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办法》 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最近一年内不存在证券期货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备安全、稳定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
“(四)具备及时、高效的应急响应能力;
“(五)熟悉相关证券基金业务,具备持续评估信
息技术产品及服务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的能力;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私 募 投 资 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业
基 金 监 督 管 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
理暂行办法》 促进行业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此后制 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 基 金 业 务 定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及《私募 “私募基金服务机
外 包 服 务 指 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构公示”栏目信息,
引 ( 试 行 )》 根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第三条的 申请人已于 2015 年
5
(2017 年因 规定,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信息技术系统业务的外 4 月 21 日完成私募
《 私 募 投 资 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 基金服务机构备
基 金 服 务 业 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案,备案类别为信
务 管 理 办 法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八 息技术系统服务,
(试行)》实 条规定了“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 备案编号为 A00015
施废止) 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满足
的条件
《中华人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条的规 申请人实施募投项
6
共和国网络 定,“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 目所提供信息技术
1-1-9
序
规定名称 相关条款 备案情况
号
安全法》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 服务内容符合相关
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 要求
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
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
保密性和可用性。”
公司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成为国内主要金融证券软件开发商和系统服务商
之一。公司对金融 IT 市场的深刻理解,积累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以及严格的
品控流程能够满足行业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规范性要
求。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和备案管理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
环境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修订)》确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履行的备案
程序,查验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资料;
2、查阅了《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网络安全法》、《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券基金经
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
金融及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
3、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确认最新相关备案进展。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截至本反馈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向相关政府主管
部门履行了相应的备案手续,无需取得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或其它相关部门的行政
许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金融以及互联网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构成公司再融资发行法律障碍的情形。
1-1-10
问题 2:
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
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 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
近 12 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如下:
序 处罚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号 对象
因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份,被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
金证 深圳市南山区 已及时缴
1 2017.03.08 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
股份 国家税务局 纳罚款
定处以 100 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 因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份,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
金证 已及时缴
2 深圳市南山区 2017.03.22 南山区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
股份 纳罚款
税务局 六条的规定处以 100 元的罚款。
北京市西城区 因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份,被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
联龙 已及时缴
3 国家税务局第 2017.05.18 务局第一税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
博通 纳罚款
一税务所 十六条的规定处以 400 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 因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份,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
金证 已及时缴
4 深圳市南山区 2017.05.18 南山区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
股份 纳罚款
税务局 六条的规定处以 100 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 因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份,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
金证 已及时缴
5 深圳市南山区 2017.06.21 南山区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
股份 纳罚款
税务局 六条的规定处以 100 元的罚款。
北京市西城区 因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份,被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
联龙 已及时缴
6 国家税务局第 2017.08.24 务局第一税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
博通 纳罚款
一税务所 十六条的规定处以 800 元的罚款。
北京市西城区 因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份,被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
联龙 已及时缴
7 国家税务局第 2018.01.10 务局第一税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
博通 纳罚款
一税务所 十六条的规定处以 400 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 因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份,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
金证 已及时缴
8 深圳市南山区 2018.02.28 南山区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
股份 纳罚款
税务局 六条的规定处以 100 元的罚款。
1-1-11
序 处罚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号 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 因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份,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
金证 已及时缴
9 深圳市南山区 2018.04.18 南山区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
股份 纳罚款
税务局 六条的规定处以 100 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 因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份,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
齐普 已及时缴
10 深圳市福田区 2018.08.20 福田区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
生 纳罚款
税务局 六条的规定处以 200 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 因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份,被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
金证 已及时缴
11 深圳市南山区 2018.12.25 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
股份 纳罚款
税务局 定处以 100 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 因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1 份,
金证 已及时缴
12 深圳市南山区 2019.11.07 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份 纳罚款
税务局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 250 元的罚款。
二、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 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
近 12 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申请人的现任董事为赵剑、杜宣、李结义、徐岷波、Yuxiang Huang(黄宇
翔)、肖幼美、张龙飞、陈正旭,独立董事为肖幼美、张龙飞、陈正旭;申请人
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总裁李结义、高级副总裁徐岷波、董事会秘书姚震。
经核查,截至本反馈回复报告出具之日,申请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情形。申请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丢失发票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如上文表格所示,报告期内,申请人、联龙博通及齐普生因丢失
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处以罚款,处罚金额分为100元、250元、400元、800元,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罚款
区间。
上述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存
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形,符合《上市
1-1-12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反馈回复报告出具之日,申请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6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申请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经在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 业务和技术调查”之“九、
行政处罚情况”部分进行了补充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验了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
款缴纳凭证、收据等资料,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就处罚事项与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2、查阅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文件;
3、查阅并比对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查阅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5、查询了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
12309 中国检察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网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截至本反馈回复报告出具之日,申请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申请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申请人所涉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
1-1-13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会对申请人的经营和财务状
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申请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1-14
问题 3: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与大股东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