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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纸业(60035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80 968.03 3.240
2025-09-30 1 其他 2 9757.70 32.664
2 基金 7 1496.00 5.008
2025-06-30 1 其他 2 9757.70 32.664
2 基金 54 685.51 2.295
3 QFII 1 166.44 0.557
2025-03-31 1 其他 2 9757.70 32.664
2 基金 1 204.99 0.686
2024-12-31 1 其他 2 9757.70 32.664
2 基金 31 45.72 0.15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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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15 6.89 6.91 -0.29 122.41 843.41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家岭金融区证券营业部

20210517 7.62 7.71 -1.17 444.00 3383.28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00511 6.30 6.48 -2.78 100.00 63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繁荣街证券营业部

20200116 7.72 7.84 -1.53 100.00 772.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大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繁荣街证券营业部

20191223 7.38 7.54 -2.12 300.00 2214.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繁荣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繁荣街证券营业部

20191223 7.38 7.54 -2.12 71.46 527.39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宣化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繁荣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3-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万勇
公告日期 2026-03-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宪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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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19

处罚对象:

张万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万勇,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万勇内幕交易“恒丰纸业”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张万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11月16日,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纸业)发布《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恒丰纸业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丰纸业)100%股权。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4年8月16日,公开于2024年11月16日,徐某等人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内幕交易情况
2024年11月11日至14日,徐某、张万勇共同出差,存在频繁接触。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万勇使用本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恒丰纸业”76,900股,累计成交金额588,337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将所持“恒丰纸业”全部卖出,交易盈利59,415.52元。张万勇交易“恒丰纸业”的时间及其资金变化的时间与本案内幕信息发展变化的时间及张万勇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接触的时间高度吻合。同时存在证券账户长期空置后,突击转入资金集中、大量买入涉案股票,且同期没有其他交易等异常交易特征,且无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丰纸业的公告、相关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万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张万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张万勇违法所得59,415.52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6年3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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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19

处罚对象:

李宪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宪涛,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宪涛内幕交易“恒丰纸业”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李宪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11月16日,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纸业)发布《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恒丰纸业正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四川锦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丰纸业)100%股权。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4年8月16日,公开于2024年11月16日,徐某等人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内幕交易情况
2024年11月11日至14日,徐某、李宪涛共同出差,存在频繁接触。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宪涛使用本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恒丰纸业”79,800股,累计成交金额608,874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将所持“恒丰纸业”全部卖出,交易亏损14,020.20元。李宪涛交易“恒丰纸业”的时间及其资金变化的时间与本案内幕信息发展变化的时间及李宪涛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某接触的时间高度吻合。同时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后买入并重仓持有涉案股票等异常交易特征,且无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丰纸业的公告、相关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李宪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李宪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宪涛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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