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周秀华,张绍平,顾生明,马宗海,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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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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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敦煌种业,A股证券代码:600354;
马宗海,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绍平,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周秀华,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顾生明,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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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报告差错更正
公司持有原控股子公司敦煌种业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种业农业科技)的全部股权,并已于2020年9月转让且完成交割。因业务人员沟通不及时、业务资料不准确等原因,敦煌种业农业科技2020年度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蔬菜采购、销售业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确认、计量出现误差,影响公司2020年度第一季度报告至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
经重新计算,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影响公司2020年度第一季度收入、成本、净利润分别为-25,110,000元、-22,810,200元、-1,348,200元,分别占更正后收入、成本、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12.9%、13.9%、14.7%,影响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资产总额-1,348,200元;影响公司2020年半年度收入、成本、净利润分别为-87,644,700元、-79,769,520元、-4,591,714元,分别占更正后收入、成本、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21.3%、23.2%、10.5%,影响公司2020年半年度资产总额-4,591,714元;影响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收入、成本、净利润分别为-87,644,700元、-79,769,520元、-3,718,529元,分别占更正后收入、成本、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14.4%、15.4%、6.3%。
(二)购买大额理财产品未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对敦煌种业采取出具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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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1〕7号)、《关于对马宗海、张绍平、周秀华、顾生明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1〕8号)查明的事实,2020年10-1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累计购买理财产品2.26亿元,达到公司2019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净资产的41%。公司未根据《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控股子公司购买大额理财产品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马宗海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张绍平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周秀华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顾生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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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甘肃省敦煌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马宗海、时任总经理张绍平、时任财务总监周秀华、时任董事会秘书顾生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