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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种业(60031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8 18136.84 480.09 80.28 533.89 9.91
2024-04-17 17915.16 216.14 73.58 492.28 6.97
2024-04-16 18223.75 386.49 79.19 513.18 3.88
2024-04-15 18347.66 223.09 86.24 579.56 2.26
2024-04-12 18842.64 509.06 90.01 611.20 0.33
2024-04-11 18821.02 659.26 92.33 647.26 4.35
2024-04-10 19009.98 364.03 91.75 634.02 6.67
2024-04-09 18890.35 254.14 87.91 619.80 4.47
2024-04-08 19138.33 668.90 88.21 615.74 3.31
2024-04-03 20013.88 547.75 94.49 674.69 2.05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4 43275.00 40.557
2 基金 24 860.54 0.807
2023-09-30 1 其他 3 42489.50 39.821
2 基金 2 649.51 0.609
3 上市公司 1 492.68 0.462
2023-06-30 1 其他 5 43179.12 40.468
2 基金 21 1230.10 1.153
2023-03-31 1 其他 4 41268.13 38.677
2 基金 4 2431.99 2.279
3 上市公司 1 639.96 0.600
2022-12-31 1 其他 5 40992.90 38.419
2 基金 19 3696.75 3.465
3 上市公司 1 896.46 0.84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19 7.16 7.16 0 92.41 661.63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东里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4 7.86 7.38 6.50 37.85 297.50

买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渡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渡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6 10.00 10.88 -8.09 471.32 4713.2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证券营业部

2023-01-13 10.00 10.08 -0.79 20.00 20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16 10.00 11.05 -9.50 830.00 830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15 10.00 10.84 -7.75 20.00 20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09-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郭文江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郭文江
公告日期 2019-09-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紫雨,陈章瑞,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郭文江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9-24

处罚对象:

郭文江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19〕 83 号
───────────────
关于对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郭文江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郭文江,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
经查明,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农
发种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郭文江在信息披露和业绩承诺履
行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 未能审慎客观地披露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2-
2015 年, 农发种业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中农发
河南农化有限公司(时名河南颖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河南农化) 67%股权。河南农化原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郭文江
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公司与业绩承诺方郭文江分别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 2015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郭文江承诺, 河南农化 2015 年、
2016 年和 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不低于 6,333.68 万元、 7,366.37 万元和 7,472.78 万
元。但在业绩承诺期内,河南农化连续 3 年均未实现业绩承诺。
经审计, 2015 年至 2017 年,河南农化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
3,297.08 万元、 579.02 万元和-33,078.91 万元,承诺利润与对
应实际实现的利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差异金额分别为 3,036.60
万元、 6,787.35 万元和 40,551.68 万元,实现数远低于承诺数。
郭文江作为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方,理应在具备充分依据的基
础上,客观、谨慎对标的资产进行业绩预测,保障上市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 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业绩预
测的合理性、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
郭文江并未切实有效履行义务,对河南农化未来盈利情况预测不
谨慎, 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
者对河南农化及上市公司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影响投资者决
策。最终河南农化连续 3 年未实现业绩承诺,对投资者决策造成
误导。
二、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3-
公司与业绩承诺方郭文江分别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 2015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 郭文江承诺, 河南农化 2015 年、 2016 年和 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
于 6,333.68 万元、 7,366.37 万元和 7,472.78 万元。 如河南农
化在补偿期间内各年末的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对应期间的累积
承诺净利润,则业绩承诺方应按约定计算的当年需补偿的现金总
额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届时出具
的专项审核意见,如在业绩承诺期内需进行现金补偿,则上市公
司应在当年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的 10 日内书面通知郭文江。
郭文江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 30 日内应以现金方式将其应承
担的补偿金额一次性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2015 年河南
农化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297.08 万元,未达到盈
利预测数; 按协议约定郭文江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 5,439.73
万元,公司已收到郭文江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补偿款 5,336.9 万
元,以应付郭文江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款冲抵收回补偿款
102.83 万元。 2016 年,河南农化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579.02 万元,按协议约定郭文江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
12,158.77 万元。2017 年 9月公司收回 3,000 万元,剩余 9,158.77
万元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偿。 2017 年,河南农化实现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33,078.91 万元,按协议约定郭文江应以现金-4-
方式补偿公司 20,330.21 万元,但亦未在约定期限内补偿。
同时,由于郭文江未能及时足额支付 2016 年业绩承诺补偿
款,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支付 2016
年业绩补偿款的责任; 同时, 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向法院申请
判令承诺方给付预计 2017 年度的业绩承诺补偿款; 公司同时向
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截至目前,郭文江未在相关协议约定
期限内履行完成现金补偿义务。
重大资产交易对方郭文江未按照前期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
内履行补偿义务, 违反诚信义务,违背了对上市公司及市场作出
的公开承诺, 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郭文江作为标的资产原实际控制人和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未能审慎客观地进行业绩预测和承诺;在
标的资产业绩不达标后,未按时完成业绩补偿承诺,损害上市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及证券市场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23 条和第 11.12.1 条等相关规定。
郭文江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无主观故意, 对盈利预测是
审慎客观的, 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评估, 且对
2015 年业绩预测做了补充审计和评估,对盈利预测信息在内的
多项信息作出了审慎、合理的审查和判断。二是收购标的盈利预
测未实际实现,是市场环境及产业政策等经营环境较预测时发生
了不同程序变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其不能合理预见并避免,如-5-
当地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重新评估试运行企业安全状况,相关督查
升级及雾霾整治导致农药厂商总体开工不足影响需求等。三是相
关核查放松后, 河南农化经营逐渐保持稳定并向好。四是已采取
积极措施进行补偿, 共计已补偿 16439.73 万元。同时, 已向农
发种业提供了担保, 相关股权与股票及个人房产均已被公司申请
司法冻结,能够覆盖剩余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郭文江的第一项申
辩理由不能成立。 主观过错状态不涉及对违规事实的认定, 郭文
江不得以无主观故意为由免责;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是由买卖双
方商议决定的,中介机构的审议和评估结果只是参考依据,交易
双方对于最终披露的盈利预测负有相应责任。
对于郭文江提出的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申辩理由可酌情
采纳:一是多项行业政策相继出台, 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确实
从客观上对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对河南农化未来盈利情况的合理估计,业绩承诺不达
标具有一定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相关政策变化后,收购标的生
产情况已向好发展,充分说明行业监管政策对其经营的客观影
响。二是郭文江积极采取措施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主动通过与公
司签署补充协议将所持标的资产剩余股权、股票等质押给公司进
行担保,担保市值能够覆盖尚未支付的补偿款。郭文江上述补救
措施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利益,减轻违规行为的不利影
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6-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 对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郭
文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履行诚
信义务和所作出的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对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9-24

处罚对象:

周紫雨,陈章瑞,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19〕 82 号
───────────────
关于对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农发种业,
A 股证券代码: 600313;
陈章瑞, 时任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紫雨, 时任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经查明,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种业
或公司)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
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2-
(一) 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审慎
2015 年,农发种业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中农发
河南农化有限公司(时名河南颖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河南农化) 67%股权。 河南农化原实际控制人郭文江承诺河南农
化 2015 年、 2016 年和 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333.68 万元、 7,366.37 万元和
7,472.78 万元。但在业绩承诺期内,河南农化连续 3 年均未实
现业绩承诺。 2015 年至 2017 年,河南农化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分
别为 3,297.08 万元、 579.02 万元和-33,078.91 万元,承诺利润
与对应实际实现的利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差异金额分别为
3,036.60 万元、 6,787.35 万元和 40,551.68 万元,实现数远低
于承诺数。
(二) 业绩预告不审慎
2018 年 1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17 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
预计 2017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
比将减少 3,400 万元左右,同比减少 76%左右。 4 月 21 日,公司
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公司 2017 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
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8,521 万元。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7 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521 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和业
绩预测情况,及时、审慎地披露业绩预告,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
性。公司前期披露 2017 年预计盈利减少,但实际业绩与业绩预
告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出现大幅度亏损,影响了投资者的合-3-
理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误导。此外,公司也未及时
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迟至 2018 年 4 月 21 日才发布业绩更正公
告,距年度报告披露不到一周时间, 更正信息披露明显滞后。
(三)未及时进行资产减值测试等工作,导致财务报告和内
控报告被出具非标意见
2017 年 12 月,公司筹划公开挂牌转让河南农化 67%股权事
项。截至 2017 年年度报告出具日,公司未能与意向受让方签订
正式转让协议,河南农化出售事项未能如期完成。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改变此前评估河南农化相关资产减值的基础,对其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17,970.32 万
元,对其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补充计提减值准备 8,034.70 万元。
因公司未能顺利完成出售所持河南农化 67%股权事宜及公司调整
针对河南农化相关资产减值估计的时间距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报出日时间紧迫,年审会计师无法针对公司相关资产减值估计实
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据此,年
审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同时,
由于河南农化未及时进行规范的资产清查、减值测试等工作,表
明公司在财务报告编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二、责任人认定情况
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披露预测性信息不审慎、 业绩预告披
露不审慎、 未及时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等工作,导致财务报
告和内控报告被出具非标意见。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
第 2.5 条、 第 2.6 条、 第 11.3.1 条、 第 11.3.3 条等有关规定。-4-
公司时任董事长陈章瑞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
责,对公司的重组业绩预测不审慎、业绩预告不审慎、未合理安
排资产减值测试工作等违规行为均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
书周紫雨作为公司重组期间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对公司重
组业绩预测的信息披露不审慎违规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责任人的
违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三、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申辩及采纳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无主观故意, 对
盈利预测是审慎客观的, 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评
估, 且对 2015 年业绩预测做了补充审计和评估,并多次召开董
事会对包括盈利预测信息在内的多项信息作出了审慎、合理的审
查和判断,并已在相关公告中明确提示了盈利预测实现的风险。
二是收购标的盈利预测未实际实现,是市场环境及产业政策等经
营环境较预测时发生了不同程度变化的客观原因所致,公司不能
合理预见并避免,如当地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重新评估试运行企业
安全状况,相关督查升级及雾霾整治导致农药厂商总体开工不足
影响需求等。三是相关核查放松后, 河南农化经营逐渐保持稳定
并向好。四是公司已采取积极措施追收业绩补偿款,促使责任方
签署有关协议、 追加担保,并已提起诉讼,责任方提供的担保足
以覆盖业绩补偿款。 五是业绩预告盈亏方向变化违规,是公司未
能按照预计时间完成河南农化股权转让,公司计提河南农化资产
减值,为谨慎执行会计准则所致。 六是导致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
非标意见的原因,是年审会计师时间紧迫,而非公司违反会计准-5-
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此外, 时任董事长陈章瑞、 时
任董事会秘书周紫雨还表示已经勤勉尽责,请求减免处分。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主观过错状态不涉及对
违规事实的认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得以无主观故意为由免
责; 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是由买卖双方商议决定的,中介机构的
审议和评估结果仅作为参考依据,而非完全依赖中介机构报告;
公司应当充分审慎估计业绩情况,合理安排资产清查和资产减值
测试等工作, 时间紧迫为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风险提示是公司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并不影响其在预测性信息披露上应当审慎
的要求。公司提出的相关理由均不能成立。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项
申辩理由可酌情采纳:一是多项行业政策相继出台,确实从客观
上对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公司对收购标的未来盈利情况的合理估计;相关政策变化
后,收购标的生产情况已基本恢复,充分说明行业监管政策对其
经营的重大客观影响。二是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追缴业绩补偿
款,并取得实质性进展,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
益。三是在业绩预告违规方面, 公司前期确为推进河南农化股权
出售作出了实质努力, 相关挂牌工作进展顺利,且受让方也充分
表达受让意向,相应会计处理具有一定合理性,后受让方突然决
定不再受让股权,业绩预告变脸确实具有一定不可预计的客观因
素。因此, 相关理由可酌情予以考虑。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6-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 第 17.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
时任董事长陈章瑞、 时任董事会秘书周紫雨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确保上市
公司的股东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
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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