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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19〕 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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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郭文江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郭文江,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
经查明,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农
发种业)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郭文江在信息披露和业绩承诺履
行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 未能审慎客观地披露对标的资产的业绩预测和承诺-2-
2015 年, 农发种业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中农发
河南农化有限公司(时名河南颖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河南农化) 67%股权。河南农化原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郭文江
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公司与业绩承诺方郭文江分别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 2015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郭文江承诺, 河南农化 2015 年、
2016 年和 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不低于 6,333.68 万元、 7,366.37 万元和 7,472.78 万
元。但在业绩承诺期内,河南农化连续 3 年均未实现业绩承诺。
经审计, 2015 年至 2017 年,河南农化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
3,297.08 万元、 579.02 万元和-33,078.91 万元,承诺利润与对
应实际实现的利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差异金额分别为 3,036.60
万元、 6,787.35 万元和 40,551.68 万元,实现数远低于承诺数。
郭文江作为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方,理应在具备充分依据的基
础上,客观、谨慎对标的资产进行业绩预测,保障上市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 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业绩预
测的合理性、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
郭文江并未切实有效履行义务,对河南农化未来盈利情况预测不
谨慎, 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使合理信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的投资
者对河南农化及上市公司未来业绩产生强烈预期,影响投资者决
策。最终河南农化连续 3 年未实现业绩承诺,对投资者决策造成
误导。
二、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3-
公司与业绩承诺方郭文江分别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 2015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 郭文江承诺, 河南农化 2015 年、 2016 年和 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
于 6,333.68 万元、 7,366.37 万元和 7,472.78 万元。 如河南农
化在补偿期间内各年末的累积实际净利润低于对应期间的累积
承诺净利润,则业绩承诺方应按约定计算的当年需补偿的现金总
额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届时出具
的专项审核意见,如在业绩承诺期内需进行现金补偿,则上市公
司应在当年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的 10 日内书面通知郭文江。
郭文江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 30 日内应以现金方式将其应承
担的补偿金额一次性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2015 年河南
农化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297.08 万元,未达到盈
利预测数; 按协议约定郭文江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 5,439.73
万元,公司已收到郭文江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补偿款 5,336.9 万
元,以应付郭文江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款冲抵收回补偿款
102.83 万元。 2016 年,河南农化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579.02 万元,按协议约定郭文江应以现金方式补偿公司
12,158.77 万元。2017 年 9月公司收回 3,000 万元,剩余 9,158.77
万元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偿。 2017 年,河南农化实现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33,078.91 万元,按协议约定郭文江应以现金-4-
方式补偿公司 20,330.21 万元,但亦未在约定期限内补偿。
同时,由于郭文江未能及时足额支付 2016 年业绩承诺补偿
款,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支付 2016
年业绩补偿款的责任; 同时, 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向法院申请
判令承诺方给付预计 2017 年度的业绩承诺补偿款; 公司同时向
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截至目前,郭文江未在相关协议约定
期限内履行完成现金补偿义务。
重大资产交易对方郭文江未按照前期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
内履行补偿义务, 违反诚信义务,违背了对上市公司及市场作出
的公开承诺, 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郭文江作为标的资产原实际控制人和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未能审慎客观地进行业绩预测和承诺;在
标的资产业绩不达标后,未按时完成业绩补偿承诺,损害上市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及证券市场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23 条和第 11.12.1 条等相关规定。
郭文江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无主观故意, 对盈利预测是
审慎客观的, 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评估, 且对
2015 年业绩预测做了补充审计和评估,对盈利预测信息在内的
多项信息作出了审慎、合理的审查和判断。二是收购标的盈利预
测未实际实现,是市场环境及产业政策等经营环境较预测时发生
了不同程序变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其不能合理预见并避免,如-5-
当地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重新评估试运行企业安全状况,相关督查
升级及雾霾整治导致农药厂商总体开工不足影响需求等。三是相
关核查放松后, 河南农化经营逐渐保持稳定并向好。四是已采取
积极措施进行补偿, 共计已补偿 16439.73 万元。同时, 已向农
发种业提供了担保, 相关股权与股票及个人房产均已被公司申请
司法冻结,能够覆盖剩余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郭文江的第一项申
辩理由不能成立。 主观过错状态不涉及对违规事实的认定, 郭文
江不得以无主观故意为由免责;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是由买卖双
方商议决定的,中介机构的审议和评估结果只是参考依据,交易
双方对于最终披露的盈利预测负有相应责任。
对于郭文江提出的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申辩理由可酌情
采纳:一是多项行业政策相继出台, 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确实
从客观上对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对河南农化未来盈利情况的合理估计,业绩承诺不达
标具有一定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相关政策变化后,收购标的生
产情况已向好发展,充分说明行业监管政策对其经营的客观影
响。二是郭文江积极采取措施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主动通过与公
司签署补充协议将所持标的资产剩余股权、股票等质押给公司进
行担保,担保市值能够覆盖尚未支付的补偿款。郭文江上述补救
措施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利益,减轻违规行为的不利影
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6-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 对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郭
文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履行诚
信义务和所作出的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