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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股份(60030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15066.05 43.542
2024-06-30 1 其他 3 15252.76 44.082
2 QFII 1 126.34 0.365
3 基金 5 124.28 0.359
2024-03-31 1 其他 2 14959.15 43.233
2 QFII 3 333.91 0.965
3 上市公司 1 100.67 0.291
4 基金 1 1.91 0.006
2023-12-31 1 其他 1 14799.15 42.771
2 上市公司 4 541.26 1.564
3 基金 11 184.02 0.532
2023-09-30 1 其他 1 14799.15 42.771
2 QFII 1 227.07 0.65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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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3-01 5.12 5.12 0 62.00 317.44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华兴街证券营业部

2016-12-07 10.40 10.54 -1.33 163.00 1695.20

买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杨公堤证券营业部

2016-11-10 10.27 10.55 -2.65 239.00 2454.53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08-05-14 6.70 6.74 -0.59 185.00 1239.5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08-05-13 6.60 6.54 0.92 240.00 1584.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08-05-08 7.60 7.60 0 220.00 1672.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0-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标准股份: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杜俊康,赵旭,郑璇,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6-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标准股份关于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文单位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标准股份: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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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0-24

处罚对象:

杜俊康,赵旭,郑璇,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49 号
────────────────────────
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标准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0302;
杜俊康,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旭,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郑璇,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
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杜俊康、赵旭、郑
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
〔 2023〕 3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西安标准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准股份或公司)子公司西安标准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部分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与相关
业务实质不符,导致 2020 年半年报、三季报和年报相关数据披
露不准确。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称,公司对 2020 年度、 2021 年度部分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追溯调整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调减营
业收入及营业成本 334.38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1.17%、
1.52%; 2020 年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 4,113.00 万元,
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7.22%、 8.73%; 2020 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
营业成本 13,659.12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12.20%、 16.54%;
2021 年度调减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 3,849.96 万元,分别占更正
后金额的 2.34%、 2.68%。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
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
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
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3-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时任董事长杜俊康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赵旭作为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郑璇作为公
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上述责任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杜俊康、时任总
经理赵旭、时任财务总监郑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4-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23 日

标准股份关于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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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6-29

处罚对象: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02                           证券简称:标准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9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安市生态环
境局对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环监罚字[2019]057、058 号),主要
情况如下: 
一、  行政处罚情况 
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处罚,主要是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电镀车间酸雾
净化塔未正常运行,生活废水中BOD5浓度和总磷浓度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二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电镀车间酸雾净化塔未正常运
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处50万元罚款;认为废水中BOD5浓度和总
磷浓度超出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处15
万元罚款。 
二、  整改情况 
2019年3月22日被检查提出问题后,公司立即召开专题会安排整改。对于
电镀车间酸雾净化塔未正常运行的问题,公司2019年3月27日与第三方签订维
修合同,于4月2日修复,并加装两台酸雾净化塔,提高电镀酸雾处理效率。工
程总体于2019年5月完工,以第三方检测报告为依据交付使用。对于生活废水
中BOD5浓度和总磷浓度超出排放限值的问题,公司2019年4月19日与第三方
签订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协议,于5月17日整改完成,经第三方检测达到合规排
放。整改完成之后,公司向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汇报了整改情况。 
三、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2019年5月将上述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上述行政处罚未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加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
一步增强环保意识,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并
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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