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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锡有色(60030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13-05-03 0 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9960.30 36.175
2 基金 9 1171.16 4.254
3 保险 1 257.98 0.937
2023-12-31 1 其他 6 10175.38 36.956
2 基金 59 2085.58 7.575
3 保险 1 375.08 1.362
2023-09-30 1 其他 2 7971.06 33.898
2 基金 8 1352.43 5.751
2023-06-30 1 其他 2 7971.06 33.898
2 基金 80 2866.65 12.191
3 保险 1 200.00 0.851
2023-03-31 1 其他 2 7971.06 33.898
2 基金 10 1139.45 4.84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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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5 13.65 13.71 -0.44 38.90 530.99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0 14.20 14.34 -0.98 29.42 417.76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4 12.89 12.89 0 31.16 401.65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3 12.65 12.65 0 55.70 704.61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25 11.23 11.79 -4.75 50.00 561.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

2015-05-25 14.99 14.99 0 24.00 359.76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打浦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锡有色:关于对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晓晨,杨凤华,蔡勇,郭妙修,黄葆源,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受到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处罚((丹)应急罚【2022】32号)
发文单位 南丹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受到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处罚((丹)应急罚〔2021〕18号)
发文单位 南丹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

华锡有色:关于对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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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29

处罚对象:

李晓晨,杨凤华,蔡勇,郭妙修,黄葆源,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73 号
────────────────────────
关于对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华锡有色,
A 股证券代码: 600301;
黄葆源,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蔡勇,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凤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2-
李晓晨,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郭妙修,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3 月 23 日,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 2023
年 1 月收购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锡矿业)100.00%
股权, 2023 年一季度将华锡矿业首次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经过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出具的 2023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第
三季度报告中,对被合并方华锡矿业的部分资产、负债在按照最
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时计算错误。据此,公
司对披露的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
中相关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总资产调
增 88,610.65 万元、归母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调增 65,733.17
万元、归母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调减 618.77 万元,分别
占更正前金额的 14.88%、 32.71%、 8.21%;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中,总资产调增 109,772.93 万元、 净资产调增 89,189.27 万元、
净利润调减1,179.44万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19.65%、 36.44%、
7.36%;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总资产调增 109,292.53 万元、
净资产调增 88,724.76 万元、净利润调减 1,643.96 万元,分别占
更正前金额的 19.58%、 34.99%、 6.63%。-3-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涉及金额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黄葆源、蔡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杨凤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
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李晓晨、 郭妙修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
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
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
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4-
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葆源、
蔡勇,时任总经理杨凤华,时任财务总监李晓晨、 郭妙修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25 日

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受到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处罚((丹)应急罚【2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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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13

处罚对象:

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

2022年2月26日,铜坑矿业分公司井下外包采掘工程队伍—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丹分公司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根据南丹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1日出具的《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2.26”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丹政函【2022】139号),2022年2月26日,铜坑矿分公司井下386m水平203-1#线浅采工程作业面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9.80万元。2022年9月30日,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丹)应急罚【2022】32号),对铜坑矿业分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48.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受到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处罚((丹)应急罚〔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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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13

处罚对象:

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

2021年4月29日,标的资产铜坑矿发生1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2人死亡,2021年12月14日,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对铜坑矿业分公司作出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应急罚〔2021〕18号】。
2021年4月29日,铜坑矿业分公司355水平202号勘探线发生灼烫事故,造成2人死亡,铜坑矿在事故中存在对采空区治理和封闭不到位,采空区含硫矿石仍存在自燃发火现象;对矿山存在采空区坍塌及自然发火危险没有进行风险调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制定的《铜坑矿业分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全面,未针对高危高热等风险进行评估及制定对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少高温高热等方面内容,未能告知从业人员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铜坑矿业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丹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决定对铜坑矿业分公司处以36.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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