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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汽车(60029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8-22 16934.77 0 0 0 0
2024-08-21 16943.13 0 0 0 0
2024-08-20 16956.16 0 0 0 0
2024-08-19 17043.41 0 0 0 0
2024-08-16 17086.14 0 0 0 0
2024-08-15 17215.44 0 0 0 0
2024-08-14 17269.26 0 0 0 0
2024-08-13 17279.58 0 0 0 0
2024-08-12 17311.07 0 0 0 0
2024-08-09 17342.59 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5 450659.27 55.559
2 信托 1 6956.52 0.858
3 保险 1 5084.78 0.627
2023-12-31 1 其他 7 450294.25 55.514
2 信托 1 6956.52 0.858
3 保险 1 5084.78 0.627
4 基金 46 2595.76 0.320
2023-09-30 1 其他 4 444862.88 54.845
2 信托 2 11955.99 1.474
3 保险 1 5084.78 0.627
2023-06-30 1 其他 8 456372.89 56.264
2 信托 2 11955.99 1.474
3 基金 90 9234.90 1.139
4 保险 1 5084.78 0.627
2023-03-31 1 其他 6 466415.48 57.502
2 信托 1 6956.52 0.858
3 基金 2 233.10 0.02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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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6-25 0.71 0.71 0 99.00 70.29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25 0.71 0.71 0 99.00 70.29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25 0.71 0.71 0 99.00 70.29

买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25 0.71 0.71 0 99.00 70.29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25 0.71 0.71 0 50.00 35.50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大墙西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25 0.71 0.71 0 99.00 70.29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成都一环路北三段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汇汽车: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广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3-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汇汽车:关于对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广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黄鹏
公告日期 2019-06-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汇汽车关于全资附属公司收到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广汇汽车: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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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9

处罚对象:

孙广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 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公告编号: 2023-043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情况概述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公司”或“广汇汽车”)于2022年10
月31日接到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汇集团”)
的通知,其因2015年重组业务历史期行为涉及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等事项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被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072号公告)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收到控股股东广汇集团的通知,其已收到深圳证监
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 号。
经深圳证监局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所涉历史期行为存在未按相关规定发
出收购要约、短线交易“广汇物流”股票、违规减持“广汇物流”股票及未告知
广汇物流其持股变动情况的事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情形,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给予警告,处以
330 万元罚款;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处以 70 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本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因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 2015 年重组原大洲兴业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过程中,与其原实际控制人陈铁铭之间发生的股权纠纷事宜
引起,主要是针对前述历史期行为,与广汇汽车及所属各子公司均无关,不会对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任何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

广汇汽车:关于对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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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3-02

处罚对象:

孙广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0号 
─────────────── 
 
 
关于对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汇汽车服务集
团股份公司控股股东; 
孙广信,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广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
-2- 
 
32号)查明的事实,2017年8月,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孙广信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进行过程
中,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
名实际出资人签署了《关于认购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之协议书》,约定对上述实际出资人认购的股份提供本金
及收益保证。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签
署上述本金及收益保证的协议和合同,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重
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并配合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影响投资者知情
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2.1条、第2.3条、第2.23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
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2020年)》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控
-3- 
 
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孙
广信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积极配
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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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9-28

处罚对象:

黄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号当事人:黄鹏,男,1978年11月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鹏内幕交易“广汇物流”“广汇能源”“广汇汽车”3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2018年上半年因资金链紧张,从2018年6月开始对外寻找战略合作伙伴。广汇集团董事长孙某信和总裁尚某强出于战略考虑和对未来经济形势的判断,计划发展广汇集团房地产业务板块,希望引进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合作。
2018年9月7日下午,孙某信前往恒大集团拜访许某印,就出让广汇集团股权事项进行初步沟通。9月8日,许某印指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周某秋次周周一(2018年9月10日)带队对广汇集团尽职调查。
9月10日至17日,周某秋带领尽调团队前往乌鲁木齐对广汇集团开展全面尽职调查,了解广汇集团相关业务情况,期间对广汇集团领导层孙某信、尚某强及广汇集团子公司负责人蒙某良等人进行了访谈。
9月18日,恒大集团在广州恒大中心召开汇报会,由参与尽调的团队向许某印、夏某钧等核心高管汇报并介绍广汇集团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许某印表示一家世界500强企业愿意出让股权的机会难得,让夏某钧抓紧推进落实。
9月19日,夏某钧带领尽调团队及中介机构前往乌鲁木齐推进与广汇集团的谈判工作。
9月20日下午,孙某信与夏某钧、周某秋进行会谈,夏某钧提出希望签署协议。当日晚至21日下午,双方商讨合作协议细节。21日下午3时许确定合作协议条款,4时许双方在广汇集团会议室举办签约仪式,广汇集团孙某信、尚某强与恒大集团夏某钧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和《投资协议》。
9月23日,恒大集团发布《战略合作安排须予披露交易对广汇集团的投资》公告,称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在汽车销售、能源、地产、物流等领域开展全面战略合作。恒大集团对广汇集团进行股权投资,由广汇集团股东向恒大集团转让广汇集团23.865%股权,作价人民币66.8亿元,同时恒大集团以人民币78.1亿元向广汇集团增资,增资完成后,恒大集团将持有广汇集团40.964%的股权,成为广汇集团第二大股东。
广汇集团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汽车)3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实际控制人均为广汇集团董事长孙某信,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合作事项披露后对3家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我局认为,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上述合作事项,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该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9月17日形成,2018年9月23日公开。蒙某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9月17日。
二、黄鹏内幕交易“广汇物流”等3只股票情况
(一)黄鹏与蒙某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有通话联络蒙某良时任广汇物流董事长,黄鹏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曾在广汇物流工作,黄鹏从广汇物流辞职后在黄某的典当公司工作,黄某系蒙某良的外甥。2018年9月19日22:03,黄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蒙某良通话61秒。2018年9月19日下午,夏某钧带领尽调团队及中介机构前往乌鲁木齐推进与广汇集团的谈判工作,黄鹏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与内幕信息变化的关键时点高度吻合。
(二)黄鹏账户组交易明显异常    
 1.账户基本情况黄某证券账户2007年1月15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南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48****633,深圳股东代码010****606。李某华证券账户2015年5月4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10****947、C11****543,深圳股东代码017****732。黄鹏证券账户2015年5月4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代码A10****773,深圳股东代码010****236。经查,“黄某”“李某华”“黄鹏”账户(以下简称黄鹏账户组)资金主要来源于黄某,部分资金与蒙某良有关联。黄鹏自认,黄某将“黄某”“李某华”账户交由其使用,其自行决策并使用黄鹏账户组下单买入涉案3只股票,下单笔记本电脑由蒙某良送其使用,蒙某良承认将上述笔记本电脑送给黄鹏。在案黄某、李某华的指认和下单交易设备信息等证据也印证了黄鹏、蒙某良的说法。根据自认、指认以及交易设备等证据,我局认定,黄鹏实际控制“黄某”“李某华”“黄鹏”3个账户交易广汇集团旗下3只股票。
2.交易情况
“黄某”账户2018年9月21日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13:15-13:29买入“广汇能源”200,000股,成交金额946,000元;买入“广汇物流”32,000股,成交金额127,680元。2018年9月26日9:59-10:01卖出“广汇能源”200,000股,成交金额1,002,000元;2018年9月28日10:40卖出“广汇物流”32,000股,成交金额178,240元。
“李某华”账户2018年9月21日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13:19-13:40买入“广汇能源”110,000股,成交金额521,439元。2018年9月26日10:02-10:04卖出“广汇能源”110,000股,成交金额551,100元。
“黄鹏”账户2018年9月21日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13:23买入“广汇汽车”7,000股,成交金额40,530元,直至2019年10月24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6,600元。
黄鹏自认,上述买入交易是其使用蒙某良赠送的笔记本电脑下单。经查,黄鹏账户组买入交易均使用笔记本电脑下单,卖出交易除“黄某”账户9月28日卖出系使用黄鹏自己的手机号下单,其余均使用笔记本电脑下单。经计算,黄鹏控制上述3个证券账户涉案交易获利119,566.88元。
2018年9月21日系黄鹏与蒙某良联络接触后的第2个交易日,黄鹏账户组在当天下午开盘后、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举行签约仪式前,卖出原本持有的部分股票集中买入广汇集团旗下3只股票,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第2个交易日集中卖出,黄鹏账户组的交易行为与联络接触时间以及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黄鹏还称,其2018年9月21日前往广汇集团办事,在43楼楼道看到广汇集团工作人员准备了“恒大集团与广汇集团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横幅,且承认进行了内幕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告、当事人自认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黄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黄鹏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19,566.88元,并处以358,700.6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9月24日

广汇汽车关于全资附属公司收到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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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6-07

处罚对象:

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19-058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全资附属公司收到中国银保监会上海
     监管局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上海广汇德
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太保险”)近期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中国银保
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银保监保罚决字 [2019]50 号),德太保
险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财务事项不真实、未按规
定管理业务档案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
款 43 万元。
    为避免投资者及媒体的误读和误解,公司经向德太保险了解后对上述事项说
明如下: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德太保险向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填报的 2016 年度、2017 年度累计代理保
费、交强险数据与实际经营数据不符,原因系其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业务数据填
报时计算统计出现失误造成。信息误报仅涉及相关业务数据,而非财务数据,不
会对德太保险及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的财务报表造成影响。
    二、财务事项不真实
    德太保险于 2017 年 2 月至 4 月期间发生了三笔与其主营业务不直接相关的
费用合计 71.80 万元,该费用入账不符合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上述费用占德太保险当年总销售管理费用的 0.39%,占公司当年总销售管理费用
的 0.011%,不会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数据造成影响。
    三、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德太保险于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8 月期间发生的保险代理业务在档案管理
                                    1
方面缺少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及收取情况等信息,并有少部分投保单客户联系电话
不真实,主要系德太保险的归档系统当时未设置相关数据的采集模块,同时部分
客户提供的联系电话有误,导致档案信息存在缺失及差错。
    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已于收到处罚通知前积极开展各项整改工作,特别加强了
员工对部分专业性管理规定的学习和培训,并进一步优化系统、添加了有关数据
采集模块,提升管理水平。后续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管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保障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本次所受行政处罚金额合计为 43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营业收入的
0.00026%,占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0.0132%,不会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及德太保险经营情况正常。后续公
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
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7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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