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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8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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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三峡新型
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 2022 年 2 月 18 日,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佳浩) 持有湖北三峡新型建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11,128,680 股, 占公司总
股本的 9.58%,股份来源为 2016 年的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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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前海佳浩收到法院送
达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诉前海佳浩质
押式股份回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裁定国融证券对前海佳浩质押
公司股份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一定金额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公告同时披露,前海佳浩已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书。 2022 年 2 月 25、 26 日,公司披露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
性公告及相关补充公告称,因国融证券诉前海佳浩质押式股份回
购纠纷一案,国融证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 2022 年 2 月 18、
21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处置前海佳浩所持有的
5,000,000 股、 6,601,450 股公司股份。本次司法处置导致前海
佳浩所持公司股份合计减少 11,601,4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
但前海佳浩未按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履行预披露义
务。
公司股东前海佳浩所持股份被法院通过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予以司法处置, 且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减持数量和比
例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
三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前海佳浩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前
海佳浩未曾获悉法院于 2022 年 2 月以集合竞价方式处置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收到法院书面执行通知书后, 其曾提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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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但未收到法院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处置的书面通知,无从知
悉司法处置情况,在处置完成后才知晓。二是前海佳浩在获悉相
关情况后,已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后续有类似情况时
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通知以便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三是前海
佳浩持有股票被司法处置过程中,涉及披露方面存在违规的责任
主体应为国融证券。前海佳浩未曾收到国融证券关于司法通过集
合竞价交易方式处置股票的书面通知。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不能成立。一是经本所查明,公司股东前海佳浩并非完全不知悉
司法处置事项。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公告,前海
佳浩曾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对于前海佳浩质押
的 38,984,952 股公司股票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国
融证券在 9,486.70 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前海佳浩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股份仍存在被实施司法处置
的较大风险,理应对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有充分预期。 前海
佳浩对于法院依据执行裁定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司法
处置完全不知情、无从知悉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而前海佳浩未
按相关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的违规事实明确。 二是本案中司法处
置的相关股份为前海佳浩所有, 作为公司股东, 前海佳浩系规定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法院后续沟通情况、未收到国融证券书面
通知等异议理由,不影响本次违规事实的认定,相关异议理由不
能成立。此外, 对于本次减持系因司法处置被动所致的相关情节
已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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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前
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
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